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亞斯蘭首都
市長: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不分類不分類【亞斯蘭首都】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時事專區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台灣腦殘法官還真不少啊!
 瀏覽9,530|回應31推薦2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2)

屁啦!
貓喵XD

不知民間疾苦、活在八股時代的法官其實不少,有跑過法院的看倌或多或少都有接觸過類似這種不知變通的法官吧!


詐騙大陸人 法院判無罪!警察無奈
2010/04/21
記者/洪彩綸、呂振成  台中報導

假冒公安、檢察官,詐騙大陸人民金錢,在台灣法院創下判無罪的案例!台中警方去年經過埋伏搜索,好不容易偵破一個詐騙集團,逮捕5名嫌犯,結果一審有罪,高院再審無罪,理由是在法律證據上,警方沒有大陸被騙民眾的指認,不能單憑嫌犯坦承詐騙就判有罪。這個判例引發爭議,警察認為辛苦被抹煞,相當無奈,更無奈的是,警察還必須把查扣認定的詐騙所得,全部還給這個集團。

這是過去警方偵破詐騙大陸民眾的集團,大學畢業生學大陸口音假扮公安,騙大陸人,不法所得2千萬;假冒大陸電信業者,佯稱積欠電話費,檢警跟監4個月才抓到這17人。

警方不斷破獲專騙大陸民眾的詐騙集團,搜出密密麻麻的教戰手冊、銀行帳本、通訊電器,但這些贓證物都不足以定嫌犯的罪;台中市檢警去年6月偵破專騙大陸民眾的詐騙集團,結果一審法官依嫌犯自白和查扣的贓證物,判決5名嫌犯4個月與1年不等的徒刑。

但嫌犯認為判決太重,上訴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官認為,警方沒找到大陸被騙民眾,嫌犯坦承詐騙的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改判5人無罪定讞,這讓辛苦抓人的警察好無奈。員警:「這樣無罪的話,那我們警方抓,等於都是白抓了。」

員警說,詐騙猖獗,他們只能不斷辦案、抓人,好不容易抓回嫌犯卻無罪釋放,等於完全抹煞員警辛苦。

員警強調,要破一個詐騙集團,從跟監、蒐證、確認集團犯案處、掌握相關人資訊,到最後一舉攻堅,最少需要6-10名警力,平均得花1到2個月時間。刑事局偵六隊三組組長古瑞麟:「躲在車上,他必須在隱密的空間,不能隨意走動。」

警察好不容易又破詐騙集團,卻因為沒有大陸民眾受害者指認,詐欺罪不成立,警方還得歸還嫌犯20多萬詐騙所得,台中地檢署已經考慮要再提起非常上訴,不能讓犯罪者消遙法外。

◎反詐騙專線165(由各縣市警察局刑事組受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535083
 回應文章 頁/共4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法官因卷證淹水毀損,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是什麼法官?真希望被性侵的是這位法官的妻女,看看他心情如何呢?

惡狼連續性侵 竟因證據被水淹毀無罪?
 2012年8月12日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淹水將卷證淹掉,竟讓性侵犯一度獲得脫罪機會!台中市一名有竊盜、詐欺、毒品等前科的45歲陳姓男子,曾邀請一名泡沫紅茶店女服務生至KTV慶生,陳男涉嫌性侵該女子並搶走6000元逃逸。

女子遇害後立即報警,卻一直查不到嫌犯身分。在2009年2月,陳男在台南市再度如法炮製,邀一名酒店小姐外出,並在包廂內灌醉小姐,竊走8000元現金。警方在同年10月逮捕陳男,調查DNA後發現涉及上述案件。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陳男辯稱是性交易,對方是出於自願。法官因台中警方製作的卷證因淹水毀損,以罪證不足為由,判決陳男無罪。

經檢方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在審理這件案件時,傳喚台中市警局員警出庭作證,員警表示,被害人報案時神情慌張哭泣;法官依員警證詞不採信陳男性交易說詞,改依妨害性自主判處3年8個月有期徒刑,另竊盜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57096
遇到腦殘法官怎麼辦?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難不成要告這些腦殘法官嗎?知法玩法,真是好樣兒的法官啊!

醫割法官膽 台大:無瑕疵

稱「有結石又發炎 確有切除必要」
  2012年06月08日
記者  邱俊吉、劉志原╱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三年前在台大醫院進行膽囊切除術,術後卻發現其膽囊沒長息肉,因而控告台大操刀的外科部主治醫師胡瑞恆與另四名健檢醫師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台大昨表示,李的膽囊雖無息肉、但有結石,術前已告知李有可能是長結石的資訊,「診斷無瑕疵」。醫改團體則認為,醫師若術前肯多花時間確診,應可避免這類爭議。

李英豪:反醫療除罪

李英豪有「鐵面法官」之稱,一九九八年起他在台大進行例行健檢,超音波檢查都發現膽囊有類似息肉的異物,二○○九年六月胡瑞恆即依李的健檢報告,為李進行膽囊切除術,但術後發現李的膽囊沒息肉,李認為是台大誤診,控告胡與另四名為其做健檢的台大醫師廖偉智、賴佑平、鄭祖耀、黃世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但目前黃世貝已自台大離職。

胡瑞恆、廖偉智、賴佑平、鄭祖耀昨委由台大醫院發言人譚慶鼎對外說明,譚指李英豪在台大多年的超音波檢查,均可發現膽囊內有約一公分異物,這有可能是息肉或膽結石或膽囊內膜的異常皺摺,依醫療常規,若異物直徑約一公分,可考慮切除,所以台大醫師在二○○九年四月間在門診,告知李上述情況,李考慮兩個月後,同意在同年六月間割除膽囊。

譚慶鼎也說,從李英豪體內切下的膽囊並非健康膽囊,除有膽囊結石外,同時有慢性膽囊炎,「確有切除必要」。此案的檢查報告、影像,均已送交醫療鑑定單位,證實台大診斷沒疏失,她並認為此事將會打擊醫界士氣。《蘋果》記者昨無法取得黃世貝回應。

李英豪則批台大「硬拗,亂講」,若不是台大給他膽囊長息肉的資訊,他絕不同意手術,他也反對近來醫界推行醫師醫療行為除罪化,這可能讓病人權益更無法獲得保障。一名他院外科醫師聞訊後表示,他前幾天才建議一名在超音波影像中,看起來「很像是」長息肉的患者切除膽囊,「我現心裡很毛,很怕被告。」

「醫病雙方都學教訓」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說,台大醫師應無惡意切人膽囊,但醫、病雙方皆可學到教訓,醫師應用更多時間確診,也不能全仰賴影像報告,而病人則要把自己的症狀、期望都說明白,否則術後易生糾紛。

醫療糾紛申訴管道
★衛生署醫事處:寄至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02)27091329
★消基會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02)27001234
(04)23757234
(07)2251234
★各縣市衛生局
資料來源:上述單位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33829
什麼法官都有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難怪台灣被稱作鬼島,司法長期為人民不信任就是這樣來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絕不是空穴來風啊~

「能畫同心圓」酒駕累犯無罪

酒測超標3倍 法官竟稱未達危險駕駛
  2012年06月06日
綜合報導

酒促婦人陳方芳去年第三度酒駕遭逮,酒測值飆到零點九七,超過標準值零點二五毫克三倍多,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一審判刑四月,但二審法官認為,陳方芳當時通過警方金雞獨立、閉眼讀數、畫同心圓等五大測試,沒有爛醉,未達「無法安全駕駛」程度,昨竟改判她無罪,檢方痛批太離譜將上訴;民眾也罵:「不能等到撞死人才罰,酒後駕車就該罰。」

陳女酒測過五關項目

陳方芳已搬家,無法得知回應,但她的胞妹昨說:「無法認同無罪判決,姊姊屢次酒駕勸不聽,至少罰她勞動服務,有個警惕,不然自己撞死就算了,撞死別人怎麼辦?」

酒測值達零點九七

藍委馬文君痛批:「有些人酒量好,酒剛喝下去還可以走直線,過十分鐘後勁才來,若繼續開車很危險,不能仗著酒量好可以走直線就沒事。」綠委黃偉哲說,法官不該鼓勵酒駕行為,這樣的判決標準「有點奇怪」,應以酒測值做為研判標準,考慮提修法,讓類似事件不再有僥倖空間。

單親媽媽陳方芳(三十九歲)從事酒類促銷等工作,已有三次酒駕紀錄,二○○六年酒測值零點六五,遭判罰兩萬七千五百元確定;二○一○年她又酒後開車,酒測值達零點八,但通過「金雞獨立」等測驗,今年三月獲判無罪確定。

第三次在去年七月三十日凌晨,陳方芳又在林森北路錢櫃KTV喝完酒後,騎車違規左轉與計程車擦撞,酒測值高達零點九七被移送法辦,台北簡易庭原判她四個月、罰十五萬元,但她堅稱沒喝醉提上訴。

「這是哪一國判決」

二審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陳方芳通過金雞獨立、直線來回等五項測試,也沒爛醉不醒、大笑、嘔吐或車身搖晃等危險駕駛行為,遭擦撞的司機也稱她沒醉態,還打電話叫家人拿錢來賠。法官認定,陳方芳與計程車擦撞是違規左轉所致,非因酒駕,無證據顯示她危險駕駛,改判無罪。

檢方痛批:「判決太離譜,根本無法嚇阻酒駕!」民眾陳先生批:「喝酒就不應開車,喝到零點九七判無罪,這是哪一國的判決?」

「未規定須判有罪」

內政部長李鴻源呼籲,酒駕對很多無辜生命造成傷害,希望法院、全民都能嚴肅看待。

承審法官林勇如解釋:「法律未規定酒測值逾零點五五就判有罪,依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是否危險駕駛不是以酒測值逾零點五五為絕對標準,須以能否安全駕駛為依據。」

目前酒駕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除罰款外,若肇事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如酒測值達零點五五毫克,則不管有沒有肇事,都觸法,最重可處兩年。

擬修法降酒測標準

針對連日來酒駕肇事案,國民黨團建議修法將酒測值標準零點二五降為零點一五毫克,並加重罰則為三萬到九萬元。交通部路政司長陳彥伯說,將舉行座談會。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說,去年底才修法提高酒駕刑責為酒駕致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酒駕致重傷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還在研究是否需再修法。

酒駕通過平衡檢測案例
★2010/12/21:台中男子宮垂華酒後騎車,酒測值0.87毫克,但通過平衡檢測,法官認為無法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判無罪定讞
★2010/11/19:北市女子王惠卿酒後開車,酒測值0.78毫克,原被判罰10萬2千元,二審以她通過平衡檢測改判無罪定讞
★2010/02/10:新北市男子李政恩酒後騎車,酒測值0.91毫克,因通過平衡檢測,且警察讓他騎車到派出所酒測,被判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今年1月到4月全台酒駕肇事統計
★死亡人數:148人
★取締酒駕件數:3萬6316件
★移送法辦人數:1萬6930人
資料來源:警政署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32410
荒唐法官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位法官不知道在忙些什麼,居然連判決書都寫不出來,不知道他是如何通過法官考試的,不過還好,已經被踢下馬了,真是不幸中的大幸啊!

上網剪貼判決 荒唐法官解職
2012年5月31日
作者: 林偉信、李翰╱綜合報導

高雄地院法官林意芳審理工程款糾紛案,因來不及寫出判決書,竟上網找一件金額相同的判決複製、剪貼混充,再將荒唐的判決書寄給當事人。司法院人審會昨天決議,解除她的法官職務,降調成司法事務官,並移送公懲會議處,最重為撤職處分。這是十年來,司法院首次下重手開鍘,淘汰不適任法官。

司法院長賴浩敏表示,林意芳屬「試署」法官,司法院可直接以「成績不合格」,將她解除法官職務。如果是通過試署後的法官,則可以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職務法庭,讓不適任的法官退場,以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高雄地院表示,林意芳是在「試署」階段考核不合格而調整職務,「司法事務官」處理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業務,林意芳對職務調整已有心理準備。

卅九歲的女法官林意芳,在作出這件離譜判決書之前,就曾多次因無正當理由遲交判決書、辦理案件不當延遲,被記申誡處分,並延長「試署」。

去年底,林審理「申吉田企業」控告「磊格科技」給付工程尾款四萬八千元案,她訂出宣判日期後,因來不及交出判決書,竟上網找到一件金額相同的防水工程款案判決,直接複製、剪貼,「偽造」成判決書,交給書記官報結。

最後當事人收到的是頂樓防水工程的假判決,林意芳「判決」原告申吉田企業勝訴,但兩造都看不懂這份判決書。被告磊格科技敗訴想上訴,卻不知自己「敗」在那裡,無法上訴,只好向法院陳情。

高雄地院展開調查,發現林意芳竟用剪貼其他判決的方式製作書類,還荒唐地把「假判決」寄給當事人,於是將她交由司法院人審核議處。

司法院人審會昨天決議,以林意芳「試署」不及格為理由,立即解除法官職務,調任司法事務官。她也成為十年來第一次,試署法官被解職的「特殊個案」。

另外,林意芳剪貼判決書,司法院認為情節重大,損害司法信譽,移送公懲會審議。公懲會議決後,林可能受到的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如果獲最嚴重的撤職處分,她不僅將丟了法官工作,連公務員的資格都會喪失。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30216
拒絕酒測並不當然等同於飲酒駕車?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此地無銀三百兩,堅拒酒測不就表示自己有酒駕才不敢酒測,不然怎麼不測一下呢?

不知道法官是保護無辜用路人還是保護酒駕者?

保護大眾權益 拒受酒測吊銷各級駕照 不違憲
  2012年5月19日
記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警察攔檢酒測時,經常會碰到當事人拒測,但事後當事人除要被裁罰六萬元,還要受吊銷「各級」車類駕照等處罰。一名職業駕駛因此被吊銷職業駕照而失去工作,審理的法官認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牴觸憲法對工作權、生存權的保障,故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十八日作成釋字六九九號解釋,認為駕駛人有配合酒測的義務,為保護大眾權益,該規定沒有違憲。

彰化地院法官陳銘壎日前審理一起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該案異議人持有普通大貨車駕照,但因無照騎重型機車時拒絕酒測,遭監理站裁罰新台幣六萬元、吊銷「各級」車類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導致他失去駕駛工作。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董武全、林英志、沈揚仁,審理因同條例聲明異議的抗告案件,抗告人一樣因騎重機車外出時,拒絕接受酒測,被處以相同的罰鍰及處分,也因此無法工作。這二起案件的承審法官都認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相關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並侵害了人民的工作權、生存權,因此分別裁定停止審理,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就二案合併審理,昨天作成第六九九號解釋,認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是為了考量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目的正當。且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交通法規,況且警察執勤時,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酒測的法律效果,該處罰規定並未過當,也沒有違憲。

不過,大法官李震山、湯德宗、黃茂榮、葉百修則提出不同意見書,他們認為,拒絕酒測並不當然等同於飲酒駕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制裁手段顯已構成「損害與目的利益失衡」,有悖憲法比例原則。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25880
這位法官真是明察秋毫啊!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二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所以等這位法官的至親被酒駕者弄死之後可能會大轉變吧!

不密集?4年5度酒駕 法官僅判7個月
 2012年5月15日

慣性酒駕怎麼會獲得輕判?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今年酒後騎車被送辦,警方查出近4年來,他已經5度酒駕被逮,罰金總額超過38萬,卻繼續再犯,檢方因此求處他10個月有期徒刑,還建請法官判強制戒酒;但法官卻認為男子酒駕次數不密集,也沒有成癮,只依公共危險罪判刑7個月。

銀色轎車正要轉彎,突然被對向另一輛轎車撞上,肇事駕駛完全沒減速,原來又是酒駕釀禍。宣導短片:「好兄弟,每次都這樣,什麼好兄弟,啊,好像撞到人,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酒駕事件頻傳,政府拚命宣導「酒後不開車」,但新北市卻有一名男子,4年來連續5次酒駕被逮,最近一次是在今年1月,他酒後騎車,酒測值高達0.93毫克。

前4次酒駕,酒測值最高更達到1.12毫克,檢方認為黃姓男子酒駕過於頻繁,要求依法強制戒酒,並求刑10個月,不過法官卻認為黃姓男子出庭時意識清楚,看起來不像酗酒成癮,加上酒駕次數不密集,最後只依公共危險罪判刑7個月。

新北市救護員賴文莉(2011.10.4):「這是我熱愛的工作,這是我工作的職責,還是會當消防隊員。」

去年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在值勤時被酒駕男子撞上,導致左腳截肢,促成立委修訂「賴文莉條款」,將酒駕刑責上限從1年提高到2年,然而黃姓男子卻是輕判,這恐怕和反酒駕的民怨背道而馳。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24542
官官相護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官官相護,台灣的司法還有非常長的一段路要走啊!

這款司法… 涉貪法官無罪 全民還要賠償他
 2012年5月1日
記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前台北地院法官許聰元收賄貪汙案,纏訟十六年、歷經十次更審,七次判有罪、三次改判無罪,最後卻因檢察官上訴逾期,造成全案無罪確定。許因曾被羈押七十七日,請求刑事補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昨決定,補償他新台幣十五萬四千元定讞。

許被控於八十三年二月,審理違約交割的股市大戶「美濃吳」吳京遂案收受一百萬元賄款,將吳輕判十月徒刑,緩刑五年。

一審認定許聰元成立職務上收賄罪,判刑七年六月,關鍵證據是證人陳順隆指證送錢行賄。但更五審首度出現逆轉,法官認為陳的說詞不一,以罪證不足改判許聰元無罪。檢方上訴發回高院更審,結果更六、更七審均判無罪,但更八、更九審又改判許聰元七年二月。

高院更十審時,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認為早在更六審改判無罪後,高檢署檢察官在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就合法收受判決書,卻在六月卅日才提上訴,明顯超過法定十日上訴期限。

更十審因此認定上訴不合法,駁回檢方上訴,檢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卅日裁定駁回,全案無罪確定。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長年訴訟煎熬、身心俱疲,受創至深且鉅,提出冤獄賠償,就他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最高金額計算,索賠卅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高院決定如數賠償,但司法院的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審。

今年一月卅一日,高院依去年九月一日實施的「刑事補償法」規定,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陳順隆多次出入酒店,行為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最高檢不服,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昨日被駁回,全案定讞,許可獲賠十五萬四千元。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19407
這是什麼鳥判決?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一部車上有兩個人,車子撞上第三人,法官判這部車上兩個人無罪,這是什麼理論?可以說這位法官不適任嗎?難怪一直有人說台灣司法死了,就是有這種法官加速司法死亡吧!

被撞全癱 肇事車上2人都無罪
 2012年4月14日
記者  曾韋禎、鮑建信/綜合報導

高雄市王姓男子遭撞全身癱瘓,法院卻分別認定當時在肇事車輛上僅有的2個人皆非駕駛,並都判決無罪定讞。受害家屬無法接受,向民進黨立委黃偉哲陳情。黃偉哲昨為此召開記者會,諷刺「難道這是幽靈車肇事?」

法院已定讞 家屬難接受

94年3月7日下午,騎士王銘麟途經高雄市中山四路,與轎車發生車禍,轎車內有陽明海運台灣營業部負責人葉陳輝和部屬陳奕政;黃偉哲昨陪同受害者王銘麟的媽媽召開記者會,王媽媽泣訴,兒子原任職於交通部,當時遭違規的左轉車撞傷,全身癱瘓。

立委諷是幽靈車肇事

王媽媽說,高雄地院認為陳男是肇事駕駛,並於96年3月判決有罪,但高雄高分院卻採認2名目擊者的說法,認定肇事駕駛是身材較高大的葉男,因而在97年4月判決陳男無罪定讞。

王媽媽表示,他們改向葉男提告過失傷害,並指控陳男冒名頂替,但高雄地院卻仍認定陳男才是駕駛人,判葉男無罪;高雄高分院也在今年1月判決葉男無罪定讞,結果肇事車上僅有的2人都無罪。

王媽媽難過指出,兒子現在癱瘓在家裡,他們沒錢照顧他,每天都很痛苦,都快撐不下去了。

律師︰非冒名頂替 尊重司法

陽明海運律師郭錦茂指出,陳男從頭到尾都承認自己是駕駛,絕無「幽靈駕駛」問題,也不是冒名頂替;如果此案經過再審後,認為陳男有過失責任,陽明會尊重司法判決。

律師吳秋麗則指出,本案的民事程序還在進行中,但刑事的再審與非常上訴非常嚴格,最後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黃偉哲質疑,司法的判決矛盾讓王家承受二度傷害,若車上僅有的2人都不被認定是肇事駕駛,且皆獲判無罪定讞,「那是誰開的車?難道是幽靈駕駛?」他呼籲司法應重新調查,還受害者一個公道。

黃偉哲批評,司法原是用來保障民眾的權益,卻常因法官的專業不足或缺乏同理心,反而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政府有意推動司法改革,卻還出現這種荒謬的矛盾判決,無疑是一大諷刺。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13296
我們找這位法官來摸好了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因為在摸的當下,法官沒有說不,所以無罪囉~

那人人都可以去偷摸法官哩~呵呵~

女被襲胸未反抗 肢障男判無罪
 2012年3月21日
記者  盧太城/台東縣21日電

坐殘障車的肢障男子,從後方偷襲女子胸部,法官審理,認為「襲胸時」女子並未反抗,因此將男子判無罪。檢察官驚訝的說,「摸過之後,要如何行使反抗?」

肢體萎縮的蔡姓男子,必須坐在殘障車上,平日靠著房租維生,女房客因電腦故障,拜託他檢查。事後女房客控告蔡姓男子趁她打電腦時,從後方摸她胸部。

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將蔡姓男子提起公訴;不過,台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均判決蔡男無罪定讞。

案件審理時,蔡姓男子辯稱他雙手「全無功能」,如何襲胸?一、二審法官也認為,蔡男襲胸要構成妨害性自主要件,必須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始與「違反其意願」之意旨相符,女子被襲胸時,並沒有表達反抗。

檢察官認為蔡男雖有肢障情形,然其雙手並非全無功能,否則如何駕駛殘障車、吃飯?且趁人不注意下由後偷襲女子胸部,對被告而言,並不成問題。

再者,被害女子在毫無防備之下,遭偷襲胸部,「摸過之後,根本來不及反抗,如何要求被害女子對已成事實之侵害抵抗?」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04043
說「不」太小聲就無罪?
推薦0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是什麼法官,各位看倌就能評價了吧,咱們花了那麼多錢養的居然是這種法官,像話嗎?

少女說「不」太小聲 男子無罪 婦團:化石法官
 2012年3月20日
記者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台中市潘姓男子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更二審認定告訴人甲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判決潘男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食古不化的「化石法官」!

婦女新知指出,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迷思,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因此1999年《刑法》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從「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意願」,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

婦女新知表示,法院援引雙方的網路對話:

「少女:『是你強對我做那的事』
潘男:『但是我那時候是因為真的喜歡你,而且又控制不住,然後幫你解衣的時候,你也沒有阻止我阿,我想說你應該同意吧……』
告訴人:『我有說不』
被告:『但是我以為你只是說說的阿,我想說你沒有行動上的阻止我』」。

婦女新知認為,受害女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意願,她已經明確說「不」,被告也坦承。但是法官與被告,仍認為女性的「不」不過只是說說而已,只要沒有誓死抵抗的行動,就不是真的說「不」。

婦團認為,這樣的法院判決,就是由法院帶頭拒絕聽見女人說「不」的聲音。為何當女性已經明確說出「不」的時候,法官卻還停留在「要有抵抗才是不」的強暴迷思中?

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社會應該正視「化石法官」的存在,徹底進行驅除鬼魅的儀式,請聽見女性說「不」的聲音,不就是不!No means no!
回應 回應給此人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60463&aid=4803652
頁/共4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