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隱匿事實及歸責於你,你奈我何?” [知法篇(一)]
失職、失責的飛安會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根本不配擔任失事調查與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主事者!謹以下文為知法,玩法與枉法之證:
知法之一:除了黑盒子,還有其他物件可當飛航事故調查依據?
誠如前文所述:「飛航事故,可能是人為、天氣、機械、航管與場站設施等單一事件所造成,亦可能是上述因素同時參雜下而發生。」
唯究竟是何因素造成時,則端賴黑盒子內容之解讀。因黑盒子,乃一五一十的忠實記錄著飛航事故前、中、後的點點滴滴(想賴也賴不掉)。
國內外皆然,飛航事故調查就是以黑盒子(CVR:座艙語音記錄器、FDR:飛航資料紀錄器)為飛航事故調查依據。相關人員根據CVR,結合FDR紀錄,如航機之動力配置、姿態、外形、高度、速度、航向等變化進行3D模擬,重建事故前、中、後之飛航軌跡,進而分析、研判…,肇致飛航事故的原因自然浮現。毫無疑問,黑盒子是飛航事故調查、研判,與防範未來再發生類似事故之重要根據。
黑盒子是相當精密與堅固之物件,在飛航事故調查上不可能出錯,但真誠、忠實之外,其畢竟是個不會自我思考,更不懂自我抗議的硬體物件;因此,隱匿記(紀)錄事實,所執行的分析、研判,得出之肇因結論…!試問:毒樹會結好果子? 故,發生問題與出錯的不是你,也不是我,是事故調查者!
謹以飛安會98年度年鑑為例:“飛航事故調查的主要目的為「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可能肇因,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對於調查人員之專業、…,並獲得社會正面評價。飛安會自成立以來,不斷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遵照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進行所有相關之事故調查作業。”(摘自飛安會官網)
果真如此? 至此,謹請飛安會根據黑盒子紀錄指出GE028飛行組員失職處,個人在此接受飛安會最無情之文字與語言撻伐。試問:不以黑盒子紀錄為依據,則飛安會令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所定之飛航經過(詳細經過、處置及結果),應如何撰寫? 不就是胡謅與瞎扯?(後續)
陳姓主任調查官與方姓飛安組組長的知法,玩法與枉法,即是年鑑內所謂的“專業”?
找不出? 當然找不出,只因“我就是隱匿事實及意圖歸責於你,你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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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安會視人命如草芥,視航機據以滑行之「資訊指示牌」位置嚴重錯誤如無物,妄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然則法院判決:「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及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坦承:「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