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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隱私權保護 不能被「和諧掉」(林穎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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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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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8/29
隱私權保護 不能被「和諧掉」(林穎禎)
LINE總算開了第一槍。
這個在台灣擁有2100萬用戶的社群軟體公司,終於認清了廣大的用戶群是它載舟的水,但也可能一夕吞沒它,特別是在隱私權與言論自由這兩個特別容易觸動用戶神經的議題。因此日前搬出其母公司所在地的日本法規,企圖以此說服台灣檢警:日後要調閱任何的用戶資訊,請拿出搜索票!
目前台灣司法警察官因追查犯罪之必要時,可以持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開出的調取票或是《刑事訴訟法》開出的搜索票要求業者提供通信資訊。原則上兩者皆為需經法院核可之令狀,但《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開了一扇小門,在偵辦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等案件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既然有了這道門,當今實務上通常連調取票都免了,只要檢警函文業者,在警民一家,協力打擊犯罪的默契下,業者通常不會拒絕提供申登資訊。
積極保護用戶個資
而LINE現在對檢警叫陣的,法律行話叫作「法官保留原則」,白話就是「以後不管誰要索取我們用戶的任何資料,都請先經過法院同意」。
在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的《通保法》修正草案中,上述第11條之1似是檢警辦案的絆腳石,即使在第3項都允許調取通信紀錄得不經過法院的核可了,看起來卻還是對辦案效率造成阻礙,修法理由並且認為「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對人民隱私權影響相對通訊內容而言較屬輕微,應無採法官保留之必要」,擬刪除相關規定。 但有趣的是,第11條之1這個條文是103年修法時才增訂的新鮮法條,事隔不過5年光景,台灣對侵害人民隱私權手段的合理性、合憲性已經有了脫俗的解釋。
LINE之所以開這一槍,明顯衝著《通保法》修正草案而來。假如這個修正草案在立法院過關了,檢警要求業者提供資訊時就可以更理直氣壯,屆時被安上對用戶個資把關不足的罵名,變成眾矢之的肯定是LINE,而失去用戶的信賴等同流失用戶,這將比得罪檢警更可怕。
但事實上,相對於其他社群軟體只見檢警函文就提供申登資訊,LINE現在堅持至少有調取票才願意提供,對用戶資訊的保護已經是比較積極的。
有意思的是,除非檢警出具搜索票,不然LINE真的大可對檢警資料索取的要求置之不理,原因在於LINE並非現行法規下所稱的「電信事業」,而《通保法》第11條之1的調取對象是否僅限於電信事業,也存在解釋空間;再者,違反第11條之1並無明確的罰則,也就是說LINE就算不配合,也罰不到它。這也就是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之所以願意「繼續跟LINE台灣公司溝通」的重要原因了。
辦案需求理由不足
法務部雖然願意放下身段,但是一個法治國家看待隱私權侵害的目的及手段竟是以「溝通」方式來處理,著實令人不寒而慄。在法務部的立場,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固然為首要任務,且涉及重大的群體利益,但「辦案需求」的理由並不足以碾壓《憲法》位階的隱私權保護。
LINE也必須戒慎恐懼,與官方之間的溝通就像與虎謀皮,對用戶而言更意謂著被出賣的風險。就算現狀法規不明確,台、日無司法互助協定,2100萬用戶還是會希望知道他們的通信紀錄被調取時,是否通過正當法律程序,而不是僅用一句「優化犯罪資料調閱流程」來帶過的。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960&aid=601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