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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貫穿「50年不變」(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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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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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9/03
《中英聯合聲明》貫穿「50年不變」(方不同)
中方關於《中英聯合聲明》「作為一個歷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之說,引發中英論爭,還上了這屆七國峰會聲明,闡述其「存在且重要」。筆者認為:《中英聯合聲明》不僅承載「過渡期」的歷史事實,更重要的是有效存在於「50年不變」的現在和將來。
一、《中英聯合聲明》並非不具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國際間法律文件,而是不稱之條約的條約。
《中英聯合聲明》是關於香港主權移交的重大政治安排,雙邊歷時超過2年,累計22輪外交談判才艱辛達成,兩國總理、首相共同出席簽署儀式。從所涉事項的重要性而言,兩國不會以一般性法律文件予以輕待、忽視之。
2014前未否認效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中英聯合聲明》締約內容已經創立、更改、廢止了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其第7、8條還明確規定:「上述各項聲明和本聯合聲明的附件均將付諸實施」、「本聯合聲明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這些表現形式,都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對條約的定義。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政制與內地事務局官方資料:1985年6月12日,中英兩國政府把《聯合聲明》送交聯合國登記。
二、《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雖然包含大量「過渡期」歷史文件,但其主旨是貫穿至2047年。
《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有相當部分屬「過渡期」的約定,早已完成歷史使命。
香港主權移交後,英國政府每隔6個月向議會報告一次香港問題,截至2018年7月至12月的半年報告,累計形成44期提交議會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截至2014年佔中事件,中英雙方從未對《中英聯合聲明》效力產生爭議,中方也未公開否認《中英聯合聲明》效力。「九七回歸」後,中方對英方向議會提交《香港問題半年報告》的做法沒有當即提出過正式交涉。
作出原則性的規定
《中英聯合聲明》的核心內涵是「一國兩制、50年不變」。中國首次在聯合國進行雙邊條約的條約登記,就中方而言是向國際社會表明「50年不變」是一種莊嚴的國家承諾,不會因中國國內政治氣候、領導人觀點的變化而做任何改變。《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規定,條約如不進行登記,條約當事國不得在聯合國的任何機構中援引該條約。條約登記也給英屬香港已經締結的200項國際公約「九七」年之後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帶來了便利。
「一國兩制、50年不變」是指向2047年的漫長磨合和考驗。香港2014年以後出現的一些事件,顯然是「一國兩制」的巨大挑戰。2019年8月,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甚至認為:「如果一國兩制不復存在,國家的損失極為慘重,但可以承受,無非直接接管香港,實行一國一制。」類似的官員表態顯然與《中英聯合聲明》的主旨內容大相逕庭,徒增香港未來的不確定性。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立法的主要法律淵源來自《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而且國內法不得成為不履行國際條約的理由。
《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第12項指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50年內不變。」以上條文明白無誤地表明,是《中英聯合聲明》對《基本法》的立法機關、立法名稱、立法基本內容、法律時效作出原則性的規定。
基本法的法律淵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也表述:「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可見《基本法》也不否認《中英聯合聲明》是其主要法律淵源。
《基本法》也不存在對《中英聯合聲明》取而代之的問題。《中英聯合聲明》是國際條約,更是《基本法》重要法律淵源,本身是優先順序的。從法理上,人大常委會可以任意修改、甚至廢除和終止《基本法》,但這樣做是違背條約精神的。對此,《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有專門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此項規則不妨礙第46條。」
回顧《中英聯合聲明》蜜月期,倍感「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靜思善言妥行,方為上!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960&aid=6048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