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受文者:警政署羅署長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俞院長、司法院林院長、監察院黃院長
主旨:敬請就目前警方處理群眾集會遊行時的差別待遇,提供一合理的解釋。
說明:
一、 軍人捍衛前線,警察安定後方,任務繁重卻待遇菲薄,是以我們消費聯盟每次活動均盡量避免增加軍警人員的負擔,所有集會遊行均以十人左右為原則並均事先申請以示尊重。
二、 然根據我們歷次活動時之觀察,警方表現似甚溫和,執法時卻未能一視同仁。相較之下,似乎愈尊重執法人員反愈不為執法人員所尊重。或許我們所見不廣以致有此誤會,故不得不以此函向您請示,願您有以教我以為爾後活動之依據。
三、 往事不提,僻處外方之事亦不論,姑以近日民進黨台北市1225活動為例:當日非僅公路交通受到嚴重阻塞,甚至連鐵路交通都慘遭封鎖,然而當時並無人遭警方取締,事後警方似亦無意追究,而我們聲討亞哥花園的不道德經營卻因指揮車停在亞哥寬大的門前,管區台中市東山派出所即以阻路之名告發,是為不明之一;在省府前廣場抗議公務人員失職之活動,僅只不過使用15W之擴音器略述幾句,管區中興派出所即依妨害秩序之名加以警告,但民進黨使用150W之擴音器,噪音高達98分貝卻仍若無其事,是為不明之二。您能認為其中不牽涉到雙重標準嗎?還是警方於民進黨有所偏愛呢?
四、 您以傑出之軍人而掌警政,當仍不失勇往直前之膽識,我們雖市井小民,也小有該作就作的氣魄;我們相信您執法之時必無偏袒,我們也認為我們的行為不存私意。我們不敢以此區區之同而要求 貴屬另眼相看,但我們卻不願意被 貴屬所輕視。如果他們並無此意,那麼我們希望知道 貴屬執法的標準何在?
五、 誠然,我們消費運動與民進黨政治運動之訴求或不相同,然其為群眾運動則並無二致,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應為普遍適用之通則,只是不知 貴屬敢於曲為執法嗎?我們非常希望知道您對此事的看法以澄清我們的疑惑。
消費聯盟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