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與他的家人終於被起訴了, 多達154頁的起訴書, 展現了檢調單位的辛勞, 但是起訴內容卻有相當多牽強的地方, 所以在此提出我對起訴扁案理由的質疑:
(1) 國務機要費:
國務機要費, 如名, 就是會牽涉到國家機密, 所以錢的用途本來就不應該被查出來. 為了要讓使用此費用更有彈性, 所以法律沒有給太多限制, 就像其他首長的特別費一樣.
而如果阿扁真的把國務機要費當作私用, 那就和馬英九使用市長特別費的情況相同, 那麼如果馬總統可以安然無事, 阿扁也沒有理由要被判罪.
我覺得不管馬英九還是阿扁都不該因此被判罪, 因為特別費和國務機要費的共同點就是沒有清楚的用途規範, 修改法律上模糊的規定才是解決問題的正道.
(2) 龍潭購地案和南港展覽館
這兩個案子根據檢方的說法, 都是典型的官商勾結, 財團賄絡政府官員以藉由特權取得利益, 但是檢方對起訴的內容並沒有提出有足夠說服力的證據.
企業家拿錢給阿扁和他的親信, 也可以是政治獻金. 檢方應具體的證據說明這筆錢是要阿扁為他們辦事情的傭金, 像是美國Illinois的州長的貪污案, 因為有對談的電話錄音讓他白口莫辯. 或是退而求其次, 也應拿出阿扁運用他的權力去圖利財團的具體證據. 光是這些財團的招供恐怕難以信服, 因為人們可以質疑他們是否為了自身利益而誣陷阿扁?
如果因為這些財團有給阿扁政治獻金, 又正好這些財團獲利, 而認為這是官商勾結, 就會犯了科學上常發生的邏輯錯誤: 沒有具體的事實證明就把巧合的兩件事誤認為是因果關係. 而且如果以此類推, 我們是不是也會說馬英九總統不只一次接受富邦銀行的招待吃大餐, 之後富邦併購了比它還大的台北企銀, 所以馬英九有官商勾結?
不過即使只是政治獻金, 阿扁給人的觀感還是相當不好, 因為他私下收了這些財團的錢之後, 我們會質疑以後所訂的政策會不會偏袒這些少數特殊利益, 而沒有顧慮到多數人民? 所以我認為以後政治獻金一定要透明化, 必須推動陽光法案, 讓所有政治人物的財產收入攤在陽光下給人民檢驗, 可是偏偏一直阻擋陽光法案的正好是最討厭阿扁的國民黨.
(3) 洗錢案
洗錢當然不對, 但是如果阿扁只是把錢從一家銀行轉到另一家, 並不能證明阿扁就是在洗錢, 因為也有可能是阿扁自己的錢, 所以必須上面(1)和(2)成立, 洗錢案才會成立.
目前足以將阿扁定罪的就只有逃漏稅, 阿扁把大筆的選舉結餘款偷偷的匯到海外以避稅, 確實違反法律, 也明顯違背社會正義. 如果找不到任何具體的事實能夠證明阿扁有貪污或洗錢, 檢調單位倒不如把起訴的重點放在逃稅, 因為在台灣有錢人逃稅的情況相當嚴重, 如果能夠拿扁案當成一個範本去追查所有逃稅的財團和大企業家, 將可以為國家討回大量的稅收!
參考資料:
扁案起訴書全文
聯合新聞網 | 國內要聞 | 扁案首波起訴 | 起訴書全文-被告求刑重點(一)
聯合新聞網 | 國內要聞 | 扁案首波起訴 | 起訴書全文-被告求刑重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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