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官的可惡
台灣司法,天天被人民罵,日日遭到媒體批判,其實,追根究底,不過就是因為,我們的法官多數擁有「三個沒有」的毛病。 我們的法官擁有哪三個沒有?
第一個,就是:沒有常識。
台灣的「司法判決」之作成,其「原生種」是以完全沒有實務經驗的新人,作為「種苗」,通過考試之後,安排他們住進司法官訓練所約兩年的時間,給予緊湊密集的靜態課程講授,然後分發駐地,參與實習。
在這樣的過程中,「原生種」的司法官員就誕生了。
這些「原生種」的司法官員一旦誕生,就能從完全陌生的新手,一夕之間,馬上成為層層周延訴訟程序進行的指揮者,甚至,得到國家公權力的授權與背書認可,可以一人獨大的架構所有犯罪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
這樣的「原生種」司法官員之誕生過程,最大的悲哀是,他們或許懂得法律,但是,他們很沒有常識。
一個人,不懂得法律,可以用考試或測驗去看穿,但,一個人沒有常識,只要沒有碰到其「無知的區塊」,該「無知」是永遠無法被探悉得知的。
當這情形出現在法官身上時,其常識上的「無知」,就像一個地雷,掩埋在六法全書與當事人之間的共同通道,隨時可能被踩上一腳,引爆出悲劇性判決,炸得原被告其中一方,身心俱碎。
台灣司法的可怕,就是這「沒有常識」的「無知地雷」,密布在許許多多的判決中,讓一個表面看來很「懂得法律」的司法官員,但是實際上,卻是身上滿布無知地雷(沒有常識)的人,在決定著百姓的生命財產之確保與安全及犯罪衝突之解決。
一位資深司法官員感慨,人生在世,很多事情是可以幫忙的,欠錢能借錢,缺人手能找人代勞,唯獨,經驗是無法幫忙的。
有很多時候,經驗不是學問,只是常識。
他說,沒窮過的人,不知道缺錢急著要用的滋味,雖然窮不是學問,但,窮則變,變則通,那是生活經驗激勵出來的智慧,常識愈多,這種智慧就愈多,這種智慧愈多,常識也就愈豐富。
台灣法官3個沒有: 沒常識 沒人性 沒責任
一樣的情形,談戀愛,不是學問,但是沒失戀過的人,不懂得愛情的折騰與折磨,愛情常識的欠缺,會讓人變得無情或笨拙,甚至,不知天若有情,天亦老。
我們的法官被譏笑為「奶嘴法官」、「恐龍法官」,很多時候就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概念沒有錯,只是,他們沒有常識!
所以,他們覺得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孩,是兩情相悅,可以交保;覺得強吻是一種國際禮儀,不算侵犯,總之,種種司法笑話,不斷出籠,多數是沒有常識惹的禍。
照理,一個人沒有常識,總是會覺得自己很丟臉,會自慚形穢,會想辦法多學多聽,讓自己不再鬧出沒有常識的笑話。
台灣的現行司法制度,對於法官「沒有常識」的處置,不但不加以導正,甚至,還搬出憲法加以保護,動不動以法官受到憲法終身保護,不得任意處罰。
這麼一來,法官當然不再覺得自己的「沒有常識」是一種可恥的事,有時,還揚揚自得,甚至覺得自己是「憲法的一部分」,是驕傲的獨立審判精神之體現。
這種違反人性的司法官場文化之操作結果,就是將法官「沒有常識」的罪孽,衍化成「沒有人性」的禍源。
「沒常識」有了「憲法保障」的法理作為依據之後,法官獨立審判的無知傲慢,就成了「沒有人性」的高姿態威嚴。
人民出庭時,只要碰到年輕法官,如果一講到任何對「司法不敬」的言語,一定會被當場痛斥,因為他們知道人民在背後罵他們,但是,他們不能忍受人民當面說出口,甚至,當人民和檢方在法庭攻防時,對檢方採證有所微辭,法官也會扳起臉孔,狠狠教訓一番當事人,要求當事人不要貶損司法等等。
這種「官官相護」已經到了言辭上細微照料的恩愛地步,使得百姓一出庭,一出口,還得隨時小心遣詞措字,不可得罪整體司法官員的文化,在如此強烈壓頂之下,如何還能要求百姓相信,法官會有真正的獨立審判,會依法將證據不足的案件,判處無罪,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其實,「沒有人性」和「沒有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兩種特性。
長時間以來,台灣司法官員口中流行著一句話:只要我沒有拿錢,沒有證據證明我有貪污,我的任何判決,都是沒有問題的。
換成白話文,只要我沒有拿錢,我沒貪污,想怎麼判,都是我法官的自由心證,更簡單的說,也就是,我都不用負責的!
這種謬論,行之多年,卻從來不見司法院加以糾正,須知,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或經驗法則,不但司法救濟制度應予補救,做成該判決的法官,更是應該要加以「答辯」說明才對,如果犯錯的法官,提不出沒有合理的答辯說明,就表是該法官:不適任!
這不必學問,也僅是常識而已。
民間面對司法亂判,從不負責的惡行惡狀,心中百般無奈,但也只能感慨的說,在台灣,有兩種職業,「犯錯」是不用負責的,一個是算命的,一個是法官。
確實,很少聽到有人找算命的問卜未來前程,卻因算命的沒算準,而要還錢或賠錢的,一樣的情形也出現在法官身上,自從蔣家來台宣布戒嚴以來,從未聽過有法官亂判後,要負責任的。
只是算命和法官還是有不同之處,百姓不相信算命的,可以不讓他算,但我們的法官明明開庭問案很偏頗,且訴訟法也明文規定,有偏頗之虞時,可以聲請迴避,但是,我們的法院從來不會同意,人民以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沒有一件成功的。
法院不准的理由,很簡單,一旦同意有偏頗之虞,准予換法官,等於承認該法官有可能偏頗,只要不准,就是表示不會偏頗。
這種心態,基本上是把台灣的法官都當成上帝,只有上帝才是萬能的,不會偏頗的,法律條文有「偏頗之虞」的規定,就是人性考量,就是以防萬一,可惜,實務上,我們的司法官員身上都只有像上帝一般公平的「神性」,而沒有了「人性」。
台灣司法要改革,表面上,只要求所有的司法官員,依法行事,不可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就能完成「表面上」的改革,因為到現在為止,我們的偵查與審判,還是有著太多太多的違法作為。
但是,如果想要進行深層的改革,則必須將「三個沒有」徹底廢除,不能再讓司法官員「沒有常識」、「沒有人性」、「沒有責任」,只要這三個「沒有」存在一天,台灣的司法,就會被人民臭罵一天。
「日本裁判官的另一面」描述日本裁判官:懶得整理,逕行引用東補西刪的內容,使得判決理由零亂,見解前後不一,甚至事實與理由矛盾或牛頭不對馬嘴,事屬常見。 日本裁判官引用前審判決的流弊,在我國一樣也不少!
我國法官「更勝一籌」的是─可以用電腦製作判決書,滑鼠右鍵(複製、貼上)功能那麼方便(至少比電腦化之前以剪貼製作判決書簡便多了),相較於日本裁判官堅持以書寫製作裁判書,過度倚賴滑鼠右鍵的結果,一錯再錯的機會大多了。
法官濫用「滑鼠右鍵」惹出的流弊,有的簡單、輕微,有的卻繁複、嚴重。前者,可以九十八年七月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的陳錫卿、呂金鎧姦殺女大生命案為例;後者,可以尚纏訟中的前台北縣石碇鄉代會主席葉榮華等集體貪污案為例。
陳錫卿、呂金鎧
姦殺女大生命案
陳錫卿、呂金鎧姦殺女大生命案,檢察官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起訴,案經高院更審十一次,纏訟十五年,最高法院才予維持定讞。本案纏訟原因繁複,並非本文評析重點,姑且不論,在此僅就「濫用滑鼠右鍵惹的禍」一項評述。
檢視高院歷審判決書可以發現,判決理由中,有一大段關於鑑定的論述,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更四審,首次將「密封袋」誤寫成「密封帶」起,迄九十八年三月的更十一審判決為止,此一錯字始終原封不動的保留下來,緊接在此一錯字後,另有三處「密封袋」,「袋」與「帶」比鄰,完全不受影響。
很顯然的,歷審法官製作這段判決書,是濫用滑鼠右鍵的結果!
因為,假若法官是以書寫方式處理,首位寫錯字的法官,猶可說是一時筆誤寫了「密封帶」。可是,之後的七位受命法官,若非以滑鼠右鍵大段大段的複製,有可能都犯完全同一錯誤、寫錯同一個字嗎?
法官一時筆誤,將「密封袋」寫成「密封帶」,任何人都不會吹毛求疵,予以苛責,因為這種小筆誤,是人都可能犯的,而且並不影響判決結果。
應予譴責的是,之後「濫用滑鼠右鍵」的法官,在複製抄襲時,既不加思索,也不予校對,審判長也不審閱受命法官製作的判決書稿,簡言之,就是怠惰兼疏忽!
前台北縣石碇鄉代會
主席葉榮華等集體貪污案
此外,「濫用滑鼠右鍵」所肇生的謬誤,並非每一案例都只錯一個如此微不足道的字!以下評析的前台北縣石碇鄉代會主席葉榮華等集體貪污案,歷審之審審複製、抄襲導致的一犯再犯謬誤,就明顯影響判決結果了!
葉榮華是台北縣石碇鄉前鄉長,八十四年迄八十七年間,他擔任石碇鄉鄉代會主席,與當時的鄉長魏良道、鄉公所秘書潘慶忠等人,協助廠商以圍標、綁標手法,承攬上百件鄉公所工程,從中收取回扣,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間提起公訴,台北地院一審重判魏良道、葉榮華,兩人各處十七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十年。
本案歷經高院上訴審及三次更審,廿名被告僅剩葉榮華尚未定讞,目前正由高院更四審審判中。
葉榮華所涉弊案,究竟應如何審判?這並非筆者所關注,然筆者注意的是,高院歷次審判,法官複製、抄襲前審判決內容,究竟扯出多少離譜烏龍?
首先,是「對向犯」的謬誤,一犯再犯
「刑法共犯學理上之『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收取回扣之公務員,與交付回扣之行為人,係處於對向關係,因彼此間的「交付回扣」與「收取回扣」之對立意思合致或行為完成,而對該公務員論以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交付回扣者,與收取回扣之公務員,顯係各有其目的,而無犯意聯絡可言。 此時,渠等自應就其行為分別負責,尚難論以共同正犯。」
上述「對向犯」的要旨,早在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受命法官劉秀君的一審判決書中,即已出現,此後高院的四次審判均予引述,以闡明「交付回扣」與「收受回扣」不可論以共同正犯的意旨。
相當離譜烏龍的是,高院歷次審判法官一邊引述「對向犯」意旨,一邊卻又置若罔聞,在認事用法時違背其意旨。
例如,更二審審判長許宗和、受命法官沈君玲就認定,八十四年度的五件工程合約,是由葉榮華、高清吉(通緝中)及周明瑞共同出資合夥,得標後即由高清吉按得標金額之五%交付回扣予葉榮華,再由葉榮華與魏良道朋分。亦即認定:葉榮華不僅是承作廠商(交付回扣),也是收取回扣之人。
若按前述的「對向犯」理論,魏良道與葉榮華應無成立共同正犯的餘地。可是,許宗和、沈君玲竟認定魏良道與葉榮華成立共同正犯。
定義錯誤 連錯到底
適用矛盾 複製惹禍
難怪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發回更審時,審判長陳正庸會將前述的「對向犯」意旨照抄一遍,提醒並指摘許宗和、沈君玲的更二審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及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再如,更三審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潘翠雪,雖然依最高法院指摘意旨糾正更二審的誤判,重新認定,但是,在高清吉單獨承包的85、86年度工程部分,鄧振球、潘翠雪仍認定高清吉是交付回扣,且是收取回扣之人,仍有適用法則不當及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為什麼這種事實與理由自相矛盾的謬誤會一犯再犯,宛如明知故犯呢?
一位審閱過本案卷證的資深法官認為「對向犯」的法理並不難,高院歷審法官之所以會違反,可能與本案太過繁複(涉及弊案的工程有上百件),承審法官不勝繁劇有關,未必是不懂「對向犯」理論。
案情太過繁複或許是原因之一!不過,法官不加深思、不用心勾稽整理、不勝繁劇,逕依複製方式轉貼「對向犯」要旨,使審判流於機械式的引述,恐怕也難辭其咎吧?
高院歷次更審一而再、再而三的違犯「對向犯」理論,其問題癥結,最高法院知之甚詳,但因無權要求高院法官不要以複製方式製作判決書,今年九月廿九日第四度發回更審時,審判長黃正興只得在發回意旨中,將前述的「對向犯」意旨再抄一遍,促請高院更審時注意,不要再犯了。
其次,是「賄賂」與「回扣」一再混淆,交雜陳述
「另按所謂『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尚有不同。前者係指公務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後者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所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而言,且因『回扣』與『賄賂』兩者含義相異,殊不能因僅有約定收取回扣而目的未遂,即可轉換為期約賄賂之罪(最高法院有72年台上字第7034號、91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上述「賄賂」與「回扣」尚有不同的意旨,也是始於台北地院審判長吳孟良、受命法官劉秀君,但,吳孟良、劉秀君行文時,卻是「賄賂」與「回扣」混淆、交雜陳述。
至於「賄賂即回扣」一詞,則始自高院審判長蔡秀雄、受命法官沈宜生的上訴審判決書,上訴審除了「賄賂」與「回扣」混淆、交雜陳述外,在事實欄出現三次「賄賂即回扣」。
賄賂 回扣 交雜誤用
接二連三 抄襲惡果
更離譜的是,自更一審迄更三審,在事實欄使用「賄賂即回扣」一詞的次數,宛如垃圾疊壓一樣,越往後次數越多,更一審時出現六次,更二審八次,更三審也是八次。
縱觀上述謬誤層層疊壓增加現象,很顯然的,是出自一再機械性的複製前審判決的產物!
若非如此,豈有可能在事實欄一再交雜陳述「賄賂即回扣」,在理由欄中,卻又引述一大段的「回扣與賄賂兩者含義相異」論述,形成判決理由與事實自相矛盾現象?
許宗和、沈君玲交雜陳述「賄賂即回扣」一詞,因不影響判決結果,所以,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第三度發回更審時,審判長陳正庸並未予以指摘(前兩次發回也未指摘),導致鄧振球、潘翠雪在更三審判決中,還是全盤照抄更二審的「賄賂即回扣」一詞。最高法院審判長黃正興今年九月廿九日第四度發回更審時,只得以「附此敘明」方式,指出此項不影響判決結果的瑕疵,要求高院更審時注意更正,不要再抄襲了。
法官製作裁判書類電腦化,大約始於施啟揚任司法院長時期,全面採行於翁岳生院長時代,迄今,可說片刻不可須臾離了。司法文書電腦化,當然有其便利性,尤其是在可以例稿化的裁定或簡易判決上,可說優點極多,但若用在亟需法官用心勾稽、綜合整理,且力求事理與法理前後一貫的裁判書上,流弊即刻顯現。
「滑鼠右鍵惹的禍」還不僅止於此!歷經一再複製引述前審判決或筆錄資料之後,判決書已經變得越來越厚重,動輒上百頁,甚至有上千頁者,其中多屬引述資料的堆砌排比,綜合判斷與勾稽推理反而少了,這還像份判決書嗎?根本就是檔案嘛!
或許司法院可以考慮考慮日本作法,將非可例稿化的裁判書的製作回復到書寫方式,或可使逐漸檔案化的判決書恢復其應有的法理、事理及文理一貫原貌。
台灣法官判:家人收錢無罪
昨天聯合報直言集有一篇《這樣也無罪 難怪司法沒人信》,說業者送錢請立委修法,立委即使幫忙,只要錢由家人代收或辯稱是選舉贊助款,法院就可能判無罪。司法對貪汙的見解,總是與庶民百姓有著天差地別的認知,難怪肅貪肅了這麼多年,貪汙弊案依舊層出不窮。
其實台灣法官們會有如此的判決,其實是為自己留一條判例的後路,不是有一句話「出來混,總有一天要還的」?這和「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立委修成自縛手腳又有什麼兩樣?
台灣的法官們判案就和放屁沒兩樣!高興放就放,一天放個一二十個都可以,不高興的話三年五年都不放,〈現在稍有變動,「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八年一定要放完〉;至於是要脫褲子放,還是穿裙子放,大庭廣眾、眾目睽睽的場合放,還是關起門來放,要放響屁還是臭屁.......都是毫無限制;以前是只要拿錢再放的證據沒有被抓到就好,現在更近一步要「本尊」拿錢才算!至於放了之後臭氣薰天,人人掩鼻而過,台灣的法官們是毫不在意的,馬總統不是一再表示「從擔任總統以來,一向尊重司法,並且極力維護司法獨立放屁的空間,不介入任何個屁,不干預任何個屁」。我們真的要尊重馬總統他「海畔有逐臭之夫」的超然立場!
法官排行 司法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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