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軍事迷休閒小棧
市長:Luke-Skywalker  副市長: 塔頂的鋼鐵鯊魚燉奶(冷眼看人生)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國際萬象【軍事迷休閒小棧】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國軍軍力發展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白色恐怖即將再現?
 瀏覽20,026|回應206推薦1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落伍者

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91.07.17

國防部令:訂定「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應保守之秘密,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而應保守之秘密,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3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 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4 條 
人事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料。 
二 戰時尚未發布之旅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三 戰時之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四 戰時我方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之統計資料。   
五 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第 5 條  
情報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情報機關之組織、編裝、工作計畫、檢討、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用情形。
二 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或假想敵國政策、計畫、武器、器材、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 執行特種情報任務本國人或奉准合作外國人之活動及報告。 
四 執行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行動準據及派遣特殊地區事項。  
五 情報之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六 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 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八 執行特種情報之通信計畫、內容及設施。
九 涉有為他國活動之保密防諜案件調查資料。 
一○ 戰時安全維護、反情報蒐集之實施計畫。 
一一 戰時軍事安全戰力之統計分析。
一二 戰時反情報兵力、部署、行動及裝備器材之統計。

第 6 條  
作戰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各項作戰計畫、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 旅級以上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三 平時上校以上編階主官部隊戰鬥序列之兵力及數量。
四 戰時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 (兵) 種、兵力及數量。
五 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 動員實施階段之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人力、物力徵用、統籌分配情形及其實施內容。
七 因應政府政策,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八 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狀況處置權責、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第 7 條  
演訓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演習計畫、操演之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 旅級以上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之資料。
三 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料。

第 8 條  
軍備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戰備補給品存量及妥善率。
二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國防武器系統發展、整體後勤支援、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 槍砲陣地、防空陣地、飛彈陣地、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坑道、掩體、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重要軍事設施整建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料。

第 9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部隊編制之計畫及執行。
二 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及執行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軍事機密範圍如下: 
一 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判斷、計畫、命令、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等資訊。
二 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軟體與多媒體設計、製造、改良之關鍵技術及未經公開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之有關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資料格式有關電氣特性諸元。
三 通信使用之地址組、密碼語表、通信作業規定、識別辨證規定、通信諸元表、編撰、製作之軟體及書面說明資料。
四 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料。
五 資訊、電子戰之攻擊、防護計畫、技術及作為等相關文件與軟體。
六 國軍資訊系統涉軍事作戰有關之統計分析資料及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 
七 國軍資訊系統作業人員與系統安全認證使用之密碼資料及特殊系統安全檢測資料。
八 執行兵力結構分析、作戰計畫驗證、武器系統作戰效能評估、重大演訓與聯戰準則教令研發等任務電腦模擬之參數資料、推演想定及分析報告。
九 執行戰略規劃、戰備演訓電腦兵棋模擬之文字、圖檔、電子檔等文件及資訊媒體。

第 11 條 
主計類軍事機密之範圍,為涉及軍事機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12 條  人事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未經公開之現有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二 國防兵力統計之分析報告資料。
三 尚未發布之軍團級以上指揮官人事異動消息。 
四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之安全調查作為及資料。

第 13 條  情報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事情報之政策、研究及其成果或分析檢討報告。
二 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三 情報教育、訓練、敵情研究之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四 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五 與國防安全維護有關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及情報通報、報告資料。

第 14 條 
作戰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與防衛作戰有關之戰情情報通報、報告及處置。 
二 國防部及所屬部隊之作戰會報資料。
三 旅級以下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 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 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六 政治作戰整備之策劃、執行情形及心戰戰法、戰具之研究。
七 與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檢舉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內容。

第 15 條 
軍備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 國際性國防科技工業合作、技術移轉、武器研發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 生產主要武器、裝備軍事工廠之關鍵設備、技術資料與生產能力及尚未公開之性能、諸元。    
四 軍品研發、測試或採購接轉之計畫、評估分析報告。
五 與國防科技工業有關之情報或未經公開之資料。
六 與國防安全有關營區、場地、工事及陣地所使用之土地案。
七 一般性軍品採購或軍事設施籌設於尚未公告前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第 16 條 
編裝及軍事整建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有關兵力整建之國防政策研究、成效評估等未經公開事項。
二 我國與他國涉及軍事秘密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 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之彙編資料。
四 非主要武器研發、採購、性能提昇、獲得與投資建案之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等資料。
五 主要武器研發計畫、編組、經費、關鍵技術、性能、規格、進展情形及成果檢討等未經公開之內容。
六 各級作戰部隊組職、員額調整規劃及執行之內容。

第 17 條 
防衛動員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動員準備階段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財力動員準備方案及戰時戰費籌措準備計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及其所轄動員計劃。
二 動員準備階段有關軍隊動員計畫之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通信資訊及電子類國防秘密範圍如下:
一 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 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料。

第 19 條 
主計類國防秘密範圍,為涉及國防秘密之預 (概) 算編製、執行及決算資料。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適用 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或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整體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 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2920618
 回應文章 頁/共21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江國慶案人員獎勵 空軍註銷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6365751.html
江國慶案人員獎勵 空軍註銷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6 13:31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6日電)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今天表示,空軍司令部已核定註銷偵辦江國慶專案有功人員的各項獎勵。

民國85年間,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命案,遭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之後被軍方槍決。去年全案重啟調查,檢方認為可能錯殺江國慶,今年初逮捕、收押另1士兵許姓嫌疑人,偵結後起訴;但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9名軍方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江家表示不滿。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907
江國慶案 軍事法院再審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6365385.html
江國慶案 軍事法院再審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6 10:57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6日電)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天表示,依目前掌握新事證,原確定判決認定江國慶行凶的事實,顯有重大爭議,已影響原確定判決的結果;經審查後,裁定開始再審。

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85年間發生女童遭性侵殺害案,當時被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於86年遭軍方槍決。台北地檢署偵結,依強姦殺人罪起訴另一士兵許榮洲,並認定江國慶遭不當取供,疑遭錯殺。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上午發布新聞稿表示,有關民國85年間原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案,日前經江國慶母親王彩蓮及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均為江國慶的利益聲請再審,經審查後,認為聲請有理由,於今天裁定開始再審。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指出,依目前掌握的具體新事證,原確定判決認定江國慶行凶的事實,顯有重大爭議,已影響原確定判決的結果,而認為聲請有理由,所以做出再審的裁定。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進一步表示,因江國慶已死亡,不用言詞辯論,逕由江國慶母親王彩蓮及軍事檢察官以書狀陳述意見後,依法判決。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854
刑求軍官未訴 法部:可提再議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5/20110525332365.html
刑求軍官未訴 法部:可提再議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5 22:09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5日電)台北地檢署認定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15年前遭軍方刑求錯殺,但因超過追訴期予不起訴處分。法務部今天表示,告訴人可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7天內向高等法院檢察署提起再議。

江國慶因15年前軍營女童姦殺案遭軍方槍決,台北地檢署昨天認定江國慶遭軍方刑求錯殺,但當年刑求江國慶的軍官包括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都因超過法律追訴期,給予不起訴處分。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追訴權時效的立法用意是讓追訴權的行使,受一定時間的限制,「世界各國都是如此規範」。此立法理由在於,如果犯罪時間相隔過久,蒐證困難導致案件懸而未決,難達成刑罰目的,以及維持社會秩序安定。

陳守煌強調刑事法律為「程序優於實體」,追訴權時效屬於程序問題,只要超過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20年,就應給予不起訴處分;之後,不追究實體法到底有無犯罪。

陳守煌說,江國慶遭軍官刑求的時間為民國85年,距離現在已有14年,適用95年刑法修正施行前,規定涉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追訴權均為10年,因此檢方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另外,外界批評檢方可用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致死罪」時效為20年,陳守煌說,此法限於追訴或處罰檢察官與法官,但涉及刑求的被告均不具有檢察官和法官身分,未能以刑法第125條起訴。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481
辦不了刑求者 檢批軍拖延所致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105/20110525332306.html
辦不了刑求者 檢批軍拖延所致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5 21:37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5日電)江國慶案,外界不滿涉及刑求軍官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砲轟檢方縱放。檢方指出,全案均因國防部不願配合,才錯過追訴期。檢方重啟調查後,案件才露出曙光。

檢方表示,外界不應只看結果,應回頭檢視為何這起案件發生這麼久,直到去年才有辦法重啟調查。

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重啟調查15年前的空軍營區女童命案,昨天依殺人罪起訴當年另一士兵許榮洲,並認定軍方當年刑求並錯殺江國慶。但當年涉及刑求的軍方人員,因已逾越追訴期,檢察官只能將他們不起訴,遭外界質疑無法符合社會期待。

熟知江國慶案的檢察官指出,全案都是因國防部不願配合,才導致錯過追訴期。監察院當年因江父陳情介入調查,向國防部調閱相關證據,國防部卻不配合,以致監察院調查多年,直到去年5月才做出糾正。全案去年重啟調查後,檢方也一度因向國防部調卷困難,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親自出馬,向國防部長高華柱請求協助。

他表示,因事隔多年,檢方能向國防部調閱的卷證有限,且殘缺不全,連當年列為證物、帶有血跡的木條都不翼而飛。全案能有所突破並非國防部提供的證據,而是因台北市刑警大隊的1份名單露出曙光。

檢方人士表示,台北地檢署在偵辦期間,曾多次發函向國防部調閱當年空軍作戰指揮部的專案會議記錄,卻毫無所獲,直到今年檢方親自打電話向市刑大調閱證據,發現一份當年警方赴軍方參與專案會議的名單,傳訊參與會議的警察後,全案終於有所突破。

檢方人士認為,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辛苦還原真相,外界只因不起訴的結果批評檢方,卻沒發現關鍵延宕因素,是倒果為因。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433
國防部:涉江案人員應出面說明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5327977.html
國防部:涉江案人員應出面說明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5 16:50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25日電)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今天表示,涉及江國慶案的相關人員獲不起訴處分,國防部感到「非常遺憾」,並呼籲涉案的前空軍軍官柯仲慶等人出面,做錯就道歉,若是誤會也應說明。

民國85年間,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命案,遭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被軍方槍決,去年全案重啟調查,檢方認為可能錯殺江國慶,今年初逮捕、收押另一士兵許姓嫌疑人,偵結後起訴,但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9名軍方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江家表示不滿。

羅紹和下午受訪時表示,涉及江國慶案的相關人員獲不起訴處分,國防部感到「非常遺憾」,但在法治國家,對此結果也必須尊重;有關這9人當年的破案獎勵,除陳肇敏未獲行政獎勵外,其餘人等的獎章、獎狀都已在辦理註銷。

羅紹和並指出,江國慶案人神共憤,民眾也相當關切,柯仲慶等人當年有無不當取供,自己最清楚。他呼籲相關人員出面,若做錯就道歉,若是誤會,也應說明。

此外,羅紹和說,對江國慶這樣一個年輕生命,因相關單位疏失造成不幸後果,國防部長高華柱等各級長官都深感痛心,對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10餘年來不斷奔波,表示難過及敬意,並對江國慶雙親深表歉意,國防部將全力協助賠償。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207
9軍官逾追訴期 國防部表遺憾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5323741.html
9軍官逾追訴期 國防部表遺憾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5 11:38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花蓮25日電)江國慶案偵結,軍方被告獲不起訴處分。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今天說,對涉案者因逾追訴期而未被起訴,不符江家及民眾期待,深表遺憾,但正積極辦理註銷當年獎勵。

國防部官員私下表示,此案讓民眾多年嚴重關切,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和時任空軍總部政戰部主任李天羽等當年高階長官,在道德良心驅策、兼顧社會觀感情況下,應站出來向社會大眾說明、道歉,至少可還原部分事實,減輕社會負面觀感。

民國85年間,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命案,遭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被軍方槍決。監察委員發現江國慶當年遭刑求,去年全案重啟調查,檢方認為可能錯殺江國慶,今年初逮捕、收押另一士兵許姓嫌疑人。

此案昨天偵結,許姓嫌疑人被起訴,但包括陳肇敏等9名軍方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江國慶母親王彩蓮昨天表示不滿,且無法原諒陳肇敏。記者則無法聯繫陳肇敏。

羅紹和上午表示,他充分理解、尊重王彩蓮對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審結果的不滿情緒,除表達真摯同情,也代表國防部向江府及社會大眾表達誠摯歉意;針對涉案軍官因超過追訴期獲不起訴處分,不符江家及民眾期待,國防部表達遺憾。但羅紹和強調,台灣是法治國家,國防部需尊重司法單位偵審結果。

羅紹和指出,對於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及空軍總部反情報隊涉及不法取供的人員破案獎勵,國防部已積極辦理註銷作業,且會遵照監察院去年提出的糾正案文,確實檢討改進,並盡力協助家屬爭取相關權益。

羅紹和指出,涉案的前空軍軍官柯仲慶因破案獲得空軍獎章,另有2人領取獎狀,現仍在役軍官何祖耀記大功1次,都可依程序辦理註銷;對柯仲慶所領取的獎章,在退伍後所換取的獎金,也將依法追回。

針對王彩蓮及輿論關切陳肇敏等高階人員的責任問題,羅紹和說,陳肇敏等人已非現役人員,國防部已無任何約束力,且需尊重司法偵審結果。

此外,羅紹和表示,江案雖屬軍法改制前的案件,但國防部絕不袒護迴避,已要求軍法機關及保防安全單位策進偵審及調查作為,落實人權保障的法治精神。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5168
國防部:「江國慶案」秉實事求是落實依法行政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59800
國防部:「江國慶案」秉實事求是落實依法行政
發稿日期:2011/05/24
 
    (軍聞社記者劉育然臺北廿四日電)國防部今天表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聯合偵辦江國慶遭不當取供案,針對被告陳肇敏、曹嘉生、趙台生、黃瑞鵬、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何祖耀、李植仁(已死亡)等人,已為不起訴之處分。
     國防部指出,上開人員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0912專案」破案有功所獲的獎勵,國防部正依據軍、司法單位調查的事實,詳實檢討上述相關人員的獎勵適當性,據以辦理註銷作業。
     國防部強調,對於本案將秉持實事求是精神,毋枉毋縱的態度,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以符適切與公允。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4613
軍方教訓不記 恐成人權絆腳石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n.yam.com/cna/politics/201105/20110524287063.html
軍方教訓不記 恐成人權絆腳石

 中央社╱中央社 2011-05-24 17:57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曾依璇台北24日電)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重啟調查空軍營區女童命案,依殺人罪起訴當年另一士兵許榮洲,認定軍方當年刑求並錯殺江國慶。軍方應記取教訓,避免成為國家發展人權的絆腳石。

檢察官在起訴書敘明,經詳細比對15年前江國慶案發後現場證物,重新鑑識發現,有諸多與江國慶被控涉案不符之處,尤其當年被軍方認定是江國慶犯案鐵證的證物衛生紙鑑定,根本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犯罪。

至於刑求與不當取供的部分,雖因已過追訴時效,但檢察官在處分書裡也點名批評,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為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於不顧,反裁示未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辦案,致生冤案,「行為殊屬不當」。

綜觀先前監察院糾正與這次檢方重啟調查的結案報告,江國慶案凸顯出軍方行政裁量權過於介入軍法偵審的缺失。過去軍方體系,司法獨立比一般司法體系更不受重視,軍事高層對軍法偵審具有實質最終影響,若下屬單位便宜行事,辦案非常容易違背「無罪推定」,以及比例原則的正當性。

在三軍統帥與國防部長已公開就江國慶案致歉、檢方重啟調查也認定當年刑求與錯殺後,軍方除了依法為江家啟動冤獄賠償機制外,在行政上,也應追回當年參與此案偵辦過程軍官的勳獎與獎金,負起道義責任。

律師李傳侯認為,為矯正軍事檢察官與軍法官預設立場、揣摩上意,加上軍法官養成教育,畢竟與司法官不同,又不像司法官能快速累積辦案經驗,社會應藉軍中冤案省思,軍人若觸犯非關軍事 (如抗命、通敵)的一般刑案,應回歸司法偵辦的可能性。

軍方應從這樁導致形象重創的案件記取教訓,灌輸軍人平時要有依法行政與法律程序正義的觀念,軍方高層更必須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自由心證便宜行事。避免淪為國家法制與人權的死角,是江國慶案給國軍的重要啟示。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4439
許榮洲涉謝姓女童姦殺案 軍司法依法提起公訴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59775
許榮洲涉謝姓女童姦殺案 軍司法依法提起公訴
發稿日期:2011/05/24

    (軍聞社記者姜大宇臺北廿四日電)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上校今天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民國八十五年間空軍營區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組成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重起偵查後,認江國慶確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並以許榮洲涉有重嫌依法提起公訴,國防部尊重前述查辦之結果。
     羅紹和指出,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已受理江國慶母親及軍事檢察官為江國慶之利益聲請再審案,刻由合議庭依法審閱相關案卷中,該院將另向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調閱卷證,儘速完成江國慶案再審程序事宜。
     羅紹和表示,軍法機關自八十八年已改為地區制編設,並採「三級三審、終審歸司法」的制度,國防部將持續要求軍法機關精進偵審作為,落實人權保障。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34423
國防部修法保障軍中人權 以符國際公約精神
推薦0


Luke-Skywalker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http://mna.gpwb.gov.tw/MNANew/Internet/NewsDetail.aspx?GUID=59085
國防部修法保障軍中人權 以符國際公約精神
發稿日期:2011/04/18

    (軍聞社記者李一豪臺北十八日電)國防部常務次長林於豹中將今天表示,為保障軍中人權,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國防部持續推動修法,將部分死刑條文修正或廢止。
     林常次上午出席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針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時,作以上說明。
     林常次指出,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益,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六條及十七條部分條文與兩公約意旨不符,修法後將可提昇我國人權指標。
     林常次進一步指出,為保障軍中人權,國防部持續推動修法,將現有廿條死刑條文,其中的十一條與法務部協商研究修正或廢止。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9263&aid=4603748
頁/共21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