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星同意付出和解金約十幾億元台幣,其中,工研院所委託的美國律師事務所Shore Chan以「後酬」的方式(事後抽成),取走約三、四成。
二,工研院控告三星的二十六篇、約上百項專利,因此授權給三星。
三,在消費性電子、顯示器、通訊、半導體四個領域,工研院已經擁有的、正在申請中的、未來六年內得到的專利,同意不拿來控訴三星,也就是專利訴訟上的「立約免訴(covenant not to sue)」──保證以後不告三星。
四,工研院若將前述專利賣給第三者,同樣受到免訴條款的拘束,也就是法律上的「後手繼受前手義務」──別人也不可以告三星。
这三条和起来的意思就是:台湾所有工研院的“现在/未来”核心专利三星获得了豁免与使用权。那么,根据第四点的条约,即使台湾和三星外的第三方进行战略合作或者专利买卖,也事实上不受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假定大陆与台湾合作面板产业,基本上在专利上已经是“不设防”状态——三星完全可以使用这些专利而不被起诉?我的理解是对的还是错的?
如果是这样,那么台湾与第三方的任何战略联盟的价值都大大被削弱了,变成鸡肋感觉啊。基本上这是台湾产业界自陷尴尬啊,也使得两岸间或者台湾与第三方的产业合作变得几乎难以想象。因为,“據了解內情的業者分析,如果三星是用十幾億元來買這授權出去的二十六篇專利,工研院算「賺到了」,然而,最可怕的卻是「保證不告」條款,前述消費性電子等四大領域「過去、現在」的專利,大概占了工研院一萬四千多項專利的三分之二,價值上百億元台幣,而「未來六年」的專利也要算進去的話,以專利保護期間二十年的規定,「等於未來二十六年內,台灣電子業都不用跟三星玩了”——那和台湾产业界的合作也是“未来二十六年不用玩了吗?”
可以这样理解吗?难怪大陆网上这个消息之前就被传遍了,很多地方讨论蛮多的。
刚才又看见UDN的新闻讲“南韩崛起,不寒而慄”的新闻,只能感觉微微有点啼笑皆非的感觉啊。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831798.shtml
方如行义,圆如用智,动如逞才,静如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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