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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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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

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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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孝維 軍事機密送立委 竟早已PO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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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2+112007041900043,00.html
中國時報 2007.04.19
莊孝維 軍事機密送立委 竟早已PO上網
呂昭隆/台北報導

軍方機密文件氾濫,又見一例。據了解,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要求國防部說明老舊裝備問題,軍方遂提供一份國防部長李傑核定,列為機密的「國軍各型老舊、逾壽限主戰裝備現況表」,唯沈發惠查證,這份機密文件與軍方上周公開記者會內容相同,且已公布於網站,任何人均可瀏覽。同樣的文件圖表,軍方上網公開,卻要求沈發惠簽收切結,保密十年,令沈發惠哭笑不得。

國防部於十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國軍老舊裝備問題,沈發惠想深入了解情況,於是要求國防部提供資料,軍方昨慎重派員親自送達,唯所謂的「機密」文件卻被踼爆,根本是網站與記者會早已公開的內容。

更令沈發惠氣結的是,軍方所送交的文件圖表,第一頁直接打上一行大字,「機密,本件屬國家機密亦屬軍事機密,保密至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解除密等」。文件還有浮水印編號「01」字樣,軍方慎重其事,以便所謂的「機密文件」一旦洩露,可循線追查洩密者。

這份「機密」文件由參謀本部情報次長室擬定,並層層上報,經情報次長、副參謀總長、謀總長霍守業上將,最後由李傑親自批示。由於國軍近日演訓活動多,先是玉山兵推,接著又漢光演習,軍方高層相當忙碌,這份保密十年的「機密公文」,在國防部轉了好幾天,始算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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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情蒐 國安局:絕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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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16/today-p5.htm
自由時報2007年1月16日

政治情蒐 國安局:絕無此事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有關國安局透過管道進行政治情蒐的傳聞,國安局副局長楊國強(見圖,記者朱沛雄攝)昨日在立院強調「絕無此事」,否則國安局局長以下,全部下台。

法制委員會邀請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等單位說明對各級民意機關及大眾進行佈建情蒐的工作狀況;日前國安局傳出透過國會助理、記者作為線民進行政治情蒐,國安局特別澄清,絕無此事。

楊國強表示,國安局自一九九四年法制化後,一向秉持行政中立,不可能再進行政治情蒐,強調「時代不同了,一旦有政治情蒐,一定會曝光!」

楊國強一再重申,國安局絕無政治偵防或非法監聽,指局長薛石民多次強調,明人不做暗事,歡迎立委至國安局視察。

至於外傳國安局爆發私吞線民費弊端,楊國強則說,此案因檢舉已進行調查中,目前並未發現貪瀆情事,國安局希望重新建立一套稽核機制,以杜絕爭議。

對不符事實的報導,楊國強說,國安局每次都有澄清,但不願輕易提告,擔心法院要求提供線民資料,恐有洩密問題。

此外,有關元旦升旗典禮當天發生憲兵執勤過當的爭議,楊國強和當天負責規劃勤務的特勤中心副指揮官許立孟,也正式道歉。許立孟說,當天的指示是「嚴正執法、果斷處理」,未下令捂嘴拖離,「當天執勤的憲兵奉行命令,認真執行,沒有過錯」,衍生爭議,他已自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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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情蒐?國安局:如有 自局長以下全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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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701/20070115835978.html
政治情蒐?國安局:如有 自局長以下全下台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1-15 14:31   

(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十五日電)針對外界質疑國安局吸收國會助理、記者當線民,對政黨、政治人物進行政治情蒐,國安局副局長楊國強今天在立院答覆立委質詢時說,國安局自一九九四年法制化後,堅守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因此「絕無此事」,如有此事,自國安局長以下,「一干人等,全部下台」。

他強調,現在時代已經不同,要敢政治情蒐,「作了一定曝光」;只是事涉機密、佈建,因此歡迎立委到國安局裡,針對本案進行審視,國安局願說明。

楊國強重申,國安局絕無政治偵防、非法監聽,國安局長薛石民也再三表示,「明人不作暗事」,絕對負責。

立院法制委員會今早邀請國安會、國安局、國防部、海巡署、警政署、調查局等單位,就法制面與組織面報告對各級民意機關及大眾進行的佈建情蒐工作。

楊國強答覆立委質詢時說,國安局自法制化後,對政黨、政治人物特定監聽,「通通不作」,一切依法行政、行政中立,分際掌握很好,絕沒有這種事發生。至於媒體的質疑,楊國強則指出,國安局每次都會澄清,只是有些媒體「語不驚人死不休」,「告他反而正中下懷」。

針對媒體質疑私吞線人費的爭議,他說,因為有人檢舉,國安局已進行查察,並無貪瀆情事。只是現在希望將過去的「公款公用」,改成「公款法用」,因此國安局才重新建立一套稽核機制。

他也解釋,國安局不採取法律行動,的確有難言之隱;因為媒體「要寫簡單、不負責任也簡單」,如果法院到時說要調線民情報、佈建,「等於要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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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警局破獲盜賣軍油案 國防部告發涉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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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society/200612/20061222718534.html
南縣警局破獲盜賣軍油案 國防部告發涉洩密
中央社╱中央社 2006-12-22 13:41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市二十二日電)台南縣警局十二日破獲盜賣軍油案,連帶使得軍方在全國多處油槽分佈地點疑似曝光,國防部已發函告發縣警局長黃富生等人涉嫌洩密,南檢今天下午將請黃富生等三名官警到案說明。

台南、嘉義警調聯手破獲軍民勾結竊取軍油案,嫌犯去年起在花蓮、宜蘭盜賣軍事基地燃油至少四十萬加侖,主嫌更握有軍方機密文件,部份媒體也刊登此項訊息。

南檢上午證實,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已發函告發黃富生等三人涉嫌洩密,目前,黃富生等人被列為被告,但檢方不願透露其他兩名官警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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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除投票 最好不涉任何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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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yam.com/cna/politics/200612/20061221708713.html
國防部:軍人除投票 最好不涉任何政治活動
中央社╱中央社 2006-12-21 12:20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一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今天質疑,國防法修正草案第六條規定軍人應嚴守行政中立,「這個條文太狠了,有哪個國家這樣做?」國防部次長高廣圻在立法院表示,軍人除投票以外,最好不要牽扯到任何政治活動。

林郁方(台北市)十八日指國防法修正草案第六條嚴格限制軍人應嚴守行政中立,將原先的原則性規範,擴大到不得勸誘、響應、散佈訊息、參與遊行等具體行為,並擴及國防部所屬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有箝制思想嫌疑。他今天在國防委員會要求高廣圻說明。

高廣圻表示,投票權是憲法保障,軍人本應擁有;但其他涉及政治團體所發起活動,不管是公益連署或是政治連署,在無法清楚界定情況下,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參與;只要違反行政中立的活動,軍人都應避免。

林郁方認為,若軍人要嚴守政治或行政中立,連投票權都不應享有。因為投票時就有價值判斷,不管是投藍或綠,都會遭致批評。國防部應有合法與否來界定是否行政中立,而非乾脆不界定。

林郁方批評,軍人若不能連署賞鳥行動、也不能對淡水河整治等公益活動進行連署,「就變成二等公民」;高廣圻澄清,軍人當然是一等公民;林郁方認為,那就是二等國防部把一等公民變成二等公民。

國民黨籍立委蘇起(不分區)以外國軍人享有權利為例指出,美國軍人可投票、對候選人與議題表達個人意見,甚至可以投書媒體,及不著軍服參加政治活動;法國更可讓軍人接受媒體訪問。若比較美、法、日、韓與台灣,「我們對軍人的規範是最嚴格的」。

他認為,國防法第六條規範太細,應保留空間,不致剝奪軍人基本權利,否則可能影響募兵制從軍意願。

高廣圻解釋,台灣與世界各國的民主歷程不同。在台灣,一個軍人放假就算未著軍服出了任何事,報上頭條絕對不會寫他是一個老百姓,「連退伍的都會寫」,可見台灣軍人遭受的壓力跟別國不同,這也是為什麼國防部會嚴格要求軍人嚴守行政中立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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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公民權限縮 在野黨揚言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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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dec/19/today-p4.htm
自由時報2006年12月19日

軍人公民權限縮 在野黨揚言翻案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國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發在野黨立委的不滿,林郁方痛批執政黨強渡關山,尤其第六條大幅限縮軍人與軍方約聘人員的公民權,揚言在朝野協商中翻案。

國防委員會昨天上午原以秘密會議接受軍方「新建彈藥庫」報告,會議提早結束,召委湯火聖就直接審議原定在下午舉行的「國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並通過法案而引發爭議。

現行國防法第六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國防部修正案除上述三款外,還加上「勸誘他人贊成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行為」、「響應或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實施之連署簽名活動」、「印製、散發、張貼違反政治中立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記錄或其他宣傳物品」、「主持、發起、參與違反政治中立之集會或遊行」、「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違反政治中立之廣告」等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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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擬禁軍人網路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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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1219&Sec_ID=5&Art_ID=3117646
蘋果日報2006年12月19日

綠營擬禁軍人網路論政

【黃敬平、晏明強╱台北報導】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昨在民進黨籍召委湯火聖主導下臨時變更議程,快速初審通過《國防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禁止軍人、軍方公務員及聘僱人員下班後參與政治活動、發表違反政治中立言論、上網留言及寫部落格批評時政,否則即觸法。

國民黨立委林郁方痛批「違憲」,同黨另一立委蘇起質疑民進黨有政治動機,揚言翻案。

藍營痛批已違憲
林郁方認為,軍人也是一般公民,休假脫下軍服後,難道沒權利參與合法活動?若是有關公共政策的議題,例如整治淡水河、加強環保,難道軍人連署支持都算違反政治中立?「這樣搞法太過頭了,已經違憲。」

蘇起舉美國為例指出,美軍下班後只要不穿軍服都可參加政治活動,軍人也有自己的思想,其人權也不應被侵害。

親民黨發言人李鴻鈞表示,民進黨當年最反對國民黨控制軍人的作法,不料執政後為了打壓參與紅衫軍反貪腐活動的軍人,不惜偷渡修法來「殺雞儆猴」,這也等於是變相控制軍人,壓迫他們效忠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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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2920659
限制vs.保障 美同時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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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2+112006121900029,00.html
2006.12.19  中國時報
限制vs.保障 美同時明確規範
吳明杰/特稿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國防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六條有關軍人政治中立的內容極具爭議,特別是該項條文將原本明訂禁止軍人從事違反政治中立的行為,從三項擴增到八項,大幅限縮了國軍官兵政治參與的言論和行為空間。但與此同時,卻未同時確保官兵參與政治的權益,對國軍官兵來說,該項條文的修正,恐怕只會被解讀成剝奪和打壓軍中人權的法條。

   軍人堅守政治中立是確保民主國家發展的要素之一,不過軍人干政和違反政治中立,與表達政治意見或參與政治活動,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軍人因其擁有武裝的特殊身份而遭到部分自由的限制,但同樣做為公民的身份,應該擁有的基本政治權利也必須同時予以保障。

   若參考美國對軍人政治參與的規範和作法,可以看到,美軍一方面對嚴禁軍人參與政治活動的規定相當明確,但另一方面對軍人參與政治的權利保障也十分清楚。例如美軍雖然規定,不得在私人汽車的車頂或側身展示黨派性的大幅標語、旗幟或海報,但另一方面,卻也明文保障,軍人可以在個人汽車上張貼小張政治貼紙。

   美軍過去從韓戰到越戰,內部也多次出現有關軍人是否違反政治中立的爭議,五角大廈後來在一九八零年頒佈了1000.4號《聯邦投票協助計畫》以及在一九八六年頒佈1344.10《現役軍隊政治活動 》兩項命令,明確規範和保障美軍的投票和政治參與權益,這兩項命令在兩千零四年和兩千年也分別又進一步修正。

   兩項規定中,雖然也明確禁止美軍參與黨派性的政治遊行、在特定政黨或政治候選人政治集會中演講、參與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的媒體討論、以軍隊代表身份參與黨派性的政治事件等;但也明文鼓勵,美軍仍可以在未穿著軍服下加入政治俱樂部、捐款給政治團體、以私人身份簽署法案請願書,甚至可以在不代表政黨和不妨礙軍事任務下經國防部長同意擔任候選人。

   另在保障美軍言論自由方面,《美國法典》第1474條規定「不得禁止軍人對政治議題和候選人之意見」,但前提是必須以各人意見表達,不能代表軍隊。

   美國國防部並在一九九六年重頒《軍隊異議和抗議活動處置綱領》,用以保障美軍官兵的言論自由,例如軍中不禁止批評政府的出版品,但不得進行散發等規定。

   這類同時有權利限制和保障的法條,可以讓美軍官兵明確知道,自己身為軍人,為了嚴守政治中立,雖然不可以做什麼,但卻也可以做什麼。

   相較於昨天立院初審通過的《國防法修正草案》內容,除國軍在規定官兵政治參與的限制上一方面過於嚴苛,同時又不夠明確,不僅沒有同時相對保障國軍官兵有憲法賦予的政治參與和言論自由,還留下軍方未來擴大解釋違法的空間。

   如此只會讓官兵感覺到,自己的政治參與權益將遭到嚴重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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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言行嚴格限縮 寫部落格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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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9  中國時報
軍人言行嚴格限縮 寫部落格也不行
吳明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昨天在藍營立委無人在場的情況下,由民進黨召委湯火聖臨時變更議程,突襲初審通過《國防法修正草案》,其中最具爭議、有關軍人行政中立的第六條,最後也依據國防部所提版本過關;通過條文將現行《國防法》認為有違反軍人中立而明訂禁止的行為,從三項大幅擴增到八項。

   其中包括禁止軍人印製、散發、張貼違反政治中立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記錄或其他宣傳物品,以及主持、發起、參與違反政治中立之集會或遊行,嚴格限縮了國軍官兵政治參與的言論和行為空間。

   網路言論 初認屬電磁記錄

   對於現役軍人在時下流行的部落格留言或發言內容是否也涵括在內,軍法司長劉國棟表示,軍方初步認定應該涵蓋在「電磁記錄」之內,但具體認定標準和法條解釋,軍法機關還需進一步研究。另國防部高層官員則指出,官兵只要不違反政治中立,還是可以在網路上發表言論,若是對政治上有意見表達,只要不表明軍人身份或留下軍階、姓名,例如用化名,軍方其實也無從干預。

   國民黨立委林郁方事後痛批,湯火聖在未徵詢其他召委意見下臨時變更議程,並依國防部建議快速通過修正《國防法》第六條,大幅剝奪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人員的公民權,已經違憲,他一定會在朝野協商中全力翻案,絕不會讓違憲的條文成為法律。

   昨天審查法案唯一在場的國民黨立委帥化民表示,由於委員會臨時變更議程,因此當他趕到時,第六條已經過關,他個人認為該項條文除了訂得太細之外,並沒有太多可挑剔之處,除非軍方執法有偏差,否則軍隊本來就不該介入政治活動。

   根據初審通過的《國防法修正草案》第六條規定,明令禁止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對象,已從原本的現役軍人,擴增到包含國防部所屬的公務人員及國軍聘雇人員。對此軍方官員說,學校教官也包含在其中。

   藍委:大縮軍人言論自由 違憲

   該項條文禁止前述對象從事的內容,除現有包括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等三項外,另外還加入:勸誘他人贊成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行為;響應或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實施之連署簽名活動;印製、散發、張貼違反政治中立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記錄或其他宣傳物品;主持、發起、參與違反政治中立之集會或遊行;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刊登違反政治中立之廣告。

   林郁方認為,國防部的建議條文,嚴重限縮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文職人員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已經違憲。其中第八款規定,更是國防部是為了鎮壓軍中認同民間倒扁運動,才會連軍人上網發表言論的行為都要禁止,這是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違憲條文。同時,該條文對何謂「違反政治中立」也未有任何界定,完全由國防部「自由心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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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林郁方揚言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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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林郁方揚言翻案
中央社╱中央社 2006-12-18 20:13

(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今天變更議程,初審通過國防法修正草案,通過軍人、國防部所屬公務人員及聘雇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等修正條文。不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林郁方表示,民進黨籍召委湯火聖「突襲」,提前於上午審查此案,將在朝野協商時翻案。

國防委員會上午召開秘密會議,排定由國防部進行「彈藥整體規劃」專案報告,在議程告一段落後,會議主席湯火聖(南投縣)擬將下午審查「國防法修正草案」的議程提前,詢問在場立委,因沒有立委反對,直接審查接續此案。

會中除國民黨籍立委帥化民(不分區)對修正草案未貫徹專業分流及高層未朝精選、組織扁平化前進提書面修正意見外,其餘條文都依國防部版本通過。

由於臨時變更議程,林郁方(台北市)未參與審查,僅在初審通過前派助理到場表示反對,指修正草案第六條嚴格限制軍人應嚴守政治中立,將原先的原則性規範,擴大到不得勸誘、響應、散佈訊息、參與遊行等具體行為,並擴及國防部所屬公務人員及聘雇人員,有箝制思想嫌疑。

帥化民也出具修正意見、台聯籍立委何敏豪(台中市)也希望將國防部所屬機關編列獨立預算納入修法草案,湯火聖最後裁示,全案條文審查完竣,但送交院會討論前須再朝野協商。

林郁方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不能接受湯火聖上午先排定不重要的議案,再變更議程「突襲」通過國防法修正草案,通過「箝制思想」法令,他揚言將在朝野協商時將修正草案第六條翻案;帥化民也說,他雖然沒有太多意見,但也同意有討論空間。

湯火聖否認「突襲」說法,指通過的條文先前已經朝野協商,下午的議程只是宣讀朝野同意的條文內容,加上下午委員到會審查的人數不多,他是好心才變更議程,當時帥化民在場也沒表示反對。

修正草案還通過國防部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報告書,新任國防部長就任後三個月內須提出報告;增列軍事教育專章,明訂國防部應寬列預算推動軍事教育、軍事院校應尊重學術自由;外國人得經國防部、內政部許可於中華民國軍隊服勤。

此外,國防委員會今天也通過國防工業合作需求由軍備局整合、工業合作額度不得低於軍購合約總價款百分之四十以上;國防部應每兩年就聯合作戰、國防自主、專業分流等項目向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報告;行政院應逐年調整預算,五年內每年年增預算新台幣八十億元以上,以國防預算達GDP3%為目標三項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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