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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不可以「服役」欺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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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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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因此中華民國政府製訂出了一系列法律,從兵役法到兵役法施行法對人民應該如何服兵役,作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人民在服役時的待遇卻完全沒有規定。
人民服役的主管機關—國防部對軍人的待遇,近百年來也還沒能訂出來「軍人俸給法」,對義務役軍人的待遇就更別提了。今天義務役軍人的待遇是如何定出來的可能連國防部都說不出一個道理來的。因為就當前國軍官兵的薪餉作比較也不出來有什麼道理可言的。
就當前服兵役的主要區分而可分為義務役士兵及義務役的預備軍官兩種,因此謹就義務役士兵與志願役士兵,預備軍官與志願役軍官的作比較。
義務役士兵在服役期間經過二等兵、一等兵、上等兵三個階級,所以就這三個階級作比較。
義務役士兵 志願役士兵 比較百分比
二等兵 .5890元 27750元 33%
一等兵 6435元 29195元 22%
上等兵 7000元 30625元 22%
義務役士官可能只有下士所以下士作比較
義務役下士 志願役下士 比較百分比
8690元 36450元 24%
義務役軍官只有預備軍官少尉所以少尉作比較
義務役少尉 志願役少尉
19490元 40180元 46%
….數字會說話,從以上的數字說明了國防部是如何對待服義務役的人民的。還真是吃人够够。
馬總統會想到志願役士兵的薪資,應該以兩倍的基本工資來計算,何不先想一想義務役士兵的薪資連一半的基本工資都不到的問題。
國防部的將領們更該想一想,一個部隊的士兵有兩種,各拿不同的待遇,如何能統合部隊戰力,部隊又如何有戰力可發輝。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2588&aid=341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