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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聲援--香港「反送中」》台灣撐香港 現行法制已足夠(王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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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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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9/05
台灣撐香港 現行法制已足夠(王智盛)
面對香港問題,難民法是不是選項?
香港政府8月底針對「反送中」運動啟動「大搜捕」的風聲鶴唳之後,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先是在《蘋果日報》投書呼籲台灣訂「難民法」,又在日前來台拜會場合公開呼籲:希望不管是立法院或台灣政府在法案執行或政策上,能讓在台港人可以安全生活。霎時間,台灣是否應盡速因應香港情勢變化盡速制訂「難民法」,成為輿論焦點。但「台灣撐香港」,真的需要「難民法」嗎?
首先要釐清的是,台灣歸因於複雜的兩岸政治定位及歷史因素,有極為複雜的人別界定及移民管理法制,例如:外國人乃是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為規範,而大陸地區人民則適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至於香港澳門居民,則歸屬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這部專法。
訂難民法緩不濟急
面對香港當前局勢與港人移居殷切需求,台灣法制如何兼顧友善支持以及移民衡平,確值審思。但事實上,對於香港澳門居民所欲尋求政治庇護者,其實目前現行法律是有明確規範的,在《港澳條例》第18條已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援助」,而其子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也規範:「有本條例第18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換言之,目前香港民眾如果因為「反送中」運動等政治因素而導致他的人身安全或自由受到緊急危害,是有以《港澳條例》向我政府尋求以專案處理尋求庇護的空間。
但若進一步以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等兩大國際規約予以檢視,目前《港澳條例》第18條及相關子法對於港澳居民來台尋求庇護的人權保障及審認機制的規範確實相當匱乏,此包括了:「尋求庇護」的完整審認機制和流程;「尋求庇護」階段中的法律諮詢、醫療照顧、教育及安置收容等基本權利;乃至於「接受庇護」後的身分定位、旅行文件、社會融入等,俱與上述兩大難民公約之要求有相當落差!
換言之,黃之鋒來台之後的呼籲和認識確實是正確的!對於香港民眾而言,「台灣撐香港」,當務之急並不是需要一部躺在立法院而審議通過仍遙遙無期的「難民法」草案,而是在現有《港澳條例》第18條的法制基礎上,透過朝野通力合作,盡速參酌兩難民公約及我「難民法」草案的立法體例,完備港人來台尋求庇護的機制,讓在台港人可以安全生活。
盡速完善庇護機制
但客觀而言上,台灣早已在「撐香港」了!根據我移民署統計資料,今年1月至7月香港與澳門居民申請來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許可居留人數增加30.79%,定居人數增加20.48%,兩者名義都是以依親最多,投資次之。事實上,台灣的移民法制中,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法制規範確實最為寬鬆,依據「許可辦法」規定,其實目前我政府共有「投資移民」、「專業技術移民」、「白領工作移民」、「依親移民」等16種樣態可供香港居民申請來台居留,且只要連續居留滿1年(未出境)即可申請定居。
換言之,香港民眾只要有需要,都可以參酌這些明確的規範逕行申請,快速地取得在台灣居留獲定居的資格。直言之,這樣的規範既無政治庇護個案審認的曠日廢時,又有明確的法制要件和政策彈性可循,或許更符合大多數香港民眾因為目前香港警察暴力、政府「一制」的恐懼而希望移居來台的期待。
因此,對台灣政府而言,面對香港民眾希望「台灣撐香港」的殷切期盼,實質作為應該不是躁動地推動「難民法」草案,而是一方面盡速完善明確《港澳條例》第18條庇護機制,另一方面建構單一窗口更為有效協助港人諮詢前述各種移居的規範及程序,才能夠刻不容緩地展現出「撐香港」!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960&aid=6065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