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慾料理店!女服務生為店長口交 老闆娘告不成通姦!
2018-07-09 00:01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某日本料理店長妻子意外發現老公與店員李女的超鹹濕LINE對話,內容包含「喜歡從後面、要讓我整晚睡不著、每天晚上都要來一次、是否要約去旅館作運動、喜歡跟你愛愛、喜歡用盡全力幹你、喜歡你舔我、舔到我很硬!」調閱店內監視錄影赫然發現李女為老公「吹蕭」的畫面,怒控二人通姦,然因口交不屬於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最後檢方也只能不起訴處分。
林妻指控,先生是日本料理店長,李女則為店內員工,二人去年起在店內與不詳地點,發生多次性交及口交行為,因此控告二人通姦。
林男、李女固坦承曾於店內口交,惟均堅詞否認通姦。林男辯稱除了口交之外,沒有發生其他性行為,LINE裡面的訊息是他跟李女在聊私密話題,因為她只交過一個男朋友,對於男女之事比較好奇。
李女則辯稱當時她單身,對性方面的話題很感興趣,所以在LINE跟店長聊,但對話內容僅及於聊天,沒有真正發生口交以外的性行為。
檢方調查,李女在店內替林男口交一事,有店內監視器拍得清清楚楚,此部分事實雖可認定,然二人是否曾發生性器官接合的性交行為,則沒有直接證據。
林妻逮到的只有老公與李女的LINE,內容包含「喜歡從後面」、「要讓我整晚睡不著、 每天晚上都要來一次」、「是否要約去旅館作運動、喜歡跟你愛愛、喜歡用盡全力幹你、喜歡你舔我、舔到我很硬!」等文字訊息。
檢方認為該文字訊息僅能證明二人互有挑逗、調情的訊息往來,難以證明二人何時、何地確實發生性器官接合之性交行為。
檢方指出,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的行為。然刑法此項修正,對於通姦罪並未同時修正構成要件,因此依實務通說見解,口交仍不構成通姦罪,最後全案仍不起訴。
檢方強調,若林妻認這對姦夫淫婦的行為已經侵害其身為配偶的相關權利,可另循民事途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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