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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押扁與否 法律不宜自外於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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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書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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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案纏身的前總統陳水扁二度被法官周占春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昨天再提抗告,這次會有什麼結果,尚待審理。對於陳水扁是否應該被收押的爭議之大,本案承辦法官的做法確實有諸多難以服人之處。

陳水扁涉及的貪污金額,由最開始的七點四億元,到目前傳聞已高達五十億元之巨,更有多達百億之說,但羈押三十二天後,不需一分錢保釋金,就被法官裁定開釋;而有侵吞外交經費之嫌被收押的前國安局秘書長邱義仁,就被押了五十天,最後以五十萬元交保。前總統府秘書長馬永成只是在二次金改案中的「喬人」角色,至今未發現有收受不法金額,也要交保釋金。邱義仁和馬永成是陳水扁的左右手,但他們的保釋條件,都比涉及更大、更多重罪的前老闆嚴格,這是什麼道理?

另一個前天才被交保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他被羈押了八十天,交保金額高達五百萬元!

但陳水扁在國外有巨款,以常理判斷,多數人都會認為有構成逃亡之虞的合理懷疑。而葉盛茂的五百萬保釋金,自己只拿得出一百五十萬,其它三百多萬是動用了四十名親友才湊齊,難道他的逃亡之虞會比陳水扁高,而需要巨額保釋金?兩相對照,也令人不解。

此外,法官認為陳水扁是公眾人物,人人識得,因此逃亡困難,以此作為釋放陳水扁的理由之一。但同一法官在不同案件的裁定,又是南轅北轍。周占春在兩年前一件有關市場攤販的案件中,竟然以嫌疑人「貧窮」、有逃亡之虞而不准交保。在另一件有關警察觸法的案件中,周占春則以警察具有社會影響力,恐其保釋後會影響證人,也不准交保。但和陳水扁相較,有錢可享受的陳水扁不會逃亡、貧窮的攤販反而有能力逃亡?前元首的社會影響力大、還是小警察的勢力大?法官的裁定,和社會認知實在有不小的差距。

周占春裁定扁交保的另一條件是,他不得有干擾、危害、恐嚇的行為。但當陳水扁還羈押在北所時,吳淑珍就有要殺了證人的狂言;扁被保釋後,自己也曾「抱怨」前內政部長余政憲供出不利於他的證詞

;而他的親信陳鎮慧被交保後,更如同人間蒸發般,躲得不知去向;吳淑珍的親哥哥也要換掉扁家替他聘請的律師;連家大業大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都把身邊保鑣由二人增加到十人。這種種現象,都令人感到扁案相關證人不是有難言之隱,就是心懷恐懼。這些現象,難道不該成為法官再次審理陳水扁應否羈押的考量嗎?

押人取供是民主法治社會所不容,但當檢察官提出的嫌犯犯案證據與言行都明顯觸法或超越社會多數人的常理認知時,法官的裁定就不只要合法,也要在是否合理的範圍內,接受公眾的檢視。特偵組針對法官二度無保釋放陳水扁,也要再度抗告,這項舉動,是對法官判案品質的一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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