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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安寧死立法 家屬可決定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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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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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死立法 家屬可決定拔管
2011-01-11 中國時報 【朱真楷、邱俐穎/台北報導】

 歷經社會輿論多年來討論,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明訂瀕死且意識不清的病人被診斷為「末期病人」,經親屬一致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再由醫學倫理委員會認可後,醫師可進行拔管、終止生命,讓安寧臨終邁向「預防受苦」的一大步。

 本次修法賦予家屬擁有讓瀕死患者「一路好走」的權力。引發關注的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定義的「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嚴重不可治癒的傷病,且近期內(一般醫學認知為半年)可能死亡的患者。因此法案不能引申到「生命跡象穩定」植物人身上,而限於短期內死亡率極高的患者。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許多病危患者藉各式心肺復甦術維持生命,但許多人儘管活著,卻已失去意識,所有插管、開洞不僅延長痛苦及瀕死過程,看在家人眼中又是何等殘忍。部分醫師不忍心,都會偷偷暗示家屬「可以把人帶回去」,就是變相暫停心肺復甦術。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侯彩鳳也認為,許多重視醫學倫理的國家如美、加都已實施「終止心肺復甦術」多年,台灣卻限制病人只要一經插管,除非本人同意,否則誰都不得決定生命該如何結束,完全與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的「預防受苦」精神背道而馳。

 昨日修法明訂,病人在兩位相關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後,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配偶、成人子女及孫子女、父母共同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醫師就能在法律保障下停止急救。但這一切都不得違背病人昏迷前的意願。

 衛生署表示,將針對海外、不在身旁親屬如何表達意見、醫學倫理委員會人數等細節,盡快訂出施行細則。若末期患者有親人在海外,無法簽署同意書,可透過傳真書面表示同意、或透過視訊表達意見。資料送交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委員人數、採多數決或共識決,都需要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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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末期病人好走 醫師需再教育
2011-01-11 中國時報 【張翠芬/特稿】

 立法院修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法令規定的門檻其實相當嚴苛,還沒執行,醫界已吵翻天。這個修正案對末期病人的善終權是一個進步,但國內不少觀念仍待釐清。

 對於醫師不想當「劊子手」的觀念,台灣安寧緩和護理學會理事長趙可式直斥,這些醫師觀念太落伍了,應該好好再教育。

 安寧療護觀念一直有四大迷思被混淆。第一,大家把「殺人」和允許末期病人「安寧死」混為一談,醫師頂著救人天職這個大帽子,不肯也不敢放手,所以六、七成加護病房末期病患死亡當天還在抽血、照X光;已簽署放棄心肺復甦術急救的患者還在洗腎、用葉克膜維生,形成嚴重的無效醫療。

 第二,「延長死亡」不等於「延長生命」,末期病人走到人生終點,即使用呼吸器、打強心針急救,或可稍稍延後死亡,但他們要承受電擊、壓胸、插管的痛楚,是否人道?值得每一個人深思。

 第三,賦予撤除維生系統法源,不等於不給予急救。如果病人已表達意願或簽了意願書,對病患來說是「進可攻、退可守」,重病時醫生還是會先急救,但評估後病況確實不佳,即可主動撤除,不必忍受無法拔除的痛苦,醫生不會無故放棄救治病人。

 第四,什麼是理想的「照顧」和有效的「治療」。對末期病人來說,用盡各種武器,插管、電擊、打針都已沒有治療功效,如何減輕末期病患的身心折磨,給他們理想的照護,更有意義。

 昨天通過的法令,臨床執行上是一大考驗,未來更有賴推動安寧教育,化解醫界的疑慮,才能落實生命的自主善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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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醫師不願動手 誰來執行拔管
2011-01-11 中國時報 【張翠芬/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通過,賦予拔管法源,但誰來執行拔管?有些醫師已表明不願當「劊子手」,也有醫師甚至建議由其他人員或家屬自己拔。台北榮總家醫科主任黃信彰認為,拔管是醫療行為,當然要由醫師執行,但須醫療團隊配合。

 黃信彰表示,在拔下呼吸管後,要給予適當藥物和相關處置,減輕病患喘息、疼痛的不適,安詳走完生命最後階段。

 一項國際醫學大會曾經播放一段影片,由醫師示範如何為末期病人拔管,臨終病人意識很清楚,但插著呼吸器無法言語,醫師會先請家屬在病床邊和病人告別,接著請牧師為病患祈禱,病人眨眼表示理解。醫師則開了一些鎮靜劑,幫助病人沈沈睡去,接著,再輕輕取下呼吸器…。

 在國外看到這段影片的長庚呼吸照護學系主任蔡熒煌感觸良多。他坦承,國內如何停掉病人身上的維生管線,還需要相當共識。

 台大神經外科黃勝堅說,現在也有病人拔管,但多半是末期病患的家屬要求出院返家,由救護車的隨車人員或家屬拔掉呼吸器,醫界實際上缺乏拔管的執行經驗,才會有反彈和爭議。

 台大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表示,依昨天通過的條文,除非患者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否則醫師拔除末期病人的維生系統時,必須獲病人至親親屬共同同意。如果病人有子女在國外,如何解決?海外簽名傳真或電話口頭同意,算不算數?執行困難重重,宣示意義大於實質。

 台灣胸腔暨重症醫學會理事長蔡熒煌則表示,醫界和家屬確實很需要這個法令,但是必須有較明確的細則。國內二萬名長期依賴呼吸器病人幾乎都算末期病人,只要拔掉呼吸器,都拖不過一個月;但有些人可能好轉,即使有家屬同意書,還是需要醫界法界訂定更明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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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不」安寧條例
2011-01-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未來,末期病患經實施心肺復甦術後,若經醫師研判無法經過半年,家屬簽署同意書後,醫師即可拔管讓病患安樂死。

 法案剛過,醫界馬上表示,醫學倫理要求醫師想盡辦法讓病人活,所以醫師不可能拔管讓病人死。該法案爭議性極大。

 老實說,換成任何人當醫師,恐怕都下不了手拔管。因為這違反「人皆有惻隱之心」的本性。我們要求醫師必須有慈悲心,但有慈悲心的醫師就拔不下管,安寧條例怎可能順利施行呢?

 問題是,醫界表明醫師不可能執行安樂死,為何立法院會通過這條例?為何立法之前,醫界的聲音進不了立法體系?

 更嚴重的是,兩院制的國家,眾議院通過的法案,還要過參議院這關;這中間,如果法案有何不妥,民意反彈激烈,還可以補救。我們則缺乏這種機制,唯一補救機會就是「動搖國本」的覆議或復議案,救比不救更危險。

 其實不光是安寧條例,修改十八趴也是如此,政策決定前,都沒經過周延討論。決策者心態似乎是,等「木已成舟」,船到橋頭自然直。

 但民主政治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執政者必須概括承受一切民意反彈,等選舉算總帳。執政黨難道以為現在還有很多籌碼可浪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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