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受文者:行政院俞院長國華
副本受文者: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中市消費者權益促進會、榮民總醫院營養室章主任樂綺
主旨:食品、飲料應詳細標示功能及禁忌,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說明:
一、 透過各大食品公司企業化的經營手腕及無孔不入的推廣方式,各類於人體無益或甚至有害的食品、飲料,普遍為消費者所接受(如附件)。當然,他們在採購時,或者惑於誘人的廣告,或者惑於引人的口味,但相信他們絕不知道,所購買普通常見的食品也竟會傷害身體。
二、 「抽菸有害人體健康」、「藥物需經醫師指示服用」,雖均為人所共知的事實,商品上卻不厭其煩的加以警示,除以符合政府的法令外,並發揮廠商的職業道德。而今,某些帶有藥物性質或特殊成分的食品、飲料,讓消費者在毫無戒心的情形下大量引用,實在是極危險且不道德的現象。
三、 保護消費者非僅是消費團體的責任,更是政府應盡的義務。望 院長即飭所屬主管詳擬辦法,要求各廠商切實遵辦,以保護無辜而又善意的消費大眾。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