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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聲援--香港「反送中」》緊急法「止暴」還是「惟恐不亂」?(吳宗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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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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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9/05
緊急法「止暴」還是「惟恐不亂」?(吳宗鑾)
上星期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被問及會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來對應香港示威行動時指出:所有香港的法律,如果能夠提供一個法治的手段來「止暴制亂」,港府都有責任去檢視。9月3日,林鄭再次被問到會否引用《緊急法》時,她稱若暴力減退或消失就不用考慮。然林鄭昨雖表示撤回修例,但若示威者或警方的武力及衝突仍不斷升溫,港府會否引用《緊急法》依然是全城以致國際關注話題。
《緊急法》是港英殖民時期遺留下來的、不合時宜的惡法,港府絕對不應引用。如港府冒大不韙引用甚至濫用《緊急法》頒布違反人權的法律,不但會對經濟民生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更會進一步激發香港人的抗爭意識,結果「止暴制亂」不成,卻造成「天下大亂」、政府和人民「攬炒」(兩敗俱傷)的慘澹局面。
《緊急法》是香港成文法,即《香港法例》其中一個章節,內容只有短短4項條文,但卻賦予了行政長官凌駕現行法律、近乎「無限」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即行政長官經諮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就可以任意根據所謂的「公眾利益」來制定新的法律。
制定什麼法律呢?行政長官可立法對傳媒及任何私人通訊進行審查、隨時對任何人進行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修訂或暫停任何現行法律、隨時授權警察進入私人處所,甚至隨時沒收任何人的私有財產。此外,違反按照《緊急法》制定的罪行,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因為行政長官可以規定任何刑罰及制裁,最高可達終身監禁。經《緊急法》制定的法律規條,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也可處最多5千港幣罰款及監禁2年。
無監督沒日落條款
簡言之,行政長官可以用《緊急法》任意限制所有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持有私有財產的自由。說是「任意」,因為行政長官可以自行訂立法律,無須經立法機關審議。理論上,《緊急法》制定的法律既然不受立法機關的監督和制衡,加上沒有「日落條款」的規定,這些法律不論如何侵犯人權,只要行政長官不把它們廢除,它們就會繼續存在。
你可能說,不對呀,香港不是有個迷你憲法《基本法》嗎?侵犯人權的法律肯定與《基本法》牴觸,這樣法院不是可以宣布這項法律違憲來制衡行政機關嗎?沒錯,《基本法》賦予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基本法》也明確保障港人的言論、遊行自由等基本人權,任何本地法例不可凌駕於《基本法》之上,根據《緊急法》制定的法律一旦與《基本法》產生牴觸,或有可能因違憲而被宣布無效。
不過,香港雖然有違憲審查制度(即「司法覆核」制度),但法庭程序耗時,司法覆核從啟動到審結得花上1年半載的時間,並不少見。如果行政長官真的用《緊急法》來制定法律,恐怕等到法庭有結果的時候,香港早已為不公義的法律付出沉重的代價。有關的裁決,只會成為教科書的案例,對威權政府起不了多大的制衡作用。
《緊急法》需要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才能引用。何謂「緊急」或「危害公安」,雖法例上沒有明文規定的定義,但一般政府只有在戰爭、恐襲或巨大自然災害等極端狀況,才會宣布緊急狀態。香港的反送中運動是一場政治運動,示威群眾大部分手無寸鐵,要求的絕不是推翻港府或內地政權。香港當下的情況和當年《緊急法》出台及被引用的針對殖民管治的歷史緣由及暴力規模都大不相同,實在沒有必要引用。
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全賴香港獨特的政治體系及法治。若港府此刻引用《緊急法》,等於公告天下,香港的法治及人權保障已全線失守,投資者如何能不進一步質疑香港的營商環境?外資甚至本港企業家大規模撤走資金的做法可以預見。說到底,《緊急法》是一種「制度暴力」。「制度暴力」,如同警察暴力或可一時三刻稍微控制香港的情況,但這只是一個治標不治本的方法。香港問題歸根究柢在於不民主的政治制度,由此而來的社會撕裂、警民衝突及民怨無法用法律解決,「以暴易暴」只會激起更大的民憤,最終演變成無法收拾的局面。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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