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公文居然出門?教育部幕僚全不懂文程式?抑是放行給吳茂昆好看?
「本部在詳細檢視此次台大校長遴選的整個過程中,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註一),台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形成對其它被推薦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同時,亦出現明顕有違背學術誠信規範(註二)的情況。而在106年1月31日台大遴委會的會議上,教育部亦透過本部代表提出應注意校長遴選過程中,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遴委會並未正視(註三)。
學術誠信是建構一所大學的基本原則,但在這次台大校長的遴選過程中,學術倫理、基本誠信並未被彰顯(註四),甚至是被含糊以對;遴委會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註五),綜上所述,因此教育部無法接受台大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台大遴委會的決定」
(註一)不適甚麼法第幾條?
(註二)違背甚麼學術誠信規範第幾條?
(註三)甚麼階段的完整程序遴委會並未正視?具體內容是甚麼?
(註四)遴委會未遵守自訂之各階段遴選基本準則是什麼準則?第幾條?
(註五)甚麼法第幾條規範校長候選人的學術倫理、基本誠信要被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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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本人虛擬的搞,能看嗎?
本府(總統府)在詳細檢視此次教育部長委任的整個過程中,被委任人操守有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行政院亦未善盡上級監督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形成對其它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同時,亦出現明顕有違背倫理道德規範的情況。而在※年※月※日行政院委任的程序上,貴院亦透過本府代表提出應注意教育部長遴選過程中,各階段的完整程序,但行政院委任程序並未正視。
倫理道德、操守清廉是教育的基本價值,但在這次教育部長的遴選過程中,倫理道德、操守清廉並未被彰顯,甚至是被含糊以對;行政院亦未遵守其自訂之各階段委任之基本準則,綜上所述,因此本府無法接受行政院遴委會此次的遴選結果並駁回行政院遴委會的決定。
本文於 2018/04/28 13:17 修改第 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