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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共武裝衝突法的法理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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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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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3   剖析中共武裝衝突法的法理謬誤
 
◎ 呂炯昌
美國國防部長蓋茲在今年三月向美國國會提出的伊拉克增兵報告中,提議應該關閉位於古巴的關達那摩監獄,因為二○○四年之後爆發的一連串美軍虐囚醜聞,讓小布希總統的民意支持率從九一一之後的百分之九十高峰跌落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低點,對小布希政府來說,「虐囚案」所造成的傷害遠比自殺炸彈客來得嚴重,而關達那摩監獄正是美國監禁戰俘及恐怖分子的主要監獄,希望藉由關閉關達那摩監獄以平息眾怒。然而於此同時,中共也抓住了「虐囚案」這點,以美國違反《武裝衝突法》中《關於戰俘待遇日內瓦公約》不得虐待戰俘的規定,對美國展開抨擊。中共此舉除了有報復美國過去時常抨擊中共人權狀況不佳這個仇之外,同時也顯示出中共近年來實施的《武裝衝突法》教育獲得顯著成效。中共實施《武裝衝突法》訓練除了對付美國之外,最主要的目標當然還是我國。
武裝衝突法內涵│軟性打擊
傳統的《戰爭法》認同國家有行使戰爭的權利,肯定了戰爭是國家解決爭端的方式之一,但是卻因此導致國際社會之間軍事衝突的不斷發生,加上武器科技的發達,殺傷力日益增強,對平民百姓的傷害遠超過作戰人員,因此必須訂立一套新的戰爭法規來約束戰爭行為。在國際紅十字會創始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等人的極力遊說下,一八六四年十六個國家在瑞士日內瓦簽訂的《關於改善陸戰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此公約為《武裝衝突法》的濫觴,希望透過戰爭手段的限制,以減少戰爭所帶來的傷害,避免對非作戰人員造成不必要痛苦。
盼藉該法取得國際社會好感
《武裝衝突法》由一九四九年所訂立的四項《日內瓦公約》和兩項《附加議定書》所組成,包含《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日內瓦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日內瓦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武裝衝突法》的基本原則為人道主義,在戰時必須將作戰人員與非作戰人員作出明確區分,對於平民、傷者、病患、醫療人員、隨軍牧師、民防人員等非作戰人員,以及敵方所屬的民間財產、文化財產、宗教場所、能源設施等提供保護,避免受到戰爭傷害。
《武裝衝突法》特別強調對於戰俘的照顧,凡是放棄作戰及逃亡意圖的俘虜,交戰雙方皆有義務提供俘虜基本生活所需、醫療、法律保障、與家人通信權利,並且不得以戰俘作為報復及醫療實驗對象,對於違反《武裝衝突法》的一方,有權移送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戰犯法庭審判。
以武裝衝突法進行思想教育
共軍自一九八九年起與紅十字國際會合作實施《武裝衝突法》的教育訓練,並於同年派軍官團前往義大利聖雷莫國際人道學院受訓。軍官團學成歸國後,開始教授共軍官兵《武裝衝突法》的相關課程,並邀請紅十字國際會人員在國防學院授課、舉辦研討會、翻譯及編寫《武裝衝突法》相關書籍,讓共軍官兵全面接受《武裝衝突法》教育洗禮。
共軍進行《武裝衝突法》教育有兩大政治目的。首先,因為《武裝衝突法》強調人道關懷,在戰爭與人道精神之間取得平衡點,因此對於遵守《武裝衝突法》國家的國際形象,往往具有加分作用。
中共可以藉由《武裝衝突法》教育的實施,在國際社會推行「和平崛起」的假象,來消弭鄰國對於「中國威脅論」的疑慮。再者,《武裝衝突法》的研究透徹,可以透過揭發對手違法行為,讓中共在對台法律戰時擁有法理優勢,進一步獲得政治上的主動權,達到軍事行動「師出有名」的目的,可因而避免他國干預,因此,中共利用《武裝衝突法》可以說是一種以法理鬥爭先於軍事鬥爭的「軟性」作戰模式。
武裝衝突法在對台法律戰角色
《武裝衝突法》中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中提到:「一國合法政府有權使用一切手段維護或恢復國內法律與秩序,和保衛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此觀念跟二○○五年中共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的理念不謀而合,但是《反分裂國家法》為中共片面制訂的國內法,制訂兩年多來在其他國家的質疑下成效其實相當有限,而《武裝衝突法》則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國際法。
「俄出兵車臣」 中共欲如法炮製
俄羅斯出兵車臣就是以車臣獨立將破壞俄國國家秩序為由,在捍衛俄羅斯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為俄羅斯營造出兵車臣的合法性,同時也讓西方國家無法干預車臣戰爭。
美國國防部的《二○○四年中共軍力報告》出爐後,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及國防部官員曾經建議台灣遭受共軍攻擊時,可以利用戰機或中程彈道飛彈攻擊三峽大壩,或是經濟重鎮上海作為報復。其中攻擊上海對中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心理震撼,將不亞於「九一一事件」對美國經濟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
中共盼以該法製造和平假象
不過不論對三峽大壩或是上海進行報復攻擊,《武裝衝突法》都對於國軍的反擊行動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主要因為《武裝衝突法》中明白指出在戰時不得攻擊對方非作戰人員、文化財產及能源設施等,上海地區擁有眾多外資公司及珍貴文化財產,三峽大壩更是大陸地區最重要的發電設施,因此國軍如果貿然攻擊上海或三峽大壩這類的非軍事設施,將被視為違反《武裝衝突法》,甚至被認同恐怖攻擊,反而遭到國際社會譴責。如同車臣游擊隊在俄羅斯綁架人質作為報復俄軍入侵車臣一樣,將無法得到國際社會的奧援。
加強反三戰教育洞察中共陰謀
二○○三年十二月,共軍總政治部將法律戰、輿論戰、法律戰列入《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之中,廣泛運用在共軍各層級的教育之中。《武裝衝突法》作為共軍實行法律戰的主要利器,企圖在國內與國際層面建構武力犯台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面對中共無所不用其極的三戰手段,我國應當持續加強反三戰教育,讓全國軍民深刻了解中共真正的陰謀。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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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武裝衝突法 剖析好戰、義戰與終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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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0   解讀武裝衝突法 剖析好戰、義戰與終戰思維
 
 史上戰爭都忠實呈現交戰團體的殺戮行為,也反應出交戰團體透過武力訴求的生存權。世人藉由智慧與經驗的累積,雖戒不掉戰爭,但是明白如何管理它。《戰爭法》便是反應出人類管理戰爭的決心,更試圖縮小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主要是規範戰爭行為,包括保護不具備敵意或意圖放棄交戰的人員,清楚地限制戰爭武器的選用,為使讀者能明瞭《戰爭法》的各項意涵,特邀學者為文分析《戰爭法》亦稱為《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IHL)發展。(編按) 何謂「戰爭」?「戰爭法」具體內容為何?這兩項重要議題,不僅掌握上一個世紀國際政治研究的整體方向,且依舊吸引廿一世紀國際社會的目光。羅馬政治理論家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曾說:「戰爭就是運用武力從事競賽。」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則認為,戰爭是一種態度,他認為︰「戰爭是國家的事務,而這項事務依舊持續存在,即便戰爭當下沒有進行。」而克勞塞維斯提出,「戰爭是政治的延續」,賦與戰爭另一種具有決定性的定義。
 戰爭呈現殺戮行為,也反應生存權。從一六一八年歐洲卅年戰爭、一八○三年拿破崙征歐戰爭、一九一四年與一九三九年的兩次世界大戰與一九九八年的第二次剛果戰爭,這些戰爭忠實呈現交戰團體的殺戮行為,也反應出交戰團體透過武力訴求的生存權。人類雖然戒不掉戰爭,但是藉由智慧與經驗的累積,明白如何管理它。《戰爭法》的出現不僅反應出人類管理戰爭的決心,更試圖縮小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
 《戰爭法》的誕生讓人類進行武力衝突時獲得保障與約束,相對地呈現出人類好戰、義戰與終戰的思維與行為。對照當今國際安全情勢,可使用論語中,「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貼切地描繪戰爭發動者與執行者的結局與起心動念。戰爭法雖然成功地規範人類殺戮範圍與行為,但是隨著戰爭工具與戰爭形態的轉變,如:恐怖主義活動、網軍活動、不對稱戰略與超限戰戰略等,讓戰爭法的適用性再度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戰爭的因果
 學者達金(Richard Dawkins)認為,戰爭的起因為人類自然的侵略性,他選擇人類基因演化檢視戰爭起因;英哲學家洛克認為戰爭的起因是︰「凸顯文化上相對性差異、關聯性的衝突來源以及放棄前述行為都是成為戰爭的原因」。而學者郎梅爾(Rudolph Joseph Rummel)在其「戰爭、權力與和平」一書中,對於戰爭的起因提出完整的分析。
 針對戰爭的起因,郎梅爾做出六點結論:(一)利益衝突與能力對抗。尤其針對社會文化的差異,或者團體間的同質性;(二)接觸與意識;(三)顯著地權力平衡改變;(四)個人意見、信仰與期待;(五)期待的幻滅;(六)具備起衝突的意志。不過參考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一九八六年針對尼加拉瓜境內軍事與準軍事行動一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做出的裁決,可以發現戰爭的起因,也與自衛及爭取生存權有一定程度的連結。
 戰爭的起因雖然很多,不過透過學者的研究,清楚地掌握戰爭起因的大方向。了解戰爭的起因,更要明白戰爭的結果。戰爭的結果不完全可以預期,但也不完全脫離規劃。一九六七年以色列進行六日戰爭,成功地運用戰爭確立以色列在中東地區順利建國的心願;然而二○○八年以色列的鑄鉛行動,雖成功地擊退哈瑪斯組織,但是卻招引國際社會對於以色列的強烈譴責,國際社會反而對巴勒斯坦的展現高度同情。
 戰爭的結果(aftermath)可從個人、國家、國際社會這三層次掌握戰爭對於人類社會帶來的影響與衝擊。二次大戰的結束,讓國際戰犯法庭的功能充分發揮,讓酷好戰爭的國家或組織領導人得到懲罰。一次大戰的結束,終結帝國統治與殖民主義,讓民族自決成為建國的重要綱領;而韓戰的爆發,使得冷戰從歐洲大陸轉向亞洲,最後形成冷戰全球化的態勢。研究戰史可以發現,戰爭的起因多元化,戰爭的結果出現可預期與不可預期的矛盾性。
 《戰爭法》的緣由
 《戰爭法》亦稱為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IHL),主要是規範戰爭行為。《戰爭法》不僅保護不具備敵意或意圖放棄交戰的人員,也清楚地限制戰爭武器的選用。《戰爭法》的適用性不僅限於戰爭,舉凡牽涉武裝衝突活動,都屬於《戰爭法》適用範圍。《戰爭法》的編撰可追溯至十九世紀,然其起源可從十七世紀談起。
 一六二五年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撰寫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書中分析戰爭的起源與和平的締結,對於戰爭的進行亦有明確的規範。格勞秀斯提到對於允許戰勝的國家做任何事情,但是對於戰俘不可採用對付小偷或者殺人犯的方式進行懲罰。除此之外,格勞秀斯特別引用希臘悲劇作家尤理皮底斯(Euripides)的觀點處分敵人。根據古希臘戰士的作法,會將敵人的血流光。但是希臘禁止戰士在承平時期對人進行此項酷刑,若情況發生在戰爭場景,這行為不觸犯希臘法律。
 隨著軍事科技的進步,戰爭工具更具殺傷力;此外由於戰爭是政治的延續的金科玉律,讓人類再度陷入戰爭的狂熱與陰影。兩次世界大戰讓人類更清楚地體驗戰爭的毀滅性,美國原子彈的運用與日本生物戰劑的使用,使得人類明白殺戮行為應有所節制。因此《戰爭法》的制定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聚焦的中心議題。
 建構《戰爭法》的主要文件分別是一八六四年的日內瓦「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與患者待遇」公約、一九○六年的日內瓦「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與患者待遇 」公約、一九二九年的日內瓦「關於戰俘待遇」公約與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戰時保護平民」公約,另外一九七七年針對日內瓦公約補充制定,「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附加協定書」與「保護非國際武裝衝突受害者附加協定書」,這「四約二書」是戰爭法的主要綱領法律文書。
 除了四約二書外,一九五四年制定「戰時保護文化資產」公約與其附加議定書、一九七二年制定「生物武器」公約、一九八○年制定「傳統武器」公約與其附加議定書、一九九三年制定「化學武器」公約、一九九七年制定「渥太華反地雷」公約與二○○○年制定「針對兒童涉入武裝衝突公約」選擇議定書亦是戰爭法的法源基礎;此外國際慣例與習慣法也是構成《戰爭法》的法源之一。由此可知,戰爭法不僅規範交戰行為與攻擊標的,也嚴格限制武器選用,這些限制與規範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盡量降低戰爭帶給人類社會的衝擊。
 《戰爭法》的適用
 根據國際公約的內容,《戰爭法》適用的對象主要針對壟斷暴力的國家組織。而《戰爭法》規範的戰爭行為,主要針對侵略、防衛或人道干預。值得注意的是,《戰爭法》對於造成人類肉體上損害的致命武器,採用列舉方式,盡力杜絕造成大規模死傷的武器。然而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戰爭法》的適用性再度引起國際社會的注意,如:恐怖主義活動、網軍活動、超限戰與不對稱戰略興起,讓富有二次大戰與冷戰背景的國際公約,無法有效地發揮效用。
 一九九九年,共軍研究員提出「超限戰」戰略,運用綜合性政、經、心、軍等手段,作為日後指導戰爭的大戰略。美國九一一事件,恐怖主義利用民航機事故,造成美國平民大量死傷,但卻無法使用《戰爭法》懲罰恐怖分子,凸顯《戰爭法》的適用性仍有不足之處。二○○八年哈瑪斯攻擊以色列所進行的不對稱戰略,重創以色列國際形象。二○○九年四月八日中共與俄國利用網路繪製美國基礎設施與電力分佈圖,若日後爆發戰爭,可破壞電力網或其他重要的基礎設施,減損美國戰力。
 這些新形態的戰略、戰爭工具與戰爭行為,凸顯《戰爭法》適用上的局限性。尤其廿一世紀興起運用非致命武器,但造成政經癱瘓結局的戰略與戰術趨勢,更加凸顯《戰爭法》無法有效處理此類挾帶巨大殺傷力的軟性實力。
 結語
 《戰爭法》的觀念已經流傳數百年,其法奠定也已經走過半世紀。《戰爭法》的重點不在於終止武力,而在於管制暴力。其雖默許交戰團體運用武力替其政策請命,卻無法挽救人類失去的性命。《戰爭法》成功地遏止人類無限上綱的殺戮,但仍無法有效解決廿一世紀戰爭所帶來的新問題。人類追求戰爭武器的研發可謂是精益求精,但是研發新武器或者新戰略是否也意味著規避《戰爭法》的核心價值。曾國藩曾言:「常以恕自惕,常留餘地處人,則荊棘少矣。」檢視《戰爭法》的核心價值,就是留人餘地,這值得國際社會省思。
策畫:本報軍事小組
文:鄭宇欽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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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 圖謀掌控戰爭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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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3   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 圖謀掌控戰爭法理
 
 無論理由為何,戰爭終究是殘酷的,加上目前各國武器殺傷力大增,且無法分辨軍事、非軍事人員,尤其近代戰爭中,一般平民的傷亡往往遠超過作戰軍人,武裝衝突法乃因應而生,本文即分析《武裝衝突法》的內容及兩岸對其定位與運用。(編按) 武裝衝突法的起源
 由於國際間軍事衝突不斷發生,加上武器殺傷力增強,對非作戰人員的傷亡遠超過作戰人員,國際上限制戰爭行為的呼聲因而日益高漲。在國際紅十字會創始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人的敦促下,十六個國家代表於一八六四年齊聚瑞士日內瓦召開國際會議,簽訂《關於改善陸戰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
 這項公約為近代《武裝衝突法》濫觴,其用意為限制戰爭手段,減少戰爭所帶來的傷害。一九四五年簽訂的《聯合國憲章》中,更進一步地禁止會員國之間的戰爭行為,明文指出只有在合法自衛或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採取集體安全行動的情況下,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
 然而戰爭行為並沒有就此絕跡,多數進行戰爭的國家為規避《聯合國憲章》的規範,因而不承認處於戰爭狀態。有鑑於此,國際紅十字會呼籲將非戰爭狀態的武力行為予以規範,並於一九四九年簽訂的《日內瓦四公約》中首次使用「武裝衝突」的用語。之後,各種國際法文件逐漸以「武裝衝突」來取代「戰爭」一詞,將事實上的軍事衝突及敵對行為納入國際性條約的規範中。
 武裝衝突法的內涵
 《武裝衝突法》並非單一法條,而是經歷諸多事件後獲得漸進發展,以滿足因武器發展與新型衝突而日益升高的人道需求,重要條約依時間排序為:
 一八六四年《關於改善陸上戰爭傷兵狀況的日內瓦公約》、一八六八年《聖彼德堡宣言》、一八九九年《海牙公約》、一九二五年《關於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的日內瓦議定書》、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四公約》、一九五四年《關於在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一九七七年《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一九九三年《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及貯存化學武器及銷毀它們的公約》、一九九五年《關於盲目雷射武器的議定書》、一九九七年《關於禁止使用、貯存、生產及轉讓殺傷地雷,及銷毀它們的公約》等。
 簡單而言,《武裝衝突法》主要由以下四部份所組成:
 (一)武力使用法
 關於武力行使的法律規定,其核心是禁止國家在國際關係上使用武力。此項規定為區別傳統與現代國際戰爭法的根本,是現代戰爭法賴以成立的基礎。
 (二)作戰行為法
 關於具體作戰行為的法律規範,可以分為「日內瓦法」與「海牙法」兩大系統。「日內瓦法」關注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以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四公約》為主要基礎,針對平民保護和非參戰人員提供基本人道保護做出規範;「海牙法」以一八九九年與一九○七年海牙會議內容為主要基礎,聚焦於衝突各方作戰方法及手段的選擇。
 一九七七年簽訂的《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可謂《武裝衝突法》發展上的重要里程碑。這兩項附加議定書把「日內瓦法」與「海牙法」系統結合起來,形成具有統一形式和體系的國際法規,藉以加強對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
 目前《武裝衝突法》所禁止的作戰手段包括:禁止使用生化武器、禁止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如美軍在越戰時期使用的「落葉劑」、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非常規武器,如地雷、可使人致盲的雷射武器等。
 (三)中立法
 為調整交戰(方)與非交戰國(方)之間的關係,規定各方彼此間權利與義務的規則和制度,各國有權根據中立規則維護自己的利益。在聯合國集體安全體制的框架下,中立原則繼續適用,但其適用應服從《聯合國憲章》所擬定的相關條款。
 (四)懲處戰爭犯罪法
 關於嚴重違反合法使用武力的規定和作戰行為法規,構成戰爭罪行以及對其懲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一九九八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為《武裝衝突法》懲處戰爭罪的具體措施。
 中共推展武裝衝突法之意圖
 《武裝衝突法》的推展,自然無法忽視中共這支全球兵員數最多的武裝部隊。共軍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訓練可追溯到一九八九年,該年國際紅十字會邀請共軍代表團訪問瑞士日內瓦的總部,並邀請他們參加在義大利聖雷莫國際人道學院的《武裝衝突法》訓練課程。自此之後,開啟了國際紅十字會與共軍就《武裝衝突法》的長期合作關係。此外,中共更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人員在北京國防學院與石家莊陸軍學院開設培訓課程,以培育共軍自己的《武裝衝突法》指導人員。
 中共之所以積極實施《武裝衝突法》教育有下列目的:
 首先,隨著中國大陸擴大改革開放的步伐,對外軍事交流與境外執行軍事任務的機會日趨頻繁。例如,近期派遣海軍赴亞丁灣執行護航任務等。然而境外執行任務所面對的是複雜、危險的形勢,以及與國內差異極大的環境。因此,必須落實《武裝衝突法》教育,以避免執行任務時違反國際法,而遭到國際社會的制裁與撻伐。
 其次,由於《武裝衝突法》又稱為《國際人道法》,強調人道關懷,在戰爭與人道精神之間取得平衡點,因而對於遵守《武裝衝突法》國家的國際形象,往往具有加分作用。中共藉由《武裝衝突法》教育的實施,來減低周邊國家的疑慮,有助於改善中共形象。
 最後,為實施對我「法律戰」。由於人類早已過了「強權即公理」的年代,各國在進行戰爭決策之前,都必須考慮到使用軍事行動合法性的問題,因為它不僅關係到戰爭的合法性,更關係到與非交戰國之間的關係。有鑑於美軍在後冷戰時期,利用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在幾場戰爭中獲得重大功效,因而給予中共在對我統戰上的重大啟發。
 二○○三年底,中共中央軍委會正式將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等「三戰」,編入新修訂的《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並且開始加速共軍與涉台單位的「三戰」演練與訓練。其中,法律戰是爭取軍事行動主動權的基本手段,具體作為是運用國內法與國際法,運用公認的國際通行慣例,透過各種渠道,創造有利於己、不利於敵的法律鬥爭。
 一旦《武裝衝突法》研究透徹,可以透過揭發對手違法行為,讓中共在對我法律戰時取得法理優勢,進而獲得政治的主動權,達到軍事行動「師出有名」,避免他國干預之目的。因此,《武裝衝突法》,可謂一種以法理鬥爭先於軍事鬥爭的「軟性」作戰模式。
 我國因應之道
 儘管我國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我國卻不曾忽略《武裝衝突法》的相關訓練工作。在國際紅十字會的協助下,國防部於二○○一年底頒布「配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推廣戰爭法與國際人道法」的實施計畫。隔年,國防部邀請國際紅十字會代表在國防大學開設相關課程。二○○三年國防大學開班培訓《武裝衝突法》種子教官,並於二○○六年起於部隊中全面實施《武裝衝突法》的教育文宣工作。
 雖然當前兩岸關係和緩,但仍未排除發生軍事衝突的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除企圖彰顯其「負責任的大國」地位外,更隱含未來試圖以武力犯台時,為其開戰行為找尋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應持續加強《武裝衝突法》教育,塑建仁義之師之形象,以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化解潛在的衝突危機。策畫:本報軍事小組
文:王崑義、呂炯昌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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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從「武裝衝突法」研析共軍犯台運作思維
 
◎ 王俊南
  共軍認為「法律戰」是一種克敵制勝的嶄新作戰樣式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貫穿於軍事鬥爭的全程,而且先於軍事鬥爭展開,後於軍事鬥爭結束,是保護自己、打擊敵人的有力武器;簡言之,就是「以法為兵」、「以法制敵」,這個「法」主要是指國際法中的「武裝衝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共軍從未放棄武力犯台
由於中共一再強調,表明為阻止外國勢力干涉「統一」,並為爭取「和平統一」提供必要的保障,在解決其所謂的「台海問題」上,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因此,共軍一旦武力犯台時定會善加運用「武裝衝突法」來對我進行「法律戰」。本文蒐整中共「法律戰」資料,研判在武力犯台時共軍對我「法律戰」主要的作為與意圖如后:
活用「武裝衝突法」作戰法規,妨敵利已爭取作戰優勢
對於「武裝衝突法」的作戰法規,共軍認為,既要嚴格遵守,又要靈活實施,即對條約中明確規定的要嚴格執行,對不明確和空白之處則要把握「趨利避害」的原則;如此不僅可以在政治上、道義上贏得優勢,而且還可以在軍事上獲得主動和自由,最大限度地實現己方的軍事需要,最大限度地扼制敵方超出「武裝衝突法」限制的武力使用,從兩者的結合上爭取最佳軍事效益。
運用在武力犯台的軍事行動上,共軍所謂的嚴格遵守「武裝衝突法」作戰法規就是,不僅自己不違規,還要有效預防、制止我方違規(如運用媒體向國際宣傳或實施適當的報復);而共軍所謂的靈活實施「武裝衝突法」作戰法規就是,為避免因死板遵行「武裝衝突法」作戰法規而為自己帶來不利,因此共軍會根據武力犯台的實際情況,善加運用「武裝衝突法」滯後性、不足性的彈性空間及空白地帶,選擇有利於共軍的法規加以適用(如善用軍事迫切需要可不履行某些義務的法規),藉以達到「妨敵利己」、「爭取作戰優勢」的功效。
企圖以三戰打擊我士氣
此外,共軍特別強調,「法律戰」必須與「輿論戰」、「心理戰」相結合,以發揮「三戰」相互作用、互相支援的整體作戰功能。共軍「武裝衝突法」結合「輿論戰」運用主要作法是:蒐集、揭露我方違反「武裝衝突法」的事實,整合運用各種資訊媒體(如廣播、電視、報刊及電腦網路等)向國際、國內及我方廣泛宣傳,展示共軍嚴格遵行「武裝衝突法」的事蹟,辯駁我方對其違反「武裝衝突法」的欺騙性宣傳和指控;企圖通過輿論在道義上和政治上壓倒我方,以贏得國際上廣泛的支持,促進中共內部軍民的團結向心,陷我方於國際上孤立無援的被動境地,意圖使我軍民與政府離心離德。
共軍「武裝衝突法」結合「心理戰」運用主要作法是:共軍將運用心戰喊話、傳單、廣播等各種心戰工具及管道,適時對國軍官兵公布國軍戰犯名單,強調宣示中共將依據「武裝衝突法」的相關規定來嚴懲戰爭罪行,意圖對國軍官兵心理威懾;此外,亦對國軍官兵公布其將遵照「武裝衝突法」善待戰俘規定的寬大作法,鼓動國軍官兵放棄抵抗主動投降,進而渙散國軍官兵士氣和戰志,以瓦解我方精神及實質戰力。
善用「武裝衝突法」中立法規,陷敵方於孤立困境之中
所謂的「中立」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交戰團體)發生武裝衝突時,非交戰方對交戰方所採取之不加入武裝衝突之態度。依「武裝衝突法」的規定,中立方必須以公正不偏之態度對待交戰方,中立方倘有違反中立之義務者,交戰方除有權請求其停止外,並有行懲罰之權;例如,中立方之商船有破壞封鎖、運送違禁物品的行為,或為交戰一方擔負不中立之任務時,交戰另一方對其有臨檢及捕獲(拿捕)之權力。除此之外,交戰方不得因作戰而侵犯中立方之領土,或妨害中立方與交戰方之合法交通及商務,對中立方派駐交戰方境內之外交人員應予尊重,並不得非法取締中立方人民之財產。
中共圖藉法律爭取支持
運用在武力犯台的軍事行動上,中共將強調「武裝衝突法」的「戰時中立」,是指非交戰國對交戰國所採取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立場,及因此而產生的法律上之權利和義務,若打擊國內分裂勢力、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和安全,他國就不能適用中立的法律關係,藉此阻止其他國家與我方的交通及商務行為,封鎖並斷絕我方一切來自外部的資源,迫我因戰力無法持續而提早放棄抵抗。
若他國因共軍武力犯台而與其發生武裝衝突時,在積極方面,中共將致力爭取其他未與其發生武裝衝突國家多數的支持,以增加助力,利於其對抗他國的武力干預;如果無法達成此一目標,在消極方面,至少也要力促其他未與其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保持中立,以減少與中共對抗的阻力。對於宣布中立的國家,中共將宣稱嚴格遵行「武裝衝突法」對於中立的相關規範,與各中立國維繫良好的關係;對於違反中立法規暗助敵方的國家,中共則會立即向國際社會具體引證指控,運用輿論壓力制止其「違法行為」,或以其行為已嚴重破壞中立、構成侵略為由,嚴辭警告或直接對其實施武裝自衛作戰。
妥擬反制對策刻不容緩
  總結來說,中共意圖運用「武裝衝突法」的策略與作法,利於其在將來進行武力犯台時,能在政治上、道義上贏得優勢,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或諒解,意圖在軍事上獲得主動和自由的運用空間,減少與其對抗的國際阻力,陷我方於孤立和困境之中,爭取軍事行動的勝利。中共上述「法律戰」運用策略若順利施行,對我爭取國際社會及輿論的支持將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故如何研擬因應作為加以反制,對我國而言已是刻不容緩的要務。
(作者為國防大學上校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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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我「法律戰」圖謀及我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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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7   中共對我「法律戰」圖謀及我因應之道
 
壹、前言
三月初中共召開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及「全國人大」會議,會議期間中共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表對台談話,表示「只要承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願意和台灣任何政黨平等對話、協商談判,什麼問題都可以談」。此一談話內容雖延續十七大政治報告對台政策的主軸,但在言辭與姿態上,顯得更為柔軟,而且刻意將打擊範圍縮小,擴大爭取台灣人民認同支持的意圖非常明確。審視胡錦濤的談話內容,我們可以發現,中共仍然堅持其所謂「一個中國」原則,並以「反分裂國家法」為法理底線,強化軍事鬥爭的準備。因此,國人對於兩岸情勢必須建立正確的認知,切不可對中共存有幻想,應深入了解中共「三戰」中「法律戰」的理論本質與操作手法,有效予以反制,尤其國軍官兵應強化敵我意識,積極建構優質的防衛戰力,以確保台海和平。
貳、中共法律戰的緣起與內涵受到美軍在阿富汗戰爭與伊拉克戰爭期間,成功融合高科技、軍事戰略及精神戰力戰法之影響,中共加強相關戰法之研究,並自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將「輿論戰」、「心理戰」與「法律戰」等三戰明確列入共軍「政治工作條例」之中。
中共當局之所以將法律戰列為三戰的重點項目之一,主要是因為從美國在這兩次戰爭中涉及國際法的經驗,認知到戰爭的合法性,已成為現代戰爭中不可忽視的議題,交戰雙方首先必須針對戰爭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一番較量,即使是軍事實力較強的國家在發動戰爭時,也必須獲得戰爭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依據。尤其是,中共本身在國內,面臨了西藏及新疆等少數民族的分離運動、法輪功信徒與組織力量的不斷衝擊;在海外有南沙群島及釣魚台的主權爭議;兩岸之間,更有著暗潮洶湧的諸多爭議未決,為因應上述任何狀況,中共隨時有動用武力的可能性。一旦因這些問題而發生軍事衝突,國際組織及世界各主要強國,極可能因利益的考量、宗教的關係及人道的訴求等理由而介入或干預,中共當局必須未雨綢繆,先尋求建立合法行使武力的法理依據,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或不作為,以有效掌握軍事行動的主動權,排除軍事行動的干擾。
所謂的「法律戰」,係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進行爭取戰爭優勢的法律戰爭。中共認定「法律戰」即法律上的「攻防戰」,是國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對「作戰合法性」所展開的法理主導權作為,以取得法律戰場上的優勢,進而限制敵方的作戰行動,爭取國際間最廣泛的同情與支持。這足以顯示法律戰的特點,在於可以與軍事手段交互為用,以達到合法發動戰爭的目的。
中共在對我國「法律戰」的策略操作方面,係企圖從平時在國際間宣稱擁有對台主權的常態性,到非和平時期,轉化為對台採取非和平手段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其目標有三:一是取得「中央對地方」的法律定位,亦即宣稱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台灣是其統治下的一個地方政府;二是導引兩岸戰爭或衝突的內政化,塑造兩岸關係不是國與國的衝突,而是中共內政上的事務,他國不得干涉,猶如中共近期以武力鎮壓西藏人民抗暴事件一般;三是建立合法動武的法律程序與模式,例如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等。
中共對台施展「法律戰」,在程序上又可分為戰前、戰爭期間與戰後等三個時期,在發動對台戰爭前,強調「先法後兵」,透過國際法對台進行矮化,否定我主權地位,使得國際社會將台海問題視為內政問題,以取得對台動武之合法性;在戰爭期間,強調「兵以法行」,要求共軍彈性運用「武裝衝突法」等相關國際法,減少國際阻力,陷我方於孤立和困境之中;在戰爭結束後,則要「兵止法進」,建立法制的規範,撫平戰爭的創傷,用以鞏固及擴大其政治利益。因此,一旦台海爆發軍事衝突,法律戰場上的角力,將決定兩岸衝突的定位、中共對台採取軍事行動的適法性、我國自衛權的主張、國際干預的正當性與武裝衝突規範等法律問題,其發展結果與我國家安全息息相關。
參、中共對台法律戰的具體作為
在法律戰的指導下,中共已對台採取了一連串的具體攻勢措施:
一、在國際法理上,強調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論述
中共不斷對外宣示,根據馬關條約台灣原屬「中國」領土,再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台灣已在二次大戰後歸還「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是「中國」唯一合法的代表,故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共領導人也藉由出訪德國時參訪波茨坦會議紀念館,以強化此一宣傳。
二、在國際間確認「一個中國」的原則
中共在與各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時,均會在雙方所發表的建交公報、聯合公報、聯合聲明及新聞稿文件中,確認建交國承認或認知到「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目前中共與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已在國際上形成緊密的對台主權地位的法理束縛。
三、藉法律戰封殺我外交空間
多年來我國致力於參與聯合國組織,但一直遭到中共的阻撓,中共所持的法理依據便是聯合國於一九七一年所通過的「二七五八號決議案」,該決議案的內容是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中的會籍。此外,除聯合國之外的其他正式國際組織,中共亦聯合其邦交國共同阻撓我國入會,嚴重限制了台灣的外交空間。
四、阻止國際大國協助台灣的安全
中共在與他國建交時,往往要求其他國家承認或認知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進一步藉此反對他國關切或援助台灣的安全維護。例如,中共與美國之間簽有所謂的「三項公報」,在公報中「美國認知一個中國」的原則,中共即藉此反對美國售與我防禦性武器,或依《台灣關係法》關切台灣的安全。
五、制訂法律為其對台動武提供法理基礎
中共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其中第二條強調: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第三條強調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八條則規定,為了阻止台獨,中共得採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六、營造中共的國際形象
推動「戰爭法」及「武裝衝突法」之教育,以營造中共在戰爭中重視國際法規定,遵守人道原則的國際形象,有利於其未來在攻台時武力的運用。
肆、我國的因應之道
面對中共積極對我進行的「法律戰」,我國應採取有效對策加以因應。首先,應積極向國際宣示,中華民國為一主權獨立之國家,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或地方政府,中共無權代表中華民國,我國有權利參與各項國際組織,中共無權干涉我國內政,也不能以武力侵犯我國領土與主權。其次,加強國軍對於「戰爭法」及「武裝衝突法」之研究與教育,讓國軍官兵同仁能與國際發展潮流接軌,並反制中共法律戰之統戰攻勢。第三,全體國軍官兵應深切體認「軍隊國家化」和「行政中立」是世界潮流,也是現代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嚴守相關規範和分際,正可凸顯中共極權統治、窮兵黷武的本質。最後,要提醒國人,雖然中共對台施放許多善意措施,但從未放棄以武力謀我之企圖,不僅積極進行武力犯台的準備,且不斷在國際上打壓我國外交空間,企圖以法律戰塑造兩岸軍事衝突為中共國內事務,他國不得干涉的有利局面,斷絕我國的國際援助,國人實應提高警覺,以破除中共的三戰圖謀。
伍、結語
面對中共對我操弄「法律戰」之嚴峻情勢,國人絕不可受惑於中共的和平宣傳,以及偽善的表象中,我們必須洞悉中共不斷增加部署對台導彈的軍事企圖,更要透過國際輿論,向世界傳遞我為民主自由、主權獨立的完整國家,絕非中共「地方政府」的訊息,用以反制中共的「法律戰」企圖。
由於近年來中共大幅擴軍,兩岸至今尚未排除發生武裝衝突可能性,共軍對「武裝衝突法」的大力推展,隱含了未來企圖為其武力犯台尋找法律依據。因此,國軍官兵必須深入了解共軍對我「法律戰」的不軌意圖,掌握中共可能運用的各種作戰模式,進而尋求反制之道,才能立足優勢的法理基礎,爭取最後勝利的結果。
作者為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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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分裂法」看中共犯台前的法律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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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從「反分裂法」看中共犯台前的法律戰思維
 
◎ 王俊南
中共在觀察研析過現代幾場戰爭(尤其是美伊兩次波灣戰爭)後發現,在日趨複雜的國際政治、軍事鬥爭中,「法律戰」可以發揮「維護自身、打擊對方」的功能;有鑑於此,中共為了有利於其對台「反獨促統」的鬥爭,特別針對我國量身打造了一部「反分裂國家法」,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中共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中正式立法通過。反分裂法犯台意圖明顯
該法共計十條條文,開宗明義即指稱其立法要旨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顯見其對台實施「法律戰」的意圖。其中,該法第三條(對外)規定:「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第八條(對台)規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觀之上述兩條條文內容,直接顯露了其有運用「法律戰」武力犯台的意圖,本文蒐整中共「法律戰」資料,研判在武力犯台前中共「法律戰」主要的作為與意圖有如后:
一、強調對台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在武力犯台前,中共首先要面對的是相關國際法中關於合法使用武力的規則。以《聯合國憲章》為例,中共在武力犯台前「法律戰」運用的策略,應是運用《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不干涉他國內政」的原則,向國際詮釋其武力犯台並不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約束,取得合法對台使用武力的法源依據,以「師出有名」。中共對此法理詮釋的說詞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將對武力的使用或威脅的禁止,侷限在會員國相互之間的「國際關係」上,這表明「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並不適用於那些屬於一國國內管轄的事件,因為此類事件在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的範疇,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的保障,並不要求會員國將此類事件所引起的爭端依據《聯合國憲章》提請解決,這也就免除了會員國採取《聯合國憲章》第六章所規定的和平方法解決這種爭端的義務。
自我詮釋扭曲台海現狀
因此,中共一再強調,在當今國際社會一百九十餘國中,其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在中共的強硬堅持下,與其建交的一百六十餘國的正式文件中均有明文記載,故已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所確認的事實和原則,換言之,雖然台海兩岸尚未統一,但並沒有賦與我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和權利。其所謂的「台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是中共的國內管轄事項,一國可以採取武力措施來鎮壓暴動、平定叛亂和阻止分離活動,延伸就是當中共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武力犯台,當然也就沒有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規定。此外,中共還順理成章的詮釋,由於台灣在國際法上並不是一個國家,所以它不能適用《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而行使「自衛權」,無法以集體自衛為名尋求外部的支持;另外,由於「民族自決」原則僅適用於殖民地或在外國統治下的領土範圍,所以台灣也不存在行使「自決權」的問題,不構成《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的特殊情形(實現自決權的民族解放運動),藉此阻斷我國尋求國際支持與援助的管道。
除法理詮釋外,中共也從國際社會不支持各種分離主義運動,及聯合國默許一國為阻止分離活動而使用武力的反應來論證其上述的觀點。中共最常指出的例證為,一九九一年車臣欲脫離俄羅斯獨立而發生的武裝衝突事件中(通稱第一次車臣戰爭),國際社會對俄羅斯的領土完整均表示支持;一九九九年俄羅斯為維護其領土完整,採取大規模的軍事行動對車臣分裂勢力發動強大的武力攻擊(通稱第二次車臣戰爭),對此,國際社會亦沒有譴責俄羅斯所採取的軍事行動,僅對俄羅斯「過度使用武力」造成大量平民傷亡有所非議。例如,二○○○年一月,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對俄羅斯打擊車臣恐怖主義表示理解和支持;二○○一年「九一一」事件後,作為對俄羅斯反恐合作的回報,美國也承認車臣武裝叛亂分子是恐怖分子;二○○二年十二月,北約也表示俄羅斯可以在車臣適當使用武力,因為俄羅斯有權採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內的措施打擊恐怖主義;二○○三年六月,英國首相布萊爾也表示俄羅斯有權打擊車臣境內的恐怖主義,英國政府支持俄羅斯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
二、駁斥他國武力干涉的非法性
針對其他國家可能示意將使用武力直接干涉中共犯台的軍事行動,對此,中共則將先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三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以《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等外交和法律的和平方法,通過直接交涉並動用國際輿論宣傳,駁斥其他國家干涉中共內政的非法性,來防範或遲滯其他國家以武力干涉中共犯台的軍事行動。
國際干預後敵可能行動
假設運用上述方法仍無法解決此一問題,若其他國家強行將此爭端提請聯合國安理會解決,中共則會以運作其他理事國反對或運用其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方式,阻止該會通過阻礙中共對台使用武力的決議,迫使國際欲干預其武力犯台的國家無法以軍事方式直接加以干涉;如果其他國家仍使用「人道干預」、「軍事同盟」、「武力護僑」等藉口,以軍事行動直接干預中共武力犯台,中共即會強調依《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有關「自衛權」的規定,向敵方及國際社會宣示合法地採取軍事行動予以制止。
具體而言,中共於實施武力犯台前,其「法律戰」可能運用的作法為:積極透過國家領導人發表公開聲明、以外交信函或指派特使出訪向相關重要國家和國際組織通報、致函聯合國秘書長及安理會說明等方式,藉口我方政府的某些言行,已嚴重破壞中共國家主權及領土的完整,強調其對台動武是主權國家鎮壓國內武裝反叛集團的正當權力,合乎國際法及其「憲法」、「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另重申解決其所謂的「台灣問題」係中共的「內政問題」,批駁其他國家干涉的理由和依據,嚴辭警告嚇阻他國不得干預,否則將採取積極的軍事抵抗措施;此外,並宣稱將在台海兩岸「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充分遵守「武裝衝突法」相關規定,以獲取國際社會的支持或諒解。
我應妥擬對策有效反制
總結來說,中共對台「法律戰」的意圖即經由運用上述作法,利於其在將來進行武力犯台前,能在法理上立於不敗之地,減少國際阻力,取得其對我方軍事行動的合法性與主動權。中共上述「法律戰」運用策略若順利施行,對我國爭取國際社會及輿論的支持將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故如何研擬因應作為加以反制,對我國而言已是刻不容緩的要務。
(作者為國防大學共同教育中心上校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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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法意在獨佔對台「戰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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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反分裂法意在獨佔對台「戰爭權」
 
記者陳柏伸/台北報導
 中共片面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於昨日屆滿三週年,淡江大學戰研所王崑義教授表示,反分裂法中針對「台海問題」不惜採取「非和平手段」,目的無非是告訴全球中共將對台獨佔「戰爭權」,任何國家在台海所採取的戰爭行為都將觸犯中共的國內法,其目的為了切斷美、日可能在台海危機中對台灣的支援。 王崑義表示,過去中共在國際間為了佔有台灣主權的目的,不斷地以其片面設定的「一中原則」做為各國跟他建交的交換條件,國際間也因中共政府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一中原則」,這就使得中共認為其所謂「一中原則」,已經逐步變成當代國際法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個原則,任何挑戰這項原則的國家或行為,都被視為是挑戰「國際法」的法律效力,中共可以達到他在國際上獨佔我方主權的目的。
 王崑義表示,當中共當局認為在國際上已經建構「一中原則」的國際法效力之後,國內法也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基礎,因此,「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就是中共希望從國內法的位階上,獨佔我國主權的目的。所以「反分裂法」的第二條就明白的界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王崑義強調,「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共當局所認定的對台「法律戰」統戰伎倆,中共不斷運用國內法與國際法,尤其是包括一系列條約和公約在內的武裝衝突法,以各種管道,開創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敵的法律鬥爭,以論證中共戰爭行為、行動、人道救援合法性,以爭取國際社會政治和道義上支持的作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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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倡言和平協議背後的法律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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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30   中共倡言和平協議背後的法律戰思維
 
胡錦濤在中共第十七屆全國代表大會上致詞,呼籲兩岸應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這固然是兩岸人民所樂見的現象,但中共兩岸政策走向的基調始終為「一個中國、兩手策略」,在沒有放棄以武力犯台的思維之前,所謂的「和平協議」只是法律戰的一種新思維,其目的則是架構「一個中國」的框架,這才是我們必須謹思慎行的議題。法律戰為中共的三戰之一,其定義雖仍是人言言殊,但就中共而言軍事鬥爭中的法律戰:即是「以法制敵」或「用法制敵」。如果把法律戰的諸多主要因素都吸收進來,就可以表述為,是以法律為武器,採取以運用法律與輿論宣傳、心理感化等對敵政治鬥爭手段相結合的綜合鬥爭形式,以完成對敵軍是鬥爭需要為目的的一種政治鬥爭手段或政治作戰方式。中共總書記胡錦濤此次在第十七屆全國代表大會所提出的兩岸和平協議,以當前的兩岸氣氛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當然絕無可能,但就法律戰的觀點則有如下幾點值得注意的影響:
一、企圖爭取國際支持法律戰法源
倡言和平協議乃人心之所趨,尤其是現代戰爭,不僅是軍事實力的較量,更是軍心民意的對抗。而法律戰正是爭取軍隊士氣與社會民心的重要手段。以此次美伊戰爭為例,美國最終在沒有獲得聯合國的授權下,仍執意出兵攻打伊拉克,雖然將海珊政權推翻,但因美英聯軍出兵伊拉克未具合法性,有關戰後重建事宜聯合國不願介入,影響伊拉克的戰後重建工作,成為美國在法律戰上的缺憾。因此,中共有鑑於此,乃積極在國際上片面強調其為「中國」唯一合法政權,同時對其官兵教育武裝衝突法,就是希望經由遂行相關國際法及武裝衝突法,來贏取國際社會的支持。
二、戰爭宣傳的重要依據
這裡所說的宣傳側重指以法理、法律規範為內容或依據的宣傳,及交戰各方論證自身行為的合法性,揭露對方違法行為,創造有利於自己的內外環境和物資、精神條件的活動。法律武器是保證戰爭勝利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戰爭各方法律對抗的基本方式。軍事法在戰爭宣傳中的主要作用,一是論證戰爭性質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二是評判戰爭手段和行為。因此,面對國際社會近期幾場戰爭,各國無不透過宣傳來宣示其出兵合法性,不管是將對方政權打成暴政,或者是擁有毀滅性武器,甚或是以人道干涉名義出兵,都是使其出兵行動在國際社會上具備正當性,能夠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
三、藉武裝衝突法獲得軍事效益
武裝衝突法具有重大的軍事價值,靈活運用武裝衝突法、卓有成效的實施法律戰,就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己方的軍事需要,最大限度地遏制敵方超出武裝衝突法限制的武力使用,並從兩者的最佳結合上爭取最佳軍事效益。具體的說,在戰略指導上,能科學預防和控制武裝衝突,特別是從各個方面保證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在作戰指揮上,能從「軍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最佳結合上選擇和確定軍事目標、作戰手段和方法;在遂行作戰任務中,能以最有利於「保存自己、消滅敵人」的原則,實施各項作戰法規。例如美、英聯軍,在第二次波灣戰爭中,為預防伊軍違反《禁用生化武器公約》和《禁用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使用生化武器作戰,警告伊軍千萬不要使用化學武器,否則美軍將進行「報復行動」。懾於這種壓力,伊拉克最終不敢貿然發動化學戰,有利於美、英聯軍的作戰行動,增進軍事效益。
四、為武力犯台「師出有名」
中共在觀察美國出兵伊拉克的過程中,發現美國積極尋求聯合國能夠授權美國出兵伊拉克,雖未能達成讓聯合國授權的目的,但在美國國內,由於有效將海珊政權描述成暴政,出兵伊拉克是解放伊拉克百姓,而獲得美國國內廣大的民意支持,以及國會的合法授權出兵伊拉克。美國之所以尋求聯合國的授權以及國會的支持,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對伊拉克的戰爭能夠「師出有名」。
中共基於這樣的認知,認定未來戰場,將透過法律戰,可以找到己方出兵打擊的依據。這也就是為何中共繼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後,再以呼籲兩岸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其目的也是希望在台灣宣布獨立時,因其是正統代表中國大陸(Middle Kingdom),在法律上佔據有利地位,有利於中共對台用兵「師出有名」,來阻止分離活動。
五、結論
總之,胡錦濤提出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如果我們同意則「一個中國」的框架自然形成,如果我們不同意則在法律戰的層面上居於劣勢,因此,如何審慎面對中共此一議題,使自己「得道多助」,令對方「失道寡助」,是我方亟須因應的難題。在武裝衝突過程中,法律戰主題是盡量依法拓展自己的軍事活動空間,最大限度地限制對方的違法軍事行動,揭露和依法對抗敵方違法作戰。在武裝衝突結束以後的一段時間,法律戰的主題是以法律形勢鞏固軍事鬥爭的結果,實現軍事鬥爭所追求的政治目的。雖然法律戰在戰前、戰中和戰後的主題有所不同,但並不是截然分開的。他們前後相繼,互相貫通,圍繞並服務於一個共同的中心。這個共同的中心,或者說整個法律戰的主題,概括的說就是:運用法律的武器,為己方的軍事行動提供有效、強力、及時、全面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揭露、譴責、對抗、抑制、處理敵方非法使用力和違法作戰,促成克敵制勝,實現軍事鬥爭的政治目標。要而言之,就是:依法用兵,兵藉正義除惡務盡;以法為兵,法生戰力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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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是捍衛家園 確保和平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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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2   「全民國防」是捍衛家園 確保和平的保證
 
一、前言:
我台澎金馬地區防衛作戰具有「獨立作戰」的特質,其特性在於預警時間短、作戰空間有限,戰爭一旦發生,即無前後方之分,必須集注所有戰力一舉殲敵,因此如何建立全民國防共識,整合全國的人力、物力、財力,納入動員體系,有效運用,使戰力不虞匱乏,乃為台澎金馬地區防衛作戰勝負成敗的關鍵因素。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的「國防法」,將我國之國防明確定位為「全民國防」;復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的「全民國防教育法」,也律定政府機關在法制基礎上推動「全民國防」的具體權責。因此,如何全方位共同執行「全民國防」政策,即為我當前國家安全建設的重要環節。
二、全軍官兵對全民國防應有的共識:
「全民國防」政策係由軍事延伸至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達成國防目的事務。而「全民防衛動員」係於平時結合各級政府施政,完成人、物力及戰力綜合準備,廣儲總體戰力,支援地區緊急狀況;戰時則統合民間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因此,我國軍官兵應有下列體認:
(一)全民國防是軍民一體的嚇阻戰力:
廿一世紀的國防就是全民的國防,而全民國防的基石在於軍民一體。首先,以世界聞名的中立國瑞士為例,由於瑞士採取兵民合一的全民國防政策,建構堅實的自衛武力,因此自十九世紀以來,歐洲雖歷經多次重大戰爭,瑞士始終能免於戰火荼毒。其次,再以中東地區的以色列為例,全民國防不但使以色列得以在阿拉伯國家環伺下建國,屢次抵擋來自埃及、敘利亞、約旦、伊拉克和黎巴嫩等國家的襲擊,奠定立足中東的基礎。探究以色列與瑞士成功守護家園的原因,就是在高效率動員體制下,匯集全民力量,方能形成強固的戰鬥體,進而扭轉國土小、資源不足的劣勢,達成預期有效嚇阻,防衛固守的戰略目標。
(二)全民國防是價廉效高的國防投資:
現代戰爭條件下的國防,是政、經、軍、心整體國家戰力的總和,其中又以「精神戰力」為貫穿全程之神經鏈結,必須仰賴「教育」以致之。西諺有云:「教育是最廉價的國防」,因此,自「全民國防教育法」正式施行以來,國防部透過各種管道與方式,倡議全民國防概念,以落實全民國防政策,進而深化為全體國民的生活重心,以有效凝聚全體國民的愛國意識,建立「國家安全人人有關」、「國防建設人人有責」的共識,結合政府機關、社會、學校、軍事教育與大眾傳媒,積極從事國防建設。
三、全軍官兵應有的認知與作為:
全民國防的具體意義,在以經濟建設為後盾,厚植國防潛力,以心理建設為動力,鼓勵全民共同參與,凝聚保衛國家的意志,建立總體綿密的國防體系。在建構全民國防方面,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民意的凝聚是現代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根源與基礎,國防事務也是一樣。因此,全軍官兵應有下列的認知與作為:
(一)認識敵情威脅:
1.掌握共軍建軍動向:
「知己知彼」可謂作戰致勝的不二法門,日前蘭德公司中國問題專家羅傑克立夫等人,提出一份以「侵入龍穴」為題的報告,分析中共阻止美軍介入台灣周邊的戰略,並提出警告,目前美軍雖仍然保有優勢,但是「中共已漸漸有能力達到阻止美軍接近台灣周邊的戰略目的」。蘭德公司的報告內容並非以「美中全面戰爭」為想定,重點強調「中共的戰略是在增加美軍的負擔,最後達到併吞台灣」為主要內涵。
今(二○○七)年三月,中共在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公佈二○○七年國防預算為三千五百餘億元(約四百四十億餘億美金),比去年增加五百廿九億元,增長百分之十七點八,這是中共自一九八九年以來,連續十九年以兩位數比例增加國防預算,且平均每五年增長一倍。近年更陸續完成包括093型、094型核動力導彈潛艦、殲10戰機及071型船塢登陸艦等裝備,可對我台灣東部海岸遂行三棲登陸作戰,面對中共日益增長的軍事威脅,我們唯有賡續強化戰備整備,完成全民國防共識,才能有效嚇阻中共武力犯台的企圖。
2.認清中共三戰陰謀:
評估近年中共對台策略中,最值得國人關注的,即是中共以我民心士氣為目標對象的法律戰、輿論戰、心理戰的運用模式。其中,「反分裂國家法」為法律戰的具體落實,藉以為武力犯台建立合法性和正當性。此外,宣布台灣十九種農產品進入大陸市場「零關稅」、招攬台商及專業人士、透過開放大陸人民赴台旅遊,企圖使兩岸包機常態化,運用聖火傳遞路線事件,企圖矮化我國際地位等,也都是中共輿論戰、心理戰的運用。因此,國軍官兵應洞悉敵人武力犯台意圖與能力,精進戰略思維,提升軍備現代化與備戰作為,堅實國軍全方位作戰能力,構建全方位、全民參與、總體防衛與民眾信賴的國防,以整合軍民總體防衛的戰力。
(二)強化官兵全民國防教育的認知:
1.軍中全民國防教育作為:
在幹部教育方面,各軍事院校學分課程中,規劃「國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武裝衝突法」等相關法律教育,建立幹部「全民國防」的基本觀念與法律素養。在部隊教育方面,駐地期間透過月會、政治作戰訓練、莒光日政治教育、愛民教育及各項集會時機,結合案例實施宣教;基地訓練期間,從兵棋推演、分項操作至綜合演練,結合各種軍事狀況推演全民防衛動員實施作法,以驗證官兵對全民國防的認知與實踐。
2.強化社會教育環節:
全民的支持,才是全民國防政策的實踐。「全民國防教育法」中已明文規定各級學校必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擴大現代國防通識教育的範疇。教育部並已決定將「高中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辦法」更名為「各級學校學生軍訓及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辦法」,全力推動全民國防教育。
其次全民國防能否成功的發揮嚇阻強敵的作用,主要關鍵在於全民心防是否穩固,抗敵意志是否堅強。因此,各級應有效運用後備宣傳,置入各地宣導動員,以鞏固後備軍人全民國防共識,並落實於民、物力徵集,戰時方能隨時依令動員投入作戰,達成軍民共同保衛家園之目標。
四、結語:
兩岸對峙的現況,不僅是歷史與地理的因素,更是民主政體與專制政權認知上的根本差異,面對中共始終不放棄武力犯台的野心,與兩岸軍事武力差距的現實,全體軍民必須體認「自己的國家自己救,自己的道路自己開」的道理,保有高度憂患意識,凝聚全民向心,只有能戰、敢戰與備戰,才能嚇阻敵人來犯。
時代在變,環境在變,我們不能以不變應萬變;必須以新觀念、新作法,匯集經驗與智慧,加快國防改革,全力推動國防的現代化工作,進而在「全方位」、「全民參與」、「總體防衛」、「民眾信賴」的全民國防基礎上,建構足以嚇阻敵人來犯的國防武力。因此,如何達成「降低戰爭機率」、「維持台海穩定」之目標,實有賴我全國軍民能以新的觀念與思維,貫徹「全民國防」政策,建構嚇阻戰力。唯有全民關心國防、支持國防、參與國防,我們的國家安全始能確保,人民的福祉才能維護。資料提供者:總政戰局文宣政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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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認清中共武力犯台圖謀 爭取法律戰詮釋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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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   社論:認清中共武力犯台圖謀 爭取法律戰詮釋主導權
 
近年來中共大規模擴軍,已嚴重威脅亞太區域安全,且使兩岸軍力向對岸傾斜。而「解放台灣」則始終是中共對台政策的終極目標,因此,中共在國際外交戰場上全面矮化我主權,封殺打壓我生存空間,其種種作為亦顯示中共欲藉「三戰」中的法律戰,為其對台採取非和平手段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設定法理依據。對此情勢發展,全民應深入了解中共「法律戰」的理論本質與操作手法,進而有效予以反制,使其統戰陰謀不攻自破。  法律戰之所以會在中共新修訂的「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成為一種戰爭方式,主要是因為受到美軍在美伊戰爭中成功運用法律戰的影響,因而興起運用法律戰來爭取軍事作戰優勢與主動的企圖用心。法律戰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要提供共軍採取軍事行動的合法性,或否定對方抵抗的正當性,並且為「心理戰」、「輿論戰」提供法理基礎,這正是共軍多年來積極從事相關研究的主要原因。
  所謂法律戰,係指依據國內法、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進行爭取戰爭優勢的法律戰爭。顯示法律戰的特點在於可以和軍事手段交互為用,以達到發動戰爭的目的。因此,中共重視法律戰,就是希望通過推動法律戰,凸顯國際法的法理,使國際社會及集體安全組織受惑於其對台主權主張,甚至為其對台發動戰爭的合法性背書。易言之,中共進行法律戰的目的,明顯是在營造以武力解決其所謂台灣問題的國際法律情境。
  簡要來說,所謂法律戰真正的用意,就是在發動戰爭之前、戰爭進行之際,甚至在戰爭結束之後,要為軍事行動塑造「師出有名」與「王者之師」的形象,藉以爭取人心、消弭阻力。這個道理雖然是老生常談,但是因為現代戰爭形態的改變,不但影響層面擴大,戰爭的透明化,更足以讓戰爭的進行受到世人的檢視。所以,現代國家在從事戰爭決策時,都必須較以往更注重軍事行動合法性的問題,避免引起其他非交戰國的反感或干預。就這一點而言,即使在高科技戰爭時代,法律戰的地位仍然是影響戰爭勝負的關鍵,中共在這方面強化其鑽研的力量與深度,對我進犯之野心已明顯浮於檯面,此部分尤其值得我們重視。
  基本上,中共對我國可能施展法律戰的策略,可分為戰前、戰中與戰後三不同時期。在發動犯台戰爭前,中共強調「先法後兵」,透過國際法對台矮化,否定我主權地位,使國際社會將台海問題視為國內問題,並取得對台動武之合法性;在戰爭期間,則要求軍隊靈活運用「武裝衝突法」等相關國際法,減少與其對抗的國際阻力,陷我方於孤立和困境中,這就是中共所號稱的「兵以法行,爭取最大軍事效益」;戰爭結束後則要「兵止法進」,以鞏固及擴大其政治利益。因此,一旦台海發生軍事衝突,法律戰場上的較力,將決定兩岸衝突是國際戰爭抑或是內戰的定位、中共對台採取軍事行動的合法性、我國自衛權的主張,國際干預的正當性及武裝衝突規範的適用等法律問題,而這些問題也都與我國的國家定位與安全息息相關。國軍近年來反三戰的教育與宣導,確有其必要性,類似「反三戰」論壇活動的舉辦,對提升民眾心防,進一步確保國家安全有極為正面的貢獻。
  事實上,中共推動法律戰的本身並不只是單一的法律問題。僅以其推動「武裝衝突法」來看,就與人道無關,反而置重點於「侵略合法化」、「宣傳國際化」的策略運用。因此,法律戰可說是一種國家定位的理論戰,也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戰爭。中共假借法律戰的包裝,實質上還是在矮化我國家主權,對我國進行打壓封鎖,藉此取得動武依據。近年來,中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以及最近在世界衛生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排擠打壓我國,可說都是中共對我進行法律戰的明確例證。
面對中共全面展開法律戰的嚴峻形勢,在兩岸日漸升高的對抗局勢中,我方首要工作即在國際間強化我主權地位,避免落入兩岸衝突內政化的陷阱,國人同胞也應對中共的陰謀用心有深刻認知,然後在全民共識基礎上,以法制法,爭取法律戰詮釋的主導權。唯其如此,才能在建立完整國家定位理論論述後,內可以凝聚民心士氣,外可以獲得國際社會認同,以有效反制中共法律戰對我之計謀,進一步維護確保人民福祉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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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利用「海戰法」營造和平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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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中共利用「海戰法」營造和平假象
 
◎ 施廷叡
法律戰是戰時在法律領域展開對抗的形式和手段,是一種新的特殊作戰方式。具體而言,法律戰是指戰爭雙方依據國內法、國際法(特別是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以及在國際制度中,攻擊敵方違法行為奪取法理優勢,爭取國際政治和道義支持而展開的有利於己、不利於敵的法律對抗活動。  「海戰法」主要內涵
「海戰法」(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at Sea)又稱為「海上武裝衝突法」,屬於海上戰時法規,是規範和限制各國在海戰中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制度及習慣的總稱。海戰法的內容主要包括:海戰區域、海戰中各種艦船的法律地位、海戰中各類人員的法律地位、海戰中作戰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海上中立、海戰中的違法犯罪等方面。此外,對於「海戰法」的依據,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一九四九年日內瓦公約、一九七七年關於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八二年的「聯合國海洋法」是現代海戰和海洋法規的主體,是現代戰爭條件下海上作戰和活動的主要國際法律依據。
  「海戰法」在法律戰之作用
在海上衝突中,法律戰的應用,主要是依法申明劃定軍事禁區和使用封鎖手段的合法權力,駁斥敵方指責,爭取國際社會的理解。依據「海戰法」、「海洋法」與國際法慣例,結合海域實際狀況和作戰需要,論證、宣傳封鎖區域的法律根據並拓展我方軍事行動的空間。而其作為依順序包括:
  戰前:海上封鎖的應用
要使海上封鎖具有合法性,需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封鎖必需有效,需有足夠的能力來維持封鎖;第二、必需發佈實行封鎖的宣告和通知,並給予中立船隻駛離的期限;第三、封鎖必需是普遍的,公平地對待所有國家的船舶;最後,劃定適當的海上封鎖區。如此就等於從法律上確認了各自行使封鎖的權力,為封鎖作戰的進行提供了法律前提,也為後來雙方在封鎖區內的軍事打擊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一九八二年的英、阿福克蘭群島戰爭中,對福克蘭群島的封鎖與反封鎖是雙方開戰前的重要目標。當時首先是英國政府宣布,在福克蘭群島周圍二百浬的海域作為交戰海域,在此海域內的任何阿根廷船隻和飛機將作為敵對性目標對待。在英國艦隊抵達之後,阿根廷政府也做了類似的宣告。但仍出現阿根廷巡洋艦,在福克蘭群島二百浬外被英國核子潛艦擊沈的爭議。
海戰法規範戰時使用武器
1.水雷的使用:依據規定,無論是在衝突前或是衝突中所使用的各種水雷,為了和平航行的安全,都要受制於有效的監視、危險監控與警告。例如阻止商船航行不允許使用進攻型水雷;衝突結束後,必需盡全力清除水雷。
2.魚雷的使用:對於魚雷的使用,主要體現在「無害控制」和「攻擊目標」兩個方面的限制。「無害控制」是指禁止使用未擊中目標而沒成為無害的魚雷;以及航程結束後而為成為無害的魚雷。「攻擊目標」的限制是指,只攻擊軍事目標而不攻擊其他船隻和目標。
3.導彈的使用:目前,國際法尚未專門對導彈的使用規則做出明確的規定與約束。因此在衝突中,應根據導彈的性能與特點,依循國際法對其採取必要的限制。例如「目標識別原則」,即導彈攻擊的合法性,乃取決於攻擊目標的特性而有所差異。
  戰時:尊重中立國
在海上衝突中,要充分尊重中立國的地位,履行交戰國對中立國的義務。包括不得違反國際法規定在中立國領土或其管轄區域內從事戰爭行為,或設立軍事基地。以及容忍中立國與敵對國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業關係,並且對於中立國家的商船需依相關規範,進行攔截、臨檢與搜查。
戰後:重視人道救援
在海上衝突中,要遵守衝突法關於人到保護的一般規則。對已經放下水的救生艇不得攻擊,對在於救生艇中避難的無反抗行為的遇船難人員不得殺傷。軍艦被擊沉,人員落水或上救生艇,他們已失去海戰的手段和能力,對他們加以攻擊和傷害是違反國際習慣,應對傷患實施保護與必要之醫療照護。以減輕戰爭的災難,爭取民心以及國際輿論支持。
  明瞭海戰法內涵 有效反制
從「海戰法」的應用上,可以了解法律戰與軍事行動是相輔相成的。它先於軍事行動而展開,為軍事行動爭取國際社會在政治與道義上的支持;它與軍事行動密切配合,各類武器的使用都有其規範,避免傷及無辜所帶來國際輿論的責難;後於軍事行動結束,為軍事行動進行善後並善待戰俘與傷患。如此便能達到,爭取國際支持、凝聚民心士氣、動搖敵方意志、擴大行動空間的法律戰目的。
隨著中共崛起並逐漸邁向海洋大國與海上能源運輸線的建立及周邊的釣魚台、台灣及南海等潛在的海上衝突點,可發現「海戰法」對中共法律戰的重要性是不言可喻。
(作者為聯合後勤學校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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