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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改革中華民國現行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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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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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的兵役制度不能因應現代化的戰爭

  我國現行的這套兵役制度是在民國二十二年制定的(兵役法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公佈施),其內容主要是參照日本國的兵役,立法的理念是人民有「義務」為國家服役,軍隊是國家資產,在一定年齡範圍內(18—65歲)的男性國民,都是國家與軍隊的資源,是戰爭的籌碼也是消耗品。「人」和軍需品(武器彈葯)一樣由軍隊需索、使用和消耗。戰爭的勝負取決於投入的物資和人命,所以戰爭會消耗大量的人力與物力,這種戰爭形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表露無遺,日本人從日俄戰爭中領受了慘痛的教訓,所以日本人就創造了一套因應這種戰爭形態的兵役法,而民國二十二年我國也就依樣畫葫蘆訂定出來我國的兵役法。

  這一部兵役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徵兵制」,國家賦與軍隊莫名而至高的權力,徵召青年男子進入軍隊當兵。然而很不幸的是在我國尚來不及全面實施徵兵作

業,並對徵召而來的青年男子進行訓練,軍隊尚來不及獲得「合格的士兵」前,日本就對我國發動了侵略戰爭。而以人力密集的戰爭,可以以抗戰初期的「八一三淞滬戰役」作為典型的代表。

  淞滬戰役是民國二十六年(1937年)七七事件後,中日雙方第一次的大會戰,是抗戰初期中日雙方投入兵力最多、戰鬥規模最大也是戰鬥最為激烈的一次戰役,國民政府投入的兵力超過一百萬人,而日本參戰的軍隊人數也超過三十五萬,因此交戰的總兵力在一百三十五萬以上,就作戰人數而言是二次大戰中最大的一場戰役,其規模與傷亡人數都甚於二次大戰中的諾曼地、硫磺島戰役。在國內也是超越其他有名的戰役如台兒莊戰役、武漢會戰、長沙會戰、常德會戰等。

  七七事變後日軍迅速向華北增兵,盧溝橋畔的戰火也迅速的向華北擴散,729日北平淪入敵手,次日天津也淪陷。平津相繼淪陷後,蔣委員長洞悉日軍的戰略是以沿平漢路南下,奪取漢口。漢口是我國水陸交通的中樞,就國家戰略而言是「作戰中心」,就地理學而言是國家的「心臟地區」。漢口如果陷入日軍之手,中日必然會立即進入大戰的「決戰階段」,這與蔣委員長的長期抗戰的戰略構想是不相符的,而且日軍如採「速戰速決」的作戰策略,對我國而言也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蔣委員長決心設法使日軍改變其大軍作戰的方向,為了誘使日軍轉移兵力,蔣委員長乃決定在上海發動「戰爭」,這就是淞滬戰役的肇因了。而這也說明了淞滬戰役是由我國採取主動的一次戰役。

  我方送上戰場的兵力總數到達一百三十五萬,日本的兵力也高達三十五萬,我方傷亡人數達七十五還,日本傷亡也超過四萬人。雙方投入與傷亡的人力都是逐次增加的,人力成為雙方的籌碼,我方企圖以絕對優勢的兵力,吃掉居於劣勢的日本軍,結果卻沒能達成,造成了八年抗戰中的最大的遺憾。

  所幸這種形態的戰爭已隨著二次大戰走入了歷史,從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就再也沒見過這種戰爭了。將來在台灣海峽也不可能發生的了,畢竟時代已進入了二十一世紀,人類科技也早已改變了戰爭的形態。

  一部七八十年前的兵役制度,是絕對無法適應今後的兩岸戰爭。所以必須新思維、新構想,來設計一套能用、有用的軍事人力制度,來配合今後新形態的戰爭。

 

  貳..現行的兵役制表面公平而實質並不公平。

  有人說中華民國的兵役制度因為是人人都要當兵的制度,所以是最公平的制度,的確看起來、聽起來,人人都要當兵當然是公平的。然而果真是如此的嗎?倒也未必竟然,事實上在制定兵役法同時,也就制定了禁役、免役、緩役的規定。

  兵役法第四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兵役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                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怠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兵役法第三十五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所謂 「役齡男子」即是年滿十八歲的男自翌年一月一日起,至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都得為國家服兵役,但是合於禁役、免役的條件就可以不用服兵役了,合於緩召的規定也可暫時不用服兵役。禁役、免役、緩役的條件與規則由政府訂定,因此是否公平、公正、公開是有研究商榷的空間的。單就「禁役」一項而言其立法的基礎就是見仁見智的,到底服刑與服役的差別何在?要如何界定,中國自古而來在實施徵兵制的朝代中,就併行著「充軍」的刑罰,不就是服刑與服役合而為一的嗎?即使在今日的中華民國的刑罰中不也存在著 「服勞役」的項目嗎,勞役與兵役從本質上又如何區分的開呢?不是優秀的役男就不准服役,固然可能給予服役的役男一些「榮譽感」,又何嘗不是岐視年少無知犯過錯誤的役男。軍隊不是常自稱是陶冶品德變化氣質培養優秀軍人的地方嗎?中華民國政府豈能給予役男不平等的待遇,所謂禁役恐怕是不符合現代國家的人權觀念的,法律條文是須要修訂的了。 

  至於 「凡身心障礙或痼疾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就條文內容而言是十分合理而公平的,身心障礙或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就可以不必服役了,但是什麼是身心障礙?,什麼是痼疾?卻是大有學問的事,不是一般人能知道的,就是普通的醫師也不一定會瞭解的。但是另一方面它也是讓一些有心人士很容易的就可以找到免役的「巧門」。所有的役男在被徵集前都得經過一道「徵兵檢查」的關卡,「徵兵檢查」說得明白一點就是體格檢查,藉由檢查,國防部將役男予與區分常備役、替代役、免役等體位標準,再依規定徵集役男入營服役或釋放給其他部會服「替代役」,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則免予徵集解除兵役。

  體位區分之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正因為體位標準是由國防部訂定,屬於作業規程的層級,不似制定法律條文有一定的程序及嚴謹的要求,所以難免的產生一些因時制宜或者是權宜方便的措施,以「標準」為名却不一定就是有不變的標準,以身高體重為例就不是有一定的「標準」的,而是由國防部視情況調整標準的,特別是替代役出實施後,國防部對常備兵的取捨更自有一番自定的標準也就不足為奇了,常備兵需要最優秀的役男是國防部的正當理由,有誰能說不對呢?至於近視眼到幾度就不用當兵?什麼叫手肘外翻?什麼是扁平足?乃至於氣胸、支氣管擴張、肺積水、肺膿痬囊腫氣胸水胸,更不是一般人民及役男所能瞭解的,但是一些有心人士倒是十分瞭解的,而且可以指導役男如何製造出假像逃避兵役的,當前台灣各醫學院有一半以上的役男都會找到免役的「巧門」

的。因此單就「體格檢定」一項,就會有許多的役男是不服役的。

  另外一個重大的現象出現了,產生了一個在設計我國這套兵役制度時根本沒有設想到的問題,就是由於台灣幾十年來的安定繁榮沒有戰爭人,設計兵役制度時所考慮的最大因素---「戰耗」從未出現過,台灣人口的出生率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國軍的總員額却是逐年減少的,相對的軍隊中的士兵需求,也就是逐年減少的,因此國防部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問題,就是役男過剩的問題,令人遺憾的是國防部並未正視問題,檢討改進已不合時宜的兵役制度。只是企圖從縮短役期來解決問題,最早期大槪得集合三年的役男,才能滿足國軍的士兵的員額需求,所以將役期定為三年,後來役男的人數增加了,集合兩年的役男就可以滿足國軍的需求了,因此將役期縮短為兩年,再縮短為一年十個月。即使是役期期縮短到一年十個月,仍然不能解決兵源過多的問題,國防部設法釋出一部份的役男給其他的部會,美其名為「替代役」,近年來更將役期減到一年。今後馬總統如果要繼續加強實施「募兵」,將使得更多的役男是不服兵役的,因此所謂「人人都當兵」、「兵役制度是最公平」這些話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政府要作如是的宣導是自欺欺人的、是愚弄人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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