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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報》雙憲默契 可開創兩岸新局 (201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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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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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憲默契 可開創兩岸新局
2011-01-12 中國時報 【許文彬】
 當「九二共識」這個用詞在台灣內部迄未取得共識,各方期待民進黨不要自外於兩岸棋局之際,謝長廷提出「憲法的重疊共識」,頗值有識之士深探。

 歷史遺留的問題,應按照「先易後難」思路,循序漸進創造條件,謀求解決。在累積互信過程中,就分隔現狀先取得共識,互不否認彼此存在,進而相扶相攜,避免不必要內耗。這樣願景,其實可從兩岸各自的憲制裡找到交集。

 二○○五年三月,胡錦濤曾發表〈關於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指出:「一九四九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這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既然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就不存在所謂大陸和台灣誰吞併誰的問題。」也就是說,大陸當局業已理解和認知「兩岸關係的現狀」猶處於「尚未統一」情況,只要按照「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暗指中華民國憲法、國家統一綱領等),就是體現「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那豈不是透露了雙憲共存的默契嗎?

 在台灣方面,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施行於一九四七年,當時大陸和台灣都在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之中。其「前言」指出,係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於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一九九二年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則將中華民國領土分稱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其授權制定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明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在大陸方面,現行一九八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載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二○○五年施行《反分裂國家法》,其法源依據為憲法,然觀該法名稱用語,原來大陸凡是法律一律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某法」的稱謂,唯獨本法並未冠以國號,而於第二條稱「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在其他條文則使用了「兩岸」這辭彙。從法理以觀,並不是把「台灣」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下的地方層級看待,而是彰顯「台灣海峽兩岸平等」概念。

 從而,兩岸應可在「尊重雙憲現狀、累積雙方互信」的基礎上,求取最大公約數。今後,大陸方面還可以從下列做為,更加厚植互信基礎:一、在國際社會外交休兵,避免以金錢作為爭取邦交國方式的外交競賽,從而把寶貴資源移用在促進兩岸的民生樂利上面。二、落實與島內曾經主張過、從事過、追隨過「台獨」的人進行接觸溝通,以化解兩岸和平發展的阻力。三、透過國台辦「政黨局」新編制的運作,著手尋求與島內在野黨建立正常的交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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