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文生義「新聞」:新者非舊也,聞者「聽說」也!所以「新聞的發佈」與「真相的記述」不等同。「新聞」本身就包函了「或真或假」的性質,如果新聞寇上了「假」字,那沒有冠「假」字的新聞,就是「真相」?
「新聞」就是新聞,只有「主觀報導」與「客觀報導」之分,沒有真假之分。
新聞既是「聞」,只要有「報導」價值(主觀認定),就搶先報導,否則就「不新了」,「求證」只是專業能力及職業道德的充分條件,非必要條件。所以「主觀報導」佔「報導」很大部份。「客觀報導」,相對是少數的。因為「真相」的客觀定義很「嚴謹也很複雜」,比如西方世界對「極端回教世界」或金正恩暴政的主觀報導及「極端回教世界」或金正恩對西方世界的主觀報導,一定相互指責彼方是「假新聞」,因為許多「基本價值觀」不同,當然會狗咬狗。
近例,名路透記者因報導緬甸「羅興亞人」的處境被緬甸法院判處7年徒刑(尚可上訴),人權鬪士翁山蘇姬說此判決公正。有沒有搞錯?翁山蘇姬是諾貝爾和平獎得獎人唉!只要羅興亞人離家背鄉是事實,無論路透記者以何觀點報導這事件,都不應「法律伺候」。
台灣最近被「假新聞」打的全島也瘋狂,其實是「主觀報導」打「主觀報導」,民進黨政府又思修增「法律」侍候「主觀報導」(所謂假新聞),那是學以前的「國民黨」!現在「國民黨」立委大叫「民進黨政府鉗制言論自由」,今天維護台灣言論自由的是國民黨?!有沒有搞錯?!台灣民主政治40年,是在原地打轉,玩「角色互換遊戯」,一點進步都沒有。
「主觀報導」(所謂假新聞)是言論自由的範籌。如果這「報導」,完全是捏造的,這就不是「主觀報導」,更不是新聞,那是造謠,是謊言,如果造成社會不安、有人名譽或利益受損,現行法律有足够條款可罰(刑法第二士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二十八章妨窖祕密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何必叠床架屋,又修添限制言論之法。
對「報導」是否客觀?聞者、讀者自己有應有辦別的能力,如果被「主觀報導」操縱,聞者、讀者自己要負責任。怕被騙?由「政府」把關?剪不斷理還亂!現有法律,執行不力,修增再多法只是養更多吃糜的「法蟲」,不是嗎?台灣法律多如牛毛就是「政客騙選票,選民樂得被騙」的結果。蔡荚文、翁山蘇姬是一丘之貉,但台緬兩國國民都是「練丹」的?還是唸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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