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中規定軍官、士官晉任必須經過停年及考績、經歷、學歷之限制條件等等,但對晉任之時間並未作規定,唯軍官、士官、之初任係以基礎教育畢業,或訓練合格之時間為準,而晉任則必須經過實職之停年,就立法之精神而言並未要求晉任須在每年元月一日。本條例之施行細則將晉任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以致晉任人員之晉任時間自少校至中將,均因初任時間的不同而產生差異,因而其權益受損,一般軍事院校畢業多在九、十月間,於其晉任少校時須多待一、二月權益略為受損,但對一些在春季一、二月間初任官的軍、士官就差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其權益大為受損。原本因初任時間不同而予以停年屆滿在不同的時間晉任中尉、上尉是真平等,至晉任少校時一律改為元月一日是齊頭式的假平等,自少校至中將何以要定於元月一日晉任,有無必要。因而使部分人員的權益受損,顯然有所不公平之處。是否為晉任作業之方便而可不顧晉任人員之權益,而事實上當年晉任之人次是相同的,僅為集中與分散辦理之不同而已。所有公務人員之晉升並無集中於年底辦理之情況。因此定期晉任似有檢討改進之必要。
理論觀念的比較
一.公務人員的理論觀念..
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自建制以來原採用傳統的,以人為本位的簡薦委制,基本上是一種品位制,是偏重人治的人事制度,其優點是能因才器使,任用升遷均有較大的彈性,保障久任並優遇資深人員,其缺點則為無法適現代科學發達,而致事務之複雜化與專業化。及社會因分工細密而致職務所必須之分門別類,以及所須工作知能之專門化。因此政府於民國五十年代引進在美國已實施多年,以科學管理方法為基礎的職位分類制度。但是並未遽然放棄簡薦委制,使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維持兩制並行的方式。經過二十餘年的比較研究,直至民國七十六年始作澈底的變革,僅保留了簡薦委的官等名稱,其他則完全擷取職位分類制度的理論與觀念,重新訂定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考綪、俸給四法稱之為新人事制度。全國公務人員於七十七年完方成改任換敘的作業,使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
新人事制度的特點是以事為中心,制度的精神在於治事,在於對每一「 職位 」 之工作有詳盡而客觀的分柝,按工作組合「職位 」,按職位之性質定出「 職系」,再按業務繁簡責任輕重定出﹁職等﹂,以職位、職等的配置定出機關的編制,以編制作為人事行政運作的基礎。依編制的職系、職等選用人員,可促使「為事擇人」 。依人員專長及職位需要而調度任使以促使﹁適才適所﹂。依業務之繁簡,職責之輕重決定報酬以符「計值給俸,同工同酬」。而依工作項目、質量、權責以考核人員之綪效,以收「綜覈名實」之效。因為新制是以「事」為本位,所以是偏重法治的人事制度,其升遷係以編制之﹁職位﹂為準,任職與升等是一體的,如已具有新任職位的任用資格,在接任新職位時同時升等,如尚未具有新任職位之任用資格,則在同官等內得以「權理」,例如某甲為八職年功俸二級之專員,於三月一日接任九職等科長之職位,其自三月一日起即晉升為九職等本俸四級,某乙為八職等本俸一級之專員,亦得自三月一起接任九職等科長之職位,其為自三月一日權理九職等科長,須兩年後升任九職等本俸一級。但於權理期間可領九職等科長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
國軍軍官之理論觀念..
國軍之人事制度在建制時亦是比照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採用了我國傳統的品位制,以將、校、尉三官等比照簡、薦、委三官等,每一官等分上、中、少三階,每一階再分一二三級。因為偏重以人治為本的品位制,所以對每一官職並未確定其階級,國軍各級部隊也沒有確定的編制。自政府遷台後一切都革新精進,國軍人事制度當然也在積極改進,民國四十五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陸海空軍軍官任官條例」,當時就是依據公務人員的簡薦委制,以准尉三級比照委任六級,中尉三級比照薦任十二級,上校三級則比照簡任九級,再向逐級比照至中將一級恰為簡任一級,上將則為特任官。其後因為一方面師法美軍的人事制度,一方面因應國內公務人員推行職位分類的人事制度,國軍也逐漸採用了職位分類的理論與觀念,因此於民國六十九年修訂任官條例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其中最重要的是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之等階對照由原先的簡薦委制改為分類職位制,軍官以少尉對照四職等至中將對照十四職等,俸給亦由簡薦委制的「元」基準,改為分類職位的 「俸點」為基準。由於在修訂的過程中未能充分的對照比較原有之軍、士官與公務人員之對等地位,以致其結果使國軍軍官、士官的權益大為受損,如立足點降低原先中尉三級即薦任十二級為薦任官,修訂後以上尉始對照六職等為薦任官,在俸給方面原先少尉三級比照委任三級為二一0元合分類職位俸點之三五0點,修訂為三00點,並且取銷了本俸及年功俸改為俸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