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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軍公教涉共諜案定讞喪失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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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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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90134-1.aspx
立院初審 軍公教涉共諜案定讞喪失退休俸

發稿時間:2018/04/09 14:18
最新更新:2018/04/09 14:18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軍公教人員無論是現職或退休期間只要涉共諜案,經判刑確定者,喪失退休給與,並追繳至犯罪時已領取的月退俸。

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等列席。會議一開始,中國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鄭天財等人不滿各部會列席官員層級太低,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洪宗熠才趕緊找來行政院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任黃俊泰列席。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的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另外,自由時報6日報導,前馬防部退役少將許乃權涉入國內最大共諜網,被判刑2年10個月,去年刑滿出獄後尚能領取7成、約7萬餘元的月退俸,引發各界質疑。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提案,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在現職或領受退休給與期間,只要觸犯共諜罪且經判刑確定者,喪失其退休給與;已支領的部分,還要追繳到犯行時間點。

列席的國防部、銓敘部官員認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若在除役後才判刑定讞或涉入共諜者,可視刑度輕重減少退俸,建議將條文修正為經判7年以上者得剝奪全數退俸,判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減少50%、2年以上未滿3年減少30%、1年以上未滿2年減少20%。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軍公教人員替中國當間諜,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居然還要區分刑期,若依銓敘部版本,軍公教涉共諜案遭判刑3年以下,政府還要給50%退休金,「搞什麼啊?」、「關完3年後政府還要養他一輩子,我不敢背書」。

內政委員會最後初審通過陳其邁版修正草案,洪宗熠表示,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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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國防部得置國防法務官 提升國軍法律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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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5240240.aspx
立院三讀國防部得置國防法務官 提升國軍法律專業
2022/5/24 16:2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規定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的考試,由考試院辦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11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增訂第3條之一條文草案。

行政院版草案的立法說明指出,國防法律事務經緯萬端,除一般法制業務,也包括懲罰事件的處理、國際性的軍事行動法諮詢等專業法律領域,均亟需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人員妥善處理,並提供各級軍事長官適切的法律意見,使國軍各項政策及執行均能依法行政。

此外,為藉由現行國家考試掄選機制,任用優質法律專業人才,以廣納外界優秀法律人才擔任軍法軍官,提升國軍整體法律專業質量,並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因此明定由考試院辦理國防法務官考試。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於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國防法務官的考試,由考試院辦理。考試的應考資格、應考年齡、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基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台灣民眾黨立委邱臣遠在三讀後發言指出,希望透過這次修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能夠有效提升國軍各項法律事務的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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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參謀總長屆齡得由總統核定延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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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201050224.aspx
立院三讀 參謀總長屆齡得由總統核定延任一年
2022/1/5 16:15(1/5 16:45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條文,規定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惟以一年為限,不受服現役最大年齡的限制。

下午在臨時會討論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動議,會議主席、立法院長游錫堃詢問在場立委是否按照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通過。

臨時會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參謀總長服現役最大年齡,得由總統核定延長之,惟以一年為限,不受第1項第9款服現役最大年齡的限制。」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是於5月19日審查民進黨立委羅致政等人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及第61條條文修正草案。

羅致政等立委於草案說明指出,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6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上將服現役最大年齡為64歲,又依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4條規定,參謀總長為上將編缺。

草案說明表示,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自民國102年施行後,經歷7任參謀總長,就任時平均年齡已逾62歲6個月,除前參謀總長沈一鳴上將因公殉職外,其餘皆屆齡退伍,任期最短僅5個月,平均在任期間約僅14個月,這不利重大政務及軍事整備之延續,因此有適度放寬服役年限的必要。

委員會審查時,國防部沒有提出修法版本,並對羅致政等人提案內容「敬表尊重」,且評估修正修法草案通過後有利國防政策延續及整體建軍規劃發展。

不過,朝野立委討論後,對是否修法允總統核定參謀總長延役未獲共識,草案雖由委員會報請立院院會審議,但條文均保留待協商。

朝野黨團去年11月協商,這部分依舊無法取得共識,但終於在今天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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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夫妻可同時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軍公教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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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2245008.aspx
立院三讀 夫妻可同時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軍公教同步
2021/12/24 16:35(12/24 16:48 更新)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王揚宇台北24日電)現行就業保險法明定,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刪除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停津貼相關條文,未來夫妻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停津貼。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條文,讓公教人員夫妻未來在申請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現行就業保險服務法明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勞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計算,於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6個月;但父母同為勞工被保險人時,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刪除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條文。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現行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條文,原是考量育嬰留職停薪的子女撫育需求;但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就業保險宗旨是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提供損失填補,所以刪除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相關條文。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在法案三讀後發言指出,這次修法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希望藉由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為少子女化的台灣注入新生命;但可惜這次未直接修正就業保險法,將提高津貼給付標準,而是另外訂定補助要點,呼籲勞動部不應用補助要點替代母法。

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表示,逆轉少子化要從親職均等做起,兩性需共同負擔養育子女責任,而她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檢視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兒津貼等問題,具體解決勞工生養小孩的沈重負擔。

另外,立法院會今天同樣三讀修正通過軍人保險條例、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以及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的規定。

劉建國在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指出,關於此次修法,他感謝國防部長邱國正大力支持,而且這都是民進黨政府及提案立委面對國軍人力危機的積極作為;挑戰雖然持續存在,但打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是大家永遠不變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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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職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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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2210250.aspx
立院三讀 軍職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021/12/21 16:39(12/21 17:02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刪除軍官、士官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的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1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一及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國防部次長房茂宏中將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資處長董紹明當時在聯席會議說明,這次修法是配合政府「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的政策指導,提供國軍官兵完善且具有彈性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制度,鼓勵雙親分擔養育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共同照顧年幼子女的空間。

關於修法重點,董紹明指出,是刪除現行軍官、士官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的規定,以及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聯席會議討論時,在場立委通過行政院等提案,刪除上述規定,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9條之一條文及第2條附圖。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的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此代金的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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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海空戰力提升條例 2400億元採購8軍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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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1235007.aspx
立院三讀海空戰力提升條例 2400億元採購8軍備系統
2021/11/23 12:19(11/23 12:55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的國防需要等情況,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明定特別預算上限為新台幣2400億元,採購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無人攻擊載具系統等8項項目。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本案今天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行政院會在最快時間編列特別預算,送至立法院審議,屆時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將就該筆特別預算至立法院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0月6日初審通過「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然而,攸關8項採購項目、5年2400億元經費等5條關鍵條文,在場立委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

後經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立法院長游錫堃兩度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討論,保留條文仍無法取得共識;立法院會今天處理,上演表決戰,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為因應敵情威脅及迫切的國防需要,採國造自製方式為主,快速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提升海、空防戰力及聯合作戰效能,確保國家安全及區域和平穩定,並達到強化國防自主及國內經濟發展目標,特制定本條例。

關於採購項目部分,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為,採購魚叉岸防飛彈、遠距精準武器飛彈、刺針飛彈等12項;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則為採購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等8項。經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明定,這8項採購項目為,岸置反艦飛彈系統、野戰防空系統、陸基防空系統、無人攻擊載具系統、萬劍飛彈系統、雄昇飛彈系統、海軍高效能艦艇、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計畫採購所列項目的獲得、產製、維修、工程及訓練,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其一定金額、採購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24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的限制。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國防部應將上一年度的採購執行進度及次年支用規劃,於每年5月底前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至於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三讀條文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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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億海空戰力提升特別條例草案 拚23日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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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11220286.aspx
2400億海空戰力提升特別條例草案 拚23日三讀
2021/11/22 18:43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王承中台北22日電)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對於採購項目、是否採限制性招標等5條保留條文等,在場立委討論後無共識,繼續保留,全案擬於23日立法院會處理。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0月6日初審通過「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然而,攸關8項採購項目、5年新台幣2400億元經費等5條關鍵條文,在場立委討論後無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月22日舉行朝野黨團協商,保留條文仍未取得共識;因此,游錫堃今天召集協商,討論保留條文。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陳以信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的基本立場為要提升海空戰力、重視國防自主,但這一切要注意財政紀律問題,也要在程序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減少弊案發生的可能性。

此外,國民黨團針對保留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認為條例名稱應改為陸海空戰力提升採購計畫特別條例草案,並將行政院版所提,要採購岸置反艦飛彈系統等8項目,改為採購魚叉岸防飛彈等12項項目;另外,也把行政院版條文中,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等條文刪除,改為應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恐有違憲之虞,因為這把原本編列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科目,挪過來特別條例中,把特別條例原本想採購的項目,放入總預算裡,這違反釋字第391號解釋,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

民進黨立委蔡適應說,特別條例有落日條款,設在2026年底,但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正動議中,有很多採購項目是要到2030年才會完成,這就會超過條例規定的施行期間。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大家應要注意採限制性招標後,該如何進行有效監督,例如設計警示機制等。

國防部長邱國正說,條例名稱寫的海空戰力,這邊講的不是軍種,而是制空、制海,如果把陸軍加進去,可能會造成誤會;對於預算編列,一定會按照財政紀律,國防部嚴陣以待,也一定會尊重法規,不讓舞弊情事發生。

全案歷經150分鐘左右的討論,朝野立委就原有的5條保留條文,加上條例名稱,無法取得共識,因此繼續保留,全案擬於23日立法院會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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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三讀 間諜罪最重無期徒刑終身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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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三讀 間諜罪最重無期徒刑終身追訴
最新更新:2019/12/13 14:21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從事間諜行為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終身追訴。

為符合國家情報工作實務需要,強化國家安全,完備國家情報法制,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蔡適應、陳曼麗、羅致政、劉建國、吳琪銘及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等人也有提出草案。

三讀通過的國家情報工作法條文規範,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除了納入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也包括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收集、竊取、洩露、交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的營業秘密資訊。

另外,修正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構),於主管的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這次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法,提高刑度、罰金。修正條文規範,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資訊,給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原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改為終身。

修法也通過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之後,趙天麟發言指出,將近1年研究與溝通,完成修法,保障台灣民主自我防衛機制,讓台灣民眾在不受威脅情況下安居樂業,並向世界宣告台灣不只是民主愛好者,對間諜行為也有遏阻作法。

本身是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成員的趙天麟表示,這會期對國防與國家安全而言是高效率且長足進展的會期,期待接下來反滲透法草案也可以順利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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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士官服役半年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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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士官服役半年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最新更新:2019/11/19 09:39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從原須任職1年以上改為6個月以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10月23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及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5條之1、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根據草案內容,為因應民國103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由1年調降為6個月,因此這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的修正,也朝此方向進行。

依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1年以上,改為任職6個月以上;另外,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三讀條文也規範,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另外,依據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第15條之1條文,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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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人網傳軍事假訊息得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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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人網傳軍事假訊息得加重其刑
最新更新:2019/11/05 09:4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打擊假訊息,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條文,規定現役軍人若以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訊息等,得加重其刑至1/2。

原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條文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為有效防制現役軍人刻意散布不實謠言,影響國防軍事安全,行政院、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人提出修法版本;全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於9月23日初審通過。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條文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傳播方式是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得加重其刑至1/2。

至於為何要加重其刑,根據行政院的提案說明指出,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多數的公眾發送訊息,傳送軍事上的謠言或不實資訊,較一般散布方式所生影響更鉅,嚴重影響軍心士氣,因此有加重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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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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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處無期徒刑
最新更新:2019/11/05 09:29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遏止酒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9月23日曾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內容包括增訂軍人酒駕累犯致人死傷刑責、打擊假訊息的加重刑責等條文。

國防部書面報告指出,現役軍人酒駕的刑罰規定於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非現役軍人的酒駕刑罰構成要件一致,而國防部配合今年5月刑法第185之3條文的修正,這次修法增訂現役軍人酒駕再犯及致人死亡或重傷者的刑罰,遏止軍人酒駕肇生。

原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服用毒品等情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是在原條文中增訂2項條文,其中1項為軍人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1項條文為,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時,若有酒駕或服用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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