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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台港的陳同佳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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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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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10/24
蘋論:台港的陳同佳難題
去年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潛逃回港的香港男子陳同佳,昨天因服完洗黑錢罪刑期出獄,由於他的殺人罪仍未審判,後續如何處理引起了台灣和香港政府一波政治、司法大戰。
陳同佳和潘曉穎都是香港人,但是命案發生地是在台灣,司法管轄權歸港?歸台?就引發雙方角力。香港法律是採屬地主義,雖然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港人,但犯罪地不在香港,香港司法不追訴殺人罪部分,僅審理陳嫌事後在香港盜用潘女信用卡的洗黑錢罪,判刑29個月。但在台灣請求司法互助、要把陳嫌移送台灣法辦,香港政府「已讀不回」,後來居然以此案為藉口,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但是此門一開,同時也開啟了香港與中國的司法防火牆,引發香港人可能「被送中」的普遍恐懼,引爆了反送中運動的軒然大波。
犯罪行為是在台灣發生,台灣當然有司法管轄權,但是陳嫌作案之後立刻潛逃回香港,雖然台灣警方查出陳涉有重嫌,但台港之間沒有司法互助協定或引渡條約,雖然台灣三度向香港請求司法協助,但都被「已讀不回」,因此將陳同佳發布為通緝犯,表示司法追緝工作仍持續中。

避免傷及司法主權
陳同佳出獄前透過牧師寫信給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希望能到台灣「自首」。由於香港牧師管浩鳴具有北京市政協委員身分,在反送中運動讓港府騎虎難下的敏感時機,本案又是反送中運動的原爆點,引起台灣政府高度政治警覺,唯恐落入先建立「送台案例」再完成「送中模式」的政治陰謀。因此第一時間先拒絕投案,法務部、內政部、陸委會駁斥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無管轄權說法,繼而要求先有司法互助,再接受投案。
無論拒絕投案,或是要先有司法互助再接受投案,都是一種傷害台灣司法主權的做法,並不可取。不管港府或中國動機如何,實現普遍正義都是首要之務。民眾搞不清楚複雜的司法程序和政治動機,然而,在台灣殺人者應受台灣法律制裁,卻是人人能懂也在乎的道理。台灣已查明陳同佳涉嫌犯罪行為,並發布通緝,就應該鍥而不舍地追捕到案,這才是彰顯司法主權。
雖然如果能像林克穎案因而促成簽署台英「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一樣,因陳同佳案能讓台港之間促成某種司法互助的文件,建立台港打擊犯罪的處理模式是最好;但是以港府現在脆弱的結構和謹小慎微事事看北京的心態,就算對台港有利,任何可能被視為承認台灣司法主權的事,港府一定不會做。在這一場台港角力中,不能只考慮政治問題,也要避免顧此失彼而傷及司法主權,因此,不如乾脆減少政治考量,司法優先是處理陳同佳案首要思考。
蔡政府一開始的拒絕說和條件說,讓社會觀感不佳,也讓藍營撿到一把攻擊執政黨的槍。府院後來定調,「只要陳同佳入境就逮捕法辦」,讓司法的歸司法,就是一個果決停損的做法。


個案處理避被送台
當然,陳同佳如果在自由意志下公開表示要到台灣自首(投案),台港之間單純以個案處理,避免成為「被」送台的通則,更就不會是被強迫消失的「被送中」可以類比。進入調查審判程序後,依司法獨立精神,讓陳同佳有個公平審判的機會,讓潘曉穎和其家人有得償正義的感覺,這是一個民主國家的責任,益可反證中國無司法獨立,事事唯黨意是從,絕不可將香港人民「送中」!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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