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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 檢察官有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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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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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李首席檢察官光化
副本受文者:蕭部長天讚、石檢察長明江、陳首席檢察官涵

主旨:  貴處檢察官張溢金先生言行乖謬,問案荒唐,有失官箴,敬請立即調整職務,重行訓練,以儆效尤而安民心。

說明:
一、 台中市民張萬吉老先生(男,72歲,台中市中港路0段000巷00號),有鑑於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包庇不適任之總經理張政賢,致業績江河日下,嚴重損及社員權利,遂依法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  貴處舉發何春樹等十四人涉嫌背信。

二、 檢察官張溢金先生票傳告訴人於七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到庭應訊,傳票上註明「抗傳即拘」,令人生畏。蒞庭時,除痛責告訴人見義勇為揭發八信黑幕為無聊外,並表示「看不慣的話,可借手槍把壞人統統殺光」,告訴人目瞪口呆,難以置信,無法作答。

三、 敬老尊賢為我國固有之美德,張檢察官依法執行公務或可不必尊重此一優良傳統,然厲聲指斥長者之行為絕非正常心態的正常做法,故此反常行為不得不使當事人產生「未審先判」、「未偵先結」的聯想。

四、 張萬吉老先生的訴求是否正確,我們消費聯盟不敢妄置一辭,願意靜候裁示;然而張溢金檢察官荒唐乖謬的問案方式,我們消費聯盟不敢默爾而息。我們認為  貴處有責立即進行了解:該員不詳究事實真相以做適法處斷的原因,及虛聲恫嚇欲使當事人知難而退的理由,以保證司法的公正廉明。

五、 久仰  首席德高望重,律己以嚴,待下以寬。然今日法界孜孜為利之徒甚難以德感化,因此有時或許需要就頑劣者嚴厲處分以茲震懾,否則有朝一日摘奸發伏的檢察官竟成為提供槍械武力、提倡自力救濟的大檔頭,豈不是司法史上的笑話嗎?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四日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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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樹,請勿血口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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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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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何理事主席春樹
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太平洋日報、淨化選舉聯盟

主旨:  先生先後二次向新聞評議委員會陳情,其內容涉及本人及本聯盟者多非事實, 敬請惠予更正以免事態擴大。

說明:
一、 令兄何春木原即所謂黨外人士,後為民主進步黨之創黨黨員,在依法登記以前,亦屬  先生十月九日陳情函附件中所抨擊「黑機構」之一份子,  先生不以為非,多次支持其出馬競選公職。今本聯盟不畏特權,勉力主持社會正義,與令兄所屬組織相較毫不遜色,卻遭  先生指斥,就  先生從來作為而言,恐有矛盾之處。

二、 令兄何春木不懼犧牲為人民爭主權,本人素所欽仰。先生涉嫌違法放款炒作土地,又眷戀職務拒不依法停職,本人不避親貴聲罪致討,與令兄所為有何不同?今  先生是令兄而非本人,立場搖擺,未免貽人偏私之譏。

三、 十月二日本聯盟申請十月十六日前往  貴社抗議 (資料如附件),其時阮記者智勇十月十日之文尚未見報,  先生張冠李戴、指鹿為馬,故意誤指此項行動為該文之後遺症,意圖欺矇世人,只是事實勝於雄辯,  先生未免自取其辱。

四、 十月二十二日中午,令兄何春木於民進黨北屯區選戰指揮中心親為令兄弟二人之失言向本聯盟致歉,並讚許本聯盟替天行道,主持正義更勝國家之情治單位,現場約有十餘人共聞其說。  先生之兄當眾承認,並為可能導致之誤會敬致歉意,  先生卻於十月十四日之陳情函中加以否認,若真無此事,令兄何苦多此一舉?

五、 國大代表吳哲朗陪同令兄弟二人於十月十五日晚前來本聯盟長談約四小時, 令兄助選人員於十月二十一日下午及晚上多次威脅本人之生命,本人始終未向外界披露片紙隻字,唯恐誤會日增,而太平洋日報根據事實報導卻遭先生惡意檢舉,賊喊捉賊,蓄意製造衝突,敢請  先生三思後行,立即撤回不當之指控並正式登報道歉,恢復其名譽,否則事態擴大不可收拾,究於何人有利?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  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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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木仍然適合擔任民意代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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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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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淨化選舉聯盟呂理市長秀蓮
副本受文者:台中市黃代市長鏡峰、財政局陳局長筱銓、第八信用合作社何理事主席春樹、何理事春木

主旨:敬請派員調查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何理事春木先生(本屆省議員及下屆省議員候選人),曾否利用職權幫助親友違法貸款炒作土地,曾否信口雌黃惡意誣指本人指揮情治單位設計陷害。若有此圖利私人、醜化異己、傷害社會之行為,是否有失民意代表為民喉舌、為民造福之立場,而不再適任為民意代表之候選人。

說明:
一、 何省議員春木親切友善的形象,凡屬台中市民莫不熟知;而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何理事主席春樹為春木之弟,近因違法放款被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提起公訴,由於透過輿論媒體報導,亦廣為市民所關切;至於我們消費聯盟激於義憤介入其間,則非當事人難以知曉。是以何春木兄弟對本人之惡意指控,實具有強大的殺傷力,亦可有效遲滯我們針對八信違法調查的行動。

二、 我們消費聯盟不能坐視年逾七旬的張老先生受到侮辱,不能坐視八信社員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全力協助張老先生蒐集資料進行訴訟,以討回公道。當獲得八信放款審查委員會涉嫌違法放款的資料時,更因牽涉利用公款炒作土地而欲罷不能,終至為何氏兄弟所憎恨。

三、 由於我們痛恨司法正義不彰,因此自去歲起即推動司法改造運動,不惜與所有糊塗法官為敵,早被院、檢雙方視為最不受歡迎的人物。可是訴訟雖因法官素質參差而無必勝之理,然而事實所在亦應不難發現可勝之機,故此次地檢處之提起公訴,應絕無偏袒我方之意,而純為八信背信事證顯然無可遮掩。何氏兄弟受此教訓不知遷善改過,反惱羞成怒,惡意指稱本人為台中市情治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意即消費聯盟當然就是情治單位的外圍組織。此含血噴人轉移世人視線的作法,雖為目前政界人士所習用,當然理應為貴我雙方所共同聲討之對象。

四、 何省議員何其有幸,雖側身黨外陣營,卻多次倖免於難,交遊賢豪,往來富貴,何等享福快樂,豈如我等凡夫俗子執著淺念刻苦奮鬥,卻飽受折磨。今身為兄長,不能制止兄弟炒作土地為害百姓;身為理事,不能匡正主席違法放款傷害社員;身為民意代表,不能主持正義反思運用關係企圖庇護,所願不遂,進而造謠誹謗做人身攻擊,實愧為男子漢,愧為為人禮敬的所謂黨外人士!

五、 久仰  貴聯盟追求選舉之公平與正義,月前曾來台中追查前市長張子源的炒地皮及賄選案,透過媒體報導頗收殺雞儆猴之效。今省議員(候選人)何春木先生同涉疑案,可否惠請比照派員來台中調查,則消費聯盟幸甚,選民幸甚。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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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金庫就是私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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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何春樹
副本收文者:行政院、台灣省政府、台中市政府、中央銀行、合作金庫

主旨:敬請查明  貴社放款審查委員會是否涉嫌濫用職權超額放款,協助地皮炒作,推動物價飆漲事。

說明:
一、 據資料顯示:台中市南屯區三塊厝段53地號,面積為壹公頃零陸公畝參柒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四百元,因此該地號土地總值應為四百二十五萬四千八百元整。

二、 七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張政賢、陳清來、何文芳、葉月英等四人(據聞或為  貴社執事人員,或有特別親密關係)向原土地所有人巫萬進、楊淑貞、吳滿、陳宗興等四人承購該筆土地,遲至七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始辦理過戶登記。

三、 七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巫萬進、楊淑貞、吳滿、陳宗興等四人為貸款義務人,吳學忠、陳清來、何陳好、何印田、葉月英、賴德川、施黃瓊慧等七人為共同債務人,以該筆土地向  貴社辦妥抵押貸款,總額達四千五百八十七萬元之鉅。

四、 我們消費聯盟認為張政賢等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藉  貴社吸收之社會資金炒作個人土地,證據極為明顯;我們消費聯盟也認為  貴社放款審查委員罔顧學校及道路用地毫無增值潛力之事實,率爾依該筆土地公告現值10.78倍超額貸款,亦為極端危險且不負責任的做法。

五、 金融機構之社會責任為何,我們不得而知,然而執事人員濫權枉法超額放款,協助土地投機炒作,導致地價狂升、物價高漲之惡行,應為人所共斥。望  主席凜於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覆滅的殷鑑,殄念台中市民無地容身的痛苦,迅速撤換失職之工作人員,並立即追回極為不當之貸款。相信非僅可暫安社員之心,或竟可長保  主席之令譽也未可知。

六、 前次舉發  貴社大陸旅遊,誤列張政賢總經理之名,蒙  主席告稱:「爾後有事,請先函查真相」。此次遵囑請示,望勿徇情包庇,希即查處函覆是幸。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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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高幹慷社員之慨大陸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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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台中市調查站、台中市政府財政局、
副本受文者:法務部、財政部、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張萬吉先生

主旨:為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理監事及高級職員涉嫌挪用公款補助大陸旅遊,損害社員權益,違背法令規定,破壞國家政策,敬請惠予依職權調查起訴事。

說明:
一、 據聞台中市第八信用合作社何春樹(理事主席)、張政賢(總經理)、王寶川、何槐祺、陳清德、黃寶賢、林銘坤、李新竹、吳逸淦、陳富鉦(以上理事)林子培、林祚壽、陳仁榮(以上監事)、劉美麗(會計經理)、林良雄(總務經理)、張茂樟(業務經理)、賴登圳(頂監事賴登銅缺)等共17人,擅用公費補助遊覽。委聯成旅行社(台中市民權路287號)承辦,在何文宗導遊下,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日出發前往大陸,同年十月十六日返國,前後計15天。

二、 如果大陸觀光符合國家政策,如果大陸觀光符合法律規定,如果大陸觀光符合業務需要,我們樂於看到這些人勇於任事、開風氣之先的作法,可惜事實並非如此。因此,謹以此函請求調查起訴,以警戒這批出賣國家利益、出賣社員利益的敗類。

三、 聞何春樹左手義肢,高居理事主席寶座;張政賢中風方癒,仍久佔總經理職不放,而該社工作人員楊淮端因公負傷,痊癒後迄不准其復職。若該社執事人員以楊某體弱身殘不堪下僚之任,則何、張二位亦應比照辦理勒令退職方稱公平,其間是否另有弊情,望祈一併調查以彰正義。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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