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受文者:李首席檢察官光化
副本受文者:林院長洋港、黃院長尊秋、俞院長國華、白董事長省三、魏理事長吉助
主旨:為告訴交通部長郭南宏、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尚廉、台灣省交通處長林思聰等涉嫌違背職守,圖利他人事。
說明:
一、 由於民營客運業勞資爭議案件不斷發生,因此,為貫徹執行勞基法,台灣省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於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向台灣省交通處要求調整基本運價。每延人公里計畫由現行之0.74元提高為1.35元,其漲幅為百分之82.43(獅子大開口)。
二、 台灣省交通處在要求業者貫徹實施勞基法及限期提高服務品質的前提下,迅速於五月二十八日同意每延人公里調昇為1.069元,其漲幅為百分之44.46(先來個對折),並將全案送交通部核定。
三、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尚廉於七十七年六月十日表示:交通部為求落實勞基法,使客運公司從業人員能依勞基法規定獲得合理待遇(只好犧牲消費者利益),交通部未予刪動費率相關十六項成本中與勞基法有關之四項成本數據(不實也沒關係)。如此,司機每月現有二萬三千七百元薪水(哪來如此高薪),將可提高至二萬九千四百一十九元(昇幅百分之24.13尚待努力爭取),並表示假如油價在近期內宣佈降低,交通部亦將隨之配合,重新計算油價(可惜油價白降了)。
四、 交通部七十七年六月十四日核定台灣省公民營34家公路汽車客運普通班車運價調整方案,每延人公里基本運價為0.91元,其漲幅為百分之22.97(再打個對折),並強調此次運價調整案之審核,基本上以落實勞基法施行所增成本及費率調整合理化為主要考慮(員工薪資調昇百分之24.13,運價調整22.97,斯之謂合理化)。員工薪資成本部分,均照勞基法規定標準計算(成本各不相同如何計算),對於經營管理效率方面,也同時要求提高(如何要求,有何保證)。
五、 然而,由於基本運價里程已非現行之七公里,故以現行運價基本里程七公里,票價六元,調為基本運價里程七公里,票價七元,調幅為百分之22.97之說法,純為欺騙消費者的詭辭。因一般路線基本運價里程此次已調為八公里,票價調為八元,實際調幅為百分之32.3,而偏遠路線基本運價里程更調為九公里,票價調為九元,調整幅度更達百分之50之巨。
六、 我們消費聯盟為反對公民營客運票價調整,曾去函俞院長國華(如附件一),及郭部長南宏(如附件二、三),除反覆說明不應漲價之理由外,並要求提出調整價格之計算依據。可惜交通部兩次覆函(如附件四、五)均規避問題之核心,僅敘述了價格調整的過程及「通盤考量並從嚴核算」等空泛的說明,顯然完全不具任何的說服力。
七、 我們認為在物價長期穩定的情形下,在新台幣匯價不斷上昇、海關稅率不斷下降的趨勢下,在油價調低的風聲中(七十七年六月九日經濟部政務次長李模即已明確表示,國內油價可望自七月一日降價,目前並已成為事實),票價上漲是不合理的。即使是為了貫徹勞基法,也不應該完全求諸消費者,並做如此難以理解的巨幅漲昇。因為落實勞基法是客運公司的義務,也是有責任心的經營者努力以赴的目標,應藉改善成本結構、改進經營績效、減少內部弊端等方式來達成。同時,我們不相信勞工成本居然佔有客運營運總成本如此巨額的比例,我們相信這也就是主管官署無法提出合理數據的根本原因了。
八、 再說七十年二月十六日,由於國內油品價格上漲百分之9.8,為反映成本,運價每延人公里由0.68元調整為0.72元,漲幅為百分之7.3。今日油品價格平均降幅為百分之9.6,卻只聽說降幅微不足道,不影響運價結構,豈不使人百思難解?
九、 勞基法實施已逾四年,各客運公司不能恪遵法令規定,致勞資糾紛此起彼落,而今主管官署違背公意,於未及一月的極短時間內,擅自假借勞基法之名,依不實之數據,同意不合理之加價,卻又無法確實約束客運公司落實勞基法,致勞資糾紛仍然層出不窮,勞工未受其利而消費者先蒙其害。因此,我們認為主管官署涉嫌圖利他人,應負瀆職之責。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