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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報》魔鬼藏契約裡 擴充房貸擔保 6銀行挨消基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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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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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藏契約裡 擴充房貸擔保 6銀行挨消基會告
2011-01-12 中國時報 【唐鎮宇、王己由/台北報導】
民眾買賣房屋要注意「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消基會發現,部分銀行在房貸契約中逕自擴充消費者的擔保範圍,導致消費者就算還清房貸,也無法取得清償證明,無法出售房屋。消基會昨向六家銀行提出國內首件「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約定對消費者不利且不公平的條款。
消基會提出不作為訴訟,挨告的六家銀行分別為大台北、京城、渣打、台灣中小企銀、華泰商銀和國泰世華銀。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除民法八百六十一條約定的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和違約金外,還有部分銀行擅自擴大成「概括所有債務型」,上綱到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明顯不公平、不合理。業者若要擴充,需與借款人協商取得同意。
蘇錦霞舉例,曾有消費者向銀行申請一千八百萬的房貸,途中想清償後轉向利息較低的銀行貸款,沒想到銀行在房貸契約中把擔保人在該銀行的信用卡債務也列入擔保範圍,最後協調未果,只能繼續在該銀行繳貸款。
消基會十年來至少接獲六十五件類似申訴,但多次和銀行溝通,業者仍堅稱「合約沒錯」,態度很硬。
消基會提出本件訴訟同時,也呼籲所有消費者,雞蛋不要放在同一個籃子裏,亦即房屋貸款在甲銀行,信用卡就向乙銀行申請、存款就在丙銀行,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避免出現前述情形。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說,「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消基會希望藉由司法判決的強制力,自源頭處斷絕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損害消費者權益,並要求銀行業盡速修改定型化契約。
蘇錦霞說,依《消保法》十一條、十二條規定,消費者可主張銀行這類約定無效,但每件調解個案無法成為通則,若業者不妥協,消費者還是得打官司。消基會籌畫半年之久,決定提出《消保法》實施以來第一件「不作為訴訟」,要一口氣終結銀行欺侮消費者的行為。
蘇錦霞表示,目前只針對國泰世華等六家銀行提訴,未來若發現其他銀行有類似情況,將併案提起訴訟,呼籲民眾踴躍向消基會檢舉,可洽(○二)二七○○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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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契約未提供勾選 應改善
2011-01-12 中國時報 【林上祚/台北報導】
消基會指控部分銀行房貸契約書定型化契約,沒有提供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勾選權利,未善盡督導之責,金管會強調,定型化契約在九十七年修正後,已提供相關選項,讓貸款戶勾選,至於舊版房貸契約,法律雖不溯及既往,但金管會也會要求業者與民眾重新協商議約。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依照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擔保之債權應以一定關係所生的債權為限,包括其他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等,隨銀行承辦業務不同而有差異,由民眾逐一勾選。
金管會主祕林棟樑表示,對於這次被告的銀行,金管會近日主動檢視其房貸契約後,若發現有違反民法八八一條之一規定,將要求銀行限期改正,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以前房貸契約,金管會也將要求銀行業者,以公平合理精神與客戶更新契約內容。
邱淑貞表示,絕大多數民眾的房貸,都是高貸款成數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房貸,民眾若忘記當初與銀行簽約時,勾選的哪些擔保債權,但只要沒有使用到信用卡循環息,日後在過戶或轉貸時,就不會有抵押權無法塗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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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告銀行多低調:應是誤解
2011-01-12 中國時報 【林上祚、沈婉玉、黃琮淵/台北報導】
消基會狀告台企銀等六家銀行,被點名的銀行有的態度低調,表示應為誤解;有的態度較強硬,堅定捍衛其立場,但也強調若有爭議,未來會考慮改進作業程序,讓消費者更瞭解契約內容。
台企銀發言人許慶樺解釋,銀行界普遍採「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合理範圍內設定擔保範圍,也讓銀行與消費者之間往來便利,非常合理、合法。
他強調,抵押權分「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後者也是在擔保品合理價值內要求保證,不會超出,繳款正常都沒問題。
對消基會民事訴訟,國泰世華銀行說,消基會只看到貸款契約書第二條,擔保債權包含信用卡等債權,卻完全忽略掉第一條,開宗明義允許借款人「得另以書面自行選擇普通抵押權…,不適用第二條之約定」,遞起訴狀前,也從未徵詢過國泰意見,國泰十分遺憾。
渣打銀行透過公關系統表示,一向謹慎遵循國際慣例和當地法令規範,該行抵押貸款約定書之約定事項,均未違反相關法規,細節則不願多談。
京城銀指出,若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才會有房屋擔保範圍,擴及房貸以外的其他銀行貸款等,反之則否;並建議若房貸戶要賣房,可先申請變更抵押權種類,就可以取得清償證明,也不致影響其他如信貸等條件變更。
華泰銀發言人王建仁表示,此案應是誤解,因該行房貸約定書中,有提供消費者勾選抵押權範圍,若消費者或主管機關有疑慮,會調整約定書內容。
大台北銀行則說,授信書內第一條有「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的字眼,可能會讓消費者誤會,因此將溯及既往刪除這部分文字;但也強調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是由消費者自行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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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不作為訴訟
2011-01-12 中國時報 【整理:唐鎮宇】
依《消保法》規定,只有消保官及被消保會評為優良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如消基會),才能代替消費者提出訴訟,不作為訴訟即對於企業應作為而不作為者提起訴訟。消基會是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企業有重大違反《消保法》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規定,向法院提請不作為之訴。
法院受理後會先找銀行與消基會協調,若協調破裂,將進行司法程序。如果法院最後判決消基會勝訴,銀行必須立即停止約定行為,但過去已簽約的消費者能不能一體適用,要由法院認定。
(諮詢對象: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消保會法制組視察陳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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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擴大擔保 房貸還清難脫身
【2011/01/1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11.01.12 08:41 am
金融消費糾紛長期爭議不斷,消基會昨天槓上六家銀行,提出國內第一起「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金管會長年漠視金融消費問題,部分銀行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把卡債、票據等債務也列入,盼透過司法途徑,終止銀行對消費者有失公平的片面規定。
消基會昨天對國泰世華、渣打、台灣中小企銀、華泰、京城、大台北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蘇錦霞指出,消基會自民國九十年至今,接獲六十多件銀行逕自擴充擔保範圍的消費爭議。過去消基會透過溝通協調無效,銀行態度強硬,往往以「契約書已載明規定」為由,拒絕修改契約內容。
銀行金融服務契約書冗長繁複,消費者如「霧裡看花」。蘇錦霞指出,民法規定,消費者貸款擔保範圍包含所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銀行若欲擴大擔保範圍,需以合約另行約定,否則消費者可主張無效。
蘇錦霞指出,銀行將擴大擔保範圍的規定,寫入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中,逕自擴充擔保範圍,借款人卻完全不知情。六家銀行在契約書中,直接將消費者在該銀行裡的墊款、信用卡卡債、票據等債務,統統列入擔保範圍,造成後續申請清償證明時困難重重。
舉例來說,消費者簡先生在九十五年間與國泰世華銀行借了兩百多萬房貸,清償房貸後想將房子轉賣他人,向銀行申請清償證明。國泰世華卻以簡先生還有一筆六十萬元的信用貸款為由,要求簡先生需一併清償還款時間未到期的信貸,才能給予房貸清償證明。
另一案例,消費者王小姐過去擔任哥哥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去年向國泰世華申請自己的房貸清償證明時,國泰世華以哥哥還有一百一十萬尚未繳清而拒絕。
消基會認為,銀行利用自身專業及艱澀的契約內容,陷消費者於不利。呼籲消費者不要將金融業務全數集中在同一銀行辦理,避免銀行無限擴大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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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會要求銀行修改舊契約
【2011/01/12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1.12 08:41 am
消基會對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被點名之一的國泰世華銀行昨晚強調,該行房貸契約範本完全符合金管會規定,還另訂「書面約定」以提醒消費者;消基會自行在網站下載片面資料,沒搞清楚狀況就提告,簡直是烏龍一場。
金管會銀行局說,此次爭議出在房貸抵押品(即房子)的擔保範圍;二○○八年一月,銀行公會發布新版自律規範,民眾申請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必須讓貸款人在「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中「二選一」,如勾選「普通抵押權」,屬於傳統型房貸,房貸擔保品(抵押品)就是房子,房子也只為房貸做保。
若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屬另類房貸,房子不只是這筆房貸的擔保品(抵押品),還成為其他債務(或貸款)的擔保品了。
消費者一旦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後,銀行必須列示擔保債權選項例如「借款、墊款、信用卡款、票據等」供客戶勾選,以確認擔保範圍。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消基會所指的房貸擔保範圍擴大的爭議,可能是二○○八年之前的「房貸舊契約」,因為沒有修正而產生爭議,銀行局會要求銀行業全面修改這些舊契約。
國泰世華銀行說,消基會自稱研究了半年才提告,但過去半年,消基會從未跟國泰世華要過房貸契約書範本,而是自行在國泰世華網站下載片斷的資料,導致資訊錯誤。
國泰世華說,該行房屋貸款契約第一章第一條就告知消費者,若屬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消費者需另以「書面約定」與國泰世華約定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國泰強調此舉是「體貼客戶」,因為契約書密密麻麻一堆文字,貸款人可能看不清楚。
華泰和京城銀行也表示,都依照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先提供房貸客戶「二選一」,債權擔保選項也列舉出來,供客戶勾選,目前還不清楚那個環節出問題。
大台北銀行表示,該行也提供房貸客戶二選一,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會請消費者自行勾選,若消費者未選擇,就不在擔保範圍內,銀行不會申請強制執行,也不會損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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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不作為訴訟
【2011/01/12 聯合報】
【聯合報╱曾懿晴】 2011.01.12 02:52 am
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若企業經營者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消保官、消保團體有權透過司法判決強制力,要求業者修改違反消保法的片面規定。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消基會可透過團體訴訟與不作為訴訟,替消費者保障權益。前者為消基會代替消費者,以個案方式集體向業者請求賠償;後者為消保團體以自身名義訴求司法途徑,一旦判決勝訴,業者就必須停止違規作為。
蘇錦霞表示,此次消基會向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法院若判決確認消基會勝訴,未來所有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就必須拿掉現存對消費者明顯不利、有失公平的條款,自源頭斷絕業者透過契約損害消費者權益。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960&aid=4409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