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幾天役男入營塞車的問題,再度成為新聞的焦點,馬政府要如何因應也成了全國人民關注的焦點。今年的大專畢業生須要等待一年半載的時間才能入營服役,國防部則宣稱在大約在年底就可以解決問題,至於要如何解決則未說明白,但是觀察實際的情況不難發現在最近十年來,可說是方法手段都已用盡了,替代役、國防役等疏通的法子都用上了,役期也縮短到一年了,看不出國防部還有什麼好方法可施展的了,除非把役期再縮短到半年。事實上稍作深入探討之後不難發現就兵役制度而言,政府的種種措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產生更嚴重的問題,發展下去兵役制度終會迫於形勢而走到完全改變的地步,但是被動的迫於形勢的走下去,不論是國家或人民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而軍隊在變革的過程中更可能降低了應有的戰力,更可能遭致難以逆料的失敗與禍害,因此我們要建請馬總統、馬政府主動的全面檢討改進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目前所出現的問題,並不是突發的而是長期演變的結果,以兵源過剩的情況而言至少是在十五—二十年前就可預見的,事實上所謂役男入營塞車的問題,早在民國七十八年就發生過,當時是將服海空軍役的三年縮短為兩年才解決了問題,但是國防部並未記取教訓研究規劃妥善的解決之道,以致役男入營塞車的問題,每隔一段時就發生一次,為了疏通管道國防部「發明」了替代役、國防役來消化過多的兵源,用縮短役期來消化在營的兵力,當前期役已經只有一年而已,如果再減下去當然可以解決兵源過剩的問題,但是將影響到國軍的戰力,因為士兵從入營到離營只有一年的時間,能否成為「有用之兵」是值得考慮的問題,沒有「可用之兵」國軍還有什麼戰力可言呢?兵役制度又有什麼存在的價值呢?
我國兵役制度的在早期是一元化的由國防部督導實施,到後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的二元化辦理,將來則可能出現多元化的辦理情況,很多的問題都會相繼出現,役男過剩只是其之一而已,役政經費也還是小問題,真正的大問題將來可能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基本上依現行兵役法的規定,是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給中央政府使用,以往在中央與地方都是在同一政黨體系之下,很多的問題都可在沒有法律基礎的情況下協調解決掉,將來則可能變成地方與中央相持不下的問題,現在役政經費是問題,將來各地方政府在提供役男的數額比例,以及服役地區方面都可能成為問題,而國防部近年來所採行的一些措施,任意的破壞了一些軍人的基本原則,如所謂的指職甄選使服役者能自行選擇服役地區及職務,也可以直接任下士、中士、甚至於士官長等等,個人既可以選擇服役地點和職務的話,那地方政府是否也可以替役男提出在地服役的要求了,到時國防部可能還不知道要如何因應,兵役法本身並不是規劃完善健全的法律,也不盡合乎當前的時空環境,加之國防部近年來肆意的變動,導致政府也未依法行政實際上出現許多違法不法的情況,所以事實上兵役法己到了必須要檢討修訂的時候了。
國防部另一項處理兵源過剩的就是所謂的替代役,其實內政部在多年前所提出實施警察役的構想,即遭國防部反對而作罷,國防部所反對理由是會影響到兵源的供給,到了去年內政部再提出社會役的構想時,一併提出兵源過剩的問題,國防部才勉強同意,共同規劃之後改稱為替代役,不論內政部或國防部在規劃的過程中,都不認為所謂的替代役是違憲及違法的,經人指出之後再加研究才意識到確有違憲違法的問題,所以最近將其列入修憲的項目中,要等經過修憲的程序後再施行,其實內政部從警察役到社會役再到替代役的規劃的過程中,其著眼點是在為政府節省公帑而已,內政部對國防部因兵役法而獲得大量的廉價人力羨慕已久,在成立保警總隊時即極思以警察役的名義來節省人事經費,直到去年規劃社會役時仍著眼於此,基本上這是源自於早年政府的一種錯誤觀點,認為政府徵召人民服役不需要給予合理待遇,只要給點零用金就行了,兵役法中談到國民為國服役時的權利時,就根本沒有律定服役時的待遇,當前服役士兵的薪給不過六千五百九十五元而已,少尉排長也才一萬五千元,低得離譜了,如此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適當的工作效益則不予考慮,軍中士兵的工作意願不高以致效率低落其原因在此,內政部著眼於使用廉價人力來規劃社會役,是只見其利不計其害的作法,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事,因為它違反了政府用人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在政府的警察、衛生、環保以至於科枝建設等機關中,增加了一些所謂的服役人員其待遇遠比相同職務的人為低,還要實施類似軍人的管理方式,但是又不具軍人身分,豈非十分怪異的事必然會發生問題的,只著眼於節省公帑,不計其他一切的後果,貿然的實施了替代役不但會破壞了兵役制度也會為害國家社會的。
當前馬總統、馬政府惟有全面的檢討兵役制度,正心誠意的謀求改進,從根本上放棄「役民」的理念與心態,尊重軍人的地位與尊嚴,給予軍人合理的待遇,首先取銷所謂志願役與義務役的差別待遇,其實只要把軍人視為一種職業,國家的公務員,在待遇合理的情況下自然會獲得需要的人力,政府放棄強迫性徵兵制改採合理性的募兵制,才有可能使軍隊精實才能達到強固國防安全的目標,才能締造安和樂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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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全面檢討改進兵役制度
國防部日前終於宣佈了目前在營服役的義務士兵可以提前退伍的消息。
業生須要等待一年的時間才能入伍服役,役男入營塞車的情況嚴重,國防部則宣稱在明年七月以後可望實施替代役,及今年下半年將實施在營役男提前退伍來疏解兵源過剩的問題.乍看起來是我國的兵役制度雖然出了問題,但是政府也已擬定了解決之道.不過作深入探討之後不難發現就兵役制度而言,政府的種種措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產生更嚴重的問題,發展下去兵役制度終會迫於形勢而走到完全改變的地步,但是被動的迫於形勢的走下去,不論是國家或人民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而軍隊在變革的過程中更可能降低了應有的戰力,更可能遭致難以逆料的失敗與禍害,因此我們要建請政府主動的全面檢討改進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目前所出現的問題,並不是突發的而是長期演變的結果,以兵源過剩的情況而言至少是在五年前就可預見的,事實上所謂役男入營塞車的問題,早在民國七十八年就發生過,當時是將服海空軍役的三年縮短為兩年才解決了問題,但是國防部並未記取教訓研究規劃妥善的解決之道.以致如今問題再現,而且國防部在推行精實案時應該早已明確知道兵源會過剩,卻仍然不為之計.大約一年前內政部提出社會役的構想時國防部也並不支持.半年前有立委建議縮短役期,國防部的官員還認為萬萬不可而斷然否決,但是在上個月副總統連戰表示可以縮短役期後,國防部唐部長隨即也附合表示可以無條件照辦了,但不是常態性的而是視情況實施.顯示國防部對如何處理役男塞車的問題,仍然還沒有完善的處理方案.對役期的能否縮短也缺乏定見,當然對長期的,遠程的兵役制度的改革更缺乏一套完善的計畫.役期縮短之後對國軍戰力到底影響如何,相信也尚未能完成深入而詳實的評估.目前國防部的官員們大概正在為如何從堅決反對的立場轉變為同意配合的立場,研擬合理的解釋而大傷腦筋的了.
我國兵役制度的在早期是一元化的由國防部督導實施,到後來由國防部及內政部的二元化辦理,將來則可能出現多元化的辦理情況,很多的問題都會相繼出現,役男過剩只是其之一而已,役政經費也還是小問題.真正的大問題將來可能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基本上依現行兵役法的規定,是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給中央政府使用,以往在中央與地方都是在同一政黨體系之下,很多的問題都可在沒有法律基礎的情況下協調解決掉 ,將來則可能變成地方與中央相持不下的問題,現在役政經費是問題,將來各地方政府在提供役男的數額比例,以及服役地區方面都可能成為問題.而國防部近年來所採行的一些措施,任意的破壞了一些軍人的基本原則,如所謂的指職甄選使服役者能自行選擇服役地區及職務,也可以直接任下士、中士、甚至於士官長等等.個人既可以選擇服役地點和職務的話,那地方政府是否也可以替役男提出在地服役的要求了,到時國防部可能還不知道要如何因應.兵役法本身並不是規劃完善健全的法律,也不盡合乎當前的時空環境,加之國防部近年來肆意的變動,導致政府也未依法行政實際上出現許多違法不法的情況,所以事實上兵役法己到了必須要檢討修訂的時候了.當前只要一談到兵役制度的改進,政府部門便以即將實施替代役來說明研究的成果,並以種種的理由繼續反對向募兵制的方向改進.其實內政部在多年前所提出實施警察役的構想,即遭國防部反對而作罷.國防部所反對理由是會影響到兵源的供給,到了去年內政部再提出社會役的構想時,一併提出兵源過剩的問題,國防部才勉強同意,共同
規劃之後改稱為替代役,不論內政部或國防部在規劃的過程中,都不認為所謂的替代役是違憲及違法的,經人指出之後再加研究才意識到確有違憲違法的問題,所以最近將其列入修憲的項目中,要等經過修憲的程序後再施行.其實內政部從警察役到社會役再到替代役的規劃的過程中,其著眼點是在為政府節省公帑而已,內政部對國防部因兵役法而獲得大量的廉價人力羨慕已久,在成立保警總隊時即極思以警察役的名義來節省人事經費,直到去年規劃社會役時仍著眼於此.基本上這是源自於早年政府的一種錯誤觀點 ,認為政府徵召人民服役不需要給予合理待遇,只要給點零用金就行了,兵役法中談到國民為國服役時的權利時,就根本沒有律定服役時的待遇,當前服役士兵的薪給不過六千五百九十五元而已,少尉排長也才一萬五千元,低得離譜了,如此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能得到適當的工作效益則不予考慮,軍中士兵的工作意願不高以致效率低落其原因在此,內政部著眼於使用廉價人力來規劃社會役,是只見其利不計其害的作法,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事,因為它違反了政府用人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將來在政府的警察、衛生、環保以至於科枝建設等機關中,增加了一些所謂的服役人員其待遇遠比相同職務的人為低,還要實施類似軍人的管理方式,但是又不具軍人身分,豈非十分怪異的事必然會發生問題的,只著眼於節省公帑,不計其他一切的後果,貿然的實施替代役不但會破壞了兵役制度也會為害國家社會的.當前政府惟有全面的檢討兵役制度,正心誠意的謀求改進,從根本上放棄「役民」的理念與心態,尊重軍人的地位與尊嚴,給予軍人合理的待遇,首先取銷所謂志願役與義務役的差別待遇,其實只要把軍人視為一種職業,國家的公務員,在待遇合理的情況下自然會獲得需要的人力,政府放棄強迫性徵兵制改採合理性的募兵制,才有可能使軍隊精實才能達到強固國防安全的目標,才能締造安和樂利的社會。
貳..政府遷台後兵役制度的重建
一.政府遷台後,基於保衛台澎的需要,及檢討大陸失敗的原因,發現在八年抗戰期間未能建立公平完善的徵兵制度,以及整體後備動員制度,必須澈底檢討改進兵役制度,於是自四十年起,由國防部組成兵役動員設計機構,在日本顧問的協助之下,進行兵役制度的改革工作,從四十年開始研究前後花了兩年多的時間,到民國四十三年才將兵役法的修訂草案提送立法院。由於條文繁多經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將其以實體及程序加以區分,訂為兵役法及兵役法實行法兩法,於四十三年八月完成立法頒行。其後再依此兩大法,陸續修訂頒布兵籍規則、徵兵規則、召集規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留守業務規則等多種子法,奠定了兵役及動員制度的基礎。
二.建立役男兵籍,役男兵籍是實施徵兵和爾後實施召集的基礎,在大陸時期由戶籍資料料不夠健全,所以徵兵產生許多問題。台灣地區在日據時代就己建立完整的戶籍資料,所以從民國四十年起,就依據舊有的兵役法開始建立役男的兵籍,到民國四十五年為止,已完成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役男兵籍。
三.實施學校軍訓和預備軍官訓練,政府遷台之初,即己定頒了高中以上學校實施軍訓辦法,先從九個師範學校實施,以後推及所有高中和大專學校,各校都派有軍訓教官,講授軍訓課程及實施步兵基本教練,專科以上學校之男生,並接受一定期間的暑期集訓。民國四十一年依兵役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開辦大專預軍官第一期的徵訓,為期一年,期滿授予預備軍官証書,由團管區列管為預備軍官,前後實施了將近十年,其後由於軍中基層幹部缺乏,再加上大專以外的役男須服陸軍二年、海空軍三年的兵役,為求公平起見,乃改為大專畢業生接受六個月的訓練,發分部隊服役一年。到了民國五十五年再改為依志願考選,合格者任預備軍官,其餘仍為大專常備兵。
四.整建軍事管區和地方役政機構,政府遷台時,各縣市原有軍事科主辦兵役行政,省政府在民政廳之下,設有第三科統轄其事。民國四十一年配合國軍的整編,在台灣設立四個師管區,民國五十三年為強化管區制度,成立軍管區司令部,而同時各縣市兵役也脫離民政系統,獨立為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此至完作兵役動員的完整體係。
五.台灣光復後曾徵集軍士四千人,補充大陸野戰部隊,由於戰事逆轉,多未能回鄉,以致台灣人民對服兵役有恐懼之心,若驟然徵兵恐民眾難以接受,所在先求多兵、至求精兵的原則下,自國四十二年起,先徵訓一般役男為補充兵,高中畢業役男為預備士官,實施為期四個月,期滿退伍成為後備軍人,由各縣市團管區列管,以備動員之用。到了民國四十五年始依法徵集常備兵。
六.徵訓國民兵,依兵役法之規定應徵常備、補充兵超額者,可訓為甲種國民兵,為期一至三個月。丙等體位者,可訓為乙種國民兵,為一個月以內,服任戰時補助勤務,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在各縣市設國民兵訓練營。後因成效不佳而停辦。乙種國民兵則持續辦理至今。
為什麼要改革兵役制度
壹..現行的兵役制度不能適應現代化的戰爭。
貳..現行的兵役制表面公平而實質並不公平。
參..依現行的兵役制度國家將無可用之官也無可用之兵。
肆..依現行的兵役制度損害了軍人的權益。
伍..依現行的兵役制度貶抑了軍人的社會地位。
陸..現行的兵役制度危害了國家科技的發展。
兵役制度的檢討
壹..對常備役軍官士官部份的檢討
依兵役法第二條之規定..兵役分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等三種。
依兵役法第六條之規定..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依兵役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國民兵役。
因此我國的軍人均屬服役軍人,而非「職業軍人」。雖然國軍軍官士官中大部份是應招慕而從軍的,國防部稱之為「志願役」的常備軍官士官。基本上此類軍人雖是自願從軍,選擇了一種不是職業的職業。
所謂軍人的職業尊嚴在現行的兵役制度下是無從建立的。因為軍人的立足點因兵役法而造成與社會公民、國家公務員等不平等地位。
常備役軍官士官基本上可以說是國家公務員的一類。國家現行法令中對公務員所有的約束與限制都是包括常備役軍官士官的。(自憲法第二十四條、至公務員服務法、懲戒法)但是有公務員所有的權益褔利卻不包括軍士官的。
公務員自考試、任用、俸給、考績到退休均訂有有法令,而常備役軍士官則缺乏法令明確的依據,而是含混的訂定在任官條例及服役條例中,由於國防部主政者及主事者觀念及心態的偏差及立場的模糊,造成軍人權利上的損害。就以軍人待遇為例自兵役法至其子法均未能律定,僅在任官條例第二條中以「軍官、士官之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如附表一;俸表如附表二。」以附表的方式訂定。實際上則是
以國防部每年發布行政命令訂定。以本年之薪給為例一個資深的中將為十三萬四千四百六十元、一個少尉排長可得三萬八千九百四十元,中將較同級公務人員高,其餘之軍人則較公務人員為低,主要的原因在於俸表訂定的不妥適,使得軍人待遇較同年資之公務人員低。
軍人待遇因為缺乏法制及俸表訂定的不妥當,固然影響到常備軍士官的權益,但是情況可說尚不太嚴重,最嚴重的是對所謂義務役的軍人,一個大專畢業的預備軍官每月僅得一萬五千零八十五元,如果擔排長可得一萬八千三百四十五元。而為數最多的服役士兵初當兵的僅五千五百四十五元,到升為上等兵後可得六千五百九十五元。遠低於社會上的一般工資及法定工資。
假如將常備役的軍士官定位為職業軍人的話,服役條例所定的服役最大年限及年齡,又使得軍士官無法得到所謂的職業保障,所以「軍人」根本不能視為一種職更何況是托付終身的事業了。所以有知識、有抱負的青年不會選擇「軍人」作為其考量的職業。這才是軍中無法吸引人才的原因。(服役條例第六條..軍官、士官服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如左..士官與除役年齡同。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二.少尉、中尉十年。少校二十年。中校二十四年。上校二十八年。少將五十七歲。中將六十歲。上將六十四歲。)
貳..改革兵役制度之建議
基本上我們認為應該完全廢除兵役法,因為一個自由民主進步的國家,一個富強康樂的國家,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褔利國家,不應該再運用國家權役使她的人民,只可以要求人民為國家服務,人民出於自願為國家服務,而非被迫為國家服役。不過這種理念一時尚不會被當前的政府官員所接受,所以先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供有關當局參考..
一.大幅修訂兵役法,明確訂定人民服兵役之義務期限,如士兵役兩年、士官及軍官役三年。凡服滿此一基本期限即表示已完成對國家應盡之義務。不必再待命服預備役。
二.常備軍官士官在服滿基本期限後,即不再受兵役法之限制。歸屬於國家公務人員系列,成為國家公務人員中的特種公務人員。自憲法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轉為第十八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使「軍人」成為一種職業,其進用退離依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俸給、考績、退休等法辦理。或另訂軍人法辦理
三.在軍隊國家化(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先總統 蔣公於抗戰勝利告軍民書中揭示..「國家統一最一重要的條件就是軍隊國家化。」) 之後進行軍人職業化,賦與軍人職業的權益與尊嚴,從而確立軍人的社會地位。唯有軍人職業化,才會有專業的軍人,才有可能嬴得現代戰爭的勝利,確保國家的安全。
四.軍隊應以職業軍人為主,擴大實施幕兵制吸收自願從軍的青年人,施以專業化的訓練,使之成為專業的軍人。
五.軍人待遇法制化,訂定軍人俸給法。一本國家用人計值給俸、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取銷現行義務役與常備役軍人差別待遇的不合理情況。
六.除了合理的待遇而外,其任職退離都應有職業性的保障,有了職業性的保障方能建立職業的尊嚴。
七.確定軍人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比照。建立軍人的社會地位。
八.修訂軍人保險及撫卹制度,使各項保險給付及撫卹合理化。
九.重新規劃軍人退除役之輔導安置養老等業務,使軍人能安心為國家供獻身心力量。
十.國防部應確認今後反共復戰爭的特質,把握當前尚有的優勢。擴大吸收軍人的層面招慕大陸人民從軍。甚至成立外籍兵團,運用東南亞國家的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