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軍事迷休閒小棧
市長:Luke-Skywalker  副市長: 塔頂的鋼鐵鯊魚燉奶(冷眼看人生)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國際萬象【軍事迷休閒小棧】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國際局勢暨戰史討論區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美眾議院通過決議案 重申對台灣承諾
 瀏覽20,624|回應180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afp/international/200903/20090325323965.html
美眾議院通過決議案 重申對台灣承諾  
法新社╱法新社 2009-03-25 07:50    


(法新社華盛頓24日電)美國眾議院今天不顧中國抗議,以口頭表決通過決議案,「堅定承諾」確保台灣安全。這是美國與台灣斷絕外交關係30年之後,眾院重申它的立場。眾議院的決議案「堅定承諾」信守台灣關係法,並稱之為美國政策的「基石」。

美國眾院「台灣連線(Taiwan Caucus)」共同主席柏克利(Shelley Berkley)女士在上個月23日領銜推動這項決議案,迅即獲得123位兩黨眾議院議員連署。上星期眾院外交委員會無異議通過這項決議案,眾議院全院會議今天下午進一步一致同意通過本案。與歐巴馬總統同屬民主黨的柏克利說:「我們必須竭盡所能,繼續保護台灣,並確保台灣能夠繼續生存下去。」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48516
 回應文章 頁/共18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學者:台灣關係法雖有缺陷 但不需翻修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2040905.html
學者:台灣關係法雖有缺陷 但不需翻修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2 19:08
     
(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2日電)熟稔美中台關係的學者及官員今天表示,雖然台灣關係法(TRA) 有缺陷,例如未對台灣國際空間做出明確承諾,但該法仍足以因應美中台關係的變化,因此,仍不到需要修正的地步。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與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舉辦「台灣關係法30週年-前瞻與回顧」研討會,美國學者與台灣官員在討論台灣關係法的未來性時,表達上述看法。

美國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資深研究員葛來儀(Bonnie Glasser)認為,在台灣關係法的架構下,雖然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定義相對被動,但該法同時提供台灣安全承諾,這是總統馬英九推動兩岸往來的基石。

葛來儀表示,台灣關係法的目的在指明美國的政策利益,而非結果,既然美中台動態轉變沒有嚴重影響該法效力,除非台灣想要重新定義美台與兩岸關係,台灣關係法還不到需要修改的階段。

尼克森中心(Nixon Center)資深研究員唐安竹(Drew Thompson) 則認為,美國國會對台灣的支持從未受到影響,因此,就算是要修改台灣關係法,也必須是在維繫台灣關係法的狀況下進行,因為這套架構在過去30年已充分滿足了美台關係的需要。

但唐安竹也警告,台灣改善兩岸關係的嘗試,不應該犧牲美國利益及傷害台灣關係法,「因為一旦如此,受害的還是台灣」,因為台灣關係法是兩岸關係的重要基礎。

同樣地,他說,美台雙方都應該珍重雙方的獨特關係,雙方與中國改善關係時,都不該凌駕台美關係及台灣關係法。如果台灣自己放棄最重要的雙邊關係(指台美),將讓自己處於非常難堪的戰略局勢。

外交部研究設計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奎博則認為,台灣關係法的狀況,就像「還沒有壞、不需要翻修」,但多數台灣人對該法並不完全滿意,因為對於台灣國際空間的著墨不足。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2740
包道格:試圖重修台灣關係法 非常不智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2037305.html
包道格:試圖重修台灣關係法 非常不智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2 17:20
     
(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2日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前處長包道格(Douglas Paal)今天表示,台灣關係法在過去30年完成了必要的法律功能,也滿足不斷變化的環境及需要,試圖重修台灣關係法實屬非常不智。

現任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Carnegie Endowmentfor International Peace)副會長的包道格指出 ,力求完美反而會成為障礙,台灣關係法已經達到應有的目標,此時試圖修正台灣關係法,實屬非常不智。

包道格說 ,這是因為重啟台灣關係法,會導致各方利益團體集結勢力,包括中國為求更強大的影響力 ,會影響國會立法過程、更影響到台美(原有的)互動。

包道格是在參加「台灣關係法30週年-前瞻與回顧」研討會時,做上述表示。除台灣關係法的修訂問題外,他也反駁美國對台灣趨近中國的擔憂。

包道格說,有些報導指出,美國人越來越擔心台灣太過貼近中國;而且基於美國自身利益,美國不能允許台灣落實與中國的統一,因為這將使中國軍力進駐台灣,甚至突破「第一島鏈」、進入大洋。

包道格說,的確有些人持著上述想法,但就個人及職業經驗而言,「美國政府高階文武官員並沒有這種看法」。

包道格說,原因很簡單,先進武器系統的速度、隱密性、及射程,已經降低將台灣等地當成進攻據點的必要性,而且美中對抗的影響範圍遠超出台灣一地。

至於中國對台策略,包道格強調,與美國不同,中國還是有部分人相信,統一台灣是中國掌握海權的重要關鍵;中國領導人如何處理這些聲音,改善與台灣的關係,可以被當成中國戰略野心的判斷指標。

另外,他表示,中國如何處理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例如世界衛生大會(WHA), 也能成為判斷標準之一;中國是否會減少對台武力,則是另一個長期目標的重要指標。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2592
學者:美中台非零和 美中關係改善有助台灣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2033634.html
學者:美中台非零和 美中關係改善有助台灣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2 14:03
    
(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2日電)美國「台灣關係法」(TRA)邁入第30年,台美學者今天在研討會中表示,該法已經成為台灣民主、經濟發展的基石;同時,美中台關係也非零和,美中關係改善對台灣同樣有益。

在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與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舉辦「台灣關係法30週年-前瞻與回顧」研討會中,美國外交政策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mmittee on AmericanForeign Policy Studies)東北亞計畫主任札戈利亞(Donald Zagoria)強調,美中台關係並非零和(zero-sum)。

札戈利亞說,美國、中國、台灣所構成的三邊關係,以往很多人都認為一定是「零和」;美中兩邊關係改善,就會對台灣利益造成傷害,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美中關係其實有益於台灣。

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教授邵玉銘則認為,討論美中關係,不可能忽略中國,也因此總統馬英九才會追求兩岸間的政治和解、經濟合作及文化交流;而在美國的善意協助下,台灣海峽也許不會再是「惡水」(troubled waters)。

在回顧台灣關係法的制定過程時,陶森大學(Towson University)歷史系副教授費世文(StevenPhillips)表示,台灣關係法具有三重面向:國會在美國外交政治上的角色,台灣安全與其區域安全的角色,外交政策中的人權問題與對盟邦的承諾。

費世文說,就算參眾議員各有不同主張,但台灣關係法至少滿足了上述三項要件,因為能獲得國會以壓倒性票數通過。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2259
羅德:中國應讓台灣有尊嚴地位相符的空間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2033613.html
羅德:中國應讓台灣有尊嚴地位相符的空間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2 13:29
     
(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2日電)美國國務院前亞太助理國務卿羅德(Winston Lord)今天說,兩岸關係固有所進展,中國外交政策也出現軟化,但中國不應就此止步,應讓台灣有與尊嚴及地位相符的空間。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與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上午舉辦「台灣關係法30週年-前瞻與回顧」研討會,目前擔任國際救援協會榮譽主席的羅德在評論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影響時,做上述表示。

羅德指出,兩岸現在就算稱不上「榮景」,至少也是「穩定」,可稱得上是60年來最穩健及最有希望的,其原因在於美中台三方都能採取開明(務實)政策,以及容忍現狀(status quo)的意願。但兩岸雖然出現改善,台灣的國際空間、安全問題、主權議題及中國的民主化,仍然是不應忽略的問題。

在國際空間上,羅德表示,中國已經出現部分彈性,例如「外交休兵」的跡象,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上也更具彈性 。但中國不應就此止步,得讓台灣在更多方面擁有與尊嚴及地位相符的空間。

另外,羅德指出,安全及主權問題仍有隱憂,例如美國國防部報告指出,中國仍持續增加導彈及整體軍備,兩岸軍事互信機制(CBM) 雖然偶爾被提及,但實際進展有限。

他說,主權問題上,雙方仍未觸及;中國現在展現出些許容忍,或許是因為他們覺得時間是站在他們那一邊,當然也可能是認知到,謹言慎行比強力脅迫更為有利。不過,台灣普遍的共識是,在中國的政治體系能夠更開放、多元與自由前,台灣不應太偏向中國。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2255
台灣關係法30年 馬總統:帶來美中台三贏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0904/20090412033443.html
台灣關係法30年 馬總統:帶來美中台三贏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2 10:59
     
(中央社記者胡立宗台北12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台灣關係法」誕生的30年以來,不只讓美台關係得到維繫,也為兩岸發展提供堅實基礎;他相信透過不斷強化溝通與信任,台灣關係法將能帶來美中台三贏局面。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與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今天舉辦「台灣關係法30週年-前瞻與回顧」研討會,馬總統應邀發表專題演講,全程以英文說明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重要性及未來的期許。

馬總統指出,台灣關係法讓台灣與美國在斷絕正式外交關係後,還能維持各項關係的實質發展,雖然台灣關係法所形成的環境並非完美,但這「第二佳的選擇」(second best choice)還是穩定了美中台關係、促進兩岸關係。

馬總統表示,在這30年間,台灣經歷許多發展轉變,例如台灣的民主發展與經濟成長;台灣關係法的存在,讓台灣有機會穩定成長,未來也更能夠促進兩岸溝通,超越爭議維持動態現狀(dynamic status quo)。

馬總統指出,台灣政府除了堅持主權與自衛的立場,也向中國大陸伸出和平橄欖枝;在「92共識」的基礎上促進和平,自此「國際不再需要擔心兩岸關係,因為台灣不再是麻煩製造者,而是區域和平的促進者」。

馬總統說,兩岸開放三通後,接著還將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這些兩岸經貿往來的強化,不只穩定兩岸發展,也讓台灣更能融入區域的經濟整合,避免台灣被邊緣化。

馬總統最後以Happy Birthday TRA(台灣關係法生日快樂)做結,期許台灣關係法架構的不斷強化,能避免美中台的對立,透過三方合作,帶來Win-win-win(三贏)的局面。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2013
臺灣關係法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臺灣關係法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A)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 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 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 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 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 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 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 、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 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 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 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 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 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 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 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 ,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 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 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 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 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 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 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一九七 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 於下述情形: 
﹝1﹞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 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 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 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 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 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 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a)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 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 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 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 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 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 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 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 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 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 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 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 一九五四年原子能法及一九七八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 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 輸出許可證。 
﹝6﹞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二0二項(b) 款規定對待臺灣。 
﹝7﹞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 ,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 、修改、拒絕或影響。 
﹝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 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C)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 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認 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 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 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 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A)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一九六一年援 外法案二三一項第二段第二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 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 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 、貸款或保證。
(B) 除了本條 (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 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 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 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 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 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1﹞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A)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1﹞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 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 服務。
第九條 (A)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 、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 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
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 之內。
(B)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 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 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 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 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 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 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B)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A)﹝1﹞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 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2﹞ 任何根據上述 〔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 在上述 ﹝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十八條 二O七項之約束。 
(D) 〔1〕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E)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A)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 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 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 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 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1﹞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2]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C)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 則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 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A)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 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1﹞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2﹞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3﹞美國與臺灣繼續維 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4]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 美國政策的執行。
(B)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1﹞「美國法律」一 詞, 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 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 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 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 團體及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 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 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 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一九八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 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 止。

條款的可分性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 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 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 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http://www.ait.org.tw/zh/about_ait/tra/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0335
來論:台灣關係法有效維繫台海安全穩定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ews.gpwb.gov.tw/newpage_blue/news.php?css=2&nid=83734&rtype=2
 2009/04/11   來論:台灣關係法有效維繫台海安全穩定
 
 今年四月十日適逢「台灣關係法」實施三十週年,此法乃是美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終止與我國的正式外交關係後,美國政府基於對中華民國的支持,特於當年三月二十日通過「台灣關係法」,並於四月十日經美國總統卡特簽署成為法律。這項法律實施三十年來,的確有效維繫台海的穩定與台灣的安全,並為我國民主發展與經濟繁榮帶來斐然的成就,亦印證美國對我國的支持是甚為堅定的。 根據「台灣關係法」的立法過程及其內涵加以剖析,在在皆可領會美國當局對維持與我國的關係,以及支持中華民國推展民主的用心。依據「台灣關係法」第四條(B)項第(1)款明文規定:「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有關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這些詞句應以包括台灣,這些法律亦適用於台灣。」而第四條(D)項亦規定:「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或把台灣排除或驅逐任何國際或其他國際組織」。
 當年,美國卡特政府在與我國終止正式外交後,於國家權利及義務公約第一條,及美國外交關係法彙編第四條規定:「美國承認台灣為國際為國際人格的事實上實體」。依據「台灣關係法」,如果我國遭遇外來武力威脅,美國行政當局應「依據台灣防衛需要之判斷,提供防衛台灣之物資與服務」。當台灣人民的安全或是社會經濟制度遭到威脅而危及美國的利益時,美國總統應該「迅速通知美國國會,依照憲法之程序,決定美國該採取之行動」。
 三十年來美國當局即依據台灣關係法提供我國必要的防衛性武器,為台海地區奠定了安全、和平、穩定的堅強基礎。美國當局能秉持維護自由民主人權普世價值的精神,信守「台灣關係法」的承諾,而我國推展民主的成就亦普獲世界愛好自由民主人士的高度肯定與支持。
 筆者認為「德不孤,必有鄰」、「得道者必多助」,今後我國更應在既有的民主基礎上,鞏固民主的成果,共同支持政府貫徹「廉能專業、永續及均富」的施政指標,朝野全民同心協力,共同度過金融危機,提昇國家競爭力,落實全民國防教育,為確保國家安全與民眾安和樂利福祉貢獻個人的心力,則美國當局不但更會珍惜對我國的友誼,國際上愛好自由民主人士對我們的肯定與支持,當會更加堅定不移。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黃炎東)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0331
維持冷戰結構 成就東亞民主繁榮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ews.gpwb.gov.tw/newpage_blue/news.php?css=2&nid=83752&rtype=1
2009/04/11   維持冷戰結構 成就東亞民主繁榮
 
記者黃進福/專題報導
 冷戰時期,為防衛國家既有的威脅,亞太地區週邊出現各種多邊安全對話機制,其中,美國制定的台灣關係法也是奠定亞太地區和平與安定的一環。淡江大學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教授王崑義表示,就東亞區域的穩定與安全而言,台灣關係法的制定,不但維持冷戰的結構與狀態,更使美國有餘力去應付中東或中亞地區的局勢轉變,如果當時沒有穩定台灣這一塊,成功阻止共產主義由東亞大陸向西太平洋擴張,那美國就無法確保全球防衛的工作,現今民主、自由、繁榮的社會就會深受影響。 一九七九年台美斷交後,美國當時最擔心的就是東亞、西太平洋地區的圍堵形成缺口,因此,王崑義認為,台灣關係法的訂定,是維護台美斷交後的缺口,使國際情勢還能掌握在美國手中。而當時美國的想法是,如果共產主義政權支配台灣,將成為東亞、西太平洋地區落實民主化、發展、安定的一大障礙,所以台灣關係法的制定,不僅是維持西太平洋和平穩定的關鍵,同時協助確保台灣的繁榮和安全。
 迄今即將屆滿三十週年的台灣關係法,若以國際戰略及區域安全的角度來看,王崑義指出,日本列島、沖繩群島、台灣、菲律賓所形成的島鏈,扮演太平洋防波堤的角色,對防衛美國本土有所貢獻。萬一台灣被大陸軍事佔領,大陸將可以台灣為出海口,北可與日本爭奪釣魚台、南可與東南亞諸國爭奪南沙群島、東入太平洋也將因而豁然開朗,可順勢將海、空軍兵力往第二島鏈投射,因此,只要台灣問題不解決,就會大大牽制大陸的海洋戰略,使大陸騰不出手來顧及其他海上問題。
 王崑義強調,東亞的穩定對美國而言,是必須的,因為美國還有擔負阿富汗、伊朗等地的戰爭,無法兼顧兩地,因此,台灣關係法的確定,使美國有餘力去應付其他地區的衝突與威脅,對整個國際趨勢的影響很大。而訂定台灣關係法可使美國直接參與東亞地區的戰爭,如果中共以武力犯台,美國就可以用武力來防衛,這也是過去中美協防的一種替代作用。
 王崑義表示,台灣位於第一島鏈的中心,因而扮演著極為關鍵的角色,如果美國能夠透過台灣這個「施力點」向大陸施加源源不絕的壓力,平時可以箝制大陸東南沿海交通線的咽喉,戰時又可以做為攻略大陸的前沿戰略基地。因此,台灣關係法的建立,使大陸無法越雷池一步,確保整個東亞地區的安全與穩定,更確保民主的發展。(系列完)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0327
社論:台灣關係法穩固美台關係維持區域和平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ews.gpwb.gov.tw/newpage_blue/news.php?css=2&nid=83743&rtype=1
2009/04/11   社論:台灣關係法穩固美台關係維持區域和平

「台灣關係法」實施迄昨屆滿三十週年,三十年來,我國與美國及兩岸關係雖時有高低起伏,但此刻台美關係卻如美國在台協會主席薄瑞光所言「好得不得了」(excellent);兩岸關係也轉變為交流層次,不斷深化和廣化。這種美「中」台三方關係良性向上提昇的情形,固然為許多因素交互影響促成,惟「台灣關係法」為台海安全建構穩固的安全基石,則絕對是主要原因。馬英九總統日前接見來訪的美國「台灣連線」共同主席迪林肯時表示,他上任後改善和中國大陸關係,為台灣海峽帶來和平曙光,這和美國忠實執行「台灣關係法」不無關係。一語道盡「台灣關係法」在美「中」台關係發展間所扮演的關鍵性角色。然回顧歷史,「台灣關係法」原本只是美國為因應與中共建交、與我斷交,為保障台灣利益所設計出的過渡性法律,但在美國歷任總統及國會信守下,不僅大幅開展美國與我的非官方關係,更在此基礎上穩定了美「中」、兩岸關係以及區域和平。
 這種良性關係的形成,係從「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利益的保障出發,歸納而言,「台灣關係法」明白律定美國對台灣的三個主要使命:一是嚇阻中共侵略,確保台灣安全;二是推動台灣經濟自由,使我國繼續擁有自由經濟發展;最後則是強調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政策的重要利益,因此在普世價值下,即使兩國無正式邦交,但美國對台灣人權價值的重視,不受外交關係有無的影響。
 從美國保障台灣安全的角度看,最重要的就是承諾提供我必要的防衛性武器,這項規定讓我們在面對中共武力威脅之際,有充分的自我防衛信心,此一對台安全義務一直延續迄今。上月美國國防部向國會所提一年一度的「中共軍力報告」,還重申美國政府基於「台灣關係法」,反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也強調除持續提供我國武器外,亦將運用全球化的兵力部署,以維持台灣抵擋中共武力或壓迫的能力。
 對台海安全的維護,不僅保障我國安全,更因此開創了美「中」台三方的三贏關係,這在經濟面向最為凸顯。我國目前已是美國第九大貿易夥伴,美國則是我國第三大貿易夥伴,另一方面,因為台海情勢及美「中」關係大致維持平穩,加上中共的改革開放政策,也提供強化美「中」與兩岸貿易的基礎,美國如今是中共最大的貿易夥伴,中共則是美國第二大貿易夥伴;兩岸貿易方面,中共成為我最大貿易夥伴,我國則為中共第七大貿易夥伴,同時也是中國大陸最大外來投資來源。這種三方互利共榮的局面,不能不歸功「台灣關係法」產生的「和平紅利」。
 美國對「台灣關係法」的信守,以及對全球的最大貢獻,是確保了自由、民主與人權等普世價值。冷戰時期美國基於圍堵蘇聯的需要而與中共聯合,曾讓人質疑犧牲了台灣,但「台灣關係法」中的「人權條款」,卻明白指出美國保護台灣人民人權的承諾,這不僅讓美國身為「價值聯盟」的領袖地位得以不墜,也穩固了亞洲盟國對美國的信心。台灣也在這一段期間加入第三波民主陣營,從民主鞏固到民主深化,這個由經濟下層基礎逐漸改變政治上層結構的過程,成為美國口中亞洲民主的典範,也為中國大陸的政治民主化樹立了範例。
 上述良性發展的過程,益讓美國重視「台灣關係法」在處理兩岸關係時的戰略價值。美國去年總統大選期間,歐巴馬所屬民主黨的黨綱便明列堅持「台灣關係法」;國務卿希拉蕊和國防部副部長林恩在國會的提名聽證會中,率皆表示「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對台關係的法律基礎;眾議院上月廿四日一致通過紀念及肯定「台灣關係法」三十週年決議案;隔日,三十位聯邦參議員聯名致函歐巴馬,要求肯定「台灣關係法」的功能。這些美國新府會的聲音,顯示「台灣關係法」未來仍將是美國兩岸政策的依據。
 「台灣關係法」走過三十年,未來不是沒有挑戰。該法明定「任何試圖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決定台灣之未來,將被認為是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之一項威脅,為美國所嚴重關切。」但中共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也針鋒相對授權共軍對台採取「非和平方式」,這種「法律戰」將是台海和平的潛在威脅;但只要美國堅持「台灣關係法」,我國也維持堅強的國防力量,加上兩岸透過交流持續增加互信,相信台海與區域的和平穩定,就能夠持續維繫且長且久的平衡局勢。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0322
台美人社團聯合聲明 籲美重視對台承諾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international/200904/20090411998865.html
台美人社團聯合聲明 籲美重視對台承諾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4-11 11:05
     
(中央社記者林芥佑華盛頓10日專電)美國國會制訂「台灣關係法」今天屆滿30週年,11個旅美台灣人社團發表聯合聲明,籲美國政府重申履行台灣關係法的承諾,並協助台灣成為國際社會平等成員。

美國國會1979年通過「台灣關係法」(TRA),這項國內法成為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維持與台灣發展各層面關係的基石,台灣關係法更是美國政府必須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的法源依據。

包括「全美台灣同鄉會」(TAA)、「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NATPA)等11個台美人社團負責人,今天在華府外籍記者俱樂部舉行記者會,紀念台灣關係法30週年並表達對美台關係的期望。

FAPA會長楊英育說,美國國會眾議院日前通過決議案,聲言「台灣關係法是台美雙邊關係的重要基石」,也是美國確保東亞地區安全與穩定的重要法源。

他強調,大多國際學者與決策者卻忽略台灣關係法的另一重要條款,也就是第二條C項有關維護台灣人權的條文。他呼籲美國應依據這條條文,關切台灣去年底以來一連串藐視人權與公民自由事件的法理根據。

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會長程韻如強調,台灣是一個國家,不管有多少國家與台灣有正式邦交,過去30年台灣從獨裁體制成為民主燈塔,是全世界的典範,但2300萬台灣人應享有國際社會更平等的對待,因此所有台美人社團呼籲歐巴馬政府揚棄現有的「一個中國」政策,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組織。

這些社團並發表聯合聲明,內容強調,感謝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承諾協助台灣、抵抗極權中國的法理依據。

聲明文也指出,台灣關係法第二條C項為「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依法重申的目標」。由於台灣的人權與法治中立在近日以來一再受到侵犯並引起國際重視,因此這項人權條款在30年後的今天仍然適用,值得各界重視。

聲明文最後呼籲,所有台美人社團期許歐巴馬總統以及美國國會拋開一中政策的枷鎖,向台美關係正常化邁進,並協助台灣成為國際社會中完整、平等的成員。

NATPA會長劉斌碩以及台灣獨立建國聯盟美國本部(UFI-USA)主席陳少明都強調,台灣的安全與穩定是美國與東亞各國的共同利益,歐巴馬政府應該效法美國國會,重申履行美台關係法中堅定不變的承諾。

這些社團負責人都指出,台灣關係法促成美台兩國延續政治、經濟、文化等關係;使得東亞安全與穩定以及台美兩國利益成功獲得最大保障。但台灣關係法在30年前制定的時空背景和今日大不相同,今日的地緣政治環境比30年前來說更為複雜。

因此他們促請歐巴馬政府與美國國會能夠共同找出方法,協助強化台美關係,遏止中國對台武力威脅,並增進台灣的國際能見度。」

楊英育強調,11個台美社團將聯名致函給歐巴馬,進一步闡述聯合聲明的內容。

另外,「為台灣走行動委員會」(March forTaiwan Committee)發起的「2009年為台灣而走」活動,從4月3日自費城出發,昨天晚間抵達華府,參與健走的20多位台美人以及近百位大華府地區灣鄉親集今天中午集合繼續走到白宮,並轉往國會山莊,下午在國會雷本大樓舉行集會,呼籲美國主流社會更重視台美關係。

出席今天記者會的台美人社團還包括:王康陸博士紀念基金會、全美台灣人權協會、北美洲台灣婦女會、北美洲台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世界台灣人大會。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3380304
頁/共18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