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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愚蠢的法律】駱駝、長頸鹿也是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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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書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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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報導,愛荷華州的馬紹爾鎮「馬禁止吃消防栓」,美國的動物與消防栓之間,似乎總有些牽扯不清。譬如紐奧良,不准將短吻鱷拴繫在消防栓上;這的確有道理,鱷魚耶,又不是小狗。

還有,在亞特蘭大,禁止將長頸鹿拴在電線桿或路燈。佛羅里達「大象拴在停車計費錶,須跟車輛一樣付費。」行為達到須立法禁止的程度,應是很多人這樣做,所以長頸鹿曾被當家畜(或寵物)飼養?而佛羅里達如同印度,大象曾經像馬一樣是交通工具?

加州棕櫚泉市規定:「下午四時至六時,在棕櫚峽谷車道遛駱駝是違法的。」怪怪,駱駝如同長頸鹿,也是寵物?

舊金山可能大象也多,因此「禁止大象在市場街蹓躂,除非繫了皮帶。」但顯然馬更多,還常隨地大小便,規定:「在街角,馬糞堆高超過六英尺違法。」至於亞利桑納州的普里史考特市,「不准騎馬上法院大樓的樓梯」倒是合情合理,否則可能也犯了藐視法庭罪。

阿肯色州禁止「周日下午一點以後在大街遛牛。」牛在印度是神聖動物,開車遇到牛都得停車禮讓。加州也有類似規定,阿卡迪亞市規定:「孔雀有通過任何街道的先行權」,特美古拉市:「任何時候,鴨子都有通過加利福尼亞牧場的先行權。」

不知孔雀、鴨子與信仰有無關係?倒是,雞不如鴨,在喬治亞州的聖瑪莉絲市,雞過馬路是違法的,在……保護動物,也算合理。至於好萊塢,「同時驅趕兩千頭以上的綿羊經過好萊塢大道,是違法的。」這可能是西部時代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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