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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調查郝市府?
2013/02/24 21:0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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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見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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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
號稱台北市有史以來最大標案的雙子星案,在得標的太極雙星團隊未能如期繳交履約保證金後,已確定宣告破局。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政府機關對外採購,雖規定有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方式,但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外招標陷入黑箱作業,且從法條規範的精神來看,自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而只有在相當例外的情況,才得為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
只是即便有政府採購法的諸多限制,於公開招標的場合,廠商借牌投標或圍標,或收買承辦公務員洩漏底標與評審委員的情事,早已非什麼新鮮事。而如此次雙子星案般,為求得標所臨時組成的空殼公司,亦所在多有。所以,面對如此的招標亂象,主管機關不僅得小心審慎,更得謹守法律的界限。
只是從此次標案的過程來看,北市府的相關官員,似早已心有所屬,且從得標廠商的顧問名單裡,竟赫然出現北市捷運局的退休官員,如此毫不掩飾的做法,實讓人咋舌。而雖然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機關人員離職後,不得為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顧問等職務,且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更有不得接洽等的明文,但此類的利益迴避條款,皆只有三年或五年的期間限制,自成為北市府為廠商說項的正當化理由,而凸顯出現行利益迴避規範的漏洞,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而原本應保持中立的評審委員會,關於其組成,卻因現行法授權由主管機關聘任,此就會出現如雙子星案般,除有北市府的多位官員為參與外,所有外聘委員亦由主管機關所決定。如此的委員會組成,不僅處於封閉,更難保持其客觀性。也因此,委員中竟有為得標廠商撰寫開發建議書者,自也不足為奇。
面對雙子星案的種種疑點與質疑,是否涉有貪瀆弊端,抑或是尸位素餐的結果,自當由司法機關急速為調查,這可非北市府一句道歉或簡單疏失,即可為了事。(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3084&aid=492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