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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兵役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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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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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我國兵役制度的創立

    我國自從清朝末年綠營到民國初年的軍閥,在兵員補充上,大多以就地招募為主。

  無兵役制度可言,直至北伐統一,面臨日寇侵略威脅,始於民國二十二年訂頒兵役法。

  籌設中央和地方兵役機構,逐步實施徵兵,使抗戰八年國軍之兵員,獲得補充,對抗戰

  勝,利頁獻很,大不過由於制度在戰亂中建立,缺點很多,更無法顧到後備動員制度的

  建立。

  一.訂頒兵役法..我國的兵役法,大體上是參照日本的兵役條文制定,主要以徵兵為主,

     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訂行,並隨即在首都南京試辦簡單的國民軍訓,接有關徵

     召的一些細部規則辦法,也陸續修訂頒行。

  二.建立兵役機構..在中央政府方面,於民國二十四年,在軍政部之下,設立兵役科,負

     責兵役制度創立之有關事宜,二十六年擴大為兵役司,二十六年抗戰軍興,兵役業務

     不斷擴張,兵役司於民國二十八年擴大為兵役署,至民國三十三年抗戢最為艱苦,兵

     役補充最怠困難時期,兵役署更獨立為兵役部,直屬於軍事委員會,與教育、交通、

     財政、內政等部處於相當地位,到了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後,軍隊逐步復員,兵役

     部乃歸回為兵役署,三十五年再縮編為兵役局。至於在地方機構方面,分別由軍政和

     地方方行政部門設置主管單位,在軍政方面,各省設有軍管區、師管區和團管區,在

     地方行政方面,則設有兵役科(軍事科或國民兵團),在軍師團管區指導之下,辦理有

     關兵役行政事宜。

  三.徵補野戰兵員..兵役於二十二年頒布後經過了幾年的籌備,到了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

     日才正式開始實施徵兵,初期以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河南、河北六省為限,以

     後隨戰爭區域的擴,大逐步在其他各全面實施,據統計抗戰八年,共徵集兵員達一千

     四百萬人,其中以四川省二五八萬最多,河南省一八九萬人次之,再次為湖省一五七

     萬人,由於大陸地遼闊,從徵縣市到第一線作戢部隊,動輒遠達數千公里,除少數可

     利用火車、汽車、輪船等運輸外,主要賴徒行軍,所以送補系統非常重要。當時由軍

     政部在各交通要點,設補訓處,接收各縣市兵役科或團管區送來的新兵,稍加訓練後

     ,送交後補充團,負責前運,轉送各野戰軍所屬的野戰補充團,再送補各野戰部隊,

     由於當時地方兵役機構、師管團區以及前送部隊不夠健全,以玫產生下列各項弊諯..

     1.各地戶口調查不夠確實、戶籍資料不全,使徵集作業難期公平公正,甚有部份不肖

        役政幹部與地方鄉鎮幹部夥同舞弊,造成賄買逃漏、冒名頂替等惡風。

     2.地方衛生設備落後,役男體檢無法嚴格辦理,再加上長途運補,生活困頓,兵員

        素質大多久佳。

     3.一般役男知識程度較差,視前線為畏途,多有在送補中途逃亡者,而送補部隊基

        於上級賦與的任務,不得不採取嚴防逃亡之措施如繩索綑綁、關鎖寢室等形同犯

        人的情事,因而造成更大更多的集體逃亡、暴行和大批新兵傷兵,與徵兵的原意

        完全背道而馳。

     4.送補部隊由於逃亡過多,為補足兵額,只得沿途強拉壯丁補數,使徵兵作業更為

       混亂,冒名頂替的情況更為嚴重。

     由於以上原因,在八年抗戰中雖徵集兵員達一千四百萬人,但實際補充到部隊的僅

     約一千二百萬,沿途逃亡傷亡等損耗竟達二百萬人之多。

  四.組訓國民兵..由於大陸地域遼闊,全靠正規軍隊防衛,在數量上無法做到,所以在創

     立兵役之初,就特別重視各地國民兵的組訓,以補正規軍的不足,不過國民兵的編組

     訓練,首先須要幹部、適當的訓練場地及裝備、經費,並非當時的地方政府所能負擔

     的,所儘管政府一再下令全國全面實施國民兵組訓,甚至一度將地方役政機構改名為

     「國民兵團」,兵役科長改名為「國民兵團附」,但大部份縣市仍然虛有其表,沒有

     實際成果,僅有少數地區因縣市首長特別重視,又有駐軍大力協助,才能辦得有聲有

     色,對抗日戰爭,略有貢獻。

  五.志願從軍..抗戢初起,很多戰區青年、由於學校停辦,家鄉淪陷,紛紛志願投入軍旅

     或軍事學校,日後都成為國軍的中堅幹部。到了民國三十二年政府為了組成駐印軍和

     遠征軍,接受美式裝備和訓練,一般徵集來的兵員素質太差,政府乃發起知識青年從

     軍運動,自三十二年十一月到三十三年十一月的一年期間,高中以上學生從軍,達四

     萬七千人,絕大多數都補充了駐印軍和遠征軍。民國三十四年桂柳會戰後,日軍直逼

     貴陽,重慶為之震動,先總統蔣公在止國家危急存亡之秋,號召十萬青年十萬軍,應

     此號召而從軍的青年高達十五萬二千餘人,為我國兵役史上寫下志願服役的光輝的一

     頁。

  貳..政府遷台後兵役制度的重建

  一.政府遷台後,基於保衛台澎的需要,及檢討大陸失敗的原因,發現在八年抗戰期間未

     能建立公平完善的徵兵制度,以及整體後備動員制度,必須澈底檢討改進兵役制度,

     於是自四十年起,由國防部組成兵役動員設計機構,在日本顧問的協助之下,進行兵

     役制度的改革工作,從四十年開始研究前後花了兩年多的時間,到民國四十三年才將

     兵役法的修訂草案提送立法院。由於條文繁多經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將其以實體及程序

     加以區分,訂為兵役法及兵役法實行法兩法,於四十三年八月完成立法頒行。其後再

     依此兩大法,陸續修訂頒布兵籍規則、徵兵規則、召集規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留

     守業務規則等多種子法,奠定了兵役及動員制度的基礎。

  二.建立役男兵籍,役男兵籍是實施徵兵和爾後實施召集的基礎,在大陸時期由戶籍資料

     料不夠健全,所以徵兵產生許多問題。台灣地區在日據時代就己建立完整的戶籍資料

     ,所以從民國四十年起,就依據舊有的兵役法開始建立役男的兵籍,到民國四十五年

     為止,已完成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役男兵籍。

  三.實施學校軍訓和預備軍官訓練,政府遷台之初,即己定頒了高中以上學校實施軍訓辦

     法,先從九個師範校實施,以後推及所有高中和大專學校,各校都派有軍訓教官,講

     授軍訓課程及實施步兵基本教練,專科以上學校之男生,並接受一定期間的暑期集訓

     。民國四十一年依兵役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開辦大專預軍官第一期的徵訓,為

     期一年,期滿授予預備軍官証書,由團管區列管為預備軍官,前後實施了將近十年,

     其後由於軍中基層幹部缺乏,再加上大專以外的役男須服陸軍二年、海空軍三年的兵

     役,為求公平起見,乃改為大專畢業生接受六個月的訓練,發分部隊服役一年。到了

     民國五十五年再改為依志願考選,合格者任預備軍官,其餘仍為大專常備兵。

  四.整建軍事管區和地方役政機構,政府遷台時,各縣市原有軍事科主辦兵役行政,省政

     府在民政廳之下,設有第三科統轄其事。民國四十一年配合國軍的整編,在台灣設立

     四個師管區,民國五十三年為強化管區制度,成立軍管區司令部,而同時各縣市兵役

     也脫離民政系統,獨立為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此至完作兵役動員的完整體係。

  五.台灣光復後曾徵集軍士四千人,補充大陸野戰部隊,由於戰事逆轉,多未能回鄉,以

     致台灣人民對服兵役有恐懼之心,若驟然徵兵恐民眾難以接受,所在先求多兵、至求

     精兵的原則下,自國四十二年起,先徵訓一般役男為補充兵,高中畢業役男為預備士

     官,實施為期四個月,期滿退伍成為後備軍人,由各縣市團管區列管,以備動員之用

     。到了民國四十五年始依法徵集常備兵。

  六.徵訓國民兵,依兵役法之規定應徵常備、補充兵超額者,可訓為甲種國民兵,為期一

     至三個月。丙等體位者,可訓為乙種國民兵,為一個月以內,服任戰時補助勤務,自

     民國四十二年起,在各縣市設國民兵訓練營。後因成效不佳而停辦。乙種國民兵則持

     續辦理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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