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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教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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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資產專家教戰

在美國,有海外資產的人突然發現自己成了逃稅犯,必須自首,接受鉅額罰款,否則可能坐牢,很多人因此生活在恐懼中。擁有海外資產為何可怕?禍源在美國稅制。

美國是「屬人主義」的稅制,只要是稅法上的「美國人」,也就是美國公民和稅務居民,他們的「世界收入」(worldwide income)都要向美國政府繳所得稅,他們的「世界財產」也在美國遺產和贈與稅的課稅範圍內。而非美國人則只要報美國來源的收入或美國本地的財產移轉即可。

過去,一些納稅人把資產藏匿海外,用以逃稅。但由於美國債台高築,稅收吃緊,美國政府開始向那些有海外資產的人徵稅。美國法律規定每年要申報海外資產和投資。這些資產申報的費用昂貴,罰款重,動則萬元以上,還有刑事罰則。華人讀者不可不重視。

屬人主義 美國全球課稅

美國所得稅法和遺產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不同。所得稅法第7701(b)和其施行細則對稅務居民有非常複雜的規定,原則上持有綠卡或在美國停留一年超過183天的人都算居民。這183天是以加權平均法計算的,當年日數除一,前一年除三,再前一年除六後相加超過83天就算居民,所以只要每年在美國停留超過120天,就成為稅務居民,就要納稅。而遺產稅法以定居 (domicile)來決定納稅人是否為稅務居民,不管移民身分,只要有定居的意願和事實,即使只停留一天,也算稅務居民。

但是,如果能證明和母國的關係比美國親近,則可選擇當非居民。外交官、留學生、訪問學者等,雖全年停留在美國,也只是「客」,不算居留日數。如果非居民外國人和居民配偶同報稅,也算稅務居民。美國和世界很多國家定有所得稅條約,如果一個人具有雙重居民身分,則有權選擇用條約的「分勝負條文」 (tie breaker),用非居民身分報稅。

美國是全世界少數對未居住在美國的公民或綠卡持有者課海外收入稅的國家。美國公民曾為此打官司打到美國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以一說法來為此辯護。理由是居住在美國的居民繳稅買服務,海外公民和綠卡持有者繳稅買保險。當公民和綠卡持有者在海外有麻煩,可以向當地大使館官員求救,會受到美國政府的保護。

美國法院的判決雖然顯得「強詞」,但也不完全「奪理」。對一個在不同稅制下長大的華人新移民,因為不懂或是輕忽了全球課稅這個稅制的嚴重性,加上和母國「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使得很多新移民可能面臨逃稅的罰則。

五種方式 做好洗稅規畫

容易使新移民誤觸法網的五大海外資產和收入來源是:移民前已有的財產;海外親人的贈與或遺產;到海外工作,如海歸或拿到綠卡後還留在中國、台灣或香港;對海外投資,如擁有外國戶頭、房地產、股票、借款等;從事國際貿易,如在美國和外國都有公司,造成「關係人交易」問題。

最近,中國大陸新富掀起美加移民潮,申請投資移民。很多申請人是以擁有大量中國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或事業的先生當主申請人,拿到臨時綠卡後,妻和子女留在美國,自己留在中國大陸奮鬥,成了空中飛人。這樣的申請移民存在問題。美國稅法規定,移民前增值未賣的財產,在移民後出售,以原來的成本(cost basis)而不是以拿到綠卡那天的市價當成本。增值稅是以賣價減成本來計算增值,成本低,增值多,稅就多。美國綠卡採用「登陸」制,親身到美國報到才算,所以在申請綠卡或報到前,要先做「洗稅」的規畫。

第一是把增值的財產在落地簽證前先賣掉或贈與。虧錢的財產則留下來,等拿到綠卡以後再賣。做前要諮詢懂國際稅法的會計師或律師,因為牽涉到母國和移民國的稅法和所得稅條約的所得認定和扣減、稅率、稅級的不同。在少數情況下,留下增值反而有利。移民前三年內把財產贈與給信託,也當成移民後第二天的贈與。

第二是針對退休來美者。很多人拿到綠卡後急匆匆地辦退休來美國,結果幾十年辛苦賺來的退休金要在美國一次繳稅。這些退休金在原居地往往是免稅的,也沒有外國稅可以扣抵。因此,想辦全退的人,在報到前要辦好退休手續,如此可以不繳美國稅。如果來不及,那麼領月俸,稅率低。千萬不要一面領退休金不報稅,一面在美國當窮人領社會救濟金 ( SSI),抓到是「雙重犯罪」。

第三是在移民搬到美國後三年內賣自住宅,如此可以享受個人25萬(夫婦50萬)的自住宅增值免稅的優惠。如果拿到綠卡後沒搬來美國,還繼續居住在原住宅,就沒有三年的限制。如果準備把自住宅留待去世後傳給子孫,也不必匆匆賣房。

第四是「只要綠卡不要稅」。投資移民時,以不賺錢、財產少的配偶當主申請人,另一有錢的配偶當眷屬。當空中飛人的中國籍配偶每年不要在美國居留超過120天,就可以選擇當「合約國非居民」,在美國境外的資產和收入都可以不必在美國報稅和繳稅。香港和澳門不適用中美所得稅條約,台灣沒有和美國簽訂所得稅條約,所以港澳台居民沒這個優惠。做這選擇時,要注意共同(聯合)財產,夫婦各有一半權利的問題。而且,用這方法要有隨時失去綠卡的打算,因為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可能被解釋為沒有久居的意願,採用前需和移民律師商量。

第五是「合法避稅」,即利用免稅、所得稅條約、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等租稅優惠來減稅。如果已到美國報到而來不及「洗稅」,那麼只能用這個方法。一般而言,從稅率比美國高的國家來,原居地繳的稅比美國高,外國稅扣抵可以免掉全部或大部分美國稅。所得稅條約也可使稅率降低。

海外贈與繼承 也可免稅

新移民常碰到的另一個大問題是海外贈與和繼承。如果匯款入美國,唯一免稅的是外國人贈與的外國財產。其他的借款、還款、投資、生意、工作等都有利息、紅利和薪資稅的問題。有人透過沒有美國身分的親人把錢轉到美國來,但是這存在洗錢和逃稅風險。

海外贈與和繼承的免稅條件是:贈與人或被繼承人(過世者)是非居民外國人。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定居,也可能當非居民;贈與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的股票、債券等無形財產。遺留的是海外財產或在美國銀行的存款等。如果受贈人一年收到所有非居民外國人的海外贈與或遺產10萬美元以上,或收到法人贈與出過1萬美元 (隨物價指數調整),則要申報3520表。未報的人,罰款是遺贈金額每月5%,最高罰款25%。如果受遺贈後變成有海外資產,則要每年申報外國帳戶和資產。如果是公司、合夥等的大股東(持股10%以上),還要報許多商業的資訊報表。

贈與稅可分為年度免稅額和終生免稅額。年度免稅額是按每個受贈人計算的,分一般和夫妻免稅額。2011年一般免稅額是一年1萬3000元,並按物價指數調整。任何受贈人都可享受這優惠。夫妻免稅額分兩種,送給公民配偶,無限免稅;送給非公民配偶,2011年免稅額一年為13萬6000 元,也隨物價指數調整。

終生免稅額是以每個贈與人計算的,美國人和非美國人的終生免稅額不同。美國公民和居民的免稅額是100萬元,但只有2011和2012兩年例外,終生免稅額高達500萬美元。非美國人 (非居民外國人),贈與美國財產沒有終生免稅額。但非美國人贈與非美國財產或無形財產,則完全免稅。

遺產稅法規定,美國人(公民和稅務居民)的遺產,不管是留給任何公民、居民、或非居民外國人,免稅額在2011 和2012兩年高達到500萬美元,未用完的免稅額還可轉給未亡人。這個法律2013年起就不適用,免稅額很可能回到100萬元。

如果留遺產給配偶,要看繼承配偶的身分。遺留給公民配偶或為非公民配偶成立的「合格本地信託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簡稱QDOT)」,可無限免稅,否則只能用自己的終生免稅額。

非美國人(未在美國定居者)在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且遺產稅只有6萬元免稅額。但非美國人的非美國財產和在美國的組合投資則免遺產稅。組合投資包括銀行、儲貸會存款(有FDIC保險的存款)和保險公司給利息(非股息)的投資以及專門賣給外國人的債券和借條等。

海外勞動所得 多可豁免

這幾年美國經濟不景氣,中國的經濟突飛猛進,台灣健保優厚,使海歸從海外如潮湧回中國和台灣。海歸者多數未放棄綠卡或公民權,只成為空中飛人。有些人一走了之,忘了山姆大叔還在等他們繳稅。另一種是拿到綠卡未到美國居住的人,他們也忽略了山姆叔叔的存在。「這是造成他們欠稅的主要原因」。

其實,只要好好規畫,讓自己合於去國稅(expatriate tax),即稅法911條海外勞動所得豁免的條件,海歸者在美國境外的薪資等勞動所得,多數可享受巨額的免稅額,但他們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必須是當年的勞動所得(earned income);報稅居所(tax home)必須在外國;必須符合真實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親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兩種法則之一。

真實居所的第一要件是要設籍外國,如果在居住國用非居民身分報稅,則不能用「真實居所」法則。其條件有二:美國公民全年設籍外國,或美國永久居民全年設籍外國,是居住國公民,且居住國和美國訂有所得稅條約。在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國大陸居民可以享受此優惠,台港澳和美國沒有所得稅條約,這法則不適用。親身居留法則的條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美國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可以說,享受「真實居所」優惠的人是「有家可歸」,只要在工作的國家以居民身分報稅,一年可以回美國不超過183天。反之,享受「親身居留」優惠的人「有家不歸」,因為一年最多只能回家35天,但他們不需在工作國以居民身分報稅。

海外投資省稅 辦法很多

最近幾年,許多美國華人到中國投資,遇到許多風險。例如,在投資時,有人怕繳稅和中國的外匯管制,結果錢正當進去,偷偷出來,白錢變成黑錢。有人因為海外投資未依法申報,早期虧損因未申報不能抵美國的收入,也不可在賺錢時抵稅。很多投資海外的人因為疏忽這一點,不只不能省稅,還要面臨非常高的罰款。實際上,美國的海外投資有很多省稅和緩稅的辦法,如能好好利用,補繳的稅不多。

但是,美國的海外投資的申報手續,真可說是疊床架屋,除了所得稅表外,還有各種所謂的「資訊報表」,這些報表不只複雜難懂,資料蒐集也不易。最可怕的是缺報或錯報者,每個報表的罰款都從一萬美元起跳,有些報表如海外帳戶申報表(TDF 90-22.1,簡稱FBAR)除民事外,還有刑事罰則,因此不得不慎。

美國有關海外投資的申報表主要有兩個:一是行之有年的海外帳戶申報表(FBAR),此表申報個人在外國銀行、證券和保險戶頭。因為外國戶頭申報歸「銀行機密法「管轄,國稅局雖然管申報,但不能用外國戶頭的資訊來查稅,而且很多海外資產如放在家中保險櫃的股票和債券也不在申報範圍。因此,國稅局要求國會立法,要求納稅人和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資產。

美國國會在2010年的「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中,規定在所得稅表上附上8938表來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 (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納稅人2012年起要申報2011年的外國金融資產。

國稅局外國追稅行之已有年,但因經費和人力不足,成效不彰。不過近幾年,國稅局有幾個突破。最大的突破是瑞士銀行(UBS)的案子。銀行離職員工把公司教客戶逃稅的資料交給國稅局,國稅局告到法院,逼瑞士銀行交出四千多名客戶名冊,國稅局和瑞士銀行的協定是不得公布名單,讓客戶可以用「自首」而非「投案」方式來處理案子。國稅局因此推出第一波外國自願申報運動 (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簡稱OVDP)。2009年自願申報收穫豐碩,國稅局食髓知味,又在2011年推出第二波海外自願申報運動。今年1月,國稅局宣布兩次申報未完全結案,又「重開」自願申報,其實是推出第三波自願申報,「這次是無限期的」。

為調查用銀行洗錢,國稅局去國際匯兌中心Swift網站查匯款和收款人資料,也強迫銀行申報可疑存款。例如,大量購買或兌現旅行支票、銀行本票等,銀行要報TDF90.22.47或TDF90.22.56表。一萬美元現金以上的存款或購物,則銀行要報FINCEN101到105表等。美國也是國際洗錢防治組織艾格蒙聯盟 (Eggmond Group)的成員。台灣有名的「海角七億」資料,就是美國透露給台灣的。很多人到免稅天堂藏錢,再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來逃稅,國稅局就到法院控告信用卡公司,強迫Visa、Master、American Express交出客戶資料。據說因為資料太多,還存在國稅局倉庫裡。為破獲製造國際假虧損真逃稅的案件,國稅局告金融業和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逃稅辦法(tax shelter package),逼出他們客戶的資料。

數千高危險族 列黑名單

從國稅局海外追稅路徑的研究發現,下列幾類人屬於高危險族,容易被查稅。據說,國稅局手上現在已掌握幾千個高危險族名單,準備查稅。

高危險族是:高收入者;用美國護照在外國開戶,或在開戶時填寫美國聯絡資料者;已被美國政府盯上的銀行如瑞士銀行、匯豐銀行、瑞士信貸(Credit Sussie)等有免稅天堂帳戶的美國客戶;外國開帳戶、用信用卡在美國消費者;美國的國際銀行的外國分行客戶;所有和美國做生意的國際銀行的美國客戶(2012年開始、2013年申報);和美國有生意來往的外國公司的美國董事、監事和大股東;資訊公布在各國政府網站上,隨手就可查到的公司的董事、監事和大股東;2009年後「安靜自首」者(一般報三年修正稅表就會查稅);開豪華車的「稅表窮人」;匯款進出美國頻繁者和突然有大筆外國匯款進出者。

美國以前破不了各國的隱私法,因為找不到證據。但從瑞銀(UBS)案子後,連銀行隱私法最嚴格的瑞士政府都修改法律,准許瑞銀提供美國客戶資料給美國政府。其他免稅天堂基本上已沒什麼機密可言。加上美國國債高築,查稅越來越凶。兩次自願申報運動,美國蒐集眾多的外國逃稅路徑的資訊和協助客戶逃稅的銀行、證券公司和顧問資料。他們準備先追逃稅推手 (promoter),再從推手追出他們協助逃稅的客戶。「這就像撒網捉魚,一撈就一大把」。

美國將重視資訊報表的審查,要求第三者(third party)提供資料,包括要求美國金融機構的外國分行和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國客戶資料,要求外國企業提供美國股東資料,外國企業的美國股東、董事、經理人員提供企業資訊。人人都被強迫做「報馬子」,互相監督,各種資訊報表的罰款也大增。

適用棄國者 須繳棄國稅

美國國稅局的內部監督單位「納稅人維護」(Taxpayer Advocate) 1月13日向國會公布年度報告。其負責人歐森(Nina E Olson)在報告中,國稅局處理海外自首用「釣餌和鞭子」(bait and switch),欺騙納稅人上鉤,再給予重罰。「這個不合法的伎倆將使國稅局喪失納稅人的信任和將來對法律的遵從」。

歐森的報告顯示,很多人無法或不願在美國的稅法叢林和猛虎交戰,已選擇棄籍。棄籍包括放棄公民權、放棄綠卡或選擇做為條約國非居民。這一兩年來放棄美國綠卡和公民權的人大量增加。但是,綠卡是「相見時難別亦難」,綠卡得之不易,放棄不只可惜,還有棄國稅(Expatriate tax)的問題。不過,並非所有放棄公民權或綠卡的人都要繳棄國稅,只有「適用棄國者」(covered expatriate)須要繳棄國稅。「適用棄國者」是指公民或長期永久居民(long-term permanent resident),長期永久居民是指持有綠卡達八年,第一年和最後一年不管幾天都算一年。因此,只要持有綠卡六年加前後兩天,就可能變長期永久居民。

「適用棄國者」棄籍時要有以下三條件之一:一、淨資產200萬美元以上;二、棄國前五年內美國淨稅負12萬4000元以上 (隨物價調整,扣除免稅額和外國稅扣抵);三、未申報8854表並聲明五年內都合法報稅。適用棄國者有兩個例外:一是出生時就擁有雙國籍,且棄國時是外國(非美國)公民和居民,棄國前15年內作為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二是18歲半以前放棄美國公民權,且當美國稅務居民少於10年。

棄國稅法經多次修改,2004年以前規定有逃稅意圖才需要繳棄國稅。2004年以後把逃稅意圖拿掉,棄籍十年內要繳棄國稅。2008年新法規定,2008年6月17日以後棄國者,要用以市價計稅(Mark-to-Market)的方法,在棄籍時把所有財產都當一次出售或取出計稅。

其具體做法是,所有棄國者的財產以他成為稅務居民當天的市價作成本,以棄國前一天市價當賣價,兩者相減,就是未實現淨增值(Net unrealized gain),扣除免稅額60萬,餘額加到棄國當年收入,在第二年報稅時繳稅。如果有虧損,只能扣3000元。

棄國者的贈與和遺產的課稅也和一般美國人不同。一般美國人是贈與和遺產是由贈與人繳稅,但棄國者的遺產和贈與,卻是由受贈人和繼承人付贈與或遺產稅。不只沒有免稅額,還以最高邊際稅率乘以贈與或遺產的市價。不過,已在棄國者的稅表上申報過或慈善贈與的財產除外。受贈人可以享受年度免稅額1萬3000元(2011和2012年,隨物價指數調整)和外國稅扣抵 (Foreign Tax Credit)。

棄國節稅 理財各有訣竅

擁有綠卡少於八年(六年加兩天)內放棄綠卡,他們就變成一般外國人,不受制於棄國稅。但是,放棄前處理在美國的財產,可以省稅不少。「一旦放棄美國身分,他們就沒有這些稅務優惠了」。

賣掉在美國的自住宅,享受25萬(夫妻50萬)免稅額。有股票等資本損失轉帳(capital 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在美國的房地產等100萬元以內財產(最好是增值少的,2011和2012年最高可以有500萬美元),贈送給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棄國後就失去抵稅優惠。

棄國前賣掉跌價的股票、債券,把虧損拿來和不動產等的增值互抵省稅。增值的股票和債券等留下來,棄國後再賣,可以免稅。如果想把財產留美國,可轉成銀行存款、壽險、和組合投資(portfolio investment),棄國後利息免所得稅和本金免遺產稅,可以留著百年後送子女。別忘了告訴銀行,你已變成外國人,並填W-8BEN表,否則利息會被扣繳。財產轉出美國,放棄綠卡後再贈與子女,可以免遺產和贈與稅

擁有公民或綠卡超過八年的人,棄國前節稅要用不同的方法。棄國者的自住宅棄國時能否享受25萬(夫妻為50萬元)免稅額,這點還不很清楚,因為市價計稅是當作在棄國前一天賣掉自住宅,納稅人理論上還是公民或居民,應該能享受這免稅額。但因為棄國稅法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且法律規定棄國後就不能享受這免稅額。因此,建議還是在棄國前把自住宅賣或送給子女。

有股票累積虧損轉帳(loss carryovers)的人,賣掉美國增值的不動產來和這些虧損互抵。100萬元以內財產,增值越少越好,2011和2012年最高可以每人送500萬元(夫婦就可送1000萬元),贈送給還有美國身分的子女,用掉終生贈與免稅額。如果能因此把淨資產減到200萬元以下,則可免於棄國稅。棄國後不只沒有終生贈與免稅額,所有贈送給美國居民子女的財產,子女都要用贈與最高稅率繳稅。

對財產增值不多的新移民來說,只要好好規畫,「以市價計稅」未嘗不是一個好的省稅辦法。因為棄國稅是以成為稅務居民當天的財產市價當成本,而非一般的用原始買價當成本,所以移民前的財產增值都免繳稅了。棄國後所有資產,即使因享受60萬元免稅額而免繳棄國稅,但還是以棄國時的市價變成本,所以棄國後的「贍養費」也免了。

美國和全球99國簽約協助境外追稅,39國簽訂「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mental Agreement, IGA),其餘60國列「視同簽約國」(agreements in substance jurisdictions)名單。至此,美國海外追稅的天羅地網布局完成。但在收網前夕,國稅局突然網開一面,在6月18日公布,於7月1日實施「特赦」,給有海外資產的美國納稅人一個清理陳年欠稅和欠表的機會。國稅局規定,只有個人可以用這特赦,法人企業則不可。 這項延伸美國「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即肥咖條款)的執行力度,讓外國金融機構搜集和提供美國納稅人資料給美國。

美國和全球99國簽約協助境外追稅,39國簽訂「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mental Agreement, IGA),其餘60國列「視同簽約國」(agreements in substance jurisdictions)名單。至此,美國海外追稅的天羅地網布局完成。但在收網前夕,國稅局突然網開一面,在6月18日公布,於7月1日實施「特赦」,給有海外資產的美國納稅人一個清理陳年欠稅和欠表的機會。國稅局規定,只有個人可以用這特赦,法人企業則不可。

這項延伸美國「國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即肥咖條款)的執行力度,讓外國金融機構搜集和提供美國納稅人資料給美國國稅局的新進展中,美國同意協議國的金融機構,可從美國收取的投資收入中避免扣繳30%所得稅。

華人特別注意的是,在60個「視同簽約國」中,中國、台灣、香港和新加坡都名列「視同簽約國」中。「視同簽約國」意思是已和美國談判,但還沒簽定跨政府協議的政府和國家。在網羅之下,華人移民該如何自處?美國政府網開一面,給予大赦,詳細內容如何?本文將回答這些問題,並提供應對肥咖條款的方法。

肥咖條款天羅地網

為何各國政府要匆匆忙忙在6月30日之前和美國簽約和同意列入視同簽約國名單?為何連以隱私權為號召的避稅天堂都願意簽約?答案在美國稅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美國稅法第三章規定,外國人從美國賺取的收入要扣繳30%,例外的是銀行利息免稅,一般資本利得也免稅。股息需扣繳30%,但若是美國所得稅合約國居民,可以享受0%到15%的優惠稅率。如果在外國替美國公司服務,服務費也免稅,在美國服務也可能享受所得稅條約的優惠稅率。

肥咖條款新增美國稅法第四章,可以凌駕以上的法律和條約。如果外國政府不簽約,金融機構不提供美國納稅人資訊給美國,根據肥咖條款,這些機構的所有(美國和非美國)客戶從美國賺取的收入,從7月1日起,都會被扣繳30%的所得稅。如此重的罰款,無人能承受。肥咖條款在2010年立法。因為音似台語的肥咖,台灣人謔稱為肥咖條款。肥咖一詞來自大咖和小咖,和大陸俗稱的大條和小條近似,指的是重要和不重要人物。肥咖指的是有錢人。外國帳戶申報表的英文縮寫是FBAR,在台灣也謔稱稱為肥爸條款。

2009年開始,很多納稅人已了解事態嚴重,但因為有陳年老帳問題,怕國稅局翻舊帳而遲遲不敢申報。筆者在「美撒天羅地網,海外追稅。肥咖上路,如何應對?」一文對肥咖條款和應對之法有詳細解說,以下一至六項原文已詳細說明,讀者可上「世界日報」網站查詢,多數內容可用。

面對肥咖幾種選擇

應對之法首先是了解,了解肥咖金三角關係、肥咖條款的實施日期、美國指標(US indicia)、金融機構申報海外資產門檻,以避免變成不合作帳戶持有人,然後據實申報。但因為時空轉移,有關如何處理陳年老帳的問題,國稅局的大赦應該是個比較好的新方案可用。今把原文加註和國稅局的新方案一併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處理陳年老帳有以下幾種選擇:有人選擇繼續睡不著覺,因多數國家已簽「跨政府協議」,所以這已不是個好選擇。有人選擇有風險但比較便宜的做法,納稅人就要承擔這些風險,如開始申報當年海外收入和資產。這個方法是希望能解決未來的問題,也希望能讓時間(追稅期流逝)來解決過去的問題。其風險是沒有解決還在核課期間的問題,因為國稅局還可追稅、追表。如果收入突然增高,萬一被查稅而發現是故意逃稅和逃表,就不能參加自願申報,但小額投資或非故意不報者還是可考慮此法。

有人選擇安靜披露:悄悄地申報三或六年修正稅表和六年肥爸條款。但是,這個方法解決了未來的問題,也解決了核課期間的問題,更顯示知錯願改的誠心。這樣做的風險是申報三或六年修正稅表,國稅局一般的程序是會送給查稅員過目,查稅機會較高。國稅局在問與答上聲明,將對安靜披露者查稅。雖然如此,國稅局從2009年到現在,都沒有對安靜披露者查稅,新法准許已做了安靜披露者用新法參加自願披露或大赦。

有人選擇半安靜披露,這是我自己用的名詞。其方法是申報三年或六年修正稅表和六年肥爸,並以一信說明未申報原因,請求免罰。對剛來不久、對美國法律不熟悉的新移民,或長居海外,或有特殊理由的人,可以把這方法列為選擇。國稅局新法的後三個選項和我用的這方法類似,但程序清楚,處罰較輕,也比較有保障,應該考慮用新法。但如果是居住美國較短期的新移民,須受到5%罰則的人,還是可以考慮用這方法。

有人選擇無風險但昂貴的做法。他們把自己或幾代的努力,一半以上給美國政府。例如,參加自願披露,申報八年修正稅表和肥爸,交欠稅、罰款,把八年海外資產最高值的27.5%送給國稅局。目前,這個選項還在開放中。

最新特赦四項選擇

美國國稅局這次特赦,全名為「美國納稅人未披露外國金融資產可有的選項」(Options Available For U.S. Taxpayers with Undisclos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特赦提供四個選項讓納稅人選擇,來解決以往未能遵守美國稅法和申報海外投資資訊的義務。這四個選項為:海外自願披露項目(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OVDP)、簡化申報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SFCP)、拖欠肥爸提交程序(Delinquent FBAR submission procedures)以及拖欠國際資訊報表提交程序(Delinqu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return submission procedures)。

第一個選項是2012海外自願披露項目的延長,後面三項類似於「半安靜披露」,但辦法更為明確。這四個新選項最大的特色是,依照納稅人欠稅和欠表行為(conduct)的嚴重層次來決定處罰的寬嚴,對不是故意犯錯的納稅人寬待,對惡意逃稅的人加重處罰。其中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納稅人是否「故意」(willful)逃稅和逃表。納稅人要判斷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故意逃稅和逃表。如果是故意,那麼應該要參加海外自願申報項目。除了繳欠稅和利息,也要繳20%錯報等罰款,更要繳交海外「欠稅資產」八年中的最高值27.5%的海外自願申報項目罰款。如果是國稅局公布的那些教客戶逃稅的金融機構或理財顧問黑名單的客戶,那麼罰款增為50%。如果國稅局開始查稅或刑事調查,那麼就不能參加自願申報或簡化申報。

2014年的海外自願申報項目和2012年的類似,但是還有些不同的地方。例如,2014年海外自願申報項目提供5%和12.5%的罰款,新法刪除這一條。應罰資產種類也重新說明,前清(pre-clearance)須提供資料加多,包括銀行資料。

如果納稅人不是故意,那麼可以透國第二種的「簡化申報程序」來解決欠稅和欠表的問體。參加者只要繳欠稅和利息,免除晚報稅、晚繳稅和錯報等罰款。居住海外的人,也免除未報資訊報表的罰款(Offshore Misc. penalties)。 居住美國,未報資訊報表的罰款也只有「未報資產」的 5%。如果納稅人已申報收入、繳稅、但未申報肥爸表,可以參加第三種,拖欠肥爸提交程序。只要說明正當理由,報六年FINCEN Form 114表就可以,免除罰款。

如果納稅人申報收入、繳稅、但未申報國際資訊申報表如8938、5471、3520等,可以參加第四種的拖欠國際資訊報表提交程序。只要說明正當理由,報修正稅表附上三年的國際資訊申報表就可以免除罰款。

國稅局說,除了參加自願申報之外,用其他三種方法補報的稅表和資訊報表,國稅局將像處理任何其他報表一樣,不會告訴你他們是否收到。不會自動查稅,但會像一般稅表一樣抽查。如果抽查時有增加的欠稅,則只有增加的部分要依法受罰,已申報的部分不罰。如果查出有故意的情況,可能會有額外的民事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照國稅局的說法,納稅人的資料就沉入美國千千萬萬稅表的大海裡,查稅的機會就少了。目前美國的查稅率是1%,高收入者的查稅率高些。不過,也不要存僥倖心理,因為這三種「參加」方法都是把資料送到特定的單位收件,稅表和資訊報表上頭也要加特別字樣才能免罰款。加了標籤的稅表,查稅機會應該會多些。尤其真正的肥咖有大額投資在帳戶內,國稅局比較會注意。另外,參加者要簽字一定所言屬實,如果所言不實,被抓到罪加一等,所以不能不小心。

故意與否重罰關鍵

從上面可看出,故意與否是會被重罰、減罰、或不罰的關鍵。國稅局特別對「非故意行為」(non-willful conduct)下了定義:非故意的行為是由於疏忽,不經心、或錯誤,或誠實地誤解法律要求而產生的行為。這是我看過最寬的一個解釋,因為美國稅法一直規定,疏忽、錯誤和不了解稅法都不可以做為免罰的原因。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國稅局說,「故意與否由每個案子的個別事實和情況來認定」,也需稅務專業人員「來協助納稅人找出正確的答案」。

「華爾街日報」引用幾個刑事稅務律師的解釋,「故意」的證據包括在租稅天堂有帳戶、用信託、基金或其他法人來隱藏身分,怕被美國查到而換銀行,大筆領錢,告訴銀行不要寄報表到美國,或是用密碼交流,暗中和理財顧問等會面等。存款額的大小也有關係,存1000萬在海外,說不是故意,國稅局不會相信。不是故意的證據包括只有小額存款、不欠稅、只有外國政府提供的存款或退休帳戶、很少或未提錢,從未在美國報稅等。也有律師建議,如果海外帳戶餘額小(50萬以下),也很少有證據說故意逃稅,那麼可考慮不要參加自願申報或簡化申報,直接從當年起申報。

因為這四個選項規定複雜,而且參加自願披露,就不能參加簡化申報,反之亦然。因此,必須在參加之前做非常完整的事實和情況分析,否則不能回頭,只能往前走。尤其故意「逃稅」或「逃表」與否關係的不只是罰款,還可能有刑事責任。而且美國稅法非常複雜,海外投資的報稅法規更是複雜,沒有處理國際稅務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都不知道這些規定,非常容易犯錯。建議最好向有國際稅經驗的會計師或律師諮詢,協助決定要選擇既往不咎、參加自願申報、或參加大赦。有大額或複雜投資的人,平時就應該找有國際稅經驗的會計師協助報稅。

筆者認為,簡化申報可能是美國開放給納稅人最後一次清理海外資產報稅問題的機會,這個赦雖未設期限,應該不會開放很久,最多不會超過一年,很可能會在明年3月15日,也就是海外金融機構開始申報客戶資料之前關閉,納稅人應該盡早處理,千萬不要失去這個大好機會。肥咖條款雖嚴,但也應對有方,千萬不要過於憂慮而睡不著覺,這樣會傷身和傷腦,也不能再不理不睬。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筆者依法聲明:「本文只是一般的法律解釋,不是提供稅務諮詢,讀者應該根據個人情況,諮詢自己的稅法顧問,本文不能作為稅務諮詢的依據,也不能用以避免處罰。」

「海外關係」五大稅務問題和節稅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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