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兵役制度的創立
我國自從清朝末年綠營到民國初年的軍閥,在兵員補充上,大多以就地招募為主。無兵役制度可言,直至北伐統一,面臨日寇侵略威脅,始於民國二十二年訂頒兵役法。籌設中央和地方兵役機構,逐步實施徵兵,使抗戰八年國軍之兵員,獲得補充,對抗戰勝,利頁獻很,大不過由於制度在戰亂中建立,缺點很多,更無法顧到後備動員制度的建立。
一.訂頒兵役法..我國的兵役法,大體上是參照日本的兵役條文制定,主要以徵兵為主,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訂行,並隨即在首都南京試辦簡單的國民軍訓,接有關徵召的一些細部規則辦法,也陸續修訂頒行。
二.建立兵役機構..在中央政府方面,於民國二十四年,在軍政部之下,設立兵役科,負責兵役制度創立之有關事宜,二十六年擴大為兵役司,二十六年抗戰軍興,兵役業務不斷擴張,兵役司於民國二十八年擴大為兵役署,至民國三十三年抗戢最為苦,兵役補充最怠困難時期,兵役署更獨立為兵役部,直屬於軍事委員會,與教育、交通、財政、內政等部處於相當地位,到了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後,軍隊逐步復員,兵役部乃歸回為兵役署,三十五年再縮編為兵役局。至於在地方機構方面,分別由軍政和
地方方行政部門設置主管單位,在軍政方面,各省設有軍管區、師管區和團管區,在地方行政方面,則設有兵役科(軍事科或國民兵團),在軍師團管區指導之下,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事宜。
三.徵補野戰兵員..兵役於二十二年頒布後經過了幾年的籌備,到了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才正式開始實施徵兵,初期以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河南、河北六省為限,以後隨戰爭區域的擴,大逐步在其他各全面實施,據統計抗戰八年,共徵集兵員達一千四百萬人,其中以四川省二五八萬最多,河南省一八九萬人次之,再次為湖省一五七萬人,由於大陸地遼闊,從徵縣市到第一線作戢部隊,動輒遠達數千公里,除少數可利用火車、汽車、輪船等運輸外,主要賴徒行軍,所以送補系統非常重要。當時由軍政部在各交通要點,設補訓處,接收各縣市兵役科或團管區送來的新兵,稍加訓練後,送交後補充團,負責前運,轉送各野戰軍所屬的野戰補充團,再送補各野戰部隊,由於當時地方兵役機構、師管團區以及前送部隊不夠健全,以致產生下列各項弊端..
1.各地戶口調查不夠確實、戶籍資料不全,使徵集作業難期公平公正,甚有部份不肖役政幹部與地方鄉鎮幹部夥同舞弊,造成賄買逃漏、冒名頂替等惡風。
2.地方衛生設備落後,役男體檢無法嚴格辦理,再加上長途運補,生活困頓,兵員素質大多久佳。
3.一般役男知識程度較差,視前線為畏途,多有在送補中途逃亡者,而送補部隊基於上級賦與的任務,不得不採取嚴防逃亡之措施如繩索綑綁、關鎖寢室等形同犯人的情事,因而造成更大更多的集體逃亡、暴行和大批新兵傷兵,與徵兵的原意完全背道而馳。
4.送補部隊由於逃亡過多,為補足兵額,只得沿途強拉壯丁補數,使徵兵作業更為混亂,冒名頂替的情況更為嚴重。
由於以上原因,在八年抗戰中雖徵集兵員達一千四百萬人,但實際補充到部隊的僅約一千二百萬,沿途逃亡傷亡等損耗竟達二百萬人之多。
四.組訓國民兵..由於大陸地域遼闊,全靠正規軍隊防衛,在數量上無法做到,所以在創立兵役之初,就特別重視各地國民兵的組訓,以補正規軍的不足,不過國民兵的編組訓練,首先須要幹部、適當的訓練場地及裝備、經費,並非當時的地方政府所能負擔的,所儘管政府一再下令全國全面實施國民兵組訓,甚至一度將地方役政機構改名為「國民兵團」,兵役科長改名為「國民兵團附」,但大部份縣市仍然虛有其表,沒有實際成果,僅有少數地區因縣市首長特別重視,又有駐軍大力協助,才能辦得有聲有色,對抗日戰爭,略有貢獻。
五.志願從軍..抗戢初起,很多戰區青年、由於學校停辦,家鄉淪陷,紛紛志願投入軍旅或軍事學校,日後都成為國軍的中堅幹部。到了民國三十二年政府為了組成駐印軍和遠征軍,接受美式裝備和訓練,一般徵集來的兵員素質太差,政府乃發起知識青年從軍運動,自三十二年十一月到三十三年十一月的一年期間,高中以上學生從軍,達四萬七千人,絕大多數都補充了駐印軍和遠征軍。民國三十四年桂柳會戰後,日軍直逼貴陽,重慶為之震動,先總統蔣公在止國家危急存亡之秋,號召十萬青年十萬軍,應此號召而從軍的青年高達十五萬二千餘人,為我國兵役史上寫下志願服役的光輝的一頁。
貳..政府遷台後兵役制度的重建
一.政府遷台後,基於保衛台澎的需要,及檢討大陸失敗的原因,發現在八年抗戰期間未能建立公平完善的徵兵制度,以及整體後備動員制度,必須澈底檢討改進兵役制度,於是自四十年起,由國防部組成兵役動員設計機構,在日本顧問的協助之下,進行兵役制度的改革工作,從四十年開始研究前後花了兩年多的時間,到民國四十三年才將兵役法的修訂草案提送立法院。由於條文繁多經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將其以實體及程序加以區分,訂為兵役法及兵役法實行法兩法,於四十三年八月完成立法頒行。其後再依此兩大法,陸續修訂頒布兵籍規則、徵兵規則、召集規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留守業務規則等多種子法,奠定了兵役及動員制度的基礎。
二.建立役男兵籍,役男兵籍是實施徵兵和爾後實施召集的基礎,在大陸時期由戶籍資料料不夠健全,所以徵兵產生許多問題。台灣地區在日據時代就己建立完整的戶籍資料,所以從民國四十年起,就依據舊有的兵役法開始建立役男的兵籍,到民國四十五年為止,已完成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役男兵籍。
三.實施學校軍訓和預備軍官訓練,政府遷台之初,即己定頒了高中以上學校實施軍訓辦法,先從九個師範校實施,以後推及所有高中和大專學校,各校都派有軍訓教官,講授軍訓課程及實施步兵基本教練,專科以上學校之男生,並接受一定期間的暑期集訓。民國四十一年依兵役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開辦大專預軍官第一期的徵訓,為期一年,期滿授予預備軍官証書,由團管區列管為預備軍官,前後實施了將近十年,其後由於軍中基層幹部缺乏,再加上大專以外的役男須服陸軍二年、海空軍三年的兵役,為求公平起見,乃改為大專畢業生接受六個月的訓練,發分部隊服役一年。到了民國五十五年再改為依志願考選,合格者任預備軍官,其餘仍為大專常備兵。
四.整建軍事管區和地方役政機構,政府遷台時,各縣市原有軍事科主辦兵役行政,省政府在民政廳之下,設有第三科統轄其事。民國四十一年配合國軍的整編,在台灣設立四個師管區,民國五十三年為強化管區制度,成立軍管區司令部,而同時各縣市兵役也脫離民政系統,獨立為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此至完作兵役動員的完整體係。
五.台灣光復後曾徵集軍士四千人,補充大陸野戰部隊,由於戰事逆轉,多未能回鄉,以致台灣人民對服兵役有恐懼之心,若驟然徵兵恐民眾難以接受,所在先求多兵、至求精兵的原則下,自國四十二年起,先徵訓一般役男為補充兵,高中畢業役男為預備士官,實施為期四個月,期滿退伍成為後備軍人,由各縣市團管區列管,以備動員之用。到了民國四十五年始依法徵集常備兵。
六.徵訓國民兵,依兵役法之規定應徵常備、補充兵超額者,可訓為甲種國民兵,為期一至三個月。丙等體位者,可訓為乙種國民兵,為一個月以內,服任戰時補助勤務,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在各縣市設國民兵訓練營。後因成效不佳而停辦。乙種國民兵則持續辦理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