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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案速速審結判無罪 上訴、發回理由幾乎未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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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風
ss77
馬屁
英雄狗
俞ck
豆腐妹

吱吱喳喳

法務部應主動提非常上訴!

並應主動移送監察院彈劾馬黨法官!!!

 

馬案速速審結判無罪 上訴、發回理由幾乎未著墨

2019-07-12 13:00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馬洩密是事實,但為行使「院際調解權」,且有「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判無罪,檢方上訴特別針對此部分做解釋;高院更一審今雖也判無罪,但理由是馬「非共犯」、「無職務」,直接認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理由幾乎沒有著墨。

  • 高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理由是馬「非共犯」、「無職務」,直接認定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要件不符,對於上訴理由幾乎沒有著墨。(資料照)

本案源於2013年8月31日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關說案後,馬將偵查秘密洩漏江宜樺、羅智強;此外,馬還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遭北檢依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黃已被判刑1年3月徒刑定讞。

台北地院一審認定馬有洩密行為,但馬是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是依「法令之行為」,可阻卻違法,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隨後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一審判決過度擴張憲法第44條文義,賦予總統原本沒有的權力,院際調解權也非刑法所指阻卻違法事由,且2013年8月31日當晚馬英九是討論「政局變化」,與院際爭執根本無關,而是為圖拔除王金平黨籍、污名化反對黨總召柯建銘,藉由操控檢察官影響審判權。

檢方並強調,若容任總統挪用合法監聽秘密資訊因應政局,未來將開大門供政治利用,以公益目的作為司法漂白劑,或作為司法鬥爭工具,將造成我國權立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秩序及價值裂解。

高院二審採信檢方上訴論點,一一打臉馬英九辯詞,改判4月徒刑,馬因此上訴,最高法院以4大理由撤銷發回,分別是「未具體認定洩密內容」、「江宜樺有無權知悉秘密」、「前後辯詞有矛盾,並未說明哪些採、哪些不採的理由」、「司法關說與社會公益有無關係」,要求更一審查明。

不過,更一審罕見地只開兩次庭即審結,認定馬英九並非黃世銘洩密行為的共犯,且不具通保法的犯罪主體身分,也無職務行為,今直接判決無罪,對於檢方上訴理由、最高院發回理由幾乎沒有討論,而由於是定讞判決,檢方已無法再提上訴。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5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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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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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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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

馬案貪贓枉法太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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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 監委陳師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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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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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 監委陳師孟調查

列印

前總統馬英九(圖)洩密案歷審判決反覆,監委陳師孟調查。(資料照)

2019-07-16 11:1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日前已判決無罪定讞。監察委員陳師孟認為,該案前經一審宣判無罪後,歷經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及此次高法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由於該案歷審判決反覆,實已造成各界對承辦法官的法律見解多所質疑;為釐清歷審法官有無涉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今申請自動調查。

    陳師孟進一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固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否則即與證據法有違,此即自由心證主義。

    陳師孟說,此案事涉前總統的刑事責任,影響層面非同小可,而此次高院更一審判決結果,不但廣為社會矚目,並引發各界諸多議論。究歷審法官有無涉及「法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致影響其判決結果,相關問題實有進一步查明釐清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5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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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案無罪判決恐違背法令 北檢將研究是否聲請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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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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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案無罪判決恐違背法令 北檢將研究是否聲請提非常上訴

    2019-07-15 12:0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

    高院更一審上週判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無罪定讞,引來起訴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批評,指更一審似未詳閱卷證,誤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起訴原認定馬非法洩密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並未認定馬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共犯關係,更一審卻沒對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已違背法令;針對是否聲請提起非常上訴?北檢今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將仔細研究。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獲判無罪定讞。(資料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訴法442條規定,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根據北檢上週五所發的新聞稿提及,檢察官起訴被告(指馬英九)於案發當年8月31日的犯罪事實,是針對馬英九非法洩露秘密資訊給無權的江宜樺、羅智強等人,就此部分檢察官從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馬英九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 北檢指出,更一審所公布的新聞資料中,指8月31日犯罪事實部分,馬英九是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馬英九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馬英九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等字句,顯然是誤認起訴犯罪事實,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判決已違背法令,結果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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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洩密案無罪定讞 柯建銘︰高院護航 嚴重毒害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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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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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洩密案無罪定讞 柯建銘︰高院護航 嚴重毒害憲法

    2019-07-13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獲判無罪定讞,提告的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昨痛批,高院判決明顯在替馬英九的濫權護航,「踐踏憲法而視其如無物」,是對憲法的嚴重毒害,將讓人民喪失對司法的信任。 針對馬洩密案無罪定讞,柯建銘昨批讓人民喪失對司法信任。 (記者黃欣柏攝) 柯建銘表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給馬英九的部分早已被判決有罪定讞,清楚顯示馬無權接收或處置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個人資料;何況本案一、二審判決也都明確認定馬有洩密行為,雖然一審以馬是行使總統的院際調解權為由判決無罪,但二審已駁斥此錯誤論點。 更一審與黃世銘案及一審、二審認定相矛盾 柯建銘質疑,最高法院當初稱二審事實認定「僅有抽象標題或類別之籠統敘述」,並將全案發回更審,其實就已逾越第三審為法律審的職權,自我矮化了最高法院的地位,完全是濫權發回、刻意護航;更一審更延續了最高院的護航,竟認為洩密的構成要件不該當,明顯牴觸本案證據,也與黃世銘案及本案一審、二審認定相矛盾。 對於判決結果,柯建銘認為,高院此次判馬無罪,將讓馬英九有藉口宣稱總統有行政特權,動搖憲法根本,不但讓特務治國成為現實,也使總統可將政治黑手透過檢察總長深入偵查個案,甚至濫用應秘密之資訊,憲法自此將「悲歌泣血」,總統將成為毫無節制的憲政怪獸。 柯建銘表示,法律遇到馬英九就像「白海豚會轉彎」,他一定要告訴馬,其無罪是因為更一審採取更嚴格的採證標準,而不是因為清白,「你違法洩密、特務治國,在歷史上是有罪的,這是無法辯駁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0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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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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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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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無恥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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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還有更大案 三中案攻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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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吱吱喳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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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還有更大案 三中案攻防中

    2019-07-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馬英九涉洩密案昨獲判無罪確定,但法界人士指出,馬真正面臨的大案是「三中(中視、中廣、中影)」與舊中央黨部交易案,若證券交易法等罪成立,恐被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首度開庭時傳喚馬出庭,馬堅稱沒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口袋,也沒收取買家的錢。

    • 馬英九洩密案昨判無罪確定,法界人士指出,馬真正面臨的大案是三中案。圖為去年馬英九基金會辦成立茶會,民間社團在場外要求馬誠實面對三中案。(資料照)

    若涉證交法等罪成立 最重判刑10年

    馬英九任國民黨主席時期被控惑於權位、密室暗議,將黨產賣給余建新等人,國民黨損失逾七十二億元。台北地檢署去年七月十日依證券交易法之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之背信等罪,起訴馬、替馬處分黨產的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前總經理汪海清等三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全案去年十月卅一日首度開庭,馬強調無罪,並指以三大原則處理三中交易案,一,若還能談就不要破局,採相對最有利方式處理;二,若沒得談就破局,回到原狀;三,不論一或二,都必須要以合法為前提進行。馬也稱他從政三十多年,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沒從黨產拿一毛錢放進自己口袋,更沒收取任何買家的錢,在黨主席職務上盡忠職守維護黨利益。

    另據北檢指出,目前馬英九還有國家發展研究院土地案、富邦併北銀案,兩案尚在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0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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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檢痛斥︰未針對起訴部分做判決 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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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家為甚麼都是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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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應該對貪贓枉法的馬黨法官 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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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罪證如此確鑿的馬英九洩密案都能無罪定讞 這難道也是司法改革的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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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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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咪嚕~

    自由開講》連罪證如此確鑿的馬英九洩密案都能無罪定讞 這難道也是司法改革的成果嗎?

    2019-07-12 15:58

    魏國浩

    民國108年7月12日,無疑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不可抹滅的一天,歷經三年訴訟攻防,前總統馬英九所涉之洩密案,終於在經過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再上訴到更一審之後,由高等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定讞。然而,本案的另一名關係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卻早已被依違反《通保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這不禁令人懷疑,法院的標準到底是什麼?難道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偵查中的案情就是「洩密」,總統把一樣事情透露給內閣成員就是「避免可能的政治風暴」?

    讓我們來前情提要一下。

    事實上,這個案子的起源,來自於民國102年,馬英九在官邸聽取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監聽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的通話內容,卻一併報告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與其他人士的通話記錄,隨後,馬英九又召集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與總統府秘書長的羅智強至官邸,將黃世銘報告之內容洩漏給他們,而在之後,馬英九發動了舉國震驚的「九月政爭」,意圖除去王金平,順便打倒柯建銘,使其能完全掌控國會及國民黨內之本土勢力,終結所謂「王柯體制」。

    然而,先不論柯建銘與王金平被監聽之案由為何,光是黃世銘到官邸向馬英九報告偵查中案件之內容,就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更觸犯《刑法》洩密罪及《通訊保障監察法》的限制,而果不其然,黃世銘在103年遭到台北地方法院,以前述兩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成為史上第一位被判刑的檢察總長,而黃世銘隨後也宣布辭去檢察總長一職。

    前總統馬英九所涉之洩密案,終於在經過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再上訴到更一審之後,由高等法院宣判,馬英九無罪定讞。(本報資料照)

    另外,關於馬英九將案情洩露給江宜樺及羅智強的行為,檢方也依違反《通保法》起訴馬英九,然而一審台北地院法官,卻以馬身為總統,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院際調解權」,以防止可能的政治風暴,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原則,也就是雖違法但可不罰,判馬無罪,後經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就算是總統,也必須把守法當作行事準則,何況馬英九本人還是哈佛法學博士,更曾擔任過法務部長,行事更應該做為社會表率,因此判處有罪,刑度為有期徒刑四個月,得併科罰金。

    馬英九對於這項判決當然不服,同時也受惠於〈大法官解釋752號〉,讓原本所犯之罪二審就定讞,多了一次上訴機會,也因此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用「檢察官沒有詳細說明起訴理由與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二審判決並發回高院更審,最後的結果,就是今日所看到的,馬英九在他生日前一日,收到了司法送他的這一份大禮,卻是毀棄憲政秩序,重創司法威信為代價,不知道馬英九以及國民黨,還收的心安理得嗎?

    我們必須理解,馬英九利用司法取得之調查資料,進行政治鬥爭,這根本是獨裁國家才能正大光明發生的事情,而更離譜的是,提供資料的檢察總長被判有罪,受益者總統卻無罪,只換來審判長所謂的「總統為公務員有失職之虞,卻不構成違法之要件」為由輕描淡寫的帶過,換言之,經由這次的判決,司法的想要告訴台灣社會的是,只要你是總統,所有違法的作為,都可以躲藏在「避免緊急危難,阻確政治風暴」的大旗之下,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再一次的崩壞,並更加深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刻板印象,說民國108年7月12日是台灣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一點也不為過。

    當然,馬英九逃過了這一次,後面還有三中案等著他,而這個案子牽連範圍更廣,郭台銘的弟弟郭台強,與中時的前老闆余建新,都牽涉其中,而馬英九犯行確鑿的證據,也早已經由媒體披露,攤在陽光底下,因此,此案的結果,更有可能牽動2020的總統大選,相信台灣人民經過今日之後,都睜大眼睛看著司法要如何處理此案,如果還是像本次洩密案一般,重重舉起,輕輕放下,也就不要怪人民對於司法為何如此不信任了,因為,這些法官早已告訴我們:「法律遇到總統,是可以轉彎的」。

    (智庫研究員)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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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官司法首例!馬英九洩密案 更一審今首度審理庭即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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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綠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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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ck
    馬屁

    高官司法首例!馬英九洩密案 更一審今首度審理庭即辯結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更一審訂今天下午首度召開審理庭並進行言詞辯論,且定宣判日,這是司法史上,法院審理政務官層級涉案、卻僅開一次審理庭即結案的首例。(資料照)

    2019-06-21 09: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一審獲判無罪,高院改判4月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2月間首度召開準備庭,馬英九跳針答稱「我沒有犯罪」,遭檢方抨擊「公共利益不是犯罪行為的漂白劑」,應判馬有罪,因4個月來馬英九方面均未聲請調查證據,或擬傳訊人證,更一審訂今天下午首度召開審理庭並進行言詞辯論,且定宣判日,這是司法史上,法院審理政務官層級涉案、卻僅開一次審理庭即結案的首例。

      資深法官指出,由於馬英九在一審被判無罪,上訴後,遭高院合議庭改判有罪,成為馬涉司法案以來首度被判有罪,不過,依舊法規定,馬被控洩密案等的罪,均是3年以下徒刑的罪,原本是二審定讞,亦即高院判決後即定讞,不過,因大法官解釋認定應給予被告一次救濟機會,經立院修法改為更一審判決後即定讞,故馬案在高院更一審宣判後,即告確定,審判結果備受矚目。據悉,今日此案庭訊若順利辯論終結,暫訂8月宣判。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是由判決「三一八學運」案無罪的張惠立庭長同時擔任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另兩位法官是游士珺、柯資佐,今年2月22日首度召開準備庭後,今下午2時40分將首度召開審理庭,並進行言詞辯論,檢方將派出曾偵辦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洩密案、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而有「總統殺手」之稱的高檢署檢察官周士榆,和借調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梁光宗、北檢檢察官蕭永昌組成「檢方三人組」論告,告訴人立委柯建銘日前亦聯繫高院,指他將親自出庭、陳述。

      馬案今日安排在高院最大法庭、號稱「總統級法庭」的專一法庭開庭,國安局人員前天就到高院進行「場勘」等安檢作業,今日上午,將再度到高院進行更嚴密的「場檢」等工作。

      此案源於2013年8月31日晚,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馬英九報告所謂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後,馬竟將相關偵查秘密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此外,馬還教唆黃於9月4日向江洩密,遭北檢依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等罪起訴。至於黃世銘部份,已被判刑定讞。

      相關影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2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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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文章/馬英九洩密案更審無罪判決看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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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家為甚麼都是美國人?

       


      湯文章/馬英九洩密案更審無罪判決看審判獨立

      ▲馬英九洩密案更一審判決無罪,認為馬英九與黃世銘無共犯關係。(圖/記者黃克翔攝)

      前總統馬英九經檢察指控2013年8月31日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關於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報告,洩漏給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9月4日再教唆黃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台北地院認為他是行使總統「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無罪,高院逆轉改判4月但遭最高法院撤銷,高院更一審於2019年7月12日判決無罪,全案因不可上訴而定讞。

      全案係台灣政壇最高層級人士涉案,又被隱喻涉及政爭,自爆發以來,備受各界囑目。台北地院雖認為馬英九洩密,卻拿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來解套,但「院際調解權」講的是「院與院間的爭執」,這是司法關說案,跟院際間的衝突八竿子打不著,所以高院撤銷改判4月有期徒刑。

      受惠於釋字第752號解釋結果,全案得以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直指高院沒有明確交待洩了什麼密、洩密的對象是否同為有權知道秘密的人,以及就算是洩了密,為維護司法公信力,難道不能認為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免責。孰料,發回更審後,完全不甩最高法院的指摘及黃世銘前案確定判決,就8月31日的行為,逕為認定「被告係被動接收,自不能誤導成被告藉總統身分達成操控取得應秘密資訊及個資」、「被告與黃世銘間並無共犯關係」。就9月4日的行為,認為是黃世銘自作主張向江宜樺報告,不是出自於馬英九的教唆。

      從更一審的判決來看,法官並沒有否定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等資料是秘密,只是一再強調馬英九沒有洩密的行為。為什麼沒有洩密行為呢?因為馬英九沒有把專案報告等書面資料,交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只是轉告有司法關說案。由於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等資料,是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才被認定為秘密,所以不給閱就等於沒有洩密行為,這個見解很巧妙的迴避了洩密罪的構成要件。可是馬英九是看了專案報告才知道有司法關說案,看了之後再轉述,應該也算是洩密行為吧?高院這點判決理由,確實有點牽強!倒是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指摘,以及馬英九一再辯駁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洩密,判決理由未加詳述,殊屬可惜!

      現行法律並無妨害司法公正罪,司法關說就算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縱使要負行政責任,也沒有刑事責任,卻要以法律來維護這個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與獨立的秘密醜聞,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不知今夕是何夕!因此,儘速修正刑法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實在迫在眉睫!

      更一審判決另一樣讓人驚豔的見解是,否定8月31日馬英九與黃世銘的行為有共犯關係。因為檢察官就該部分從未認定馬英九與黃世銘間有共犯關係,且起訴書並未就馬英九被動接受黃世銘所提供秘密資訊提起公訴,在這麼重大受矚目的案件裡,法官突然神來一筆,寫了這麼一大段,究竟是為了表示什麼?實在看不出來。難怪臺北地檢的新聞稿譏諷該判決「對於起訴犯罪事實顯有誤認,且似未詳閱卷證」、「就未經起訴部分予以判決,而判決違背法令」,確實引人遐想!

      更一審最有擔當的見解,莫過於否定9月4日馬英九有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認為是黃世銘自作主張向江宜樺報告,不是出自於馬英九的教唆。因為在黃世銘洩密案的確定判決中,已明確記載「黃世銘於偵查中於102年9月4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等語,且8月31日江宜樺因馬英九的轉告,已經知道司法關說案了,若非馬英九指示交待,黃世銘有必要主動再向江宜樺報告嗎?雖然各自審判獨立,難以苛責,但這在審判實務的運作規律中,極為罕見。全案已不能上訴確定,可惜高院更一審判決對於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未置一詞,反而另闢蹊徑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就現行審判實務,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鮮少有下級法院的見解膽敢違逆其看法,否則判決寫得再好,也只是做白工。高院更一審判決容有不少瑕疵,但本案或許出於不能再上訴,所以高院法官膽敢跳脫舊束縛,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這才是審判獨立的真諦,畢竟審判獨立不只是不受外界干涉,更重要的是裁判者能夠抗拒內心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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