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主事者都會亂搞了,還期望私人公司老闆主管能有良心?
離譜 校長避罰 亂炒智障女
竟說「僱1名重障 抵2名輕障」
2013年05月30日
記者 黃任膺╱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在國中任職幹事十多年的輕度智障女子,日前突遭校方預告年底停聘,只因校長考慮改聘一名重障人士可抵兩名輕障,藉以避免學校因聘用身障人士不足遭罰。女幹事向議員投訴後,市府才介入處理;勞團痛批,教育機構居然發生歧視就業,「太惡劣!」學者也抨擊該校長曲解法令、沒有同理心。
在台中霧峰光復國中任職的柯姓女幹事(三十一歲)向市議員江勝雄投訴,指同校另兩名輕度身障的護士、工友陸續退休,校長黃秀琴為避免學校晉用身障者不足,被開罰恐影響自己考績,竟告知明年不再聘用她,要改聘重度障礙者,因法令規定一名重度障礙的員工可抵兩名輕障者。
工作10年突遭辭
江勝雄說,柯女自認十多年來工作兢兢業業,卻因校長的功利考量而被抹滅;江痛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用來保護身障者的,怎淪為校長算計開除員工的惡法?」
江勝雄指出,該校輕障工友退休後遺缺不補,新找來的護士卻非身障人士,由於學校總員額已滿,但依比例卻仍得再聘一名輕障人士,校長才會想解聘柯姓輕障幹事,並改聘一名重障人士,如此即可符合編制以及法律規定的身障員額。
嗆法令就是如此
光復國中校長黃秀琴坦承,因職員都是一年一聘,她才會想不續聘該幹事,她強調:「法令就是如此規定,這是內政部的問題!」但台中市教育局長吳榕?認為,校長此舉不妥當,將介入協調,並同意明年度讓該校增額一名臨時人員,以便再聘用另名輕障人士,如此便可協助柯女保住飯碗。
不當解僱罰2萬
勞工局長賴淑惠說,就算是一年一聘,也得因業務緊縮、營業困難、工作不適任等正當理由才能辭退員工,且都得核計資遣費,否則可依法開罰兩千至兩萬元,勞工若打贏恢復勞僱關係訴訟,公司就得讓他回去上班。
勞團痛罵「惡劣」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批評,這種事發生在公家機關尤其是教育機構,「太惡劣!」與當初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對學生而言,更是反面教材。
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系助理教授陳月娥抨擊,校長處理此事只想到罰款,少了同理心,且暴露自己法令知識不足,根本是曲解法令,也很自私,教育單位出現此事令社會觀感很差。
遭不合理辭退求助申訴資訊
相關法令:
.法令許可的資遣原因:虧損、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勞工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預告期間:10天~30天
.資遣費:滿1年發1個月,未滿1年依比例核計
求助處理:
.投訴勞工局:1999
.求助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goo.gl/r9Vjh
資料來源:台中市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