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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無責任 行人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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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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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要給這位法官一萬個讚!

台灣人啊~你再濫用自由沒關係啊!自由是建立在尊重他人自由及法治之上的,再濫用遲早會有報應的啊!
 

衝出分隔島被撞死 公車司機判無罪
2011/03/28
記者/楊國文  台北報導
 

基於信賴原則無業務過失
 
公車司機林佳賜去年載客行經北市仁愛路公車專用道,劉姓男子突然自分隔島闖出橫越馬路被撞死,林表示事出突然,並無過失,公車上兩名前座乘客也挺身為他作證;高等法院認定,基於交通法規的「信賴原則」,林某無業務過失責任,判林無罪。
 
全案發生在去年2月27日下午,當時39歲的台北客運司機林佳賜,載客經過仁愛路一段公車站牌載客後啟動,劉某欲橫越仁愛路到對面馬路,由於劉距離公車太近,林雖緊急煞車,公車前側擋風玻璃仍撞到劉,送醫不治,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林起訴。
 

認定違規穿越是肇事原因
 
林佳賜出庭時表示,劉某忽然從仁愛路分隔島衝出來,加上分隔島有很高很粗的大王椰子樹影響視線,雖時速只有30公里,也來不及煞車。「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劉某違規穿越馬路是肇事原因,林佳賜無肇事責任。
 
法官接著傳訊當時坐在公車上左、右側第一個座位的兩名證人。他們證稱,司機時速僅約25公里,劉某突然跑出來,人車距離約4公尺,林來不及煞車撞上。
 

2乘客挺身幫司機作證
 
合議庭認定,劉某突然從種滿花樹的分隔島違規闖入公車專用道,林並無超速或違規,當時情況應變距離不足,判他無罪;檢方可上訴。
 
 
 

羽扇綸巾、談笑間、強虜灰飛煙滅、故國神遊、多情應笑我、早生華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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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也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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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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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就有判例了,行人過失亦須負擔責任,台灣人就是以「死者為大」這個神主牌到處硬凹,到處敲竹槓,所以現在很多人不願停下腳步幫忙,只能說活該,現在有判決,還是請上訴法官維持原判吧!未來有類似的案件也要請法官明察秋毫,顧及公平正義!

這位法官讚!

另外,這位老婦的子女只是為了錢,不是為了老婦吧!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2012年5月27日
記者  呂開瑞、林麗如、劉愛生╱桃園縣報導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張有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文勝撞死,鍾也受重傷。老太太的五個兒女和鍾互告賠償,法院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判兒女要賠七十三萬餘元,形成老太太被撞死,子女還要賠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我也是受害人」,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文勝說,車禍後腦震盪,昏迷一周,一年沒法工作,至今還會失憶,「覺得可以提醒大家,行人也該注意路權」。

法官認為,不對的就是不對,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判決都是依鑑定委員會對過失比例的認定做基礎。

桃園地院調查,二○一○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陳張有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沒走附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被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文勝擦撞。老太太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老太太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文勝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以及五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文勝沒有酒駕也無超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鍾文勝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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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侵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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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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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導致他人受到傷害,雖無直接接觸,但應該還是有因果關係吧!

就是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害機車騎士受傷,事後還要狡辯,真是大爛人啊!

走斑馬線害"犁田" 男子被起訴
  2011/09/10

過馬路不走斑馬線,小心吃上官司,台北市一名男子過馬路不走斑馬線就直接穿越,害一名女騎士嚇一跳,在馬路中央「犁田」腳踝骨折。雖然雙方零接觸,但檢方認定男子沒走斑馬線就是不守法,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因為摔車骨折,左腿釘上釘子,即使出院回家休養,趙小姐腳踝還是一大片瘀青腫脹,走起路來一拐一拐。趙小姐很生氣,因為當初她騎車經過台北市景文街時,突然衝出一名男子沒有走斑馬線就直接過馬路,害她嚇一跳,在馬路中央摔車,左腳被機車壓傷,痛到站不起來。

就是對方這種態度讓趙小姐一氣之下控告對方過失傷害,不過被告妻子很不服,雖然雙方零接觸,不過傷害已經造成,到底誰該付起法律責任。檢方搬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行人不得在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這項規定,認定男子沒走斑馬線過馬路,就是不守法,依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而這也成了第一件,行人跟車輛沒有接觸衝突卻被法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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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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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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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運動這幾年在台灣十分盛行,雖然這兩年已有退燒的現象,騎自行車到處晃的人還是很多,但台長看到的是許多自行車騎士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或亂轉彎,還有逆向或隨意未看兩向來車就橫越馬路等,族繁不及備載。

今天新聞中這位法官檢討各項證據,發現確實是自行車騎士闖紅燈造成此次肇事,客觀上貨車司機已善盡注意並盡力阻止車禍發生,如果不是自行車騎士闖紅燈,會造成車禍嗎?

台長看了這麼多無良違規自行車騎士,只能大聲說「活該」!家屬悲奮的不是被撞死,是要不到錢吧!

也請各位平常騎自行車出入或運動的看倌,多多注意路況,請遵守交通規則吧!


單車闖紅燈在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2011/06/2
記者  林慶川、羅正明、姚岳宏/綜合報導

認定司機有遵守路權

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檢方通常大多會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且有緊急煞車,已盡「注意義務」,昨處分不起訴;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若將貨車司機起訴,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形同具文,也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撞死人沒事 家屬:離譜

但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直呼「實在太離譜了!」又說「我呷到60歲,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家屬說,肇事者趁家屬不在,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從此不聞不問,連句道歉也沒有,直說那名駕駛「沒有良心」,死者弟弟也說「檢察官要將心比心!」他說,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但肇事者看到她,也不應該就這樣撞過去,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鄰居說,呂姓司機工作賣力,有責任感,待人也很和氣,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經221巷口時,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呂雖然緊急煞車,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陳婦人車倒地,頭部受創嚴重,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

案發後,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呂應訊說,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因太突然,反應不及才會撞上,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是單車騎士闖紅燈。

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於是依「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

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32公尺;同一時速基準下,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9至9公尺。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16.22到17.32公尺」。

另依事故鑑定報告,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7公尺」,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到17.32公尺」,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確已盡全力煞車。此外,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故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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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還要硬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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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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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越來越多判決是依據違規與否來判定,傳統經驗法則是,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不管是什麼車撞行人,一定是車的錯,現在可不一定了,只要對方無過失,即使是行人也不一定勝訴,今天又有一個很好的例子,又是行人未走斑馬線遭撞提訴對方無罪,親愛的台灣國民們,要守法!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2011/05/29
記者  林良哲/台中報導

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羽扇綸巾、談笑間、強虜灰飛煙滅、故國神遊、多情應笑我、早生華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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