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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烏鴉》政府欺侮視障按摩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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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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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欺侮視障按摩業者(田蒙潔)
2011年 01月12日 蘋果日報


立法院1月1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案,將視障按摩業之營業稅「調降」為1%,以保障視障者在開放明眼人按摩後之工作權,但事實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之但書規定,視障按摩業者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免營業登記也免營業稅,故1%是「增稅」而不是減稅。

再者,1%也不是「優惠稅率」,滿街都是的早餐店、奶茶店、牛肉麵店、自助餐和盒餐店等,營業額超過20萬的稅率都是1%。尤有甚者,非法從事油壓指壓之美容美髮業者和淋浴業者,幾十年來非法從事按摩的營業稅率也是1%,立法院和財政部不能用欺騙的手法欺侮視障者和欺騙社會大眾。

抗議42年不公平

《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盲人從事按摩屬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以技藝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早在58年6月18日經濟部便以台商字第21060號函釋確定免營業登記和營業稅,但財政部不同意,以58年7月30日台財稅發字第08712號函釋,硬將視障按摩業者區分為二類,有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應課徵營業稅,但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且無僱用按摩人者,始屬免徵營業稅之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

財政部58年的函釋後來更新為77/03/07台稅二發第770044235號函,一再沿用至今,使得視障按摩業者自民國58年至今,是適用《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之所有執行業務者中,唯一因設按摩床和有僱傭關係而被課徵營業稅的,高度專業的律師、會計師和以技藝為生的工匠、表演人和卜卦算命等市井小民都無此限制。根據財政部84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對於視障按摩業者之競敵,從事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拔罐、氣功等業者,財政部未作任何區分,直接認定為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免徵營業稅。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大法官釋字第217號解釋謂「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法理上稱為「租稅法律主義」。第420解釋謂「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依……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另607號解釋謂「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時,自得為必要之釋示。其釋示如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即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倘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不相牴觸。」

財政部之函釋明顯違反《憲法》第19條和217、420與607號解釋,視障按摩業者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已在去年5月向立法委員和財政部官員反映上述法律爭議和租稅不公問題,希望《身權法》的修法方向能回歸《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解決和補償42年來對視障按摩業者的不公不義。面對《身權法》的修法結果,主其事之立法委員和財政部官員不要以事前不知為藉口,請給視障按摩業者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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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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