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自建制以來原採用傳統的,以人為本位的簡薦委制,基本上是一種品位制,是偏重人治的人事制度,其優點是能因才器使,任用升遷均有較大的彈性,保障久任並優遇資深人員,其缺點則為無法適現代科學發達,而致事務之複雜化與專業化。及社會因分工細密而致職務所必須之分門別類,以及所須工作知能之專門化。因此政府於民國五十年代引進在美國已實施多年,以科學管理方法為基礎的職位分類制度。但是並未遽然放棄簡薦委制,使我國公務人員的人事制度維持兩制並行的方式。經過二十餘年的比較研究,直至民國七十六年始作澈底的變革,僅保留了簡薦委的官等名稱,其他則完全擷取職位分類制度的理論與觀念,重新訂定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考綪、俸給四法稱之為新人事制度。全國公務人員於七十七年完方成改任換敘的作業,使我國的公務人員人事制度,邁入新的里程碑。
新人事制度的特點是以事為中心,制度的精神在於治事,在於對每一「 職位 」 之工作有詳盡而客觀的分柝,按工作組合「職位 」,按職位之性質定出「職系」,再按業務繁簡責任輕重定出﹁職等﹂,以職位、職等的配置定出機關的編制,以編制作為人事行政運作的基礎。依編制的職系、職等選用人員,可促使「 為事擇人」 。依人員專長及職位需要而調度任使以促使﹁適才適所﹂。依業務之繁簡,職責之輕重決定報酬以符「計值給俸,同工同酬」。而依工作項目、質量、權責以考核人員之綪效,以收「綜覈名實」之效。因為新制是以「事」為本位,所以是偏重法治的人事制度,其升遷係以編制之﹁職位﹂為準,任職與升等是一體的,如已具有新任職位的任用資格,在接任新職位時同時升等,如尚未具有新任職位之任用資格,則在同官等內得以「權理」,例如某甲為八職年功俸二級之專員,於三月一日接任九職等科長之職位,其自三月一日起即晉升為九職等本俸四級,某乙為八職等本俸一級之專員,亦得自三月一起接任九職等科長之職位,其為自三月一日權理九職等科長,須兩年後升任九職等本俸一級。但於權理期間可領九職等科長之專業加給及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