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官法 重新贏回民心
近來因為許多恐龍法官判決出很多不符合民眾期望的離奇判決,加上許多司法黃牛等弊案頻傳,造成老百姓對台灣司法的信心動搖,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也越來越高,本席更常常在基層聽到許多老百姓對於司法現況的不滿,希望本席與國民黨能積極推動司法改革。為了使台灣司法能符合民眾的期望,恢復全體國人對於司法的信心,在立法院所有委員同仁的努力下,已經通過速審法,讓過去司法訴訟程序曠日費時的問題,大為改善。
備受國人關注的法官法,也終於在五號完成初審通過。根據初審通過條文,未來司法院將成立11人組成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官兩人,檢察官一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派律師兩人,並由立法院長、監察院長各提名兩人,並經過院會同意後推派;司法院長提名兩人,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推派,委員任期兩年,進行法官個案評鑑及全面評核,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遭評鑑不適任的法官,最嚴重可被免除法官職務外,也將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另將設職務法庭,審理有關法官懲戒、法官不服撤銷任用、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或是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等。草案條文並規定,對於職務法庭的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看到上述的法官評鑑方式,本席相信未來實施以後,恐龍法官的問題絕對可以進一步的改善,目前法官法仍有18條條文遭到保留,全案尚待黨團協商,但是在全體國人的期盼下,朝野黨團也會全力儘速完成協商,早日讓法官法三讀通過,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讓台灣司法重新贏回民心。
法官法草案總說明
「法官法」草案要點為:
一、本法所稱法官包括:大法官、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
官、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第2條)
二、司法院應設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院及各級法
院法官任免等事項,讓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自治化及透明化。(第4條)
三、明定法官來源、遴選、消極資格、任命程序;候補、試署法官實授程序;庭長、審判長遴任、遷調;禁止參政、兼職限制等事項。(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5條至第17條)
四、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法院分院應設法官會議,掌理審判事務分配、法官考核、獎懲建議等事項。(第24條至第26條)
五、為淘汰不適任法官,維護良好司法風氣,司法院將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第30條至第39條)
六、職務法庭依法審判法官應受懲戒等事項。(第 45條至第67條)
七、擬具法官俸給規定甲、乙兩案,併送立法院審議。
甲案(司法院版):法官不設官等、職等,明定法官俸給之項目、俸級、俸點及計算方式;乙案(行政院版):法官之待遇仍維持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第69條)
八、擬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特任庭長俸 給、規定甲、乙兩案,併送立法院審議。甲案(司法院版):其俸給,分月俸及法官加給,並明定支領標準;乙案(行政院版):其俸給,除準用政務人員相關法令外,並給與專業加給。(第70條)
九、為確保檢察官司法官屬性,司法院所擬檢察官準用本法規定部分,擬具甲案(司法院版)、乙案(行政院版)併送立法院審議,就檢察官之定義、資格、候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職掌、檢察一體等事項另提乙案條文。(第10章)
本文於 2011/02/15 15:25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