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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被扭曲的道德觀和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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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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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小孩很不平的樣子,衹想到自已的“不幸”,不去檢討自己爹娘和弟弟的貪婪和厚顏和虛矯和卑劣和不義和無恥。她是一個小碗,活在這個家裡不得不承受排山倒海灌進來的髒水,這水本來就是髒的,不是被司法弄髒的,不過這個小孩不知道,直到今天不知道,因為她衹是一個小碗。

斯大林的女兒Svetlana是個大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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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1+132008110600768,00.html
出庭作證 陳幸妤:我們全家遭司法迫害
2008-11-06 今日晚報 【中央社】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洩密案,台北地院今天傳喚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及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作證。陳幸妤除對法官詢問海外帳戶均證稱「不知道」,並強調從小到大,沒有一個案件是公正的,二十年來並無進步,陳家遭司法迫害。

     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葉盛茂被控隱匿、洩漏前第一家庭疑洗錢情資公文,認為葉盛茂將事涉犯罪情資交給陳水扁,有圖利犯罪當事人之嫌;合議庭今天傳訊相關帳戶所有人,釐清扁家海外帳戶資金移轉過程,是否與葉盛茂向陳水扁通風報信有關。

     由於吳淑珍胞兄吳景茂海外帳戶受益人分別為吳淑珍、陳致中與陳幸妤三人,法官曾正龍詢問陳幸妤對海外帳戶開戶及資金移轉過程是否知悉?以及有無在相關文件上簽名?陳幸妤均回答「不知道」、「不曉得」或「沒有」。

     另外,法官要求陳幸妤對黃睿靚開設於瑞士美林銀行的帳戶,將陳幸妤列為受益人一事提出說明,陳幸妤也回答「不知道」,自己不清楚資金移轉過程。

     對於吳景茂日前到法庭作證,曾表示看到吳淑珍、陳幸妤等人與理專在玉山官邸聊天,法官今天要求陳幸妤提出說明。陳幸妤指出,她沒有見過理專,不曉得舅舅為什麼這麼講;另她未回應法官詢問是否懷疑吳景茂說謊?

     曾正龍表示,陳家海外帳戶資金移轉頻繁,且陳致中多次在葉盛茂告知陳水扁海外洗錢情資後出國,要求陳幸妤說明是否認為這是洗錢的行為。

     陳幸妤立即反問法官,「你認為一個人可以設立幾個帳戶」?她認為家裡的錢是乾淨的,與洗錢無關,法官不能事後把相關的事情牽連在一起,也不能把陳致中出國與洗錢劃上等號。

     曾正龍接著問陳幸妤,「父母是否曾告知海外資金來源」?陳幸妤說,她只知道是選舉結餘款,其他的事情是看電視以後才知道。法官質疑這不合常理,與陳幸妤發生短暫爭執。

     陳幸妤說,「你又不是我,怎麼知道我沒問過」;她們全家遭司法迫害,從小到大沒有一個案子是公正的,二十年來沒有進步;曾正龍則認為,「現在是現在,不要提到過去,法院都是依照證據辦案」。 9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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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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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陪審團制度只有在美國受憲法保障. 英國和歐洲大陸基本已經廢除陪審團制度.  法官絕對不能介入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爭執, 這會影響法官的公正. 法官不能球員兼裁判.  法官就是要問, 也最多只能詢問事實如何, 絕對不能要證人做法律判斷.  有沒有洗錢是法官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做的判決, 怎麼反而去問證人?  這個[要求陳幸妤說明是否認為這是洗錢的行為]的質問如此荒唐, 只說明曾法官的偏見, 應該自己要求迴避.

曾經有個故事, 說是一幫推銷員向一家公司總裁推銷一個商品.  其中一個廠家的推銷員喉嚨痛. 結果那家公司的總裁心血來潮說, 那我來代你做推銷.  總裁要推銷當然要拼命給產品說好話, 最後當然說服自己, 買了喉嚨痛推銷員的貨.  這故事是否真有其事先不去說它, 但它要說的道理就是: 這個總裁明明是個裁判, 卻異想天開, 自己也要踢球, 最後當然宣布自己隊贏.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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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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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官也差勁.〉『陳幸妤不是律師, 只是證人, 怎麼可以[要求陳幸妤說明是否認為這是洗錢的行為]?』『台灣的司法規矩也很奇怪. 質詢證人應該是檢察官的事, 法官的責任是根據證據公正判決. 由法官來問, 判決時還有何公正可言?』

中華民國的法官要寫洋洋灑灑的判決書的。法官要釐清案件中的一切惑亂,形成自己的“心證”,這“心證”必須能說服社會大眾,而罪刑判決由此“心證”結果而來(當然量刑必須依法條)。這是一件困難的事,對法官能力的考驗在這裡。法官有此責,當然就必須有權“問案”,而此“問案”之權當然必須包括質詢證人之權。歐陸法律實務如此。中華民國學洋人的法制和司法,學的是順適於中華帝國傳統的歐陸文化,而不是英美的不成文法和陪審團。在英美的刑事審判實務,法官先衹是審判程序的維護者,“表演權”在律師和檢察官。檢辯有權質詢對方提出的證人,而檢辯的訴求對象是陪審團,因為決定刑事案被告有罪無罪之權在陪審團,也就是說“有罪無罪之心證”之權在陪審團。法官最後收尾,陪審團說無罪則法官衹有下令釋放被告之唯一權力(power)兼唯一義務,陪審團說有罪則法官依判例定刑,刑期輕重由法官決定。這兩種法官的性質差別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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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法官也差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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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engr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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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幸妤不是律師, 只是證人, 怎麼可以[要求陳幸妤說明是否認為這是洗錢的行為]?

台灣的司法規矩也很奇怪.  質詢證人應該是檢察官的事, 法官的責任是根據證據公正判決.   由法官來問, 判決時還有何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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