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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即將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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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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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者

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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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象徵處置緩慢 促轉會喊話軍方別忘受害袍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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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2060034.aspx
威權象徵處置緩慢 促轉會喊話軍方別忘受害袍澤
2022/2/6 10:24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游凱翔台北6日電)促轉會代理主委葉虹靈指出,國防部、退輔會轄下的兩蔣塑像及遺像處置仍緩慢,過去軍方的論述是把蔣中正當成建軍領袖,但愈來愈多研究顯示,白色恐怖時期有許多外省、底層軍人受害,當銘記「偉大領袖」時,別忘受害袍澤、前輩。

國防部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蔣中正為陸軍官校創校校長、國民革命軍之父,與國軍有密不可分的淵源,且國軍營區非屬「公共建築或場所」範疇,國防部秉持尊重歷史及遵守軍隊國家化立場。

葉虹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指出,促轉會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兩蔣塑像及遺像、命名空間總計1544處,已移除以及同意處置比例提升到32.9%。不過,國防部、教育部、退輔會轄下的兩蔣塑像及遺像、命名空間等威權象徵處置,進度仍緩慢。

葉虹靈說,過去軍方的論述是把蔣介石當成建軍的精神領袖,但現在越來越多的研究調查顯示,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有許多外省、底層軍人受害;很多外省軍人、榮民只是批評時政、覺得反攻無望,就因叛亂罪入獄,甚至有人是二次、三次入獄,後來吊死在獄中,類似案件不計其數。

葉虹靈表示,當國防部、退輔會在銘記「偉大領袖」時,不要忘記這些袍澤、前輩;也要提醒軍方不是只有記得光明的一面,黑暗的一面也應該成為重要的歷史教訓並反思,今天民主化的中華民國軍人,要怎麼看待蔣介石這樣多重身分的人。

另外,葉虹靈指出,促轉會執行任務3年多,外界觀察到,促轉條例對威權象徵移除的法制不完備,只規定在公共場所的威權象徵要移除,但沒有提到程序、監督機制,靠著機關協調或地方政府清查,成效終究有限。

葉虹靈表示,5月任期屆滿前,促轉會將提出促轉條例修正,透過「專章」明訂威權象徵處置該怎麼做、釐清機關權責。

她說,未來還是要有主管機關負責威權象徵整體處置的規劃與管考,至於擁有銅像的權管機關,不管是中央部會或地方縣市政府,都需要明定法律的權利義務,包括遇有爭議時如何處置,如果是地方政府,中央可以給予一定期限,如果地方不處置,中央可以代為執行;如果是同屬中央的部會,遇有爭議先協調,若協調不成,則由共同的上級做裁決。

葉虹靈說,在公共場所的威權象徵,還是要透過移除來「否定威權統治的正當性」,她也希望修法通過後,可以更有效地執行促轉條例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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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區監視系統引議論 軍方暫時放棄人臉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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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11030133.aspx
營區監視系統引議論 軍方暫時放棄人臉辨識
最新更新:2019/11/03 16:55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3日電)國防部109年編列約5310萬元建置「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但因涉及人臉辨識,有立法委員憂隱私等法律問題,因此保留全數預算;陸軍表示,暫時去除人臉辨識系統。

中國近年來大力發展「天網工程」,在各個城市架設無數「天眼」人臉識別系統,民眾幾乎沒有隱私權可言。

國軍「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建置案,含陸、海、空、後備、憲兵,計畫從民國109年至114年,共編列約新台幣128億元,109年則編列5310萬5000元。

朝野立委上月30日在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重要防護營區智慧型警監系統」共5310萬5000元的預算時,得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將進行人臉辨識系統的研發工作,未來運用於此系統之中,引起隱私等法律問題的質疑。

朝野立委均認為,此舉涉蒐集人民生物特徵,不但缺乏法源,更恐涉及侵權及資安疑慮等風險,國民黨籍立委江啟臣也詢問,若不執行人臉辨識,可省下約多少預算;陸軍參謀長楊海明中將回應,會暫時去除人臉辨識系統,可省下約1億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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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德發:軍人不宜在社群網站發表個人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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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德發:軍人不宜在社群網站發表個人言論
最新更新:2019/04/10 11:39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0日電)近期有少數職業軍人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個人言論,引起議論。國防部長嚴德發今天表示,他個人認為不宜,因為行政中立、軍隊國家化,軍人必須在人民心中有良好的觀感跟印象。

目前正在尼加拉瓜受訓的政戰女軍官王翊日前在臉書(Facebook)公開發文,力挺總統蔡英文對於主權的論述;無獨有偶,空軍士官長蕭景方也投書媒體,強調「沒有國哪有家,國家主權不能讓」等言論,引起議論。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上午審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並備質詢。

有媒體問及,現役軍人是否合適在網路發表有關政治的個人言論。嚴德發在備詢前受訪回應,他個人認為不宜,因為行政中立、軍隊國家化,軍人必須在人民心中有良好觀感跟印象,個人意見可以不同的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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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軍官臉書挺蔡總統:我很愉快被叫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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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3220282.aspx
女軍官臉書挺蔡總統:我很愉快被叫台灣人
最新更新:2019/03/22 21:52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22日電)在友邦尼加拉瓜受訓的中華民國職業軍人王翊在臉書表示,自己是中華民國人,認同總統蔡英文守住主權尊嚴的理念,因為她也曾無數次誓言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國防部對此表示尊重。

王翊日前在臉書上以「沒有人是局外人系列之十三」為題發文表示,她是一個任官10多年,領中華民國政府補助,正在尼加拉瓜受訓的中華民國職業軍人。她在貼文中表態支持蔡總統的主權論述,並批評「親中」的邱毅、歐陽娜娜,以及叛國的退役軍人等,但強調內容僅是她個人想法。

她在貼文中附上內含中華民國國旗的照片,並表示,「要叫我台灣人我很愉快」,但千萬不要叫她大陸人,「或什麼鬼中華台北人」。因為她在哪出生就是哪裡人,就算追溯到父母,她也還是中華民國人。

王翊也在文中分享蔡總統臉書貼文連結,表態認同蔡總統守住主權尊嚴的理念。「因為我曾無數次誓言捍衛中華民國主權、領土與人民,這不因她的黨籍或其它主張而有所折損,就像我善盡職業道德與專業的工作能力,不因我是一個在自己國家奉公守法、按時納稅,還不能用民法結婚的同性戀而有所折損。」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證實王翊是現役軍人,並解讀王翊的說法是強調自己以中華民國的軍人為榮;國防部尊重這樣的說法。

另外,王翊在貼文裡也提到日前稱自己是「中國人」的台灣藝人歐陽娜娜,並表示,歐陽娜娜跟她一樣是中華民國人,只是她不覺得而已。以歐陽娜娜的職業,要放棄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大塊市場,無疑是跟自己收入過不去,她能夠理解但不認同。

王翊也批評,在中華民國高雄出生的邱毅,也許忘記自己的國籍,但還記得自己的國家是個尊重言論自由的民主法治國家,才可能這樣大放厥詞,而不用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媒體報導,邱毅日前表示,所謂台獨就是破壞兩岸現狀,如果是台獨不承認中國人,「那你很可能就是在統一後要被斬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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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總統軍事行程影片無洩漏軍事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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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5270285-1.aspx
府:總統軍事行程影片無洩漏軍事機密

發稿時間:2017/05/27 19:11
最新更新:2017/05/27 19:11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27日電)總統府今天表示,總統的軍事行程影片露出前會檢視有無機敏元素,(總統蔡英文與官兵代表共同食用野戰即時餐盒)影像沒洩露軍事機密問題。

蔡總統25日到澎湖縣視察國軍漢光33號演習實兵科目,總統府稍晚發布當天中午蔡總統在演習指揮所與官兵代表共同食用野戰即時餐盒影片,影片中多次照到背後看板,媒體報導,影片可看到指揮所布置圖、通信網路架構圖等,相關資訊差點「全都露」。

總統府表示,向府內工作單位及國防部再次了解後,確認這項報導不正確。

總統府說,總統軍事行程的影音紀錄,無論由府內人員或國防部軍聞社官兵幹部執行,會在拍攝前詳細規劃,確認拍攝動線、背景有無機敏元素,露出前也會再檢視。

總統府表示,漢光演習當天,蔡總統與國軍官兵在野戰帳內會餐部分也一樣,提供影像給媒體前,府內單位完成查對程序,總統府提供的這項影像與國防部提供的一致,沒洩露軍事機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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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與官兵用餐展現親民 府方影片卻意外洩漏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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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2488909?from=udn_ch1cate1_pulldownmenu
總統與官兵用餐展現親民 府方影片卻意外洩漏軍機?

2017-05-27 14:55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蔡英文總統周五到澎湖視察國軍漢光33號演習實兵科目,府方隨即發布當天中午她在演習指揮所,與官兵代表共同食用野戰即時餐盒的影片,展現總統親切一面。不過影片中卻多次照到背後的看板,可以看到指揮所布置圖、通信網路架構圖等,相關資訊差點「全都露」。

前資深軍方新聞官員表示,演習指揮所、軍艦戰情中心等場地,因為裡面展示了非常多情資,通常不開放外界媒體進入拍攝,如有影像發布需求,都由軍方自己拍攝對外提供。軍方取景時一定會特別注意角度,避免鏡頭帶到相關資訊的畫面。以往在總統巡視部隊的場子,都由軍方媒體統一負責發布影像,就是因為府方的攝影師未必有軍事背景,不見得能分清哪些東西應避免入鏡;這次府方是自行拍攝,並且直接對外發布。

這位官員檢視影片後指出,所幸府方提供媒體的影片解析度並非極高,應該不致真正造成損害,不過建議未來類似場景,最好還是注意資安外流問題。他表示,發布相關影片,對總統與國軍的形象都是好事,但在場的國防部官員,有義務提醒府方人員,在機敏場所拍攝時,應該注意某些東西不適合拍攝,或是不適合對外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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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肇敏不起訴處分 高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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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21209/20121209041374.html
陳肇敏不起訴處分 高檢撤銷
中央社-2012年12月09日 下午14:46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9日電)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顏大和今天表示,將撤銷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人不起訴處分,最快於本週發回北檢偵辦。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案,江家控告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北檢在今年5月和8月間,2度對陳肇敏予以不起訴處分。

北檢在8月24日第2次公布的不起訴書指出,陳肇敏等人目的為求破案立功,並無殺人犯意,與江國慶遭槍決無因果關係,因此全案不起訴處分。

江母王彩蓮不服,第2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顏大和下午表示,將撤銷陳肇敏不起訴處分,最快本週發回北檢偵辦。

北檢發言人黃謀信說,收到卷證後,會依法分案續行偵辦。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被軍方槍決。軍事法院根據新事證再審,去年9月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新台幣1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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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開庭 法官疑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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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society/20121121/20121121993006.html
江國慶案開庭 法官疑法律依據
中央社-2012年11月21日 下午14:18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1日電)軍方為江國慶刑事補償案向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求償,北院今再開庭,法官問法律依據,軍方辯護人說不清,被要求補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庭後認為,「今天最有準備的是法官」,國防部雖有進步、比上回認真,但訴訟架構、法律依據等仍然說不清楚,仍評分「遜」。

軍方日前遭外界質疑準備不足,這次開庭時,軍方特別外聘律師陳俊傑,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長陳招雲也出庭,強化辯護陣容。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時,軍方依法追加備位聲明,向陳肇敏等6人連帶求償新台幣8844萬元,但部份被告律師對此不同意。

兩造爭論刑事偵查權、國賠時效。軍方辯護人主張,陳肇敏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指派不具刑事偵查權的反情報隊,以禁閉、不正取供等手段調查,最後導致江國慶死亡。陳肇敏委任律師則表示,陳肇敏指派反情報隊未違反軍中規定。

但法官質疑軍方的法律依據,未釐清刑事補償法、國賠法,軍中行政調查與刑事調查的分界等,且被告行為與刑事補償間因果關係不清,要求軍方補強主張。軍方辯護人為此還頻翻法條。

民國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姦殺案,遭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再審後去年改判江國慶無罪,國防部依法補償江家約1.3億元,並向北院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人財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4月向北院提起民事訴訟,向陳肇敏等6人,各求償147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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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職位問題 軍方: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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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21117/20121117983841.html
軍法官職位問題 軍方:慎修法
中央社-2012年11月17日 下午12:33

(中央社記者陳培煌台北17日電)國防部今天說,有關軍法官職位問題,會審慎研修相關法律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704號解釋指出,「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軍法官申請志願留營,需由長官審查同意,違反審判獨立的憲政精神,2年後失其效力。

大法官會議認為,軍事審判具司法權性質,為確保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非依法律,軍法官不得任意停職、轉任或減俸。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上午受訪時指出,會審慎研修相關法律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於期限內完成修法,以符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國軍人事實需。

他說,軍方將繼續秉持「審判獨立與人權保障」原則,使軍人享有應有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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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華柱:落實依法行政 極力爭取江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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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華柱:落實依法行政 極力爭取江案勝訴
發稿日期:2012/10/17

    (軍聞社記者周昇煒臺北十七日電)國防部長高華柱今天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對於民國八十五年發生的空軍士兵江國慶錯判案感到萬分沉痛,他也對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女士表達最誠摯的歉意,將積極督促國防部權責機關努力爭取勝訴,以符合社會期待。
     部長指出,本案雖然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偵察機關在刑事審判中,對陳肇敏等人作出不起訴處分,但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將對渠等不正當取供等重大過失之作為,於民事責任上提出訴訟,並對陳肇敏等人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零七百一十四元。
     部長表示,國防部秉持「依法行政」的立場始終沒有改變,本案已針對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失職人員共計廿三人完成行政懲處程序;在刑事責任部分,江母王彩蓮女士已依法申請再議,國防部也尊重軍、司法機關偵查結果,不論最後刑事偵查結果如何,絕不會影響國防部求償到底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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