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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历史必定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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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气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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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而知新,历史必定留下痕迹.........

未知在UDN,还有多少人对于1946年国民政府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有记忆。我想知道这个条约的台湾网友应该是不多的。但是,对于大陆很多人来说,我想这个是难以忘怀。因为这个条约对于历史有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对于国共内战的结果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回望历史,是为了今天与未来。

194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政府签订的一个包括通商航海设领等内容的条约。简称《中美商约》。1946年全面内战爆发后,国民党为了在内战中取得美国更大的支持和援助,于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签署该条约。条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

缔约此方之国民有在彼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旅行与从事商业、工业、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种职业的权利,以及采勘和开发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的权利;并且在经济上享受国民待遇。   

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彼方本国商品的待遇,此方对彼方任何物品的输入,以及由此方运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彼方领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彼方“对外国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 同时,这个条约也规定了“缔约此方之国民,法人及团体,在缔约彼方领土内”,除规定的法律条文之外,“住宅、建筑物或房地,概不得进入察看或搜查,其中所有之任何书册、文件或帐簿亦不得查阅。”  

当然,作为此条约的对等款项,这个条约也保障了在美各州华侨与华工之生命与财产,不受美国各州的排华法案,而遭到剥夺——事实上就是在美华人的财产与生命被美国政府所保护。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洋洋数万言。表面上,条约规定了中美双方具有完全对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当时中国的国力极弱,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中国由于自身的原因根本就做不到。比如由于当时中国的远洋运输不发达及生产落后,根本无法与美国平等地实现其中规定的权利。而美国通过此条约,事实上做到了全中国领土均向美国开放。国民党当然不会不知道这点。

因此,纸面上规定的双方权利,实际上也就成了美国单方面的权利。条约签订后,给中国的主权和政治、经济利益带来了极大地损害。美军驻扎中国不走,为非作歹,1946年12月24日,美军士兵在北平强奸女大学生沈崇,结果引发了北平学生和工人的“抗议美军暴行运动”,运动从北平向全国各大城市发展。

同时,美国商品如潮水般涌入中国市场,形成独占地位,这对民族资产阶级是个毁灭性的打击。工商企业大量倒闭破产,工人失业,国统区的工业体系趋于瓦解。   

美国利用该条约对中国进行了无休止的经济掠夺,加上国民党的野蛮掠夺和战争消耗,国统区的经济危机空前严重,进而引发了更严重的社会危机。

事实上,不需要任何经济学知识,我们都清楚1946年的中国,有什么资格和美国玩“全面开放”啊。这完全就是中国经济主权完全失去,民族工业,资本与企业完全死亡,全中国各项经济资源也基本上可以说完全送掉。何况,美国还有国内法与完善的市场保护——而美国可是当时可以对欧洲搞“马歇尔计划”的世界第一工业国啊!相反当时的中国呢?不过才是刚刚结束了战争的“废墟”。

中国由此全面成为美国经济上的完全殖民地——除去大官僚买办集团与大地主——刚刚支撑着打完抗日战争的全部四万万中国同胞却没有获得一点好处,相反却落入了极为悲惨的经济崩溃的生死线上。

此后,这些大陆人民面对的就是国民党政府发动的全面内战了。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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