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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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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顧問王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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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函)
(財政部94.12.7台財稅第09404580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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