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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高爾夫運動為何還課娛樂稅?(程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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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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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9/07
高爾夫運動為何還課娛樂稅?(程仁宏)
行政院日前正式拍板,明年廢除印花稅,具有85年歷史的印花稅將正式和國人說再見;印花稅是我國「元老級」稅目,民國23年上路,即中華民國在「南京政府」時代即開始有印花稅,但行政院認為印花稅已不合時宜,且長年受工商界質疑重複課稅,因而決議取消。
印花稅屬地方政府重要財源,如台北市每年約有近50億元,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五都各有10億元,其他非六都縣市則各約有1億元,免徵後對地方財政會有影響,引發國民黨籍15個縣市首長的反彈,但是行政院表示廢除印花稅是進步的稅改,行政院態度不會改變,並表示停徵印花稅所產生的稅損缺口將由中央補足,各地方政府預算不會少。
進步稅改只改一半
若印花稅是不合時宜,廢除印花稅是進步的稅改,同樣不合時宜的稅制,「高爾夫運動」已列為奧運正式比賽項目,為什麼還要課徵「娛樂稅」?行政院進步的稅改為何只改一半?
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於民國31年4月24日制定公布「筵席及娛樂稅法」,明定以營利為目的之電影、戲劇、書場、球房及其他娛樂場所為娛樂稅課徵範圍;其後民國36年至51年間基於社會風氣及節約消費之考量,陸續增列舞場、歌場、撞球場、溜冰場、魔術及馬戲等項目,至60年復將高爾夫球場及保齡球場列入課徵範圍,並刪除球房及溜冰場2項,該法於69年廢止並制定《娛樂稅法》,該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96年復刪除保齡球館及撞球場2項之娛樂稅。
99年3月11日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許典雅理事長及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楊文遠理事長到監察院陳情指出:高爾夫運動已列為奧運、亞運及台灣區運正式比賽項目,體委會訂有「全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考核辦法」、「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等相關補助及獎勵辦法,為推廣高爾夫運動,對於舉辦或參加高爾夫運動亦適用上述辦法,惟我國稅法仍持續對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之不合理等情。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決議推派監委劉玉山、趙昌平、錢林慧君及筆者進行調查。
打球看球課稅不一
財政部99年7月21日約詢書面資料指出:羽球館、游泳池及騎馬場,是顧客進入羽球館、游泳池及騎馬場從事打球、游泳及騎馬,依法無須課徵娛樂稅。財政部此「一國兩制」的做法,致使使用高爾夫球場打球運動者與使用其他體育場地運動者間,形成稅制不公平的現象,難謂合理;又如政府可以幾十億元編列預算蓋棒球場,後續每年編列預算維護,「看」棒球不須課娛樂稅,「打」高爾夫球要課徵娛樂稅,到底「打球」運動是娛樂?還是「看球」才是娛樂?本案經調查後函請行政院及財政部務實檢討,應比照撞球、保齡球取消娛樂稅,勿再拖延;如今行政院及財政部仍在檢討嗎?
高爾夫運動已日漸普及而不再是奢侈之表徵,當初娛樂稅以具奢侈性質之娛樂活動為課徵對象,此課徵理由已不復存在,時空背景環境之改變,加入高爾夫運動的年齡層下降,女性同胞參與人數增加,大學體育課中亦開授高爾夫課程,行政機關不宜故步自封而墨守成規,對不合理之稅制應重新檢討,若僅以高爾夫球場消費額較高、娛樂稅佔地方稅收比例大為由,仍將每年僅徵收3億元左右的高爾夫球場娛樂稅繼續列為課稅項目,形同以增加稅收為由恣意增加不合時宜稅源,已不合理、不合宜,呼籲行政院徹底落實完成真正進步的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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