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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風雲錄》死刑定讞三提釋憲 鍾德樹理由不足 不受理 --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的死刑犯鍾德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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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定讞三提釋憲 鍾德樹理由不足 不受理
2010-03-27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的死刑犯鍾德樹,以死刑規定有違憲疑義等理由,第三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理後,認為鍾德樹以同一事由三度重複提出聲請,沒有提出死刑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的意見,只有主觀認為死刑規定不當,理由不足,廿六日決議不受理。
三年多前在槍口下撿回一命的鍾德樹,在廢死爭議下,是否會成為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第一個執行的死囚,備受矚目。廢死聯盟表示,會再為鍾德樹第四度聲請釋憲。
無不執行理由 法部即依法執行
法務部昨日回應,鍾德樹案正由該部參事依法進行審查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事由,未來經審核確認無不執行的理由,將依法妥適處理。換言之,一旦查無不執行的理由,就會依法對鍾德樹執行死刑。
鍾德樹是最近一連串廢死爭議風波後,第一個聲請釋憲,不被大法官受理的案例。另有十四名死刑犯,在九十六年四月聲請的釋憲案,還在大法官會議審理中。
今年三月八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審查會表示,他贊成廢除死刑,但應訂出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否則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結果支持廢除死刑的前法務部長王清峰,重申廢死的主張,還強調願替死囚下地獄,引爆廢死議題,在輿論壓力下,十一日深夜請辭獲准。
鍾德樹三度釋憲 要求暫停執行
先後在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十四日兩度聲請釋憲的鍾德樹,在王清峰下台後,本月十五日第三次聲請釋憲,並要求補充解釋死刑不違憲的大法官釋字四七六號解釋。
鍾德樹主張,判他死刑所適用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刑訴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在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的規定,都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生存權、平等權,並違反比例原則。
鍾還主張,他已受死刑判決定讞,並經法務部令准,隨時有受執行的危險,本案有重大急迫性,應在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停止他的死刑執行。
主觀認知 大法官指理由不足
大法官審議後認為,鍾德樹先前兩次聲請解釋,分別在當年十二月八日、廿九日議決不受理,他重複以同一事由,三度聲請釋憲,並沒有提出死刑規定在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的意見,只是以個人主觀的認知,認為刑法死刑規定不當,理由不足。
至於四七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對鍾德樹的定讞判決,並不適用該號解釋,依法鍾不能針對該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刑訴法第三八八條規定,也不是最高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亦不能針對這條規定聲請解釋。
大法官認為,鍾德樹聲請事項,都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要件不合,昨日議決不受理,在聲請釋憲及補充解釋,都不被受理情況下,一併駁回聲請暫時停止死刑執行的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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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 近日再聲請釋憲
2010-03-27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死刑犯鍾德樹釋憲聲請,代鍾聲請釋憲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這是聯盟作業疏漏,誤用上一次舊的釋憲聲請文版本聲請釋憲,還來不及補正,大法官就做出不受理決議,該聯盟近日會再度聲請釋憲。
廢死聯盟說,立法院去年三月卅一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總統馬英九於五月十四日簽署兩公約的批准書,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於去年十二月十日生效。
廢死聯盟依據兩公約精神,協助鍾德樹本月十二日再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死刑是否違憲,但因該聯盟疏漏,將九十六年的舊版釋憲文,拿去向大法官會議遞出釋憲聲請。聯盟遞狀後發現重大疏漏,正欲更正聲請書時,大法官迅速做出不受理決議,才未及補正。要向大法官及鍾德樹表示歉意,最近會以正確釋憲聲請書,重新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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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施壓 死裡逃生三年多
2010-03-27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死囚鍾德樹六年多前判死刑確定後,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三年多前,一度批准執行,要不是當時「廢死聯盟」連續替他聲請釋憲,以及歐盟及國際特赦組織對當時的扁政府施壓,鍾德樹當時恐怕早已槍決伏法。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判決鍾德樹死刑定讞後,用盡了各種救濟管道都無效後,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才在九十五年十一月卅日令准他的執行命令。
當時的廢死聯盟為維持九十五年全年未執行死刑的紀錄,先由律師向最高檢聲請閱卷,獲同意後,廢死聯盟就幫鍾德樹分別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未獲最高檢准許,也被最高法院駁回。
廢死聯盟就在同年十二月六日,以刑訴法第二九九條規定,未賦予刑事被告任何科刑程序保障的法律規範,侵害憲法賦予的訴訟權、生存權及違反比例原則為由,第一次為鍾德聲請釋憲及停止執行。
事隔兩天,大法官會議認為,鍾德樹沒有指明刑訴法第二九九條有何具體違憲之處,也無法證明他受到不法侵害,決定不受理。
廢死聯盟於十二月十四日,再次幫鍾德樹聲請釋憲,這次是以法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有違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生存權及比例原則。
隔天,最高檢認為鍾德樹案並無非常上訴的理由,準備發交高檢署執行,但因廢死聯盟二度替鍾提出釋憲,依法務部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認為案件已提出釋憲,應暫停執行,讓鍾德樹二度逃過準備槍決的命運。
大法官對鍾的二度釋憲,認為有關死刑的解釋已有三個,無需再解釋,九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再次決議不受理。其後因人權團體、廢死聯盟積極遊說政府廢除死刑,加上國際輿論的壓力,使得法務部從三年多前迄今,未再執行死刑,硬是讓鍾德樹「槍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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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難題 猶待大法官解決
2010-03-27 中國時報 【特稿/陳志賢】
死刑犯鍾德樹聲請釋憲,昨天遭司法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力爭廢除死刑的廢死聯盟表示將再聲請釋憲案;強調「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則以本案仍在釋憲程序為由,暫不執行。就在各方拖延、觀望態度下,讓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執行問題,仍然是無解的僵局。
縱火奪走三條人命的死刑犯鍾德樹,三年多來三度以死刑違憲為由聲請釋憲,均遭大法官在程序審查關卡就封殺,議決不受理。但廢死聯盟仍堅持,繼續要協助他再度聲請釋憲。
面對死刑執行爭議,法務部雖然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同時也以「人命關天」作為理由,堅守自己訂定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只要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就暫不執行。
在這樣情形下,由於聲請釋憲次數沒有限制,鍾德樹及廢死聯盟可以一提再提,利用法律程序,技術性的拖延死刑執行。至於其餘的死刑犯也能各自聲請釋憲,甚至依循鍾德樹的模式,一再反覆地聲請釋憲。
所以,只要一有死刑犯提釋憲案,依法行政的法務部就受限於規定,無法執行死刑案,導致死刑執行問題,根本無法解決。
問題是,該審核死刑案件執行要點,只是行政命令,依刑訴法四六一條的規定,法定檢察官可停止執行理由,只有再審和非常上訴,並沒有釋憲這一項。這也是法務部以行政命令開巧門,造成釋憲一再提出,死刑爭議自然難解。
目前四十四名死刑犯中,除鍾德樹,還有十多人也聲請釋憲,解鈴仍須繫鈴人,既然大法官是人權捍衛者,解決爭議最好的方式,就是針對其他的死刑犯釋憲案從寬認定受理,具體明確地作出釋憲理由,才能定紛止爭,解決目前的死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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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犯鍾德樹 恐成槍決第1人
【2010/03/27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3.27 03:13 am
三年多前被批准死刑執行令、卻槍下留人的縱火犯鍾德樹,聲請大法官解釋「死刑是否違憲」,昨天被大法官程序駁回。鍾德樹可能成為法務部回復執行死刑第一人。
剛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對於何時重簽鍾德樹的執行令,不願表示意見,只強調法務部會依法妥適處理。據了解,曾勇夫昨天已指示檢察司、參事室,審慎研究是否還有其他不執行的理由,如確認沒有,鍾德樹案「該怎麼走,就怎麼走」。
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本月十二日請辭,推動廢除死刑聯盟於十五日就為鍾德樹第三度聲請釋憲,沒想到大法官昨天立即駁回。
不過,廢死聯盟表示會儘速提出最新理由,再聲請釋憲。
今年五十七歲的鍾德樹因為索債不成,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到桃園佳育心算班縱火,造成無辜學童三死十八傷,被判死刑定讞。九十五年十一月卅日,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批准鍾德樹執行令,函請台灣高檢署於三日內槍決。
但施茂林在鍾德樹的卷內,附上「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讓律師可以聲請閱卷,並且向司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創下國內司史被批准死刑執行令,卻至今未伏法的紀錄,如今待執行的死囚已有四十四人。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鍾德樹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十四日,針對「死刑規定是否違憲」聲請解釋,大法官於同年十二月八日、廿九日不受理。這次鍾德樹以「同一理由」三度聲請釋憲,未提出死刑有何牴觸憲法的理由,大法官仍不受理。
法務部表示,鍾德樹案當年被簽准的執行令,應該在三天內執行槍決,如今已逾期失效。如果鍾德樹沒有新理由可以提起再審、聲請非常上訴或釋憲,依法不能停止執行死刑。
據指出,另有一件十四位死刑犯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大法官還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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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德樹縱火案/練餓功很能躲 買毒才被逮
【2010/03/27 聯合報】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10.03.27 03:13 am
犯下縱火案造成三名學童無辜喪失的鍾德樹,案發後躲了十八天,如果不是毒癮發作,警方可能還抓不到他,庭訊時,他還刁鑽地供稱「沒點火」,企圖逃避死刑,但測謊未過。
鍾德樹在九十年四月二日在桃園市佳育心算班縱火,案發後逃匿,警方斬斷他的後援,全面搜山、清查空屋,但都無所獲,拖了十八天後,警方兵疲馬困,他因毒癮難忍,外出買毒品才被逮。
鍾德樹被捕後,警方曾追問他何以能在警網密布下躲這麼久,他供稱曾苦練過「餓功」,可以不洗澡,只要少許食物,就能躲兩個月,可以三天不吃任何食物,只靠喝水度日,也可以從垃圾堆中找東西填飽肚子。
鍾德樹在檢察官偵訊時,只承認潑油,檢方認為他很刁鑽,企圖以「自燃」逃避死刑,隨即對他測謊未過,同時查出他當天到現場二次,第一次與黃秋閔發生爭執被趕出,隨即去買汽油後到安親班縱火。
桃園地院審理時,逃過一劫的小朋友作證「他蹲下點火」,鄰居也作證房子著火就看到鍾逃出,法官根據消防局鑑定報告,認定現場沒有其他火源,且無人抽菸,確認鍾德樹縱火,判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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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版新聞2010-3-27
死刑犯鍾德樹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認為死刑並無違憲問題
〔記者項程鎮、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召開第一三五三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死刑定讞犯鍾德樹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主要理由,認為死刑並無違憲問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在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的法條並不違憲,也無補充解釋必要,所以不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
鍾德樹是司法史上唯一經法務部長(前部長施茂林)簽署死刑令,卻還沒執行的死刑犯,他共提出三次釋憲,先前兩次,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這次釋憲案在本月十五日提出,只隔十一天大法官昨決議不受理,和其他釋憲不受理案相較,大法官這次效率相當快,顯示大法官一貫認定「死刑沒有違憲問題」的立場,沒有改變。
對此,鍾德樹家人不願接受媒體採訪,鍾德樹哥哥僅透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家人對此結果非常擔心,但仍盼有機會翻案。
法務部:依法妥適處理
法務部則慎重發布新聞稿指出,鍾德樹殺人案正由法務部參事審查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若審核確認沒有不執行的事由,將依法「妥適處理」。
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強調,當初遞狀時因一時疏忽,呈交舊版釋憲狀,最快下週一(二十九日)會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結果表示遺憾,他認為大法官不該認定死刑犯三審時不須強制辯護。
廢死聯盟:將再提聲請
最高檢察署昨指出,涉嫌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重大死傷案的死刑犯鍾德樹,九十二年八月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迄今共向該署聲請多達廿二次非常上訴,但提起非常上訴必須是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審判違背法令」等事由,多位檢察官認定並不符合非常上訴條件,均將聲請案駁回,檢察總長未曾替他向最高法院提過非常上訴。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曾在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批准鍾德樹死刑執行令,當時施茂林還函請最高檢察署於文到三天內依法執行;法務部昨天指出,由於執行令核發後超過三天未執行,施茂林三年前批的執行令已失效,本案釋憲被駁回後,未來若無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等三種不執行事由,依法須由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重新核發執行令。
鍾死刑執行令 須重簽
鍾德樹當初被槍下留人的原因,主要是執行死刑消息曝光後,反對死刑團體積極奔走,鍾德樹的律師王寶蒞經法務部同意,到最高檢察署調卷三天,並緊急聲請釋憲,法務部依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皆可為暫停執行事由,因而一拖三年四個月,迄今未槍決。
鍾德樹因與兒童心算班女負責人黃秋閔有金錢糾紛,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午到加油站購買汽油後,前往桃園市佳育心算班慈文分校縱火,造成黃秋閔和學童羅冠麟死亡,十九名幼童輕重傷;另一學童鄭皓丞延至十七天後傷重不治。
小法典—聲請釋憲不受理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民眾、政黨、法人團體和政府機關,原則上都有權聲請大法官釋憲,前提是需要法院在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時,大法官才有可能受理釋憲,否則不經實質審查就直接決議不受理。
釋憲案若被大法官認定不受理,未來雖可再度提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未限制,但被重新採納的機會不高,通常都會再度駁回。
以昨天公布的鍾德樹聲請釋憲不受理案為例,鍾德樹因殺人被判死刑確定,已符合聲請釋憲需要確定判決的初步要件,但大法官認為判決引用的法律沒有違憲,因此認定沒有實質審查案情必要,於是決議不受理。(記者項程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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