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失職又失責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造就飛安會「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根據飛安會發布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就“事實”二字而論,顧名思義乃物體之形狀、顏色…等,係明擺於眼前所見之事物。
準此,就飛安會訂頒之「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前言所述:『……本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旨在統一本會飛航事故調查之程序及內容,增進事故調查之效益,為本會執行飛航事故調查作業之依據及遵循標準。……。』
顯然,該作業程序無疑義的應用在各飛安事故調查上(如下圖)。
惟檢視GE028飛安事故當夜,下列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嚴重錯誤如:(一)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設置之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 (二)指示N1滑行道之資訊指示牌竟設置在勤務道路前66公尺,真正的N1滑行道竟在該資訊指示牌後方169公尺! (三)勤務道路竟比CC滑行道寬2.5公尺,道路內竟然設置滑行道邊燈 (四) CC滑行道與N1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 (五)…… ,(如下圖)
難以置信的是,上述嚴重且目視即可發現之重大錯誤,在GE028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竟毫無隻字片語!
難道…眼前看到的有形事物是事實;而必須設置(存在)卻未設置之事物,如E滑行道與CC滑行道交叉處前60公尺,應該設置之資訊指示牌–未設置、應該繪設資訊標線–未繪設……等具體的嚴重錯誤,因不在眼前且無形,所以不是事實?
難道…? 難道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就事實二字有其他更高明之解釋? 對下列資訊指示牌重大改變事實另有高明之註解?
復再檢視飛安會出版之年鑑,當其信誓旦旦稱:『…,飛安會自成立以來,不斷秉承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經由飛航事故調查找出事故可能肇因,提出飛安改善建議,以避免類似事故之再發生』及『…本會一向秉持「專業」、「公正」與「超然」之態度,…,展開積極預防措施,才能消弭風險因子,有效降低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難道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不知,渠等正是主導與維護上述調查原則與態度之重要推手?
準此,何謂風險因子? 更何況上述該設置卻未設置甚至設置位置錯誤的設施,均是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
應該發布–卻未發布各明擺於眼前所見錯誤之事物,謂之“隱匿、徇私與包庇”。(場站分組檢查表,如下圖)
走筆至此,就飛安會悖逆飛航事故調查法第五條(調查目的),復又違反上述調查原則與態度,若非心存欺凌勢單力薄的飛行機師與息事寧人的航空公司;即是認定一般人對飛安之不熟悉,故假藉華麗動人冠冕堂皇之官式辭藻,繼而欺騙善良百姓、蒙蔽政府首長視聽(總統府 行政院 監察院與檢察署)。
若二者皆非? 則;是孰人將GE028飛安事故當夜,即使目視即可發現飛行機師據以滑行之依據重大錯誤,並於「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予以隱匿與包庇者?
根據飛航事故調查作業流程(如右下圖):
因此,就如何主導與維護飛安會「獨立、公正、公開及透明化之調查原則」之“招牌”與「專業、公正與超然」之“信譽”而言,實乃「成也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敗也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謹根據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前言及該會於各年出版之年鑑自述,對照GE028之「飛航事故事實資料報告」,足證飛安會實係:「金玉其外,敗絮其中」。
註:飛安組你…你的專業在那裡? 附合? 附議? 亦或是你手中的「飛航事故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ICAO、FAR … 是不同於主任調查官,且僅浮現附議二字?
失職又失責的飛安會主任調查官與飛安組
飛安會視人命如草芥,視航機據以滑行之「資訊指示牌」位置嚴重錯誤如無物,妄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然則法院判決:「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及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坦承:「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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