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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官兵依法履行神聖職責的根本保證——《武裝警察法》頒布之日專訪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
2009年08月27日 17:03:3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8月27日電(記者張東波)8月27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簡稱《武裝警察法》)。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武警部隊建設和發展進入一個新階段,對于武警官兵有效履行職責使命,維護官兵合法權益具有重大現實作用和歷史意義。
《武裝警察法》頒布當日,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接受了新華社記者專訪,對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進行了深入地解讀。
《武裝警察法》來之不易,意義重大
“從啟動起草到現在頒布施行,整整15年!《武裝警察法》來之不易,意義重大!”吳雙戰說。
吳雙戰介紹說,長期以來,為解決部隊執行任務的法律保障問題,武警部隊官兵一直渴望國家能制定一部有中國特色的《武裝警察法》。1995年,根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著眼武警部隊建設和履行職能的需要,我們初次提出了立法報告,後因故未能繼續推進。2002年11月,武警部隊黨委又向中央軍委提出立項建議,明確提出制定一部規范武警部隊履行職能任務的法律。從2003年至2009年,《武裝警察法》連續被列入中央軍委立法計劃,2007年至2009年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08年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
“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體現國家法制權威的重要舉措。”吳雙戰說,武警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代表著國家形象。依法完成安全保衛任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有法可依則是依法執勤的必要前提。
目前,在國家現行法律中,雖然對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也有規定,但比較零散,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為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和依法治警的要求,很有必要把可以公開的內部文件規定上升為國家意志,把零星的法律條文變為係統的法律規范,使武警官兵執行任務做到師出有名、處置有據,以體現國家法制的統一、權威和尊嚴。
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是填補武警部隊立法空白、完善我國軍事法規體係的重大突破。吳雙戰說,武警部隊作為國家的一支重要武裝力量和擔負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理應有一部法律作為支撐和保障。此外,制定憲兵、內衛部隊的專門法律,對其性質任務、權利義務、領導指揮關係、遂行任務的保障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如俄羅斯有《俄羅斯聯邦內務部內衛部隊法》,法國有《法蘭西共和國憲兵組織法》等。因此,制定《武裝警察法》,不僅可以填補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方面的立法空白,而且有助于完善軍事法規體係,與國際立法接軌。
吳雙戰說,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是更好地規范和保障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的迫切需要。武警部隊的基本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近年來,武警部隊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任務越來越重,用兵頻率越來越高,情況處置難度越來越大,這些都迫切要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武警官兵說,沒有法律保障比沒有武器裝備更可怕。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明確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賦予武警官兵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權,非常必要。
全面準確理解把握《武裝警察法》的內涵要義
《武裝警察法》共7章39條,對武警部隊領導體制、任務和職責、義務和權利、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言簡意賅,內涵豐富。
吳雙戰說,《武裝警察法》是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行為法”。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主要是依法規范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任務范圍上,明確規定了8項安全保衛任務: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機場、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等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押運任務;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在兵力調動使用上,強調了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並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確保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武警部隊的集中統一領導、指揮,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合理使用武警部隊。
在具體行為規范上,對人民武裝警察查證、偵察、現場或交通管制、控制職權行使、交通工具優先使用、優先通行、民用物資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等作了明確規定。
在用兵單位與執勤部隊的業務關係上,明確規定執勤目標單位對擔負執勤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進行執勤業務指導。
在領導體制上,明確規定武警部隊由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
吳雙戰說,《武裝警察法》充分體現了義務與權利的有機統一。堅持義務與權利相一致,是《武裝警察法》的一個鮮明特色。從義務上看,《武裝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並持有人民武裝警察的有效證件;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群眾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等等。
從權利上看,《武裝警察法》在軍人權益、行為保護等方面均給予武警官兵充分保障。《武裝警察法》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現役軍人的權益、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等。在經費物資待遇保障方面,明確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縣級以上地方財政予以保障;執勤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為執勤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保障。在社會支持方面,明確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而妨礙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向武警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等,為武警部隊更好地履行職責義務提供良好條件。
《武裝警察法》對依法從嚴治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吳雙戰說,《武裝警察法》的頒布施行,本身就是貫徹依法從嚴治警方針的體現。《武裝警察法》在從嚴治警上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如在接受監督檢查問題上,專門作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武警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行為的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同時,《武裝警察法》還明確規定了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的,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泄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等行為,要求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武警部隊將以實際行動學好用好《武裝警察法》
《武裝警察法》的頒布施行,是武警部隊的一件大事。學習貫徹《武裝警察法》,是武警部隊全體官兵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吳雙戰說,武警全部隊將以支隊(團)為單位,結合部隊擔負的使命任務,集中組織學習教育,努力在全體官兵中形成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濃厚氛圍。要把學習《武裝警察法》納入政治教育計劃,每年《武裝警察法》頒布周年之際,安排專門時間進行學習教育,確保《武裝警察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經常化制度化。
吳雙戰表示,學法知法的目的在于用法。《武裝警察法》是武警部隊有效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法律依據,是部隊建設和履行職能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是全體官兵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各部隊必須學好法,真懂法,嚴執法,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
吳雙戰說,制定頒布《武裝警察法》,說到底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武警部隊的職責使命。全部隊將以學習貫徹《武裝警察法》為契機,大力掀起練兵熱潮,努力把部隊執勤處突反恐維穩能力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為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奠定堅實基礎。同時,各級要宣傳好《武裝警察法》,為部隊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創造良好輿論環境和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