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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報報》不應舉債籌採購F-16V戰機財源(莊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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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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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9/08/28
不應舉債籌採購F-16V戰機財源(莊振輝)
截至民國108年6月底止,政府總體債務高達23兆4243億元,包括已入帳者6兆3434億元,未入帳之潛藏性債務17兆809億元。據媒體報導,我國向美採購66架F-16V戰機採購案,金額高達80億美元,相當於新台幣2507億元。政府擬編列特別預算,全數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作者期期以為不可,歷年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業已舉借高額債務,若再度舉債將對已經居高不下之債務益形雪上加霜,導致財政惡化,全民終將因政府之決策而吞食苦果。
避免財政持續惡化
世界各國均將包括戰機在內之所有國防武器,列為經常支出而非資本支出,我國亦不例外。依照《預算法》規定,除非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否則政府不得舉借債務,或以出售資產、收回投資之資本收入,以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作為採購國防武器所屬經常支出之財源。目前預算年度並無異常情形,因此高達2507億元之戰機採購案,僅能以經常收入支應。
然而政府每一年度之經常收入用於總預算歲出後幾乎沒有賸餘,除非加稅否則難覓財源。但總統大選在即,執政黨豈敢冒得罪選民之風險而加稅。採購戰機因為金額龐大,縱使在大選後加稅之可能性也不大。因為總統大選之後尚有其他選
舉。
節約機關經常支出
至於分期支付款則依合約規定之付款日期,則分年編列於總預算內。每年節約部分經常支出移作採購戰機之用。若仍有不足,則制定特別法允許資本收入可充戰機支出。資本收入包括出售閒置之土地、建築物等國有財產,以及將績效不彰之國營事業民營化後收回政府投資。如此既可籌措採購戰機所需財源,又不必舉借債務。
作者所提解決之道,雖然不如舉借債務來得便利,但無債台高築之後遺症。政府決策者籌劃個人財源,管理個人財產,當然會選擇不舉債方式。難道籌劃國家財源,管理國家財產就不一樣嗎?自己的錢是錢,政府的錢不是錢嗎?節約各機關之經常支出移作採購戰機之部分財源,猶如勒緊褲帶過日子,司馬光名言:「由簡入奢易,由奢入儉難。」機關當然不願意。但是為了國家之長治久安,全體政府機關與公僕應共體時艱,避免債留子孫!
既然經常收入無法支應,故就政府而言,舉借債務係最便捷之方法。但《公共債務法》規定,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其歲出總額之15%。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2兆1022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歲出編列1222億元,連同採購戰機特別預算2507億元,合計2兆4751億元,其15%為3712億餘元。109年度總預算及前瞻基礎特別預算已分別舉債850億元及1222億元,僅餘1640億餘元之舉債空間,無法容納採購戰機全部預算。更何況《預算法》禁止舉借債務採購國防武器。
職是之故,行政院必然重施故伎援用以往編製特別預算之前例,先制定「軍購特別條例」,排除《公共債務法》有關債務存量及流量之限制,再排除《預算法》有關舉借債務不得充經常支出之限制。政府每次編列特別預算,幾乎都是先制定特別條例,排除上揭二法之限制,致使財政紀律蕩然無存。
為避免政府未償債務餘額節節攀升,財政狀況持續惡化,政府不應因循舊例舉借債務購買戰機。然而如何籌措財源?作者試行提出解決之道。我國與美國簽署軍事採購案之發價書後,我方必須於規定限期內支付首期款,並依執行進度分期支付各期款。首期款支付時若預算尚未及編列或審議通過,行政院可依《預算法》第84規定,國防緊急設施所編列特別預算,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以及《國庫法》第23條規定,行政院得依法命令財政部為緊急支出,並應於支出後補辦追加預算。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960&aid=601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